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警察执法理念
——以恢复性司法为视角

2020-01-17 21:11何磊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恢复性加害人警民

何磊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学者巴内特发表了一篇题目为《赔偿:刑事司法中的一种新范式》的文章,其中首次提出了“恢复性司法”这个概念。他以美国早期进行的在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做出调解实验作为论据,通过刑事诉讼中运用新的尺度、缓诉、不起诉等方式,以一个崭新的视角和思维理念探索一种新型的处理犯罪的司法模式。到本世纪初,联合国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根据这个决议,“所谓恢复性司法程序,是指在调解人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会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总称。恢复性司法程序通常包括调解、调和、会商和共同确定责任。”[1]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与警察执法理念融合的必要性

我国社会当前的发展阶段正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型期,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均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各个利益群体之间、不同行业和区域之间出现了不同的利益诉求,利益关系纵横交织,错综复杂。社会矛盾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和特点,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急骤增多,有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反社会性犯罪、暴力犯罪和多样化犯罪等愈来愈突出,犯罪手段和方式也更加隐蔽化和智能化,其复杂程度与日剧增,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公安工作的任务日益繁重,公安队伍正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考验。

近年来公安机关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为之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警察经常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有的积劳成疾,有的因公负伤,有的甚至付出了年轻的生命。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各种不良思想的冲击下,在超负荷的工作压力下,在艰苦的工作环境下,我们这支队伍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公安机关特别是警察队伍中执法不公、执法能力不足、违法办案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一定的差距,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背道而驰,严重影响着正常的公安工作、警察执法、公安队伍建设以及和谐警民关系。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保证执法公正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警察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和应对犯罪的问题,作为在一线与各种各样犯罪作斗争的警察,也应当更新执法方式,将恢复性司法和警察公正执法相融合的新的执法理念——恢复性警察执法。

恢复性警察执法理念是指警察在刑事犯罪执法过程中,应当致力于使犯罪人知悉其所造成的伤害,知悉其有责任修复该伤害,并使其能够落实这种责任,以及确定能够预防未来犯罪的发生。

通过警察执法关注点的转变,使犯罪人对被害人所采取的修复措施的形式和力度、以及旨在预防犯罪的方案都能得到加强。通过建立一种促使犯罪人、被害人共同参与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对话机制,促使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得以修复和改善,并使犯罪人能够重新融入安份守法的正常生活。

二、恢复性警察执法可以增强诉讼参与人对警察执法的认可程度

(一)恢复性警察执法理念有利于改变警察公信力下降的现状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式步入了发展的新时代,各类社会矛盾频发,加之美帝国主义蛮横发动贸易战,使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同时各种新型犯罪不断滋生,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根据数据统计,2010年我国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为400万起,到了2019年,刑事案件总数已经高达800万起。群体性事件如退伍军人上访事件也增加很多。与较高的发案率相对的是刑事破案率一直相对偏低,这也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不满意的一个主要原因。而且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办案中经常会遇到一个尴尬的情景:即案件最终往往能够被破获,但却因种种因素导致无法追缴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从这个角度来看,破案对于受到财产损失的群众实质上的意义不大,这也直接致使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下降。长此以往,很多人民群众在受到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时,会更倾向于选择不报案,或者即使报案也对最终破案不抱太大希望。

而在恢复性警察执法程序中,作为被害人的人民群众其程序主动性和发挥作用显著提高。被害人在整个恢复性警察执法过程中能够充分的参与到纠纷调解的全过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成为解决矛盾的关键因素。从这个角度看,被害人逐渐成为整个执法或司法过程的主导者,其法律地位、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大大提升。通过介入警察执法、充分的参与、有效的对话,被害人可以在这个警察权力构建的平台上获得有关犯罪的完整信息。被害人会了解到犯罪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动机、持续的过程以及为何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等信息。“这种信息渠道的通畅将会使受害人增强对自身命运的掌控能力,不至于因为被侵害而产生对周围环境的恐惧和不信任感”[2],提高对公安机关执法过程的理解和信任度。

(二)恢复性警察执法理念有利于提高受害方对警察执法的认可程度

当今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包括价值观和利益观也悄然发生了变化,民众的社会责任感淡化已经成为了不争的事实,普通群众参与治安执法的热情也不断下降。这直接导致了群众对公安工作、对民警的不理解。基层工作的民警认为影响警民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是许多群众对这个职业不理解,并且根据公安部调查统计,这一部分的民警占到了21%。通过直接接触执法行为的民众并进行提问,进行了汇总统计,有高达52%的民警认为,在其执法的过程当中民众对其工作充满质疑,这就需要对民众进行思想工作,才能够得到配合,并且在很多的情况之下,民众拒绝配合民警进行执法工作。而在这样一种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的过程当中,较大的比例也就说明了民警在对群众进行思想工作时,不能够使得民众准确的理解其工作的内容。特别是基层的民警作为公安工作当中的第一线,他们在日常执法过程中会遇到重重障碍,经常会发生人民群众对警察执法和公安工作的各种误解。

传统刑事司法认为,犯罪是对国家权益的一种侵害,关注点在于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所带来的伤害,正义则建立在法律、建立在结果上,重视罪行和抽象的原则,认为国家是受害者,司法行动产生在国家与犯罪者即加害人之间,故犯罪者应受到国家的惩罚,国家将刑罚的痛苦施加于犯罪者身上以示惩罚或阻止、预防犯罪。而同时在我国传统刑事司法过程中,因为关系方为国家和加害者,而被害人则往往被忽略不计,被害人这一角色被国家这种抽象的主体所替代,这样一来被害人的很多合法权益就被抹煞。加害人因其一定的犯罪行为被动地接受国家一定的刑罚,往往造成加害人并非心甘情愿地接受这一切,因此易引起犯罪者的反抗情绪。同时,由于国家代替被害人实施惩罚犯罪者这一权利,也往往易导致被害人真正的需要并未实现,故在犯罪者、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也并没有完全消除,甚至使他们之间产生更多的矛盾而感觉到无助、气愤、仇恨和恐惧,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

而在恢复性警察执法程序中,被害人有机会排解这种无助、气愤、仇恨的情绪,通过述说自己的受害经历,精神上的伤害能够得以恢复和治疗。这种叙说最早来源于弗洛伊德的精神治疗中的“自由联想”,“即当事人在没有压力无拘束的情况下,讲出自己的所感所想,有助于内心痛苦的释放,减轻内心深处的压力,从而达到心理治疗的作用。”[3]在恢复性警察执法程序中,被害人通过在执法者、加害方三方在场的情景中叙说自己的受害经历,取得同情和支持,发泄自己的不良情绪,使受害者心理得到了矫治,也为下一步应对警察执法与犯罪处理提供了必要的心理准备。

三、恢复性警察执法可以提高我国警察执法能力和执法效果

(一)恢复性警察执法可以促进警民间的相互理解

在当下,关于公安机关不能够被忽视的一点就是:现在的民警,他们在其政治地位的理解方面,是呈下降的趋势,在最新一轮的民警观念调查中:有56%的民警认为,当前的社会形势非常复杂,警察在社会当中的地位不高。现在的执法体制,已经不能够和当前的社会形成正比,公安机关人员在执法的过程当中,会受到大众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在一些执法行为的准则方面也越来越苛刻,执法的程序方面越来越规范,这一现象毫无疑问是好的。但是,过快的转变往往会留下隐患。最近几年许多的公安人员在执法的过程当中,更加注重责任的追查,但是却忽略了法律方面的培训。因此就出现了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等强硬的手段,也就造成了许多一线的执法人员在办案的过程当中存在一种四面危机的错觉,他们认为执法就像是越过禁区,自己若不能够在其中掌握好一定的分寸,等待自己的就会是大篇幅的检讨或是处分。而与这一现象产生非常明显对比的就是:基层的派出所他们执法条件不仅没有改进反而变得越来越糟糕。其执法的保障方面呈现负增长,因此执法工作仍然处在较为恶劣的局面当中,在其中找平衡点从而适应执法环境就成为大问题。

恢复性警察执法程序是能够改变这一现状的有效程序路径,在这一程序路径中,所有与某个特定犯罪有关的当事人和案件纠纷参与人走到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通过述说问题、排解情绪等方式建立有效沟通,建立警民间的双向沟通机制,旨在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能更好地拉近警民之间的距离,促进这一过程的顺利开展。

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互相理解是关键,而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交流、互动,定期地向群众宣传一些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如开展警民恳谈、宣传咨询等活动,介绍安全防范常识和技术方法,真正围绕群众利益去努力,把宣传引导作为人民群众相互沟通、理解的主要方式。建立有效的沟通媒介和平台机制、把恢复性警察执法理念利用网上警务社区、公安微博、QQ邮箱等信息化手段,在事前预防、事中安抚、事后恢复等方面加强宣传工作,加强信息的接受与反馈,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积极回复、交流,最终形成良性循环。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综合警务站服务站的民警吕建江就灵活运用网络交流手段,创立了社区网上警务室、拓展了QQ的应用功能,并率先开通了实名警务微信公众号,正是这种“键对键”的工作法,在更好地解决群众需求时,也拉近了警民间的距离。

(二)恢复性警察执法可以提高我国警察的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

“执法为民”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安机关的要求,更是公安机关的基本准则,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强化自身的思想觉悟,绝对不能自居为“管人者”。特殊的权力是用来服务人民的,并非谋取私利的工具。

恢复性警察执法相对于传统的报复性司法来说,更关注犯罪行为对受害方所造成的伤害、更关注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以及如何恢复这种被破坏的关系,更加重视受害方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失、重视不同地域、不同风俗习惯在处理犯罪问题中的作用。要做到这一点,也就有了解决警察执法水平的最基本前提。在提高思想的同时,能力的增强也必不可少,为应对当今社会复杂的案情与突发事件,公安机关民警提高办案能力、增强业务水平、锻炼适应能力已经迫在眉睫。这就需要公安民警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并继续纵深的抓好警务的监督与公开。不要害怕被监督,努力适应环境,适应当下环境做好自己的本分,以确保警民关系的各项活动健康、有序、平稳的发展。同时,公安机关要负起组织职责,加强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紧抓实战技能和业务素质。练就自身过硬的素质,才能更好地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从而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如洪湖市府场派出所民警、“最美警察”周丽萍,就是用极高的思想觉悟和过硬的工作能力,建立警民亲如一家的和谐社区的典范。

(三)恢复性警察执法视角符合我国警察执法的价值目标

从警察执法的价值目标看,当前社会在应对违法犯罪时不论是警察执法还是司法审判,最终目的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因果报应和惩罚犯罪,而是要维护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力图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平复受害方所受伤害,同时尽可能挽救、教育、帮助、感化当事人和加害方改过自新。从这个视角来看,“简单的刑事处罚不仅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实际效果,而且还可能增强被处罚人与公安机关的紧张和对立,”[4]而推动建立恢复性警察执法程序在改善这个问题上就能大显身手。恢复性警察执法就是提供这样一个平台,促使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面对受害方、面对自己,使他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从而启迪其内心世界,以此来唤醒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规则意识,主动修复已经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要做到恢复性警察执法,必须注意:第一,保证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的自愿,即被害人是自愿接受以恢复性警察执法制度的形式对案件进行调解,放弃对加害人追究。加害人的悔罪和赔偿也必须是出于自愿,而不是一种虚伪的认罪和投机心理。第二,在恢复性警察执法的各种形式中要保证被害人与加害人及社区是处于一个平等对话的局面。更需要明确一点的就是传统刑事司法体制仍然是处理犯罪的最主要的方式,而恢复性警察执法制度只是一种辅助制度,它不能取代传统刑事司法体制而独立存在。

将警察的执法工作与恢复性警察执法理念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广大警察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吸收恢复性警察执法理念,将其旨在寻求平衡加害者、被害者和社区之间的关系,使犯罪者重新回归社会的理念运用于我国的刑事司法过程中,以最终达到恢复司法之功效。

在进行恢复性警察执法理念建构的同时还要注意解决以下问题:调解会议形式主持人的资格认定问题、如何对恢复性警察执法制度进行必要的司法监控、对恢复性警察执法理念所达成的协议的效力及其失效之后的补救措施等等。

众所周知,任何一项新的理念的产生,都是利弊共生、潜力与危险共存,于是最主要的问题是比较利弊的份量与如何趋利避害。另外,在构建恢复性警察执法理念的同时也应考虑到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以在最大程度上弥补恢复性警察执法理念本身所具有的不完善的地方,凸显恢复性警察执法理念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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