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航班延误“赚”300万,算不算犯罪

2020-08-03 02:03
新传奇 2020年24期
关键词:投保人罚金诈骗罪

2020年6月10日,南京当地媒体报道称,女子李某使用本人和亲友的证件号码频繁购机票和航空延误险,并频繁理赔。经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日前,南京鼓楼警方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利用保险规则漏洞大量投保,是诈骗还是薅羊毛?李某行为构不构成犯罪?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表示,李某的行为即使有不当,但不构成犯罪,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保险诈骗罪在刑法第198条中规定,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核心的要件之一,就是投保人是否虚构了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是制造了保险事故。

王才亮认为,正是由于航空保险的特点是以航班延误来构成赔付条件,而航班延误不是投保人所能掌控的,也不可能是投保人的行为能造成的。李某的行为缺乏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

保险专业人士蔡先生表示,李某无乘机需求,却薅了保险公司的羊毛,李某的行为确实是骗保行为,属于非法获利。

蔡先生介绍,航空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航班延误与否。同时从根本上,航空延误险的赔偿是针对被保险人因航班延误造成的额外交通或者額外差旅的支出,或是通过经济赔偿来弥补乘机者的时间损失。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的诚信原则。但涉事人李某事实上不存在乘机需求,所以,她首先就违反了诚信和事实原则。另外,投保合同有“真实乘机”相关的条款,但涉事人李某未乘机,所以,她的操作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李某自身购买保险并理赔不属于骗保。但李某冒充他人,欺骗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主体、理赔主体、航班购买主体的正确认知,是诈骗行为。对于这部分违法所得,符合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应当按照保险诈骗罪依法追责。

根据刑法第1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澎湃新闻网20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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