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汉语“诸”与“之”字结构的句法功能考察及比较

2020-04-12 11:24何翎格
现代语文 2020年11期
关键词:用例韩非子古汉语

摘  要:在古汉语语法研究中,将“诸”视作兼词的观点自成一脉,认为它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用法和分类。《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在介绍兼词时,将“诸”字的用法分为三类并给予诠释,但这三种类型的使用情况是否具有普适性,是需要深入探讨的。利用语料库数据,对该书中所提及的先秦典籍中的例句进行检索、归纳,并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对这一观点进行验证,探讨“诸”是否具有这三类“之”字结构的用法、每种用法是否符合古汉语语法的一般规律。

关键词:“诸”;“之”;兼词;句法功能

一、问题的提出

古代的小学著作往往将“诸”视作是合音词,如汉代《小尔雅·广训》:“诸,之乎也。”明清时期的学者则结合音韵学理论,对“诸”予以新的阐释。他们认为,“诸”字可根据所处句中位置来替代“之于”或“之欤”,从双声叠韵的角度可以训为“之於”[1](P130)。上一世纪六十年代,杨伯峻先生在《文言文法》中正式提出“兼词”这一概念,并对此进行了界定:“这类词的特点是,以一个字,却同时起两个不同的词性的作用。有些是合音词,有些却不是合音词;譬如常用的‘诸字,有时是‘之于两字的合音,‘之是代词,‘于是介词,那么,这一‘诸字便同时既起代词作用,又起介词作用,‘一身而二任了。因此,我管它叫兼词,因为它表面上只是一个字,却兼任两种词。”[2](P16)这一观点在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现在的一些古代汉语辞典与古代汉语教材都采用了杨先生的说法。

之后,杨伯峻和何乐士合著的《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一书中,在谈及兼词时,就借鉴了杨伯峻先生的定义,将其概括为:“兼词就是一字代表两个词的结合”[3](P13)。作者还将兼词分为三种类型:合音合形合义词、合音合义词、以合义为主的词,同时结合例句加以说明。其中,“诸”字被归为合音合义词,并将它归纳为“之於”“之于”和“之乎”三种情况。作者指出,在作“之乎”义时,“诸”兼有代词和语气词的作用,一般放在句末。我们对这种语用情况能够清晰地进行区分。不过,作者对“诸”在作“之於”和“之于”时,并没有详细讲解二者的区别,只是指出:“‘之于和‘之於易混,‘之于实‘之以义”,“‘于在这里的作用与意义都与‘以相当……‘于的这种用法比较古老,可能因为‘于是最古老的介词之一,它一身多任,兼有后世许多介词的作用。‘于相当‘以的这种用法就是这种历史演变的痕迹”[3](P15)。

何乐士的《左传虚词研究》也认为,“‘诸在‘告‘语等训告意的动词后相当于‘之于,在《左传》中可以找到旁证……‘于在这里的作用与意义都与‘以相当,引进训告的内容”。何乐士指出,该用法在《左传》中仅有两例,还以《尚书》中的三个用例和《论语》中的一个用例作为佐证。同时,作者还指出,“而在《孟子》《荀子》《韩非子》等著作中,就没有见到‘诸的这种用法了”[4](P858)。

将以上说法综合起来看,《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关于兼词“诸”的三种情况的分类,实际上主要是“之于”“之以”和“之乎”。那么,“诸”字是否能够充当“之于”“之以”“之乎”结构、是否具有这些语法功能呢?这需要通过对先秦时期的古汉语文献材料进行考察,才能得到更贴合当时语用实际的判断。

二、《左传》中相关用例的考察

由于《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左传虚词研究》在论述“诸”为兼词时,所采用的例证大多是来源于《左传》,因此,笔者首先采用北京大学语料库中的古代汉语数据库、汉籍电子文献资料库,对《左传》含有相关关键词的内容进行检索和人工筛选。

(一)《左传》中“诸”字用例考察

去除用于专有名词或在人物名词前作定语的形容词用法后,《左传》中含“诸”的语例共有341次。例如:

(1)冬,晋荐饥,使乞籴于秦。秦伯谓子桑:“与诸乎?”对曰:“重施而报,君将何求?重施而不报,其民必携,携而讨焉,无众必败。”(《左传·僖公十三年》)

(2)靖诸内而败诸外,所获几何?子玉之败,子之举也。(《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3)羿犹不悛,将归自田,家众杀而烹之,以食其子。其子不忍食诸,死于穷门。(《左传·襄公四年》)

(4)桓子曰:“彼虽不信,闻我授甲,则必逐我。及其饮酒也,先伐诸?”陈、鲍方睦,遂伐栾、高氏。(《左传·昭公十年》)

(5)王曰:“叔氏,而忘诸乎?叔父唐叔,成王之母弟也,其反无分乎?”(《左传·昭公十五年》)

(6)对曰:“不死伍乘,军之大刑也。干刑而从子,君焉用之?子速诸!”乃射之,殪。大败华氏,围诸南里。(《左传·昭公二十一年》)

从上述用例可以看出,“诸”字均位于动词之后,其用法较为灵活,既可以出现在句中,也可以出现在句末。当出现在句中时,“诸”字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后接名词或名词性短语,引出前面动词的受事宾语;一种是标志句中停顿,单独接在动词后面作代词,指代上文所提及的主语或宾语。当出现在句末时,“诸”字既可以单用,也可以与语气词“乎”连用,能够标示出句子的语气。值得注意的是,“诸”字的不同用法还可以同时出现在同一个语句中。

(二)《左传》中“之”字结构用例考察

我们也对《左传》中含有“之以”“之于”“之乎”的用例进行了统计。排除掉“之”“以”“于”分属前后分句的情况后,“之以”结构在《左传》中共有50例,“之于”结构共有6例,“之乎”结构共有9例。例如:

(7)子以君命辱于敝邑,先君之礼,藉之以乐,以辱吾子。(《左传·襄公四年》)

(8)谓我敝邑,迩在晋国,譬诸草木,吾臭味也,而何敢差池?楚亦不競,寡君尽其土实,重之以宗器,以受齐盟。(《左传·襄公二十二年》)

(9)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左传·昭公六年》)

(10)告之以文辞,董之以武师,虽齐不许,君庸多矣。(《左传·昭公十三年》)

(11)知伯曰:“君告于天子,而卜之以守龟于宗祧,吉矣,吾又何卜焉?”(《左传·哀公二十三年》)

(12)楚自克庸以来,其君无日不讨国人而训之于民生之不易、祸至之无日、戒惧之不可以怠;在军,无日不讨军实而申儆之于胜之不可保、纣之百克,而卒无后。(《宣公·十二年》)

(13)九月戊戌,伐季氏,杀公之于门,遂入之。(《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14)乃如之,而归之于晋阳。赵孟怒,召午,而囚诸晋阳,使其从者说剑而入,涉宾不可。(《左传·定公十三年》)

(15)亡邓国者,必此人也。若不早图,后君噬齐,其及图之乎?图之,此为时矣。(《左传·庄公六年》)

从以上例句可以看出,这三种“之”字结构所处的位置、所担任的句法功能与“诸”字基本是一致的。其中,“之以”和“之于”均位于句中,而“之乎”仅在句末出现。具体来说,“之以”均是前接表人物动作的动词,后接名词或名词性短语,表示动作发生的对象。“之”在这一结构中主要作代词,表示动作支配的对象,至于是作指示代词还是作人称代词,则需要根据具体语境来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左传》中确实存在着“之以”前接表示训告义的动词的用法。这里不妨将该书中“之以”与“诸”字的用例加以比较:

(16)召诸司而劝之以令德,见莫敖而告诸天之不假易也。(《左传·桓公十三年》)

(17)穆叔出,而告人曰:“孟孙将死矣。吾语诸赵孟之偷也,而又甚焉。”(《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在例(10)“告之以文辞”中,“之以”前面的“告”为训告义动词,其后所接名词表示的是动作发生的对象;在例(16)、例(17)“告诸天之不假易”“语诸赵孟之偷”中,“诸”前面的“告”“语”亦为训告义动词,其后所接名词性短语主要是引出前面動词的受事宾语。可以看出,“之以”与“诸”后接的句法成分是有所区别的。

“之于”与“之以”的用法大致相同,其中的“之”也同样是作代词或者指代前句中的主语部分。不过,“于”后面引出的主要是动作发生的地点而不是目的,这与“诸”字后接地点名词时的用法相同,如“靖诸内而败诸外”“围诸南里”等。需要指出的是,“之以”和“之于”两种结构存在着语法和语用上的细微差别。杨珂指出,《左传》中“之”字单用时存在作兼词的情况,它兼有作代词“之”和介词“于”的功能,相当于兼词“诸”,如“公祭之地”“晋人归之施氏”等[5](P25)。将上述用例中的“之”替换为表“之于”的“诸”字,确实是可行的。不过,“之”字作兼词的用法在《左传》中较为少见,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关于“之乎”与“诸”的关系问题,前代学者多有阐述。王引之《经传释词》卷九:“诸,‘之乎也。急言之曰‘诸,徐言之为‘之乎。”[6](P88)杨树达《词诠》认为,“诸”“代名词兼介词,‘之于二字之合声”,“代名词兼助词,‘之乎二字之合声”[7](P203)。不过,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刘忠华通过对古代汉语中动词后“诸”字使用情况的分类考察和分析,认为这类“诸”字只有两种用法:即当代词用时相当于“之”,当介词用时相当于“于”,而没有合音词的用法。他还指出,将句尾的“诸”字特别是把疑问句尾有称代作用的“诸”字,释为“之乎”的合音是没有道理的,这种情况的“诸”字,仍然是一个相当于“之”的指示代词[6](P77)。“乎”是上古时期常见的语气词,句法位置灵活,功能多样。它可以用在一般疑问句、反问句、感叹句中,既可位于句中标示停顿,也可位于句末标示语气。不过,在《左传》中,“诸”字的这两种用法并不多见,同时,将其替换为“之”,也能表达出同样的语义和语气。有些句子在结尾时,还能直接后接语气词“乎”来标示全句的语气。这都说明将“诸”单纯等同于“之乎”,或许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三、先秦其他文献中相关用例的考察

上文主要是对《左传》中的“诸”字和“之”字结构进行了分析,为了更好地探讨两类结构的语法规律,我们还需要将其与同时期的其他文献进行比较。同时,也可以验证“在《孟子》《荀子》《韩非子》等著作中,就没有见到‘诸的这种用法了”这一论点。因此,这里主要是对《孟子》《荀子》《韩非子》中的相关用例进行数据检索和人工筛选,并增加了《论语》这部重要文献。

(一)《论语》中相关用例的考察

《论语》大约成书于战国初期,是一部语录体散文。笔者对该书中的相关用例进行了检索、统计,其中,含有“诸”字的用例共10条;含有“之以”结构的用例共15条,去除部分动词重复后共8条;没有检索到“之乎”和“之于”的用例。例如:

(18)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19)子曰:“居之无倦,行之以忠。”(《论语·颜渊》)

(20)子曰:“若臧武仲之知,公绰之不欲,卞庄子之勇,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论语·宪问》)

杨伯峻、何乐士指出,《论语》中有一例“诸”相当于“之于”,就是《学而》中的:“子曰:‘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告诸往而知来者。”这里的“诸”字与《论语》中的“之以”用法实际上是相同的。同时,《论语》中也出现了“告”和“语”等表训告义的动词与“于”相结合的用例,如《论语·子张》:“叔孙武叔语大夫于朝曰:‘子贡贤于仲尼。”《论语·宪问》:“孔子沐浴而朝,告于哀公曰……。”通过对《论语》相关用例的考察与分析,可以看出,杨伯峻、何乐士先生关于《论语》的例证不排除存在特殊性的可能。

(二)《孟子》中相关用例的考察

《孟子》成书于战国中期,是一部以对话体为主的散文。刘晓静曾对《孟子》中的介词进行了专门研究,据作者统计,“诸”在该书中共出现43次,其中,作为介词有18次,其后可以跟名词、代词、形容词、方位词与定中短语,引进动作的关涉对象[9](P30)。可见,当它作为介词时,句法功能是较为单一的。当“诸”字位于句中停顿处或是末尾时,由于它所出现的语境大多为人物对话,经过上下文的比照,可以看出,其语义、功能与《左传》基本一致。例如:

(21)孟子曰:“道在迩而求诸远,事在易而求诸难。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孟子·离娄上》)

(22)告子曰:“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孟子·吿子上》)

(23)曰:“‘何可废也?以羊易之。不识有诸?”曰:“有之。”(《孟子·梁惠王上》)

(24)子思居于卫,有齐寇。或曰:“寇至,盍去诸?”子思曰:“如伋去,君谁与守?”(《孟子·离娄下》)

“之”字结构在《孟子》中并不多见。排除重复使用的,该书中“之以”结构共有16例,均位于表示人物动作的动词之后;“之乎”结构共有7例,均用在疑问句、反问句的句尾;“之于”结构的用例则没有检索到。通过与《左传》中的相关用例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孟子》中的“之以”“之乎”的語法结构、功能和《左传》基本保持一致。例如:

(25)孟子曰:“子路,人告之以有过,则喜。”(《孟子·公孙丑上》)

(26) 王笑曰:“是诚何心哉!我非爱其财而易之以羊也,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孟子·梁惠王上》)

(27)孟子对曰:“昔者大王居邠,狄人侵之。事之以皮币,不得免焉;事之以犬马,不得免焉;事之以珠玉,不得免焉。”(《孟子·梁惠王下》)

(28)曰:“管仲、曾西之所不为也,而子为我愿之乎?”(《孟子·公孙丑上》)

(三)《荀子》中相关用例的考察

《荀子》和《韩非子》均成书于战国末期,已是成熟的专题论文。笔者对《荀子》中的相关用例进行了检索、统计,该书中的“诸”字不仅用例较少,而且没有相当于“之于”“之以”“之乎”等“之”字结构的用法。

在《荀子》中,“之以”结构共有33例;“之乎”结构只有1例,即《富国》:“天下敖然,若烧若焦,墨子虽为之衣褐带索,嚽菽饮水,恶能足之乎?”;“之于”结构的用例则没有检索到。王静指出,《荀子》中出现次数较多的介词基本上都是同一时期的高频介词,如“於”“乎”“以”“与”等[10](P18)。就此来说,“于”在《左传》成书时期是否具有普遍性,则需要另行探讨。

(四)《韩非子》中相关用例的考察

通过对《韩非子》中的相关用例的检索,可以发现,与《荀子》一样,此书中“诸”的用例很少,而且都是作形容词,起到修饰功能,构成“诸人”“诸大夫”等词语,而没有相当于“之于”“之以”“之乎”的用法。

在《韩非子》中,“之于”结构共有26例;“之以”结构共有57例;“之乎”结构共有7例,均用在人物对话的句尾,表示疑问语气。这三类“之”字结构的用法与《左传》中的相关用例基本相同,不过,在《韩非子》中多见于排比句中。例如:

(29)所说出於为名高者也,而说之以厚利,则见下节而遇卑贱,必弃远矣。所说出於厚利者也,而说之以名高,则见无心而远事情,必不收矣。(《韩非子·说难》)

(30)水之以涯,其无水者也;富之以涯,其富已足者也。(《韩非子·说林下》)

(31)从是观之,则圣人之治国也,固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爱为我也。(《韩非子·奸劫弑臣》)

(32)赏罚者,利器也。君操之以制臣,臣得之以拥主。故君先见所赏,则臣鬻之以为德;君先见所罚,则臣鬻之以为威。(《韩非子·内储说下》)

(33)君人者,势重于人臣之间,失则不可复得也。简公失之于田成,晋公失之于六卿,而邦亡身死。(《韩非子·喻老》)

(34)庞恭与太子质于邯郸,谓魏王曰:“今一人言市有虎,王信之乎?”(《韩非子·内储说上》)

向熹曾在《简明汉语史》中指出,“于”在春秋之前运用较多,之后则逐渐被“於”所取代[11](P50)。在《韩非子》中,所用介词为“於”而不是“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由先秦向秦汉过渡时的语言特点。“于”“於”都是上古汉语时期的常用词语,两者在上古的读音相近,在语法功能上也没有本质区别,但在实际使用中则经历了此消彼长的嬗变过程。作为介词的“于”,在甲骨卜辞中已经产生,西周金文、《易》爻辞、《春秋》中都是用“于”。在《左传》中,“于”“於”的使用都很普遍。在此之后,“於”逐渐代替了“于”,《管子》《论语》《墨子》《孟子》《庄子》《韩非子》《战国策》都主要是用“於”。值得注意的是,“诸”字在这一时期也开始大量使用,它作介词时主要是介引动作行为的对象和范围,其语义基本等同于“於”[12](P18)。

在目前常见的有关古代汉语的词典中,大都是将“诸”分别释为“之于”和“之乎”。“诸”在作为“之于”的合音合义词时,在很多语境中是可以与“之以”互换的。而“之以”作为一个常用结构,其语法结构和功能是具有稳定性、一致性的,它和“之于”存在着语法和语用上的细微差别。也就是说,“诸”作“之于”的合音时,并不是完全等同于“之以”的。《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中将“诸”字归属于合音合义词,并将它归纳为“之於”“之于”和“之乎”三种类型,或许只能反映某一特定时期的文献中的使用状况,至于能否视为是古代汉语语法的一般规律,仍然是需要深入探讨的。

参考文献:

[1]李春玲.试论兼词说之缘起[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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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清]王引之.经传释词[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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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张强.《韩非子》介词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Syntactic Functions of “Zhu(诸)” and “Zhi(之) ”

in Traditional Chinese

He Lingge

(School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1, China)

Abstract:I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grammar, the view of “zhu(諸)” as a kind of compatible word has its development track which holds that it has different classification and usage in different contexts. This paper take advantage of the data of electronic corpus to search and summarize those sentences in the book of the Pre-Qin classics based on the book named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Grammar and its Development which mentioned the three kinds of classification of “zhu(诸)”. Through the example and comparison, this paper discusses whether “zhu(诸)” has the three types of “zhi(之)” and whether the usage conforms to the general rules of ancient Chinese grammar.

Key words:“zhu(诸)”;“zhi(之)”;compatible words;syntactic function

作者简介:何翎格,女,华东师范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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