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网络安全防控的多元主体共治模式

2020-05-29 09:01李兴林张慧敏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共治公安机关网民

李兴林,张慧敏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3)

曼纽尔·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书中首次提出“网络社会”的概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29亿,全年新增网民5 653万,互联网普及率达59.6%,较2017年底提升3.8%①钛媒体APP:CNNIC中国互联网调查:中国网民已达8.29亿短视频用户6.48亿,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6685126923694896&wfr=spider&for=pc,2019年6月20日访问。。相关数据显示,近半数网民在使用互联网,使用人数呈现递增趋势。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网络社会规模不断扩展,网络社会不断与现实社会交集叠加,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开放性、超时空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其容易成为违法犯罪的新兴场域。网络诈骗、赌博、散布谣言、色情、传销、窃取公民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案件频发,甚至黑恶势力也向网络延伸,他们通过密集发帖蓄意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进行诽谤诋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②中国青年报:删帖先交保护费?治一治这类“网络黑社会”,名为“印象宿迁”的网站,网络水军发帖虚假举报村干部并索要2万元“保护费”才删帖。通过与当地多个乡镇干部签订合作协议,以“包年制”方式支付几万元才保证不发表诋毁乡镇的虚假言论,严重损坏了乡镇政府的公信力,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2075426613977461&wfr=spider&for=pc,2019年6月20日访问。。2018年网络诈骗人均损失24 476元,相比2017年人均损失增69.8%,创下近五年新高③宁波网警巡查执法:2018年网络诈骗大数据出炉,这十个“经典”骗术,你一定要知道!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6699846443213010&wfr=spider&for=pc,2019年9月15日访问。。网络安全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福祉。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④新华网: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http://www.cac.gov.cn/2014-02/27/c_133148354.htm,2019年9月16日访问。。由此可见,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中的关键构成,我们面临的最现实安全威胁主要来自网络空间,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网络安全问题主要是指通过网络空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给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的已有或潜在威胁。

一、网络安全防控模式的演进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防控是主体采取合理合法的行为预防危害行为的发生或对已发生的危害行为加以控制的过程。网络安全防控就是指通过主体依据规则对网络社会里潜在的或者已失范的实体进行预防和控制的行为。20世纪90年代,我国延续传统的一元主体防控模式,仅以公安机关为主体对网络违法犯罪进行严打,维护网络秩序。一是自上而下要求市场、社会、公众服从命令。在短时期内,这种模式提高了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但自上而下的单向度沟通渠道,缺乏与社会的互动,难以真正了解不同网络成员、不同集体单位的网络安全需求和偏好,无法做到有效回应,造成了供给与需求的失衡。二是严打的治理手段。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违法犯罪兴起。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数据:1998年计算机违法犯罪立案侦查案件仅为100余起;1999年增至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 700余起,比上一年度增加了5倍;2001年又涨到4 500余起,比上一年度上升70%①皮书百科:计算机犯罪,https://www.pishu.cn/psbk/psgd/fl/228912.shtml,2019年6月20日访问。。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初始阶段,针对网络违法犯罪不断增长的势头,公安机关采取严打治理手段是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网络违法犯罪率在一定时间内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在严打势头过后违法犯罪又迅速回升。公安机关注重打击,轻视预防、管理与服务,形成了一种被动的工作模式,缺乏对违法犯罪的主动预防。要从根本上降低网络违法犯罪,必须从源头上加以防控,打击犯罪是治安之策,防控才是治本之道。比如,一个地区连续发生几起抢劫案件,被动反应的做法是对几起抢劫案进行侦查破案然后结案。而主动防控的做法是通过分析几起抢劫案之间的共同特点与规律性,建立监视网络。在下次可能发生抢劫的地点布置力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三是网络的虚拟性和专业性,不仅要求公安民警具备案件查处能力,还应掌握网络相关专业技能。而当前我国公安民警的网络专业技能比较匮乏,一元主体防控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网络形势发展需要。

进入21世纪后,我国提出了构建治安防控体系和齐抓共管的要求,改变了过去公安机关一元主体的防控模式。2015年4月,中办和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其通过专业性的规划和设计,制定相关治安防控策略,协调其他政府部门有序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并通过直接的防范和打击,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初步形成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网民等多元主体共治网络安全的防控模式。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互联网+”等技术的应用,对构建“协同联动、共建安全+命运共同体”及发挥多元主体共治网络安全防控提出了新的要求。多元主体共治防控模式通过创新联动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多元化的网络安全需求,适应社会复杂多变的环境,通过双向互动,让网民能够表达其所需,实现网民的幸福感与获得感。企业、社会组织、网民等多元主体参与到网络安全防控中,从源头上防范网络的安全隐患。正所谓产生犯罪的根源在社会,抑制犯罪的主力军也在社会。公安机关不仅仅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还主动创新网络社会服务职能,即通过“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为民提供一网通享、一网通办、整体协作的无缝隙公共服务。如“网上北京市公安局”平台可办理出入境、人口、治安、交管等120多种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网络社会服务职能,首先,有利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使得网民成为警察办案的“眼线”;其次,通过社会服务职能强化与社会组织、网民之间的合作,齐抓共管;最后,在服务中调和社会各种不平衡因素与矛盾,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与抑制犯罪,从而实现网络社会的安全有序。在2018年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关于建立网络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重要讲话,强调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企业、网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网络安全治理的积极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文化等多种治理方式规范、净化网络环境(如图1所示)。

二、主体缺位难以实现多元主体共治

图1 网络安全防控模式的演进

网络安全问题形势愈发严峻,多元主体共治网络安全是必然趋势,大多数学者认为通过加强技术手段就能维护网络安全。技术手段固然重要,但其必须通过人的合理合法运用才能发挥作用。因此,防控主体在网络安全维护中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由于我国网络安全防控主体的缺位,无法实现多元主体共治,严重影响网络社会安全目标的实现。治理主体的缺位主要表现如下。

(一)政府职能的缺位

政府在网络安全防控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政府是网络安全的领导者、管理者、监督者。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网络安全的协调统筹和监督管理,国务院电信部门负责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安全管理。在我国“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强调政府的“掌舵”,而不是“划桨”,强调政府在简政放权时重视监管职能,而不是全盘抽离。由于政府监管职能的缺位,网络违法犯罪的源头没有得到有效监管,一些非法网站的建立,出现了大量的涉黄网络直播平台。2019年8月全国各级网络举报中心受理举报案件1 352.8万件(如图2所示)①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2019年8月全国网络举报受理情况,http://www.12377.cn/txt/2019-07/03/content_40808785.htm,2019年9月20日访问。,受理的举报信息主要来源于微博、百度、腾讯等主要商业网站(如图3所示)②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2019年8月全国网络举报受理情况,http://www.12377.cn/txt/2019-07/03/content_40808785.htm,2019年9月20日访问。。从近两年来受理举报案件的数据可知,我国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依旧不减,政府职能尤其监管职能的缺位,网络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图2 全国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总量情况

图3 2019年8月份主要商业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量情况

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主体。在网络安全领域主要负责对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网络等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打击措施。同时,公安机关作为网络安全防控的核心力量,其功能发挥是否有效至关重要。网络社会作为新兴领域,其安全治理需要跨地域跨时空的线上与线上、线下与线上的联动。一方面,在孤岛信息下,网络违法犯罪全方位、全时空的情报信息无法掌控,无法做好情报信息的预测,难以对网络变化莫测的形势进行及时的研判,动态的预警机制也就无法建立;另一方面,地区公安机关间、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内部业务部门之间存在职能错位断层,各部门警种职能分散的现象,网络安全防控的共治意识、责任意识尚未达成,导致网络安全防控存在空白点。由于网络违法犯罪的超时空超变量,案件管辖的边界模糊导致地区间、部门间的相互推诿,使得公安机关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整体效能难以发挥。

(二)互联网企业的责任缺位

互联网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在产业价值链的高端,它们对用户利用网络浏览、下载或上传信息都起着重要作用。互联网企业作为网络内容的管理者,维护网络安全是企业的重要职责之一。互联网企业为了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存在诸多责任缺位的现象,如泄露用户信息、非法传播淫秽信息、炒作社会热点、有偿删帖、网络水军等,直接破坏了网络社会安全有序。

(三)社会组织主动参与缺位

随着网络社会发展,人民多元化的网络安全需要日益增长,仅仅依靠公安机关来防控网络安全,忽视了社会防控力量,就无法建立安全有序的网络社会。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公众仍然认为公安机关是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唯一主体,网络安全防控应当依靠行政力量去推动,导致社会力量自主参与网络安全防控十分有限。公安机关由于警力有限、工作任务繁重,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警力有限,民力无穷”,要实现网络安全的有效治理,应充分利用社会治安资源弥补警力不足的困境。但网络社会作为新兴场域,网络社会组织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群防群治在网络空间发挥的作用微弱。缺乏有效的组织形式,网民权利遭到侵犯时网民分散的个体在表达自我诉求是十分有限的。由于网络社会组织化程度低,不利于维护网民合法权利,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抑制。

(四)多元主体间沟通、信任、监督的缺失

多元主体要实现共治,沟通是信任建立的桥梁,信任是有效沟通的催化剂,监督是各主体合法合理履行职能的重要保障。一是主体间沟通的缺失。碎片化的信息已不再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要求,网络安全防控缺乏系统性的规划和宏观政策的引导,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信息资源无法整合,不利于发挥政策的导向功能,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甚至不作为互相推诿。信息公开度和透明度不足,面向社会发布和预警的信息不能共享,自上而下的沟通渠道使社会力量参与网络安全防控受限,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流于形式。二是政府公信力弱化,各主体融合不足。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社会矛盾越来越复杂。一些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执法有失公正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2019年8月“重庆保时捷女司机事件”引爆网络,这类事件严重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一些幕后炒作的黑手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力大等特点,利用政府与公众关系高压的局势,虚假传播、散布谣言,严重恶化了政民关系①法治网:警惕涉警内部信息泄露成舆情隐患,2015年5月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事件掀起的舆情风波,网友对女司机进行了“人肉搜索”。网名“@钢铁侠”5日7时43分发微博“有网友发给我公安内网最新查询记录照片,显示卢某的川AD7T67违章记录16条……”并附了几张显示有“公安”字样的截屏照片,很快这条微博被累计转载超5 000次,http://www.legaldaily.com.cn/The_analysis_of_public_opinion/content/2015-09/18/content_6276333.htm.2019年9月22日访问。。网络涉警舆情越来越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正如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副主任单学刚认为:若公众一开始认定是你错了,就算事件的热度退了,相关部门的公信力仍受到损害[1]。由于政府公信力的弱化,影响到多元主体的有效合作。三是监督的缺失。各参与主体都存在着失灵的情况,要实现参与主体的有效融合,有赖于彼此的监督。如网络社会组织发展的不足,对政府、互联网企业、网民监督的缺失,极大影响了网络安全治理的有效性。

三、构建网络安全防控的多元主体共治模式

(一)网络安全防控主体的归位

网络安全防控主体间是交往合作的关系,各主体间通过平等协商的对话机制,发挥各自的职责功能,实现主体间的共享共建共治。政府、互联网企业、社会组织应精准定位自己在网络安全防范中的角色,转变“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网络安全防范工作中,共同维护网络社会的和谐稳定。多元主体共治模式在于激发所有主体的积极参与并形成力量汇聚,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政府功能的精准发挥

由于市场的开放和第三方组织的发展,政府角色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政府承担公共责任不再需要直接生产公共产品或者直接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应认同其他主体也是参与网络安全防控的共同体,合理握权,适当让权。特别是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重点是发挥政府宏观引导、监督功能。政府要将审批权适当下放给市场,将重点放在加强对整个网络的动态监管上。政府通过互联网立法、制定网络安全治理政策,规范组织和个人的网络行为。为了保障网络安全,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打击网络诈骗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应加大对网络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培育网络空间的“秩序人”,让亿万网民知晓在网络空间里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政府要建立网络社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数据来评估网络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个维度的安全现状,分析当前我国网络社会的安全形势,加强对网络安全的宏观调控。政府通过细致的职能调整,从宏观控制的“独揽型”体制逐步向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共治型”体制转变,对防控网络安全进行整体部署,化解网络风险。

2.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防控功能

公安机关要树立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建立网上综合防控体系,实现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无缝隙衔接的协同防控警务机制,实现网络安全执法的深度合作。一是建立跨地域跨警种的全警合作机制。网络违法犯罪时空的无界性,需要跨地区跨时空的防控策略,在侦办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中,往往需要多个警种的相互配合。为了有效维护网络安全,如广西区公安厅抽调警力与各市公安局从网安、刑侦、情报等部门抽调的警力组成工作组,通过合署办公、细化分工、合成作战,建立了协同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同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证据,准确定性;检察院介入发挥监管职能,引导公安机关积极办案取证;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建立起通信网络犯罪案件会商机制,审判网络犯罪案件。三是通过网上报警平台,建立网络安全全国联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网络办案效率。四是建立全覆盖的网络社区巡查机制。按照网络巡查效能合理配置警力,加强网络平台舆情监测系统的应用,采取分层级、分区域、分时段的办法,从市公安局到各派出所开展24小时网警动态巡查,在涵盖qq群、微博、微信、直播等社交网站编织一张巡逻网,不断提升网上见警率、管事率,扩大网警的覆盖面,全面开展网络巡查工作。将网络社区巡查的情报信息及时反馈,对网络社会存在的一切安全隐患做到迅速落地调查、积极防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分析各类数据,精准掌握网络社会的治安重点和难点,依法严查、严打、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信网络诈骗、黑客攻击等违法犯罪,对网上黄赌毒、枪爆盗、黑拐骗以及造谣、攻击等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治。

3.强化互联网企业的责任意识

互联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提供信息传输服务的组织。在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网络安全四层产业格局:“信息寡头+网络安全巨头+网络安全专业厂商群体+军工骨干企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在防控网络安全中作用发挥明显不足。在网络社会中,企业不再单纯以设备、产品供应商的身份出现,也可以是“战略合作方、项目资助者、受委托的运营方等”[2]。本着“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互联网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签订契约,在强化自身责任意识的同时要求网民文明上网,不得在网上发布色情、暴力、造谣等危害网络秩序的信息。例如,华为公司的2019年001号文件,把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作为最高纲领。企业应当积极作为、自觉维护用户信息安全,从源头上杜绝和规制造谣炒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向社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由于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掌握互联网技术的企业应积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推广使用,完善社交媒体规范,增进公众、企业和政府间的信息共享、正向交流,建立企业间横向协同机制。因此,应加快维护网络安全的新型精准产业链的建设,充分发挥网络企业在防控网络安全的重要优势,有效推进网络安全供给与需求的无缝隙对接。

4.“互联网+组织”主动参与,提升群防群治的防控能力

“互联网+组织”主要是指互联网领域的社会组织、个体等网络社会力量,又称为网络社会组织。网络社会组织自发参与网络安全的治理,是实现网络有序的重要途径。序普利高津(I.Prigogine)在建立“耗散结构”理论时最早确切地提出和使用了“自组织”这一概念,自组织是指一个系统通过与外界交换物质、能量和信息,而不断地降低自身的熵含量,提高其有序度的过程[3]。因此,网络社会组织自发参与网络安全防控是网络社会有序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网络社会组织通过自我管理,主动参与网络安全治理,将网络安全的防控网织密织严实,可为公安机关查处网络违法犯罪提供重要信息,提升公安机关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如四大神秘组织之一的“海淀网友”,共有3 000余名“海淀网友”志愿者,他们向警方提供各类线索,2016年初至今,海淀网友已经为警方提供3 100多条有效信息①百度百科:海淀网友,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5%B7%E6%B7%80%E7%BD%91%E5%8F%8B/18594615?fr=aladdin,2019年9月19日访问。。一个网友古门(化名)协助警方成功破获境外黑客团伙致使2.5亿台电脑感染病毒的“火球”案②北京日报:揭秘“海淀网友”:屡破大案,立功不受奖,https://www.sohu.com/a/255018011_449247,2019年9月19日.。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应用市场,网民人数众多、资源丰富,政府应当提供资源与制度保障,积极培育更多公正权威的网络社会组织,以凝聚网民力量,吸纳网民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的防控,提升群防群治防控能力,并借此推动政府和网络社会组织的互助互信,改善政府与公众的关系。

(二)基于网络治理构建多元主体共治模式

网络治理理论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彼此间的协商与信任,以及规范化建设实现多元主体的有效合作。通过建立主体间的协商、信任、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主体的功能优势,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优势互补、协同共治”的多元主体共治模式(如图4所示)。

图4 多元主体共治模式

1.构建多元主体间的协商沟通平台

协商沟通是主体间交往的桥梁,是构建合作机制的前提和保障,正如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中强调的通过主体间以语言和生活世界的互动交往,相互对话而不是独白,在反复性交往的过程中建立主体间的信任和理解[4]。一方面,在网络安全防控中,通过听证、会议、走访等多种渠道加强主体间的协商沟通,有利于角色定位清晰、转变观念与各司其职,有利于信息共享、果断决策与应急预案。另一方面,在制定网络法规政策时,通过平等协商,公众能够有效地表达自我需求,保证政策的公平正义。同时,有利于社会公众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总而言之,多元主体的民主协商,保障了社会参与网络安全防控的话语权。

2.培育社会资本,构建主体间的信任纽带

社会资本是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任、互惠和合作。良好的社会资本能够增强治理效率,有助于培育网民的防范意识,提高他们自救与互救意识。社会信任、互惠有助于人们尽快协助公安机关共同治理网络安全问题。培育良好的社会资本,一是要公安机关通过网络平台,公布网络违法犯罪方面的知识。可以通过建立微信公众号、微博平台等培育网民安全防范意识,介绍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知识,如警方携手360手机卫士走进小学生讲堂,宣传网络安全知识,提高防骗意识,让公民真正意识到防范是保障切身利益的需要。强化网民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严厉打击泄露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充分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二是要提高治理信息的透明度。政府可通过多种渠道将信息公开,依靠公众,建立相互信任关系,培育社会资本,将社会公众的力量凝聚起来,扩大参与治理的主体范围,有效地应对网络安全问题。三是要强化政府公信力。网络已成为社会舆论的新渠道,“涉警”“涉官”容易成为敏感热点问题,容易被网络大v、意见领袖恶意炒作。因此,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舆情的导控,掌握话语权,做到“六早”:即早引导、早发现、早预警、早研判、早防控、早处置。通过规范化执法,在个案中让公众感受公平公正,并做好自我证据保留,在应对网络涉警舆情时能迅速自证清白,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强化政府的公信力,建立良好的政民关系。

3.建立网络监管机制

基于网络社会复杂多变,网络社会维权组织不成熟以及网络企业利益驱动明显等问题,应建立网络源头监管模式,有利于公安机关、互联网企业和网民之间的相互监督。一是规范互联网登记制度。加强网站登记备案,确保登记备案信息准确、真实、完整,将网络虚拟行为同真实身份、地址等信息联系起来,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便于追踪侦查。二是加强对网民的监督。实施网民实名制,要求网民身份使用实名认证,使网民信息在网络后台数据中可以查明,打破网络的虚拟性特点,为打击违法犯罪提供便利。三是建立互联网企业内部监督机制,预防站务管理人员为了利益而违法犯罪。四是建立严格的网民信息保护机制,防止黑客入侵或其他原因导致信息泄露。五是加强网络社会组织的监管。充分利用网络社会治安资源,加强对网络社会组织的正规化建设,发挥意见领袖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的公众效应,加强对互联网的动态监管。

4.优势互补,融合共治

协同理论认为,一个系统包含很多子系统,子系统通过协调配合发挥自身作用,整合个体力量形成合力,可以产生超越原各自功能总和的新功能,走向一种有序的状态。在网络安全多元共治系统之中,需要不同的治理主体凭其各自的特点,在各自优势领域发挥特定功能。多元主体是免疫细胞,执法机关是去疴良药。政府是保护网民权利的首要主体,政府的政策具有导向功能,通过社会参与政策评估,提高政策的质量,尽可能避免政策与现实情景脱节而导致的政策失范。公安机关是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核心力量,需要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其执法不公;互联网企业为网络社会提供技术服务,是网络平台的直接管理者和直接责任担当者,充分需要政府的干预规避其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而侵害公共利益所带来的市场失灵;网络社会组织具有自主、公正和灵活等特点,可在防范网络安全问题中填补政府、网络企业的空白,代表公众利益为政府制定网络安全政策建言献策;网民参与网络安全防控,有利于全方位监督,但要注意通过法律规范强化网民的责任意识,防止网民个人失灵,避免出现剪辑公安机关的现场执法视频、利用网络平台故意破坏公安机关公信力等现象。由此可见,各主体的失灵需要通过彼此的力量来制衡,规避各主体失灵所引发的失序态势。合理定位政府、网络企业、网络社会组织以及网民在网络安全防控中的角色,做到职责明确、权利义务统一,最大程度调动各主体积极参与网络安全防控,扬长避短,优势互补,融合共治,共建平安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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