骗取贷款犯罪案件侦查

2020-01-17 21:11管建皓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公安机关嫌疑人

管建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不法行为人利用金融体制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不足,以及对于自身公司、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巨大资金需求,进而骗取贷款。设置骗取贷款罪的目的也是为了消除不法行为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问题。

骗取贷款罪在我国2010年以前发案率相对较低,到2013年才突破了百位数,而近年来,骗取贷款犯罪数量逐年上升①。保护我国金融管理体制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是公检法的固有任务,骗取贷款罪名在2006年设立,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贷款诈骗的司法实践上的一些不足,同时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方面,单位也可以构成。但是,目前公安机关在侦查骗取贷款罪时,同样存在一些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由于侦查取证的问题,或者存在除骗取贷款罪之外还涉及其他的罪名。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有些不足之处。同时因为调查取证、关系复杂等原因,办理此类案件时效率不高。研究骗取贷款罪的一些案件特点,分析公安机关侦查骗取贷款罪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正建议,对于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意义。

一、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的现状及特点

(一)发案地域相对集中

骗取贷款罪在我国一些地区案件发生率相对较高,通过在裁判文书网查找相关判例发现,骗取贷款罪在山东省、黑龙江省、广东省、浙江省发案数量最高,分别达到了2492起、1981起、1475起、1490起。相对而言,在其他省份发案数量相对较为平均,都在几百起左右。相比于一些诈骗类犯罪在沿海或相邻省份比较集中,骗取贷款犯罪没有突出表现在某些相邻或者集中在南方的省份,山东省、黑龙江省、广东省、浙江省等也都平均分布在南方、中部、东北地区等。

(二)发案数量起伏上升

与此同时,骗取贷款罪在我国发案数量也在逐年上升,在2013年突破100起之后,每一年的案件数量都在上涨,近年来分别是2013年的324起、2014年的1842起、2015年的2667起、2016年的3288起、2017年的4175起、以及2018年相对回落的3972起,2019年至统计结束日期,也发生了2497起骗取贷款犯罪②。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类犯罪日益突出,骗取贷款罪发案数量也在逐年上升,在2017年达到最高值,近年来发案数量也基本居高不下。

设立骗取贷款罪罪名之后,在近年来发案数量明显增多,给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分析此类犯罪的特点,针对各地公安机关的侦查现状,进行调整改进,可以制定出有效的侦查对策。

(三)涉案金额与表现形式特点

在涉案金额方面,不法行为人骗取贷款的金额也在逐年上升,少的有百余万元,多的甚至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损失达到数亿元人民币。

在表现形式上,许多不法行为人由于自身经营的原因,无力偿还以前的贷款或者需要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某个项目,但通过合法手段无法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此骗取贷款,弥补自身资金短缺的问题或者偿还以前的贷款,即还旧贷新。通常在此种案件中,不法行为人采用虚假的证明材料,例如虚假的产权证明、虚构的公司经营项目、预算等等,使金融机构产生错误的认识向不法行为人提供贷款;或向不法行为人提供信用证、保函等。在网络时代、数据时代又呈现出了一系列的新特点。不法行为人通过网络渠道宣传公司的虚假项目或者虚假预算,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二、公安机关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的难点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适用《刑法修正案六》的骗取贷款罪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的立案追诉标准实际处理骗取贷款犯罪时,仍然存在一些难点。

(一)关于“主观目的”的认定问题

骗取贷款罪的案件一般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移交给公安经侦部门的,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现不法行为人使用非法的房产证明、其他的虚假经营项目等取得贷款数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时,移交给经侦部门立案侦查,围绕犯罪嫌疑人调取证据。但是犯罪嫌疑人都会否认自己是故意以欺骗手段从银行等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用于公司、企业运作或者资金周转,而无法归还贷款。因此对主观目的的认定是办理骗取贷款犯罪的难点之一。

(二)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问题

根据2010年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司法解释中有两点是,多次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进行一定的判断,在法律的范围内以案件所造成的损害和社会危害性以及给社会造成的影响为参考,通过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准确地认定骗取贷款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重大损失”的数额。同时,关于严重情节的规定,在法律和立案追诉标准中也没有明确列举。公安机关根据实际立案时不法行为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数额为标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做法。

(三)公安机关侦办骗取贷款案件中的压力

在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时,公安机关也会面临一些压力,如调查取证的步骤复杂、涉案资金较大、案情复杂、一些侦查人员办案经验不足等。

1.经侦部门调查取证困难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侦办骗取贷款犯罪案件时,因为不法行为人通常将贷款所得用于不同的方面,例如还旧贷新或者用于资金周转,并非将贷款所得都用于一个项目上,这就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侦查人员调查贷款的不同流向。经侦部门除了金融机构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的虚假证明材料、虚假证明文件之外,还需要围绕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这是公安机关办理这类案件的难点,因为骗取贷款罪的涉案金额较大,案情也相对复杂,经侦部门的侦查人员面对不同犯罪方式的骗取贷款犯罪,除了查找不法行为人的贷款资金流向、虚假证明材料的第一手材料、以及虚构的项目的真实性证明等,还需要理清不法行为人的社会关系等情况,案件中的人际关系往往也是错综复杂,要在不惊动不法行为人的前提下,围绕不法行为人调取最佳的证据。凡此种种,给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取证带来很大困难。

2.骗取贷款犯罪案件案情相对复杂

在现实生活中,不法行为人之所以要骗取贷款,往往是因为公司企业资金周转不开、需要还旧贷新等,而按照合法途径,不法行为人无法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证明和材料以及贷款借取后的资金使用情况,便与银行工作人员相互串通或者通过其他人获得非法的房产证明或者抵押证明用以骗取贷款,此时,与骗取贷款相关联的罪名往往还涉及合同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这就需要经侦部门的侦查人员与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的侦查人员协同办案,将案件涉及的罪名一一理顺,进而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基于此种原因,案情复杂同样是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中的压力与困难。

3.侦查人员办案经验不足

骗取贷款犯罪属于金融领域犯罪,此类犯罪问题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资金运作等相关问题,而很多地方的经侦部门侦查人员往往缺少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的相关经验,遇到此类案件时,可能会因为不懂金融业务缺乏清晰的取证思路,例如可能先需要去银行等金融机构调取资料而侦查人员选择先对不法行为人进行拘传等。这就需要经侦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时俱进,加强对此类案件的专业知识的学习,了解已经发生的骗取贷款犯罪的特点。基于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侦查人员缺乏办案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也是侦办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的压力之一。

三、公安机关侦办骗取贷款罪的侦查思路与对策

(一)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侦查思路

公安机关侦查典型骗取贷款案例分析:2013年在广州市,刘某锋以其经营的广州市增城朗图制衣厂为贷款主体在中信银行增城支行贷款4450万元人民币,因经营问题,刘某锋无力偿还部分贷款,导致中信银行形成了2050万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包。2014年,朱某章找到刘某璋和刘某艳(刘某锋的妹妹)两夫妻,建议两人购买该不良资产包,协助中信银行增城支行保持“0坏账率”的成绩,在刘某璋和刘某艳夫妻二人表示没有资金购买后,朱某章通过中介找到广州市金圳源置业有限公司,让刘某璋和刘某艳夫妻二人支付前期订金和税费,房款延期支付的方式购买楼盘房产,二人交付定金100万元,办理了该房地产公司的房产证,同时以刘某锋挂名而他们实际经营的广州市增城朗图制衣厂为贷款主体,,使用房产作担保抵押,以支付货款或经营流动性资金的名义向中信银行申请贷款,获得贷款资金2200万元。随后,刘某璋和刘某艳夫妻用贷款所得1700万元代郎图制衣厂还贷给中信银行,成功购买了2050万元的资产包。

结合此案例,广州市经侦人员围绕刘某璋和刘某艳的房地产抵押定金为源头,查找资金流向,发现刘某璋和刘某艳所得贷款归还中信银行,属于典型的还旧贷新的案例,通过查找刘某璋和刘某艳夫妻的贷款资金流向,查找取证,同时此案件同时穿插朱某的违法发放贷款罪,经侦部门按照资金流向,中信银行的损失出具,对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审讯工作,搜集取证。

1.案件移交

骗取贷款犯罪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移交给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金融机构发现不法行为人是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时,金融机构基于自身的主观认识错误而向不法行为人提供了贷款。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并非金融机构明知不法行为人提供的是虚假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而向不法行为人提供贷款。

2.开展侦查

然后经侦部门进行审核、立案,针对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据材料对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内容包括对嫌疑人是否还存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信贷记录、得到的贷款之后的资金流向、在借款之前是否具备还贷能力、同时还要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对于所借的贷款是有主观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就不成立骗取贷款罪,而应该以贷款诈骗罪进行侦查。

3.证据审核

之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还要对不法行为人所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证明文件的第一手原始资料的来源以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此步骤也是经侦部门工作人员应对此类案件的必要工作之一。此处应该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的材料渠道、来源均合法,行为人以正常法律程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抵押物或者抵押合同,而只是在到期时不具备归还贷款的能力,那么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便不是以欺骗手段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而只是在应该归还的日期无法按时归还,此时便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罪进行立案侦查。

4.决定是否立案

经过经侦部门排查,如果确实是不法行为人骗取贷款数额标准。即借贷金额达到100万元或者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到20万元,行为人便构成犯罪,应予立案追诉。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则不应予立案追诉,只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经侦部门的侦查人员不断积累办理此种案件的经验。

5.结合证据与审讯笔录破获案件

经侦部门最后对不法行为人进行审讯笔录工作,不法行为人到案后,首先大多数都会否定自己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虽然和骗取贷款罪名没有关系,但可据此排除贷款诈骗罪,之后犯罪嫌疑人多数情况下还会否认自己的欺骗手段,同时还会声称自己只是在期限达到时没有按时归还贷款,并会尽快缴齐。此时需要讯问人员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的虚假材料以及经侦部门调查的第一手材料的来源、真伪。同时根据犯罪嫌疑人获取的途径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信贷记录对嫌疑人进行讯问,突破心理防线,使犯罪嫌疑人供认自己的欺骗意图。得到贷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借到的贷款数额,从而完善证据材料,向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

(二)侦办骗取贷款犯罪的对策建议

1.关于主观目的的认定

不法行为人多是由于公司、企业的旧账无法按时归还,于是萌生了编造虚假的新的项目进行向金融机构贷款,不法行为人编造的新的项目的资金周转、资金流动需要使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其实在现实中可能并不真实,只是犯罪嫌疑人骗取贷款用于归还公司、企业拖欠的旧账,用以还旧贷新。经侦部门要注重对嫌疑人借贷资金的贷款流向,即资金走向,通常情况下,可能会存在好多过桥公司帮忙走账的情况,经侦部门要注重查找嫌疑人的借贷资金流向了哪里。资金数据是经济犯罪的DNA,沿资金流向进行侦查、资金查控。同时,经侦部门的侦查人员还要注重犯罪嫌疑人借贷资金的提供的虚假项目的真实性,即在实际中是否真的存在此个项目,如果并不存在,则可认定不法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以欺骗手段从银行等金融机构骗取贷款。

2.关于损失金额的认定

有的不法行为人存在主观的骗贷意图,并且实施了向金融机构的骗贷行为,但是有的案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表面看似没有损失,因为公司有抵押物。但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按时归还贷款,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坏账,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进而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财产损失,这个也是损失。甚至有些情况,犯罪嫌疑人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抵押物如果是房地产在升值,抵押物的价值更高,但不可否认的是犯罪人的骗贷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借贷金额达到司法解释中应予追诉的数额标准,便成立骗取贷款罪,同样应该立案侦查、追诉。同时,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同样规定了成立骗取贷款罪的成立的数额标准,为各地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参考。

3.公安机关取证方面的完善建议

首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损失出具进行鉴定核实,查明真正损失的金额,涉嫌骗取贷款的金额,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证明材料,以及不法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证明其收入的材料以及贷款的用途的证明材料,如果不法行为人根据一定的房产证明、抵押证明用以骗取贷款,还需查明房产证明、抵押证明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如果涉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不法行为人相互勾结,还需要侦查人员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材料,避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消极提供证明材料的问题。

其次,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还需要根据案件的案情理清人员之间的关系,查明除了骗取贷款罪之外是否还涉及其他的犯罪。如果不涉及其他的犯罪,则根据侦查人员的搜集的涉案金额、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收据等材料入手,理清人员之间的关系,提前做好维稳工作,根据人员之间的关系入手,彻查贷款资金的资金流向,根据贷款资金流向情况摸清案件缘由,并且从贷款资金的每一步流向搜集证据。如果除了骗取贷款犯罪以外还涉及其他的犯罪,还需根据不法行为人借贷资金的资金流向、案件涉及的其他罪名,让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侦查人员协同办案,也同样根据不法行为人骗取贷款时提供的证明材料的来源、贷款资金的每一步流向进行相应的取证。同时还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损失的出具。

再次,排除侦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阻碍,在侦查人员办理此类案件时,很有可能会遇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消极提供相关关键证据,迟迟未能提供或未能完全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审批发放贷款时的内部审批、风险控制报告等文件,未能提供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证明自己收入证明的材料以及证明贷款人使用资金的证明材料等;同时还可能存在不法行为人社会关系的影响,侦查人员在调查每一步的贷款资金的资金流向时,相关单位不能及时或消极提供证据材料,较大程度地影响案件侦办的效率。这就需要公安机关排除侦查工作的阻碍,要求每一步的相关单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及时查证贷款资金的资金流向,及时搜集证据。

最后,经侦部门侦查人员应注重积累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的经验,加强侦查能力。骗取贷款犯罪属于金融犯罪领域,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资金运作等,我国较多地方的经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尚缺少办理此类案件的有关经验。这就需要组织经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学习此类案件的办理程序,根据全国范围内已经发生的案件为基础,深入学习,虽然每个案件内部细节有不同之处,但此类案件的大致流程相同;同时有关单位还可以组织办理骗贷贷款犯罪案件的专家以及律所等人员进行公安机关内部的讲课学习,进而加强经侦部门工作人员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的经验。

(三)建立监测预警模型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可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公安机关与金融机构合作的监测预警模型。不法行为人采用虚构的手段、经营项目或者证明去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资金时,根据不同地区,监测预警模型可以设置不同的金额标准,在行为人借贷超过一定数额的贷款时,对行为人借贷的资金进行查控,查明不法行为人的借贷资金的主要流向。资金流向情况仅供公安机关和金融机构监测和调查取证使用,不做其他用途,充分保障行为人的权益。通过此种手段,可以有效查明不法行为人的借贷资金的资金流向,有效分析研判行为人借贷资金能否如期归还,进而有效避免损失的扩大。

四、结语

骗取贷款罪作为金融类犯罪,危害了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以及金融信用,骗取贷款罪的设立加大了打击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力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骗取贷款犯罪的手段和方法日新月异,侦查步骤越来越复杂,中间还会涉及其他公司的资金记录问题,这就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结合新的形势,不断总结经验。同时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法制宣传,使金融机构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加强对证明材料、证明文件、新的项目的审核评判,减少自身被害的可能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也应该不断完善侦查对策,采取新措施应对新形势,与时俱进,保障我国经济秩序的安全,保障金融机构的资金运转安全,保障我国的市场经济顺利发展。

注释:

①来源于裁判文书网。骗取贷款犯罪在2013年突破了100起,之后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②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发生并进行审判的骗取贷款犯罪案件,截止于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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