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返贫?新《证券法》下董秘何去何从

2020-04-10 06:56
董事会 2020年1期
关键词:董秘证券法责令

去年12月修改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起施行,大幅提高了信息披露违法处罚力度。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单次违法,董秘最高可被罚款500万元,约为2018年度中国上市公司董秘平均年薪的9倍;有人戏称一罚返贫。面对信息披露违法成本空前提高的资本市场新环境,上市公司董秘该如何履职应对?

策划:本刊研究部主任  严学锋

周勤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副總经理,企业董事

骆琼琳   申达股份董秘

范丽婷   中材国际董秘

靳庆彬   兖州煤业董秘,“金圆桌奖”最具创新力董秘奖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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