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2020-06-27 14:01祖思敏
大经贸 2020年4期

【摘 要】 此次新税法的改革开辟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税制,并对个人所得税中的细节问题加以修订。个人所得税的变化在与每个纳税人息息相关的同时也与许多企业和其他市场参与者有重要的关联。本文从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变化出发,探究个人所得税在实现税收公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并系统的分析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意义及其在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改革 免征额 专项附加扣除

1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

在上一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修订后,个人所得税所得额已经明显相较于过去增长了许多。诚然如此,个人所得税的实施依旧难以在调整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方面有很大的提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数据显示,我国的基尼系数从2012年的0.474,2013年的0.473,2014年的0.469,2015年的0.462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但是2016年的0.465又有小幅度的提升。尽管如此,相较于其他国家,居民收入差距大的情况仍是我国一个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新个人所得税改革就要面向这类问题展开。

2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意义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运作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也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不断的修正,以达到更高的公平正义水平。在此方向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更显得意义重大。

2.1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上调的意义。随着个人基本减除费用的调高和落实,这一变化也将产生不同方面的影响 :其一,在一定程度上能在短时间内减轻低收入工薪阶层的压力。其二,在我国财政收方面,由于我国财政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很高,免征额的调整会使很大一部分的人少交税从而使我国的财政收入减少;其三,个人所得税征收水平的提高,使工资水平较低的人将其原上交的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居民消费。

2.2由分类税制向混合税制转变的意义。近年来,各种隐性收入、非货币性收入和附加收益不断衍生。分类税制的征收方式反应了越来越多的盲区,容易造成税源流失。并且,在原有税收政策下,收入相同收入获得渠道不同将会分类享受不同的扣除項目和扣除水平,在此情况下的税负就不尽相同,从而可能丧失税收的公平性。

本次改革的四项综合征税,适用于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保留营业收入、投资收入和财产收入分类征收的原则。这不仅是我国税收制度建设上的巨大突破,也能有效减少税源的盲区,同时量能课税的原则也可以得以体现。

2.3首次增加六项附加扣除的意义。此次增加的六项附加扣除更系统地考虑了纳税人的生活成本,使中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得以减轻,从而促进了人民生活的改善。且极大地体现了我国税收体制惠民利民的一面。在原有征收模式下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改变以往不考虑个人支出和家庭负担的征收情况,进一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2.4优化税率结构,拉大税率级距的实施意义。个人所得税率的计算适用于超额累进税率。扩大工资、薪金适用的低税率级距,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扩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则有利于鼓励个体工商户扩大再生产。调整30%,35%,45%的税率不变,有利于减轻3.5万元以下人群的负担,扩大3%的级距后,受益最多的人是月薪约14000元的人。税率是税收政策的关键,我们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完善应重视税率档次的调整并在确保没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尽可能实现减税。

2.5新增反避税条款的意义。反避税条款的新规定,有利于防止公司股东等高收入人群非法逃税,减少违法逃税现象的发生,从而弥补税收的漏洞。同时对于税收环境的改善,税收风气的改进也起到的辅助的作用。因此,可以说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在贯彻“提低、扩中、限高”政策初衷方面比原税法走得更远。

3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建议

3.1继续推动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在综合征收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在综合征收方面可以进一步提高。就综合征收而言,我们可以考虑将现行税法中的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综合统筹征收。另一方面,综合征收可以逐渐采取以家庭为基础的综合征收模式。应该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大部分支出都与家庭有关系。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实行以家庭为基础的综合征收。

3.2未来个人所得税还可以向更多元的层次完善。(1)扣除细则还可以更加的完善。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依然可以有很大的调整空间,这将有助于改善我国年轻一代的教育水平,有益于为国家培养更优秀的人才,同时还可以缓解劳动力不足 ,生育意愿低迷和有待改善的人口老龄化的境况。在赡养老人方面可以考虑到需赡养老人人数的影响以及老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同时也应将地区的差异考虑进扣除细则中。(2)专项扣除还可更加的指数化。在人民平均生活水平快速提升,通货膨胀速度增长很快的情况下,漫长的税改周期使得一些政策难以及时修正。此时指数化的专项扣除方案对物价水平的上升引起的收入的缩水情况有一定的缓解。

3.3 科学设计子女教育支出的基本扣除额度。这次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并未对“子女教育支出”进行详细的解说。因此,今后的修正政策有必要对“子女教育支出”进行量化,否则作为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就不会那么的容易。

在国外,政府对子女教育开始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会以出生时开始计算。但在我国子女教育的起始时间一般从小学阶段教育开始,并没有考虑幼儿阶段的教育支出。此外,国内现行九年义务教育政策使得这项基本扣除优惠政策并没有起到相应的调节作用。因此我建议我国从幼儿阶段开始实行附加扣除。

3.4尽快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配套制度。我国现有的相关制度应尽快完善。在制度的建立方面应该适时顺应现在国际经济的发展实际情况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发展状态建立起综合性的征收模式。与此同时,建立健全相关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监控系统,加强重点项目征管,对不同收入水平人权公平征税 。对于偷税和逃税的行为应严厉的打击和专项整治,积极开展诚信代缴,完善公民纳税和养老制度的实施。

【参考文献】

[1] 孙健夫,舒飞.论面向新时代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改革[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4(1):26-33.

[2] 王雨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影响[J].中国商论,2019(05):50-51.

作者简介:祖思敏,1997年12月12日;女;河南巩义;汉;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广西财经学院530003;研究方向:财务成本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