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人文关怀的三维再考量

2020-03-12 04:50罗烜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人文关怀

罗烜

摘要:在时代和民意的呼声中,《民法总则》应运而生,且载满浓浓的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从民情与民意、财权与物权、环保与社会三个维度再考量,期待能够有益于广大人民群众深入系统理解《民法总则》的内容,提高自己的法治素养,并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益于促进民法典的编撰工作。

关键词:三个维度;民法总则;人文关怀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20)02-0132-07

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日常社会生活中,人们越来越呼唤能有一部既能伸张正义,又充满人情味、饱含着浓浓人文关怀的法律出台。在时代呼唤、民意的呼声中,《民法总则》应运而生。《民法总则》本来就是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彰显着浓浓的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对《民法总则》人文关怀的再考量,于我国民法典的编撰起着推动作用,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和社会价值。笔者试着从民情与民意、财权与物权、环保与社会三个维度对《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方面进行再考量。

一、从民意与民情的维度,再考量《民法总则》人文关怀

(一)《民法总则》传递着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富有清新的时代气息和中国特色

新时代群众的观念、诉求、认知、利益结构、情感心理都发生了大的变化,所以制定民法就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要求。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的民事权利,民法总则从多角度多方面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使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了一定的扩展性。通观整部《民法总则》,渗透着人文关怀的新时代价值理念,体现了浓郁的人文主义精神,其内容丰富深厚充满清新的时代气息,颇具中国特色。

1.民法法源制度的突破。明确把“习惯”确定为我国的法律渊源,在我国的立法史上,《民法总则》是第一次。《民法总则》第十条的明文规定,它冲破了习惯不适用法源的束缚。这一规定具有重大的学术理论价值,必将震撼我国法学界乃至世界法学界。

“习惯”本身就是体现了民族精神、民族传统和民族文化生活,在历史长河流传下来的大家一同遵守并约束自己行为的规范或未成文规章制度。民法本身就是对习惯的表达,《民法总则》将习惯作为民法的法律渊源,这一具有重大突破的举措颇具延续古今、跨越时代之功效,也算得上是让《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得以传承和体现。

此外,《民法总则》还把“政策”从法源中剔除,从而打破了“人治”的牢笼,步入了法治的正轨。

2.自然人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民法总则》的自然人规则这一章节在充分体现人文精神这一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针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保护。《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明文制定了涉及胎兒民事权利能力保护的规定。胎儿只要是活的,就具有其相应的法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不能抹杀剥夺。它将民法对“人”的保护延伸推进到了人的胚胎时段。可以这样认为,《民法总则》对胎儿利益的保护程度,标志着我国法治文明程度得到了较大的提高,[1]89也充分显示了我国《民法总则》中人文关怀理念所占的分量。第二,八周岁成底限年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儿童的脑洞不同程度的洞开,知识、见识大超从前。因此,对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底线年龄的立法也要随着社会现实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而有所更新。《民法总则》规定了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如第十九条,它既符合当今时代的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多少赋予了适合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拥有并行使的自主决定权和支配权等法律行为,也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人文关怀的气息,它体现了我国《民法总则》在立法程序和立法内容上的科学、进步和时尚。第三,监护制度显关怀。由于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和社会保障的提高,人民对基本人权的需求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法总则》顺应这一经济社会的变迁,创新设置了凸显对弱势群体人文关怀的监护制度。新增加了遗嘱监护人(第二十九条)、协议确定监护(第三十条)和成年监护制度等,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监护制度,加大了监护力度。《民法总则》这一系列的监护制度使我国的监护制度十分完备具体。它再现和传承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文明和人文主义精神,使善风良俗以法律的手段获得刚性的匡扶,它浓墨重彩地彰显了人文关怀精神,突出表现了《民法总则》的立法宗旨和初心使命。[2]9

3.法人制度的拓展。法人制度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其扩展充实了的内容如下:

第一,新增加了“特别法人”类型。《民法总则》新增加了“特别法人”类型,定义了特别法人,划分了特别法人的几大类型,如第九十六条。这些条款,无疑为《民法总则》添加了法治文明的色彩,国家自治组织自治能力有所加强。第二,合民意顺民心完善了具体规则。《民法总则》一共用了五十五个法律条文规范了法人制度,完善了现行法人制度的若干规则。例如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了依法及时公示有关信息。修订并明确了非营利法人的分红规则和剩余产品分配规则,如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五条。还有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了防止法人逃避债务,等等。这些规定都是立足于中国现实中民意呼声在法律上的反映,是我国民法立法程序和内容的进步和完善。

4.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权利体系[2]12在《民法总则》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它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人格权体系更完整了。《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明文规定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自然人享有的一般人格权。第一百一十条明文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首次明文提出保护个人信息。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还提醒人们注意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别与联系,但两者所指的内涵不能混淆、不能等同。第二,建构了全面的财产权体例。[2]13《民法总则》第一次整合建构了全面的财产权,新增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类型。第一次将互联网新型财产划入民事权利之列。这样一来,《民法总则》的民事权利体系就有了具体性和完整性,不再空泛和出现纰漏。

5.法律行为中规中矩,走上规范。《民法总则》剔除了以往法律中有关法律行为的瑕疵,清除了计划经济的痕迹,并且有所创新。

第一,减少国家权力的不当干预。[2]13在法律行为中,国家权利的不当干预,往往是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亵渎和破坏。《民法总则》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天平,一方面,它解除了对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束缚。《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还蕴含有这层意思,就是在审理民事法律行为案件中,法院要慎重审查当事人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它采用了公法规范管制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这样以来,就为国家权利的干预亮起了红灯,国家权利不敢再“犯规”,公权侵犯私权就无机可乘,无懈可击。第二,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体系。《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明文规定,使民事法律行为日趋臻于完善。并且,它第一次将决议行为归类为法律行为,不仅使法律行为体系更为全面,有利于构建全面私法自治体系,[2]13《民法总则》它更趋向于人性化和合理性,也更加合民意顺民心。

6.利民护民的诉讼时效制度。由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所以,《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制度为强化权利人的保护,进行了很多制度的革故鼎新。

第一,诉讼时效延长,计算方式不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同时,《民法总则》首次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符合的条件。此外,为保障弱势债权人的利益,计算诉讼时效的方式也不同了。第二,诉讼时效的特殊规范。《民法总则》针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专门设置了特殊规范,保护其时效利益。《民法总则》还分别规定了另两类诉讼时效的特殊计算办法。第三,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延长时效不受影响,权利人同样可以获得延迟六个月起诉时间。

《民法总则》这几条明文规定,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对权利人的倾斜都是令人倍感温情的。其人文关怀的精神显而易见,表露无疑。

(二)加强力度保护人格权

1.强化人格尊严的保护。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权。《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明文规定了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它鲜明的表示了保护人格尊严是法律保护的应有之意,透露出了浓浓的人文关怀气息和价值理念。在我国即将出台的民法典的编撰中,对人格尊严应该有更加完善的保护内容和保护力度。[3]7-9

另外,加强对英烈人格权的保护。近年来,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极为愤慨。比如:对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黄继光、董存瑞、刘胡兰、“江姐”、方志敏、叶挺等中国革命战争年代的英雄人物人格权的侵害,还有对新时代烈士谢勇、张鑫等的名誉的侵害。我们决不能让英烈流血又流泪。因此,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明文规定了英烈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谁侵犯,谁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民法总则》对社会的回应,对英烈的保护,对英灵的慰藉。

2.强化个人自由的保障。《民法总则》充分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增强。如《民法总则》第五条确立了对个人自由的保护规定;二是丰富了民事权利体系类型。《民法总则》规定了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物权、财产权、信息权、知识产权等类型丰富的民事权利,体现了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与保护。民事权利的类型越丰富,主体的自由空间也就越大,[3]8就能更大程度地保障社会公众的自由。

3.强化特殊保护弱势群体。如何保护弱势群体,也已成为人权立法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冲突加剧,弱势群体的权益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体现,是实现实体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必然要求,是现代社会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中国梦的应有之意。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特别规定了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保护。这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硬核内容。同时,这也反映《民法总则》把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立法的基本使命,反映了人的全面发展要求。

(三)优先保护私权

《民法总则》把保障私权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给私权优先保护。[2]7-8

1.保障私权的立法宗旨。《民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保障私权的立法宗旨;《民法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保障私权的保障原则。《民法总则》的这两条明确规定,充分表明了私权保障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彻底解除了“保公弃私”“假公济私”和“以公害私”等行为的“合法外衣”。

2.建构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民法总则》与时俱进,还专设“民事权利”章,以建构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在这一章中,详细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信息权、财产权等。尤其是新增信息权和网络财产权,它第一次把信息权、数据和虚拟财产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尽显《民法总则》私权保护的作用和地位,彰显网络信息的新時代气息和人文关怀的中国特色。

(四)提升了民事权利的保护强度

民事权利在《民法总则》中不仅扩大了范围,而且提升了保护强度。[2]7-8

1.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加强。《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这就有利于加深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标志着我国私权立法迈入了一个权利神圣的法治新时代,它标志着一个崭新的法治时代、法治社会的到来。

2.提升民事权利的保护强度。《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明文规定了任何人不能干涉民事权利的行使。《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内容,为民法典编撰打通了“最后一公里”。它有效遏制和惩戒了公权人在公务过程中的侵权违法行为。

3.民事责任承担优先于公法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提出了“民事责任优位”的新理念,即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不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民事责任优先承担。也就是说:第一,同一法律行为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承担公法责任时,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免除;第二,财产赔偿时,民事赔偿优先。

4.有关民事权利的限制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对三种行为的民事权利的限制: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征收行为;二是法律规定;三是当事人的约定。

(五)多角度强化和完善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目前,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根据人们生活的需要,聚焦社会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合法,并必须确保安全。这项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是民事立法领域的一个巨大进步,它更凸显了《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

(六)明确了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要求

《民法总则》第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都规定,任何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父母给自己小孩取名,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奇葩趣事不得不令人深思。在全国首例姓名权诉讼案中,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云依”为名字。这种行为明显违法,它根本违犯了《民法总则》第八条、第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给予支持。

(七)好人条款

近年来,因诚信缺失等问题,社会上不敢见义勇为、不敢做好事的事件时有发生。让潜在的救助人受到打击。《民法总则》回应了社会现实。针对这一问题,为鼓励人们大胆做好事做善事,《民法总则》还新增了“自愿紧急救助免责”条款。这些条款鼓励更多人做好事,消除了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倡导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好人条款”既壮了英雄胆,又弘扬了社会正气,伸张了社会正义,彰显了社会正能量,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饱含人文关怀精神。这也是多年来人们内心呼唤,更是人民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是我国民法在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它为审判邪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正义支撑。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它鼓励人们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要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勇敢的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自己、他人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弘扬惩恶扬善的美德。真正实现“好人一生平安”。

以上七个方面,无论是法律本身的制度形式,还是内容,都是活生生的社会现实最真切最活泼最生动最丰富的反映。《民法总则》这些重要的法律条文,把人的一生从生到死的全过程都置于“人文关怀”的覆盖范围,体现了二十一世纪的时代气息,具有中国自身的本土特色。

二、从财权与物权的维度,再考量《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

(一)财产权体制扩大,建构全面

《民法总则》第一次把民法和商法的财产权合二为一,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权利等融为一炉,第一次把互联网产生的新型财产和新型交易模式纳入了民事权利体系,契合时代的呼唤。拓展了我国财产权体制的范围,架构了全面的财产权体制。

(二)创新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运用网络数据、拥有网络虚拟财产的人群数量日益剧增。网络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成了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焦点和难点问题。人们热切期盼着相应的法律。《民法总则》回应社会民意。比如《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民法总则》这一规定,开创法律史之先河,它立足于中国实际的同时也展现了时代特色和法律的开放性,契合和回应了人民的关切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使我国民事立法越来越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时代性。

三、从环保与社会的维度,再考量《民法总则》人文关怀

(一)“绿色原则”,关爱环境

《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颁布实施,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当今社会环境频遭破坏,污染日益严重,环境治理的成本越来越大。传统民法最大的弊端就是疏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而《民法总则》第九条明文规定了生态保护原则。《民法总则》将其作为一种责任方式,增加了环境被公私犯罪的成本,加强了惩戒力度,无疑助推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特别是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撑。这条规定既充分体现了我国新发展理念,又适应我国具体国情,且远超出了中国先贤们的“天人合一”思想。[4]

201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针对环境保护问题时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从2016年我国建立“河长制”到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我们都是在努力解决一个重要的全人类共同关注的课题即如何与自然和谐相处。《民法总则》“绿色原则”正是回应了这一重大课题。

(二)法人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1.法人类型中新增“特别法人”。《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明文规定了什么是特别法人。长期以来,由于《民法通则》并没有赋予上述机构相应的法人地位,不利于其参与民事活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对交易秩序也带来隐患。《民法总则》新增“特别法人”,赋予其相应的法人地位,无疑便利他们参与民事活动。

2.赋予“两户”民事主体地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以往的法律中并没有赋予其一定的法人地位,以致于妨碍了他们参加相应的民事活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这种新形势下,我们就必需要在相关法律制度上明确赋予“两户”的民事主体地位。这是“人民意识”上升“国家意识”的呼声,是社会共同建设的需要和趋势,也关乎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所以,《民法总则》从社会的角度赋予他们民事主体地位。

(三)民法总则的立法宗旨

《民法总则》的立法宗旨最大限度地凝聚了社会共识,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民法总则》开宗明义地指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并把平等、自由、公正、法治、和谐、民主、诚信、爱国、友善、敬业等内容在具体法律条文中予以全部或部分地昭示和体现,这是我国民法立法史上的首创,本土特色和时代特色既首屈一指又独树一帜。

环保的重治,特别法人的增设,“两户”民事主体地位的确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内容都植入《民法总则》,恰恰彰显了《民法总则》人文关怀的力度之大。

总之,“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民法总则》是一部开启新时代的保护私权的法律,它标志我国法治的健全與完善。《民法总则》从内容到形式,从编撰立法到司法执法,每一过程都贯穿了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5]它都渗透着和彰显着浓浓的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加强对《民法总则》人文关怀的研究,无疑有益于广大人民群众深入系统理解《民法总则》的内容,提高自己的法治素养,并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益于促进民法典的编撰工作;有益于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推进“中国之治”,努力实现中国梦。

参考文献:

[1]王轶.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J].紫光阁,2017(07):89-90.

[2]谢鸿飞.《民法总则》的时代特征、价值理念与制度变革[J].贵州省党校学报,2017(03):5-15.

[3]王利明.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几点思考[J].法学家,2016(05):7-9.

[4]岳宗福.民国社会组织法制建设:历史考察与现实启示[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1):106-108.

[5]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103.

责任编辑:秦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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