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宪法同行:走进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020-06-06 16:07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0年9期
关键词:组织法群众性李四

祁 时

提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并且我们更习惯将它们简称为居委会、村委会。那么,居委会、村委会是国家机关吗?它们是怎么组成的?它们的职能又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翻开宪法及相关法律,去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吧!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此可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组织,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城市居民或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的特点。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或农村村民实行自治,依法办理各项事务,我国根据宪法制定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民主选举

小华(化名)和家人生活在一个山清水秀的小山村,是这个村子的村民。今年,该村村民委员会要进行换届选举。小华的堂哥今年十七岁了,想为村子做一些实事,于是他说:“我也要报名参加选举,带领大家一起把我们的家乡建设得更好!”但是,小华有了疑问,自己的堂哥尚未成年,他能参加选举吗?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所以,居委会、村委会的成员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保证了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的权利。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知,小华的堂哥虽然是该村村民,但是他目前还没有年满十八周岁,因此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权参与今年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

张三(化名)和李四(化名)同住某单元楼,是上下楼的邻居,张三住在五楼,李四住在六楼。一天,李四出门时忘了关水龙头,导致水流了满地,还渗到了楼下的张三家,导致张三家的房顶、墙面、家具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事后,张三要求李四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分歧较大。他们俩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了解到这件事情后,组织张三和李四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张三与李四握手言和。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本居住地区范围内进行全方位、综合性自治,解决本居住地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社会问题,发挥着公益、经济、教育等职能,促进了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上述案例中,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积极调解民间纠纷,保障了社区的和谐稳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离我们最近、与我们的生活最为密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们应当了解宪法及法律对它们的规定,并有序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活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共同推动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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