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基础的认识

2020-03-25 08:14魏孟玮刘圣教
法制与社会 2020年6期
关键词:再认识

魏孟玮 刘圣教

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 法制基础 再认识

作者简介:魏孟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研究方向:法学、民商法;刘圣教,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指挥处民警,研究方向:法学、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97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颁布实施已经有16年了,它能够帮助国家更好的管理各民族,并能不断的依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让民族之间的关系更加的融洽,这样就能够维护好国家的统一,除此之外,在如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当中,各族人民也在不断的努力,只为享有共同的繁荣。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积极进行探索的工作,主要是为了修改或者是补充这一自治法当中的部分条文,为了能够让自治条例更加的完善,更加的公平,为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努力,所以自治的基本原则是不会作出改变的。另外,在一些文献、报刊或者是工作实践当中发现,有一些人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还存在着模糊的认知,而这些关于模糊认知的自治原则是有必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差。对于一些有关于民族立法而引起的争论,在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给出了正确的结论,可以说它能够指导民族立法继续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所以它对于立法应该遵循的原则、权限范围等问题,都给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因此它能够让我国的民族立法沿着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维护我国法治的尊严和统一。

一、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概述

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序言当中有这样一段话:民族区域自治依靠的是国家统一领导,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高效的管理,会在每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制度,由设立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保障各族人民的利益,让所有的中国人民都能够得到法律的庇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一般的地方自治是不同的,因为它遵循的主要原则是要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而这种制度和那些联邦制也是不同的,因为行使自治权的行政区域和其他的省、直辖市等一样,是整个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之一,属于中央统一领导的地方政权。只是他们行使的权利有细微的差异,自治是为了能够适应民族多而广的特点,重点是要保护这些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少数民族可以行使权利来处理民族内部的各项事物,因此,它主要的作用就是为了国家和民族能够朝着共同繁荣的目标前进这一长远角度而实施的。所以从这一点可以得知,中央和其他地区的政府在划定行政区域时,一般都会将政治和经济因素结合起来,利用民族聚居区作为实行自治制度的基础,然后再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组成部分以及经济发展的实际条件和历史真实情况,进而就可以来确定这一民族自治區域的名称和实际地位。但是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是落后于汉族的,还有有一些地方的自然条件非常恶劣,甚至有些地方还没有形成经济生长点以及文化中心,因此,必须要根据各民族生活的实际区域情况,将这一部分的地区划分到汉族区域或者是其他民族的居住区。另外,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它是应用马列主义以及毛泽东思想来解决我国少数民族问题的经验总结[1]。

而我国之所以会采用这种独特的自治制度,主要还取决于我国在早期发展过程当中,各个民族的人民联系比较紧密,他们基本上都生活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之内,尽管其中有过各种各样的斗争和矛盾,但是并不是只有汉族一个民族处于统治的地位,也有其他的少数民族,比如满族和蒙古族就统治过整个中国。更有甚者,少数民族都会在西北等地区长期交替统治的,并不是像俄国那样一直是大俄罗斯族处于统治地位,他们和其他的民族有非常深的矛盾,所以和我国的国情是不一样的。而国家统一的思想对于中国而言都是头等重要的,毕竟国家统一一直是人心所向,就中国历史进程而言,统一属于一种趋势。其次,中国的每个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当中,创造的文化都是共有的,因此他们的关系是十分紧密的。而在近代中国处于困境时,国家和民族都处于濒临灭亡的境地,所以这种关系到全民族的利害关系使得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更加的紧密,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当中,以往的紧密关系促使各族人民变得更加团结,所以如今的中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并且这也成为全民族共同奋斗的目标。最后,我国的人口现状和分布也决定了我国必须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因为在我国的56个民族当中,汉族人口是最多的,而少数民族人口只占到全国总人口的10%左右。而少数民族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所以历史的发展给予了这样的条件,因此是必须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是像苏联实行联盟制。

二、谁来行使自治权

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宪法当中都已经明确规定自治权主要是由自治机关来行使的,并不是由各族人民行使的,这就意味着自治权和广大人民所享有的其他权利不一样。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根据各民族人民在居住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的,毕竟我国的绝大部分少数民族和汉族不同,他们基本上都处于杂居的状况,也就是说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往往不会只有一个民族的人民存在,还会存在很其他的少数民族和汉族人口,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并不是说回族是这个地方唯一的少数民族,只是说回族是主要居住的少数民族,所以在实行自治时,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要照顾回族作为这一地区主要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但是也并不意味着只有这个地区的回族才能够行使自治权。因此在自治法第12条当中也规定可以建立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为基础的自治地方,但是要根据当地实际的民族关系以及经济发展的差异等条件,并且还要参考一些历史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建立自治区域并不限于一个民族,只是在这一区域当中可以居住多个少数民族,毕竟行使自治权主要是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由每个民族选举出来的,也就是说这些权利还是属于所有民族的人民,这就好比人民在行使权利时是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的。

总而言之,只要是行使自治权的地方,一般都会有明确的规定自治权,只能够有资质机关行使,并不会说让民族本身来行使自治权,但这也并不会妨碍到这一地区处于主要地位少数民族享有的权利。因为法律还是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能够反映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加上主张正确,那么这可以在行使自治权当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2]。

三、自治法规的法律地位

关于自治法规在法律上的地位,大家的争论是比较激烈的,争论的焦点主要是自治区包含的自治条例是否具有国家法律应有的性质以及其为什么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之后才能够生效等。其实在立法法当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的法律只能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制定,也就是说,只有他们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国家的法律。比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以及常委会在不与宪法行政法规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的法规。也就是说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从法律效率范围,是可以说它是地方性法规,但是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必须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之后才能够生效,因为地方性的法规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不能够和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相抵触,因此,通过的自治条例要依照民族的特点,做出一定的变通。

制定法律和批准条例其实是两个概念,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行使的是国家立法权,而批准条例主要是行使监督权。很多时候上级国家机关在领导的时候,要能够根据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当然,这也就意味着必须要尊重和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权利。与此同时,这也并不能够说明自治区域的自治法规就可以越过本身,去规范和约束上级的国家机关,否则就会关系颠倒。在宪法当中也明确规定,自治地方要能够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文化和经济的特点来制定法规,这样的法规才更合理,所以这种法规只能够适用于调整资质的地方,其法律效力一般只适用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由于上级国家机关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行为,并不会规范和约束,毕竟在设置这样的机构时,原则就是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另外,上级国家机关以及其隶属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是两个概念,因为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当中已经明确规定如何去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3]。

四、民族关系的维护

民族压迫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那一刻就已经瓦解了,所以属于人民平等的时代才刚刚开始,在那时候我国就已经确立了良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并且宪法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有了进一步的补充,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民族的人民都是平等的,都享有一切合法的权益,所以國家一定会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来维护各民族之间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民族之间的歧视压迫,导致民族出现分裂、不团结现象的行为。除此之外,这些内容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当中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如果某些人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是为特殊区域制定的条例,只保障当地少数民族的特殊权益,那么这种认知是片面的,并不符合宪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内容的真正含义,也不利于我国维护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即平等、团结、互助。

少数民族是相对于汉族而产生出的一种新概念,对于绝大部分自治区域而言,会将自治条例称为该地方的小宪法,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怎么可能会设置一个不平等的自治条例来保障少数民族特殊权益的法律,而对汉族同胞的合法权益视而不见呢,因此是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条例。由各族人民选举产生自治机关,而自治机关来行使自治权,因此自治机关就是为了保障和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否则的话那就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了,也不会加强这一地区的民族团结。所以自治条例要能够根据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来制定,要能够合理调整各种关系,并且规定资质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够更综合,但是必须要明确的一点就是:它仅仅是代表自治区域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法律文件而已[4]。

五、结语

通过全文的分析可以知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只是自治区域的保护和维护各民族利益的一种法律文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建设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条例要能够经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之后才能够生效,自治法规不能够对上级机关的行为作出规范和约束。

参考文献:

[1]郑毅.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基础的再认识[J].政治与法律,2018(3).

[2]孔耀闻.当前背景下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再认识[J].法制博览,2017(26).

[3]曹育明.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一些基本原则的再认识[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8(1):27-31.

[4]顾华详.试论民族区域自治的政府行政管理行为[J].喀什师范学院学报1994(1):1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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