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历史唯物论分析和矫正道德情感主义

2020-04-07 03:42金德楠
理论探索 2020年2期
关键词:道德情感

金德楠

〔摘要〕 历史唯物论坚持从社会生活与交往实践出发分析道德情感,注重道德情感内聚的社会历史文化要素,是释义道德情感与应对道德情感主义的科学理论范式。道德情感主义以“同感”为视角分析道德情感及其功能的实现机理,有合理性的一面。但是,从情感出发解释一切道德现象的理论进路,使之也带有把情感或同感等同于道德而陷入非认知主义道德论的理论窠臼、把情感视为道德行为的决定性要素而忽视利益与环境以及理性对道德行为的建构效用、彻底否定历史唯物论从生产活动和交往实践出发来分析道德现象的理论范式等主要缺陷。为此,以历史唯物论应对道德情感主义理论缺陷的致思进路为:合理评估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构成作用,承认道德认知对道德行为的导向作用;肯定利益与環境对道德行为的形塑效用,凸显主体理性对道德行为的直接影响;坚持道德的社会经济制约性原理,注重培育道德情感与遵循道德发展规律相统一。

〔关键词〕 历史唯物论,道德情感,同感,道德情感主义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20)02-0017-06

历史唯物论坚持从生产方式出发分析道德现象,强调生产活动与利益关系对道德现象的构成性与制约性作用。道德情感作为人们对道德意识对象的感受,源自现实的社会生活,它并非人们偶然爆发的自然情绪,诸如生气、伤心、兴奋等,而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互动与交往实践中通过修养、积淀而逐渐形成的较为稳定的感情,如友爱、关怀等。与此同时,存在着一种主张道德情感源自人的生理机能、意识系统或同感过程,强调道德情感的主观性和情绪性而否定其社会历史制约性,坚持以道德情感为分析视角来解释人类一切道德现象的理论体系。其核心命题在于:人类天生具有情感的能力与反应,道德的基础在于情感,因为有某种本源性情感才有人的道德;情感而非理性或外部世界的某种因素(如利益或生产方式),是理解道德的本质、功能及其发展演变的最终依据。围绕情感主义语义完全可以建构起兼具客观性与普遍性的道德话语体系,一切道德活动或道德现象均可从人类自身的情感中得到解释。斯洛特把这种由他承袭和发展的自大卫·休谟与亚当·斯密以来的道德情感分析范式,命名为“道德情感主义”  〔1 〕54。由此可见,历史唯物论作为释义道德情感的科学范式,为反思与应对道德情感主义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理论视域。

一、道德情感主义的合理性因素

道德情感主义的理论合理性基础在于它坚持以同感为视角分析道德情感及其功能的实现机理。道德情感功能的现实化,不仅在于个体自我的情感状态,更在于人际间的情感互动和情感共鸣。由于情感世界的变动与人际沟通的阻隔,有时道德情感难以充分发挥其引导、规范个体道德行为与社会德性生活的现实功能。为此,道德情感主义考察了一个行为者对于另一个行为者的心灵状况,尤其是情感状况能否以及如何形成相近的感受和体验,并据此强调情感对道德的生成性和建构性意义,从而建立起以情感为中心的整个道德学说体系。

(一)同感作为一种特殊的移情能力和情感过程能够衍生道德行为。在道德情感主义者看来,同感作为一种特定的移情能力和情感过程,是一个人对他者心灵情感状态的体验。一方面,同感反映了一个人对他人的情感、思想和境况感同身受的能力。所谓感同身受,是指一个人感受他人的情感状况,而不是指一个人因为他人的遭遇而产生某种感受。换言之,同感指向一个人对他人的情感转移,而不是对他人的关怀或怜悯;是一个人能对他人的悲喜哀乐等情绪予以设身处地的体察,而不是一种特定的情感表达。正如斯洛特所言,“同感是指对观察到的他人情绪产生同感从而经受与他人相似的内心体验的能力” 〔1 〕3。另一方面,同感描述了人际间通过情感互动而发生情感转移,是一个人情不自禁地进入对方情感状态的过程。亦即,它“涉及我们的内心被唤起的另一个人的种种感受,就像当我们看到另一个人处于痛苦之时所发生的那样,就仿佛他们的痛苦侵入我们的身体……用休谟的话说,就是一个人的感受和另一个人的感受之间彼此传染” 〔1 〕5。在此基础上,道德情感主义断言,人们在评价行为现象或作出道德选择时受到基于同感之上的主体情感状态的钳制。当一个行为者在同感过程中生成喜乐、赞赏等积极的道德情感时,往往表现出极大的道德热情并实施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相反,如果他在同感过程中萌生悲怒、厌恶等消极的道德情感,则一般导致本人垂头丧气甚至作出不道德的行为。总之,道德情感主义从同感作为一种感受或体验他人情感状况的心理能力及其实现过程出发断言,一个人是否具有较强的同感能力,能否充分感受到他人的心灵状况,决定着他能否作出积极的道德反应和实施正确的道德行为。由此,它得出了情感通过同感衍生道德行为的结论。需要指出的是,同感及其展现的道德情感是激发道德行为的重要因素,但不是根本因素,仅仅建立在同感或情感上而不是以社会力量和物质力量加以规范的道德关系,难以有效保证人们实施道德的行为。

(二)同感通过情感投射与情感感染彰显人际间情感相互作用的机制。道德情感主义主张同感不是“知道他人”或“懂得他人”,而是情感与情感的相通相印、共振共鸣。实现同感的困难之处也不在于主体能不能客观地了解别人,而在于每个人都有独特且根植于其经验流之中的自我,主体对他人的情感领悟不过是被个体化的自我的观点。质言之,它认为同感的限度是由主体理解性的情感经验范围所规定的,取决于行为者之间共同的情感体验,为此,我们可将同感发生作用的基本方式划分为投射性同感与感染性同感。投射性同感,即行为者把自我心理转移到他人身上并在想象之中扮演他人并感受他人的情绪。斯密曾这样描述同感的这种实现方式,“通过想象,我们设身处地地想到自己忍受着所有同样的痛苦,我们似乎进入了他的躯体,在一定程度上同他像是一个人,因而形成关于他的感觉的某些想法,甚至体会到一些虽然程度较轻,但不是完全不同的感受” 〔2 〕6。感染性同感,则是行为者要以自身的情感和感受为基础而引入他人的情感和感受。有如休谟所言,“当我们同情别人的激情和情感时,这些活动在我们心中首先作为纯粹的观念出现,并被想象为属于他人的东西,正如我们想象其他事实一样。同样明显的是,这些关于他人情感的观念被转化为它们所表现的那些印象本身,而激情就按照我们对它们所形成的这些意象而涌现起来” 〔3 〕494-495。无论是投射性同感还是感染性同感,均指向他者的情感状态,标示两个行为者之间的主观性情感关系,而不是行为者自我的情感。正是由于同感的这种人际交互性特质,使得道德情感成为增进人际间真挚的情感交流进而改善社会道德环境的积极要素,因为“道德上的相互理解——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道德感情的修养决定的——乃是确保人们团结一致、人和人之间真正同志式关系的十分重要的主观因素” 〔4 〕284。由此道德情感主义得出了道德源自人际间情感投射与情感感染的理论结论。

(三)同感具有激发行为者利他主义道德行为的作用。道德情感主义认为,同感能够激发行为者的道德感,促使行为者实施利他主义道德行为。首先,同感增进人际间道德上的同情与关爱。人们具有同感的能力,能够设身处地感受到他人的喜怒哀乐、爱恨情仇,特别是当人们面对他人的不幸或痛苦时,更能形成情感共鸣,激发同情感和救助感,从而促使人们在交往中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以及在集体中树立友谊、互助、团结的精神。其次,同感激发人们的道德义务感。同感总是伴随着对他人的移情关爱,这种关爱成为人们利他行为或道德义务的心理基础。如果没有同感促使人们彼此关心和互不伤害,那么,利他行为就根本不会内化为一种义务,人们也就不可能生成基于义务感之上由荣辱感、正义感、责任感与使命感等道德情感要素相互融合而成的自我良知。最后,同感的实现需要同感者和被同感者之间存有类似的个体心理结构和社会文化结构。在同感的过程中,同感者与被同感者乃是一种保持着彼此距离的对象化关系,同感者要想真正感受到被同感者的心理状况,就必须具备与被同感者相似的心理结构和文化观念。如果同感者与被同感者缺乏相似的心理结构或处于全然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之中,则同感不可能实现。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道德情感主义倡扬同感激发行为者的利他主义道德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也是它能够获得赞誉与认同的重要原因,但是,它却忽视了人们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对道德情感之特点和属性的重要影响。这是因为道德情感既不是庸俗唯物论所认为的源于人类“神经上的一种物质的变化” 〔5 〕162,也不是精神分析论所理解的生成于“人类心灵内部精神系统” 〔6 〕61。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它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从属于人类精神系统的特殊意识形式,具有客观的社会历史内容。

二、道德情感主义的主要缺陷

道德情感主義的主要理论缺陷源于它坚守的从道德情感出发阐释一切道德现象的唯心主义伦理学理论进路。道德情感主义不但把道德情感或同感直接等同于道德,陷入非认知主义道德论的理论窠臼,而且把道德情感视为道德行为的唯一决定要素,忽视利益、环境与理性对道德行为的建构效用,彻底否定了历史唯物论从生产活动和交往实践出发分析道德现象的政治经济学范式。

(一)把道德情感或同感等同于道德,从而不可避免地陷入非认知主义道德论的理论窠臼。道德情感主义具有把道德情感等同于道德的理论传统。作为开辟这一传统的情感主义代表沙夫茨伯里曾断言,道德根源于人是天生的情感动物,而人的情感则有指向公众利益的“自然情感”、指向个人利益的“自利情感”以及无关于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非自然的情感”,正是这三种情感交相作用并通过人的“道德感官”而引致人们作出道德或非道德的行为。正如他在分析行为者实施道德行为的条件时所言,“只有当他与之存在某种关系的那个体系的善或恶,是推动他的某种激情或情感的直接对象时,这种生物才被认为是善的” 〔7 〕216。随着情感主义理论精细化发展,把道德情感等同于道德的理论传统发展为把同感视为道德根源的理论命题。斯洛特曾主张,道德行为源于同感反应,人们不是先有道德判断或规则而后有同感反应,相反,同感反应独立并且先于道德判断或规则,为此,道德行为是同感反应而非依据道德命令或规则的结果。譬如,人们究竟是先救落水的妻子还是陌生人,行为者不需要诉诸什么道德规则而是依据自身的同感倾向。这有如他本人所言,“我们的态度是由我们的移情倾向所决定的,不依赖于任何道德判断……而我们的道德态度正是对行为者的品性以及体现这种品性的行为的态度” 〔8 〕。质言之,斯洛特以“同感产生态度,态度导向德行,德行就是道德”的泛化逻辑,得出了道德行为根源于同感的结论,这显然混淆了“情感”“道德”与“同感”三者之间的关系。把情感或同感等同于道德,使道德情感主义走上了唯心主义伦理学的理论进路。

道德情感主义认为情感先在于道德认知与道德判断,不可避免地带有非认知主义道德论的理论缺陷。道德判断是否具有认知内容,它表达的是某种识见还是某种情感,成为认知主义与非认知主义的根本分歧。非认知主义否定道德判断的认知功能,认为道德陈述是不可认知的,道德陈述的功能也不在于掌握知识,而在于表达言说者的情感态度或指令。道德情感主义由于把情感视作德性乃至道德的根源,进而将道德情感等同于道德,导致其把一切道德指令均视为言说者的情感表达,“完全否认道德判断具有任何认知的内容,认定道德陈述的功能仅在于呈现言说者的情感,并且对听者的情感产生激发的作用。故所谓道德讨论无异于情感的相互表达与交流” 〔9 〕42。换言之,道德情感主义肯定道德派生于情感,道德在源头上与认知、意志没有关系,进而断言道德判断不是通过理性认知而是借助于“情感的感应作用”来影响人们的价值立场;同时,人们作出道德判断也不是因为看到了判断对象所展现的客观现实内容,而是因为他们对所判断的行为具有某种肯定或否定的情感态度。因此,在道德情感主义看来,道德判断表示主体情感倾向而不能陈述客观事实,是情感效应的结果而不是人们认知的产物,这使它妄图在人们日常的情感响应模式而不是现实世界中来探寻道德的本性,从而彻底忽视了历史唯物论强调的道德本质上的实践特质和认知功能,必然沦为一种非认知主义的道德论。

(二)把情感视为道德行为的决定性要素,忽视利益、环境与理性对道德行为的建构效用。道德情感主义把情感视为道德行为的唯一决定性要素,试图以道德情感来为道德行为寻找最终依据,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历史唯物论从利益与环境以及主体自身理性与情感等多重视角分析道德行为的理论范式。一方面,道德行为受到人的主体利益及其所处道德环境的制约。人作为道德主体,具有作出道德选择并付诸实践的意志和能力,人们道德理念的择取与践履总是同人们某种物质的或精神的利益需要相联系。关于利益需要对人们的道德选择与道德实践的这种影响,罗尔斯曾指出,人们的情感在精神心理层面上受到主导性情感、风俗习惯和主体慎思的影响,在物质层面上则取决于利益关系,人们的道德选择正是根据“利与害的分量,或者未来可能重要或满意的程度,来考虑我们未来的利与害,最终予以定夺” 〔10 〕42。可见,人们的道德行为受到个人利益以及个人对这种利益认知能力的制约。此外,人的道德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道德情感的生成及其效用的发挥也受到客观道德环境的制约,良好的道德环境有利于产生善的道德情感,对发挥道德情感功能产生正效应;反之亦然。总之,如道德情感主义那般无视利益与环境而仅仅依托道德情感,根本无法全面理解道德行为,更不能给人们以正确完整的道德指导。

另一方面,就主体自身而言,在道德情感之外,道德行为还受到道德理性的影响。一般而言,道德理性是人们在道德生活中为正确认识与处理各种道德关系,而规范自身情感和行为的理性能力。它作为人类理性的一种形式,是人们试图把握对道德必然性认识的结果,能够帮助人们认识道德现象的本质,从已知因素和关系中推断出某种未知因素和关系,从而为人们指明择取价值理念与实施道德行为的方向。虽然,道德理性无法使人们产生对行为现象的谴责或赞许、敬重或轻蔑、信任或质疑等情感因素,单纯以道德理性为分析视角也无法解释全部道德现象。但是,它与道德情感一样作为主体自身要素影响着人们的价值选择与行为实践。进言之,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虽然各有其独立性,但本质上却是一种相融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集中体现为道德情感作为道德理性的重要内容,总是具体的、现实的,直接反映着道德的实际存在;而道德理性作为道德情感的理论形态,能够通过道德情感的折射效应而间接反映道德实际状况,并通过道德情感反作用于道德状况。恩格斯曾对此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 〔11 〕302“经过思虑”与“凭激情行动”分别反映了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在道德生活中的真实存在。可见,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同样是影响人们道德行为的主体性要素。把道德情感视为道德现象分析的最终依据和道德行为的唯一决定要素,必然使道德情感主义忽视利益、环境与理性对道德行为的建构效用。

(三)否定历史唯物论从生产活动和交往实践出发分析道德现象的理论范式。道德情感主义主张道德源于人类天生具有的情感或同感过程,而生产活动和交往实践则在它对道德价值与行为规范的分析视野之外。在历史唯物论視域中,道德是人们在以生产活动为基础的社会生活中交往实践的产物,并非道德情感主义所谓的“源自情感”。一方面,生产活动是道德产生的根本动因,任何一种道德形态都有其据以生成发展的客观物质基础,这是因为生产活动本身是人们相互协作的群体性活动,不但创造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而且生成人的社会本质,正是生产活动的这种物质性与社会性演化出人和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和情感沟通。有如恩格斯所言,“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 〔12 〕99。另一方面,交往实践则直接使人们获得自我意识,而只有在人们获得自我意识的基础上,才能获得作为意识形式的道德,也才能主动地自觉地建构社会道德体系,增强人际间道德情感的沟通与融合。有如马克思所言,“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 〔1 〕162。质言之,生产活动和交往实践的社会性与意识性是人们获得道德意识与道德规范的本源,在此基础上道德情感才成为可能。可见,历史唯物论对道德现象(包括道德情感现象)采取的是从生产活动出发的政治经济学释读范式,而非道德情感主义主张的从道德情感出发,来分析道德现象的唯心主义伦理学进路。在此意义上讲,道德情感主义关于道德的本源在于道德情感的理论命题,以及由此衍生的依托道德情感来阐释道德现象的理论范式,构成了对历史唯物论从生产方式出发释义道德现象的否定。

三、道德情感主义的科学矫正

坚持历史唯物论对道德情感的分析范式,是应对道德情感主义理论缺陷的根本原则。为此,不仅要合理评估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构成性作用,承认道德认知对道德行为的导向作用,而且要肯定利益与环境对道德行为的形塑效用,凸显主体理性对道德行为的直接影响。同时在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要充分坚持道德的社会经济制约性原理,注重培育道德情感与遵循道德发展规律相统一。

(一)合理评估情感对道德行为的构成性作用,肯定道德认知对道德行为的导向作用。虽然道德情感能够生发道德赞许或道德谴责,是人们实施道德行为的重要依据,但是,它绝不是道德行为的唯一构成要素,更不是人们作出道德判断与实施道德行为的充要条件。易言之,道德情感主义把道德归结为人类先天的情感或后天的同感过程,甚至将道德情感或同感直接等同于道德,不只是夸大了情感、同感与道德的内在关联,更是将具有主观心理特质的情感、作为道德情感功能实现机理的同感与人们“实践——精神地掌握世界”的道德相混同。相反,按照历史唯物论对道德情感的分析逻辑,道德情感虽然具有精神和心理的主观性特质,却具备客观的历史文化内容,是人与外部世界相互作用的产物。特别是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道德情感反映道德观念、道德准则和道德行为,必然具有明确的、稳定的社会内容;它并非根植于人的自然本性,而是随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被不断赋予具体的、流变性的内容。在此意义上讲,道德行为不但受到生产方式、经济关系、物质利益等多重社会历史文化要素的制约,而且受到道德理性、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等主体自身要素的综合影响,甚至道德情感本身也不具有独立性,在根本上它也受到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的制约。

道德认知对道德行为具有导向作用。如果按照道德情感主义理论逻辑,把情感等同于道德,把情感作为分析道德起源、本质和功能的唯一依据,甚至把道德情感视为人们实施道德行为的充要条件,那就必然否定道德认知对道德行为的导向作用。历史唯物论,一方面否定道德情感是道德的唯一本源,肯定社会历史文化因素对道德的构成性作用,这为它主张社会普遍道德原则作为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根本道德要求的伦理反映,能够描述道德事实、蕴含道德判断、具有价值导向提供了前提;另一方面,它肯定道德行为受到主体认知的影响,人们通过对道德要素的感觉、知觉、表象等带有情感色彩的感性认知逐步实现对道德要素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等较为稳定的理性认知,继而形成择取道德理念与实施道德行为的意志定式,从而导引自身的道德行为。换言之,社会普遍道德原则能够描述道德事实、蕴含道德判断和呈现价值导向,并且人们依托感性认知、理性认知以及意志定式能够充分认识它们,从而规范自身的道德行为。从社会普遍道德原则和主体道德认知的双重维度看,道德是可以被认知的,道德认知具有引导道德行为的效用。诚然,在道德认知过程中,道德情感仅仅是影响感性认知的一种因素,并不能等同甚至取代整个认知过程。为此,承认道德认知对道德行为的导向作用,是坚持历史唯物论对道德情感的分析范式,应对道德情感主义理论缺陷的应有之义。

(二)肯定利益与环境对道德行为的形塑效用,凸显主体理性对道德行为的直接影响。利益与环境对道德行为具有形塑效用。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分析逻辑,人们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和具体的道德行为情境中,通过自我与他者(包括他人、组织、国家等)互动交往逐步形成对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的理性认识进而主动接受社会的普遍道德原则,从而实现道德社会化。人们正是在一定的道德环境以及以利益为核心动力的道德社会化过程中,生成了正确的善恶观、良好的道德判断能力、以关怀与仁爱为主导的道德情感以及正当的道德行为。因此,道德行为并非情感主义者所认为的唯一受到道德情感的制约,它还受到特定的道德环境、利益关系和主体理性的多重影响。虽然,利益与环境均无法直接作用于行为主体,但是,它们却能够通过影响行为者情感和理性的方式来引导行为者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换言之,道德环境和利益关系生成且决定着社会的普遍道德形态,并在个体的理性与情感等人性潜能的激发下具体化为丰富多样的道德现象。为此,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改造道德环境和调整利益关系之于道德行为的重要性,有如他们所言,“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全部道德的原则,那就必须使人们的私人利益符合于人类的利益……既然是环境造就人,那就必须以合乎人性的方式去造就环境” 〔13 〕355。

虽然道德情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人们的道德态度,直接影响着人们的道德判断,但是,人们对一种道德现象采取支持抑或否定的态度,不只受到道德情感的制约,还受到主体道德理性的影响。道德理性的培育,主要在于道德教育与道德制度化建设,其中,道德教育的关键在于健全整个社会的道德教育系统,形成法治教育、文化教育和道德教育贯通协调的新教育机制,既要防止把道德教育泛化为政治教育,又要注重道德价值的灌输与澄清相结合;道德制度化建设的关键则在于建立健全体现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的制度体系,促使制度构建与运演过程成为塑造与彰显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过程,从而把蕴含于道德原则之中的价值理念融入社会制度的价值体系继而潜移默化地渗透于行为者的价值理念中,并成为行为者的德性自觉。为此,要走出道德情感主义把道德的基础视为人的某种情感或同感的错误逻辑,既要通过社会道德环境的塑造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形塑出有利于道德行为发生和再发生的外部环境,又要通过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乃至道德意志等多重向度的道德人格培育,提升行为者的道德修养水平和道德自觉能力,借此来保障行为者作出正确的道德选择和行为实践。

(三)坚持道德的社会经济制约性原理,注重培育道德情感与遵循道德发展规律相统一。历史唯物主义强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把道德视为一种由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的具有实践特质的精神现象。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点和范畴” 〔13 〕603,“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 〔12 〕525。质言之,道德作为人们的一种意识形式,由现实社会经济生活所规定,是生产方式及其衍生的社会利益关系的价值规范性显现,具有社会性、历史性、阶级性和客观性。为此,一种道德形态的建构,不能仅从道德情感出发,而必须充分关注情感背后的实体和实体间关系——经济、政治、文化及其相互关系,全面坚持道德的社会经济制约性原理。如果按照道德情感主义逻辑,则可能衍生以道德情感培育和道德情操塑造为中心,而非以革新物质生产方式和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为中心的错误的道德建设主张,不但会迟滞道德文明发展,甚至还会导致道德危机,引致严重的实践危害。

以历史唯物论道德理论应对道德情感主义的理论缺陷,在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要特别注重培育道德情感与遵循道德发展规律相统一。具体而言,建构和谐友爱的道德关系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这种道德关系不只是情感关系,也不只是单纯的由情感、心理、思想与文化等多种要素构成的精神关系,更是有情感和其他精神形式渗透其中的实体性关系,它反映着人们所处的家庭生活、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现实状况及其发展过程,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客观内容的实际的社会关系。当然,在这些实际的社会关系中,物质利益关系居于主导地位。按照历史唯物主义逻辑,在实现人的道德自觉与道德自由的历史进程中,情感与理性在社会经济关系与利益关系的支配下,共同塑造着行为者的价值理念和道德实践,从而推进人类道德历史的进程。因此,一种道德形态的生成与发展既源自调整人们利益关系的需要,也源于平衡与发展人们情感关系的需要,还在根本上受到社会与经济的制约。为此,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要路径在于,既坚持培育人民群众的美好道德情感,提升个体道德修养,又遵循对道德生成与发展起支配作用的客观物质规律,注重生产方式革新与利益关系调整,从而实现个体层面上的道德素养培育与社会层面上的道德制度安排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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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苏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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