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的账务处理及纳税影响探析

2020-08-15 13:33王秋雨
商情 2020年34期
关键词:账务处理增值税

王秋雨

【摘要】在我国经济实力逐渐壮大,科学技术不断创新的今天,我国正处在“供给侧改革”,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加之经济下行带来的压力。在这样的形势下,政府应该如何处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大量的留抵税额,以及如何就留抵税额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针对其面临的风险提出对策建议,从而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增值税  留抵税额  退还  账务处理  纳税影响

1、增值税留抵退税意义

增值税留抵退税在一定程度上环节纳税人资金压力,并且还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出现重复纳税现象。留抵退税是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法》展开,为税务机关查证提供了方便,贯彻落实国家在减税方面的规定。为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更多支持与便利,是税务管理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

2、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的账务处理及纳税影响探析

2.1直接将申请得到税务部门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做如下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上述处理方式的优点是简单明了,也便于企业填报申报增值税申报表。但是,企业对此直接对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根据当下增值税相关税政,企业的非正常损失以及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非增值税项目对应的相关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则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是前述税政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的才发生的,将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结转计入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之中,分录对应的科目为成本、费用科目。而针对“财税[2018]70 号文”所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直接增加的是企业的“银行存款”,若以此作为进项税转出的对应科目,显然与当前税政不符。(2)部分企业将从政府取得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款按会计差错处理。这些企业作会计差错处理的理由是“财税[2018]70 号文”退还前述18个行业相关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因为以前多征(隐含“错误”征收),多征表示企业此前的会计核算有错。为此,部分企业认为既然是多征发生的错误会计核算,那么在收到政府退返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前期会计差错进行调账: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2.2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作为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本质就是退还进项税额,实际上是企业原先垫付出去的价外资金,类似于出口退税。可以在“其他应收款”总账科目下增设“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二级科目。通过“其他应收款-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科目核算,借方反映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通过计算得出的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留抵税额退税款。根据财税[2011]107號第3条(第二项)、财税[2014]17号第4条、财税[2016]141号第4条等文件的规定,企业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根据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显然,企业收到留抵退税款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属于“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通过“其他应收款--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科目,记录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应收的留抵税额退税款,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留抵退税款。通过“其他应收款-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科目和“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全面反映留抵税额退税从计算申报退税到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款的整个过程。具体会计分录如下: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实际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科目。

3、留抵税额全额退税

留抵税额全额退税可以较大缓解企业的现金压力,改善企业生存环境,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大规模采购资产。随着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政策的全面推开,增值税留抵税款不退弊端愈加明显,不少企业和地方对此反映强烈。一般而言,对于资本密集型企业和初创型企业而言,购入固定资产会产生大量的进项税额,而这部分进项税额还需要等到以后企业正式生产运营,有了产品销售后,才会有较多的销项税额抵扣前期留抵的进项税额。这样就会留下大量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就相当于国家占用了大量企业的无息资金,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资金困扰。而且对于初创期的企业则一方面很难从银行融资,即使融资了也需要支付高昂的利息费用,而另一方面企业的资金确实被国家无息占用了,且如果企业注销了,根据财税〔2005〕165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还有留抵税额,这部分留抵税额还不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退还,这实际上是不符合税法制定的初衷的。前国税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说, “留抵税款不退对高科技重资产企业有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当企业在销项还没有实现的时候,对于设备购进要征 17%的预缴税款,对于厂房投资要征 11%的预缴税款,这个预缴税款的比重相当大。所以现在很多高科技重资产企业在投资中呼吁解决这个问题。”

结语

因此,无论从会计处理的合理性角度,还是从税收规范性角度而言,笔者都建议将收到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返还款视同政府补助收入和进项税额转出两项业务来处理。不过相关财会人员最好应咨询当地税务部门的意见,不同地方的税务部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企业应尽量做到提前沟通,以降低可能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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