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期权合同视角农产品流通供应链竞合协调分析

2020-04-26 09:23刘瑞华焦云涛
商业经济研究 2020年8期
关键词:生产者期权零售商

刘瑞华 焦云涛

(1、广州商学院 广州 511363;2、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北京 102488)

引言

农产品具有售卖期短、需求不确定、残余价值低等特性,因此农产品流通供应链各主体的利益难以得到均衡保证。在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为满足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提高供应链条上各节点参与者的利益,而对从生产者到零售商整个供应链竞争与合作关系协调的过程,就是农产品供应链的竞合协调。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供应链还存在运作方式滞后、信息化程度低和管理滞后等问题,供应链各主体的决策难以统一、利益无法协调,导致农产品产销与供给不协调,严重影响供应链各环节参与主体的经济效益。而期权合同的事先规定、标准化与统一化等特性,可以有效避免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因不确定因素造成的损失,从而保证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的规范性。由此,将期权合同引入农产品流通过程,对农产品供应链竞合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理论分析

期权是指在一段固定时期内,买方按事先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某产品、事物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买方对于某一事物进行选择或买卖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主体是买入方,其可以履行权利,也可以不履行。期权合同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在期权合同中,除期权价格是由市场公开竞价形成外,其余条款均已事先在合同中达成一致,具有统一性与普遍性。其中,买方的基本权利相当明确,即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买方有权以合约规定价格卖出或买入相关产品。与批发价合同相比,期权合同能够协调供应链中零售商和制造商的关系,实现帕累托改进(Y.Zhao等,2010)。并且,在不同期权契约、不同时间点需求信息更新背景下,制造商的准时制订货响应模式与库存制模式,均能事先协调易逝品供应链(尚文芳,2012)。

将期权按权利划分,可以分为双向期权、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三类(王冲,2015):当期权购买者对未来市场表现不确定,其拥有在未来买进或卖出特定标的物的权利,此时的期权为双向期权。双向期权合同能有效降低与需求相关的负面影响。若期权购买者对未来市场看好时,其购买在未来买入特定标的物的权利,此时的期权为看涨期权。在供应链管理中,根据看涨期权与其它合同的合并使用情况,可以将看涨期权的运用划分为单一订购方式(供应链成员之间只签订看涨期权合同)和混合订购方式(供应链成员之间签订看涨期权合同和其它合同,如批发价合同等混合合同)。当期权购买者对未来市场看坏时,其购买在未来卖出特定标的物的权利,此时的期权为看跌期权。看跌期权作为一种回购机制,通过合理设置期权合同参数与批发价合同相比期权,可以提高零售商的最优固定订货量和供应链最大期望利润。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也被统称为单向期权。单向期权是双向期权的特殊形式,但双向期权通过相对于单向期权高的购买成本,获得更高的数量调节柔性。

农产品流通供应链运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流通供应链运作方式滞后,服务体系不健全

如今,我国农产品流通供应链的运作方式较为死板,存在不到位、不全面、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具体而言,在当前农产品流通体制下,农产品供应链是以批发市场为界线的两条短链,分别为生产-流通环节链与流通-消费环节链。在这两条短链中,商品流、信息流、物流与资金流的流通难以统一,很容易发生延迟、丢失、断裂等问题。并且,在现有农产品流通供应链中,还存在多个层次的内部服务体系主体。这些主体大多沿用过去传统的供应链运作模式,重视部分物流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忽视信息流、资金流运作方式的优化。据相关数据统计,预估94%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97.2%的农产品销售企业自己配备仓库,甚少运用第三方物流。大多数批发商、零售商缺乏系统、科学、成熟的农产品承运业务、专业物流知识与信息技术等,致使农产品流通服务功能难以有效发挥。除此以外,由于缺乏先进、现代的运作方式,农产品流通供应链的宏观规划、全局把控与统筹难以实现,农产品损坏率偏高、物流成本不断提升,极大削弱了供应链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流通供应链信息化程度较低,协同效应缺乏

现阶段,我国农产品市场中统一规划设置的信息系统仍未完成建设,因此农产品供应链信息化程度仍然较低。这使得农产品流通供应链环节的企业间信息交流不畅,缺乏必要了解,不利于农产品供应链的高效协同运作。具体来说,从农民到农产品生产、运输企业再到零售终端的多个环节,流通供应链主体对市场供求信息的获取渠道较为单一,已获取到的信息与市场需求存在一定时滞。并且,由于农产品供应链物流网络建设不足、信息化基础设施缺乏等,农产品信息整理、采集与发布功能无法有效发挥,多个农产品经营环节相关信息滞后、失真现象比较严重。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不充分,信息处理方法与技术落后以及相关电商平台建设不足等问题,使得农产品流通供应链的信息共享与利用度较低。特别是批发市场视角下的物流信息枢纽,无法发挥信息中心的重点功能。另外,由于农产品流通供应链的系统环节诸多、运营主体层次较多、信息化程度较低、物流相关技术滞后,导致物流、资金流、商流与信息流缺少整体协同性效应,农产品流向通常较为盲目。

(三)流通供应链管理方式不科学,金融风险较大

我国农产品流通供应链管理方式不科学,较为传统。据新华网数据显示,我国大部分农产品公司中,89.6%的公司不了解供应链与供应链监管,80%的公司缺少供应链监管部门。对于拥有供应链监管部门的供应商而言,通常将供应链监管部门理解成物流监管机构,重点负责商品采集与购买、仓储与输送等,缺乏统一性协调全部公司物流、信息流与资金流的监管能力。此外,现行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监管体系不健全,存在严重的机制性阻碍,导致农产品质量难以提升。在此情况下,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的稳定性较差,交易大多为临时性;生产企业无法获得稳定的农产品原材料,交易成本也较高。科技快速发展以及消费者需求的日渐多样化、个性化,驱使农产品生命周期缩短,而市场不确定需求的增长,易腐品需求不确定性与生产前置时长,增加了农产品流通供应链成员的风险。如零售商价格波动风险、生产商产品质量风险、流通企业破产风险等,均增加了流通供应链成员间的合作难度。

农产品流通供应链的竞合协调效应分析

(一)研究假设与参数设置

农产品流通供应链的组成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零售商,其中生产者进行农产品前端生产,零售商进行末端销售。根据施浩然等学者(2011;2015)的研究结果,可将农产品流通供应链生产模型扩展为两阶段模型。销售季开始前为第一阶段,即生产周期相对较长和产品生产单价较低时期;销售季节结束之时为第二阶段,即提前期较短和快速生产准时供应。将不同生产阶段,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用ci(i=1,2)表示。由于第二阶段农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高于第一阶段,所以c1<c2。考虑农产品损耗,进一步进行如下假设:

假设1:生产者采用最终统一定价。农产品第一阶段首次批发价与第二阶段的批发价分别为w1和w2,且(w1<w2)。

假设2:在销售季节开始前,生产者会公布期权购买价格和行权价格。在销售季节结束之前,看涨期权使零售商有权以行权价格从生产者处补充农产品存储;而在销售季节结束后,看跌期权使零售商能以此时的行权价格,将售卖后余留的农产品还给生产者。而对于这两类权利,零售商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假设3:市场需求具有随机性与连续性。F(x)是其累积分布函数,f(x)是其密度函数。且生产者和零售商均想得到最大利润。

假设4:零售商最初订购的农产品数量固定。在销售季节结束前,生产者会考虑第一阶段农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问题,以及零售商的期权行使问题。因此,对于农产品第一阶段的实际产量Q+αM,生产者可能会根据零售商期权定购量与曾经初始订货量来确定。

为了更好的阐述生产者与零售商的关系,将所需主要参数进行符号定义与说明,具体如下:ρ:农产品市场售价;c:农产品生产成本;w:农产品批发价;s:单位农产品的剩余价值(s<ci):β:农产品数量损耗率(0<β<1);s0:零售商缺货损失;x:市场需求;α:农产品生产弹性系数(大于0)。。

(二)具体运算

在第一阶段,生产者会先发布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的购买价格r1、r2,以及行权价格p1、p2。零售商依据市场需求的初始固定订货数量为Q,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的购买数量分别为M和N。且通常情况下,p>r1+p1>w1>c1>p2-r2,p1>p2>s。

由以上假设得到,零售商和生产者的预期利润函数为:

分别对M和N求一阶偏导与二阶偏导,得到海塞矩阵:

进而得到|H|<0。由此可知,Q、M、N的凹函数为∏r,且有唯一的极大值。若∏r的一阶偏导是0,那么可以得到:

借助上式,将优化后的农产品固定订货量与看涨、看跌期权购买数量联立,可得:

由于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且市场需求灵活、不稳定。所以零售商难以根据过往经验或规律,准确判断当年的农产品市场需求量。在此背景下,流通供应链中的零售商,只能根据自身想要的最大利益,尽量合理确定农产品的初始订货量。然而,在农产品销售时,如果市场需求量较小,零售商所订农产品就会被积压,从而带来一定损失;如果市场需求量较大,零售商缺货,很难再次补充到货源,从而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在农产品流通供应链中,零售商通常会面临“双重边缘化”问题,承担较高经济风险。这会进一步影响供应链的整体协调,各成员间的帕累托最优也难以实现。而将期权合同机制与弹性、快速响应策略有机整合,可以降低零售商在市场需求预测失准时的经济风险,提高生产者与零售商的共同利益,实现农产品流通供应链整体优化。

根据上述分析,可得如下推论:

推论1:期权合同机制下,两阶段生产模型主要运用快速响应和数量弹性策略。那么,零售商既能达到目标优化利润,又具有最优看跌期权定货量、看涨期权订货量和初期固定订货量,分别为N*、M*、Q*。

由于N*、M*、Q*均与α无关,分别对公式(1)中的α求一阶偏导和二阶偏导,并令一阶偏导为0,得到:

由此,根据公式(4)(5)和(6),可得生产者的最大预期利润值为:

推论2:在期权合同机制融合度提高过程中,若零售商向生产者分享产品市场需求信息,实行快速响应与数量弹性策略,α*有唯一最优结。那么,第一阶段,生产者的最优产量即确定为Q*+α*M*。

如果不考虑期权,那么零售商的预期利润为:

对任意Q而言,N、M以及零售商农产品数量弹性系数α,根据公式(1)和(9),可定义为:

与此相似,公式(2)和(10)可得:

推论3:若不考虑看涨期权,与两阶段模型的固定订货量相比,Q、M、N和α最优,零售商和生产者均能获得更大利润。

(三)竞合协调性分析

基于综合管理的流通供应链模型,可以满足市场需求变化,解决农产品流通供应链存储问题。因此,可将农产品流通供应链作为统一整体,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产量为D1、D2,那么供应链整体的预期利润为:

分别计算公式(12)对D的一阶和二阶偏导数可得:

因此,整个农产品流通供应链的预期利润函数,是关于D的严格凹函数,其总体最优产品数量是:

若零售商在看涨期权时的购买数量为q,则其预期利润为:

不考虑看涨期权,零售商的实际购买数量为Q`=Q+q。所以能得到:

根据假设条件计算(16)式,关于Q`和q的一阶导数,并令其为0,可得:

由此可知,当零售商的农产品实际购买量与流通供应链最优总产量相同,也就是Q*=D*时,农产品流通供应链便可达到竞合协调状态。

结论与展望

随着社会发展与市场竞争加大,农产品生产者与销售商的发展压力增大,越来越难以满足市场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而基于期权合同视角的农产品流通供应链协调机制,能在不同策略下,合理处理农产品生产者和零售商的合同关系,从而协调二者的竞争与合作。零售商可以根据生产者的合同,确定自身最优买入策略。除此以外,将期权机制有机融合,运用数量弹性与快速响应策略,能够大幅提高农产品生产者与零售商的预期利润,推进供应链竞合协调发展。希望通过本研究,为农产品流通供应链各环节主体发展提供参考。未来,可从优化算例仿真流程、以某一企业为例等方面出发,进一步完善相关领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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