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学生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

2020-06-27 14:01谢蓉朱昭臣郭佳欣
大经贸 2020年4期
关键词:校园暴力法律规制中小学生

谢蓉 朱昭臣 郭佳欣

【摘 要】 站在时代和实践的理论高度去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从来都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品格。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的现实成效,并在此战略步骤指引下促进了关于校园治理、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领域的理论和实践进步。但是纵观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规制情况,涉及校园暴力的敏感问题在立法、执法直至司法的各阶段都没有一个针对性的体系地位,现有的法律规范仍旧不能对校园暴力案件进行合理的定性分析和恰当的定量处置,这也导致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遭逢桎梏。基于数据所总结出的校园暴力案件趋势走向和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实证化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站在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的角度提出具有契合性的法律建议,便于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校园暴力 法律规制 中小学生

随着当今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青少年越来越容易暴露在一些充满暴力和不良的信息之下。现如今,校园暴力已经从原来的以大欺小这种大家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发展成为越来越严重的法律问题。校园是一个神圣的殿堂,不能被污染的地方,加强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对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校园的和谐稳定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法治化语境下的理论重构

校园暴力已经愈发严重,若不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将会产生难以想象的后果。国务院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5月发布的《校园欺负特别管理通知》对校园暴力作出了如下的定义: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或者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简平指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的以学生和教师作为施暴对象的恃强凌弱的暴力行为[1]。许久生指出:校园暴力是指施暴主体对在校师生实施的身体上和心灵上的暴力行为,以及师生对社会人士实施的暴力行为[2]。

纵观其他学者的观点,我们发现校园暴力在学术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为了更好地界定校园暴力的概念,在借鉴相关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观点:校园暴力就是以校园及其周边环境为辐射点,以学校教师和学生为主体的暴力行为。它大致分为三大类:包括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中小学老师之间、学生老师与学校周围的人士之间发生的一些暴力行为,具有人身暴力性、法益侵害性、主观故意性的特征[3]。

二、 基于数据特征的实证分析

校园暴力一直是各个国家所关注的重点领域,其涉及了社会生活中的多个领域,黏合了社会管理的多样板块,例如教育、法律、家庭、学校等。以此为基点去探究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校园暴力,势必不能和社会上的普通违法犯罪行为等同处理。目前来看,我们能采取的最好的方式就是将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数据化分析,剥开个体案件表面的差异,总结出校园暴力刑事案件的分布趋向。

(一)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下称《报告》)显示在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涉案小学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4];《报告》还进一步显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致被害人重伤的校园暴力案件中,分别占该类案件总数的6.25%、68.75%、12.5%、2.65%、3.13%、3.13%。

(二)基于以上数据特征,我们可以推出在当前社会大环境下校园暴力正在面临结构性转型。在面临解决校园暴力问题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情况下,案件的处理结果却恰恰暴露出我国在处理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的不足。这既不利于公平、正义法律价值的实现,又难以保障法律的可预测性。校园暴力刑事犯罪所展现的问题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呈现低龄化趋势:

社会的发展进步带来的不光是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上的提升,更深层次的是对于人们的认知能力的持续革新。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现阶段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远远超越十年前相同年龄水平的未成年人。但是由于部分未成年人还尚未达到普通成年人自制的能力,这一矛盾就会导致部分未成年人在校园中或校园周边对他人实施欺凌或者暴力等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2.处置标准不統一:

从《报告》所提供的数据来看,当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入司法审判阶段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判处的刑罚幅度十分宽泛。刑罚幅度从免予刑事处罚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刑虽是人民法院基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予以宣判的,但是过于宽泛的刑罚幅度却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在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而言,他们因此所遭受的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却无法弥补,他们心中的正义实际并未得到伸张。

3.法益定性不明确:

《专题》只列举了一些具有显著性特征的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但是校园暴力所涉及的犯罪并不仅限于侵犯人身类的犯罪,比如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以及侵犯其他法益的犯罪。所涉及的法益种类繁多,而罪名则分布于刑法分则的各个章节,这对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认定和处理无疑是加重了负担。并且将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纳入社会框架下的刑法规制,则是将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认定和处理简单化,从根本上并不能形成一个预防和惩戒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

三、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现状分析

“法律同医术一样,都是治愈疾病的手段。只不过医术治疗的是人的身体上面的疾病,而法律则是治疗社会的疾病[5]。”当校园暴力成为社会的一个“疾病”时,亟需法律作为治疗手段加以治愈。但是纵观中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法律法规,针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件的适用,并没有一个合理的定性和准确的结论,在总体上缺乏一个体系化的治理框架。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但是纵观整部法律,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犯罪法》中只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6],但是不良行为和暴力行为的区别甚大。不良行为在暴力程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程度以及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程度上更为轻微,而未成年的暴力行为则是严重的不良行为,所以整部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定量出现偏差。其次,《犯罪法》规制的指向主要是机构和社会其他责任主体,对未成年人行为的规制仅表现在几个条文中。最后,关于不良行为的规制仅仅表现在训诫、教育、加强监管等方面。

(二)《侵權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7]”。《侵权责任法》也这只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进行制度化的责任规定。校园暴力所对受害者所造成的损害更多方面是精神和心理上的,如果单纯从物质的角度去考虑救济措施,则忽视了受害者所遭受无形的权利损失,同时这也缩小了私权对人权利保障的范围。

(三)《刑法》作为规制犯罪的法律,在预防和惩戒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将严重的未成年人校园暴力行为纳入《刑法》进行规制,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重要原则。但是现代校园和未成年人的情况复杂且多变,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特征,校园暴力行为所涉及的罪名并不仅限于上述所列的八个罪名。在直面司法问题的时刻,是否可以考虑在不违背刑法“谦抑性”的理念下进行适当的立法调整。

四、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防控建议

电影《少年的你》与前期热映的《误杀》均为我们阐述了校园暴力、欺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魏莱和素察都是现实生活中校园施暴者的典型代表,区别仅在于犯罪的程度稍有所不同,而此种悲剧的产生不论是学校、家庭还是社会都难辞其咎。而今,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对校园暴力类事件的防控做出以下建议:

(一)增设规范暴力的特殊罪名

《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罪行规定限制为两档,其一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全负,其二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八类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可以看出,如果要在刑法中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应罪名,则不外乎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在此我国可以就一些个例行为,重点是“软暴力”行为进行法律规定,减少立法上的死角,打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义思想,在《刑法》上为中小学生的校园暴力行为留出一席之地。建立专门的强制刑罚种类[9],在保障未成年人被教育悔过的同时进行适当的行为矫正。另外,在注重规制侵害行为人的同时加以书面道歉等整治措施,并追究进行相应侵害行为的法人的刑事责任及对应相应的刑罚。

(二)完善收容教养制度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0]。对于中小学生暴力行为的产生和出现,家长的教育和关心不到位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若依靠家长在事后进行管教意义并不大,我们也无法给予过多期待,正如素察的母亲和魏莱的父亲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发挥了一些本不应该的保护作用才造成了最后的悲剧。因此对于该项法条,我们应寄更多期望于政府的收容教养制度,应当加强收容教养案件的侦查、取证、讯问以及申辩等重要环节的程序性规定,可以借鉴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规定,出台适宜未成年人的侦查讯问程序规范,以达成惩罚和保护并重的“双向保护原则”。

(三)确立校园暴力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重在是以物质的方式弥补中小学生的行为后果,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进行赔偿[11];《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尤其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非减轻处罚即不予处罚。这就造成了该类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软性”,如对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行为几乎不处罚的现象以及民事责任中缺乏震慑力的赔礼道歉等行为。201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校园暴力和欺凌全球数据报告》的启示,第一要素便是建议各国教育部门制定专项校园防暴政策或法案。在此,我们可以学习日本制定一部中国版的《反校园暴力法》,详细规定校园暴力问题,以避免多部法律引用乱的现象,同时缓解各类法律的适用困境。

【参考文献】

[1] 简平.阳光校园暴力犯罪[M].上海:中国福利会出版社,2006:8-9.

[2] 许久生.校园暴力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50-52.

[3] 辛金地.论我国中小学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D].辽宁:沈阳师范大学,2019.

[4] 人民法院报:《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1681.html,2020年1月16日访问.

[5] 吴情树.法学与医学的和谐交响[J].法制资讯,2010(11):32-33.

[6] 程连明.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D].山东大学,2005.3-4.

[7] 陈启航. 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3-4.

[8] 徐安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再探讨[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01):134-147.

[9] 张红梅.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39-40.

[10] 朱彦.对少年刑法的立法思考与分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06):76-83.

[11] 郑春灵,刘宁.论我国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兼评《侵权责任法》第32条[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1):57-62.

武汉工程大学第十一届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中小学生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则,NO:CX2019135

作者简介:谢蓉(1996.12─),女,湖北省宜昌市人,武汉工程大学 法律专业 硕士生;朱昭臣(1996.6─),男,河南省商丘市人,武汉工程大学 法律专业 硕士生;郭佳欣(1997.10 ─),女,陕西省商洛市人,武汉工程大学 法学理论 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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