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新时代爱国主义内涵的三重维度

2020-08-16 13:58杨莹
老区建设 2020年14期
关键词:爱国公民国家

杨莹

[提 要]爱国主义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爱国主义教育理论为新时代爱国主义的教育实践提供指导。爱国首先理解为公民情感的表达,是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认同感和依恋感。具体表现为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归属、公民对国家政治和社会制度的认同以及公民对民族文化和精神的传承。其次,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来看,爱国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原因在于国家发展的目标和个人目标具有统一性、公民权利的发展依赖于国家的发展以及公民只有通过国家才能成为道德存在。最后,从情感到行为,爱国应该是公民的理性行为,具体表现为公民需要将理性爱国情感与爱国意识相结合,积极遵守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为国家发展做出建设性的批判和贡献。

[关键词]公民;国家;爱国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对新时代如何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做出了部署要求。贯彻实施好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公民为什么要爱国?如何理解爱国?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爱国主义教育理论提供分析框架。

一、爱国是公民情感的表达

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指出:“爱国,是人世间最深层、最持久的情感,是一个人立德之源、立功之本。”[1]通过爱国情感使得14亿中国人的心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为建设祖国美好事业而奋斗。爱国情感的涵养为个体砥砺爱国之志、实践报国之行提供精神动力。爱国情感表现为对国土、国民以及民族的热爱,从本质上来说是公民对民族、国家情感上的认同和归属。公民通过国家共同体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这种心理层面的归属、认同和依恋大致分为三个层面。

(一)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归属

人是自然的产物,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是由母体孕育而来。个体与母体在情感上有着千丝万缕、不可替代的关系。爱国是公民对国家的情感,是公民内在自然属性的要求。一方面,公民与民族国家之间有着实际血缘上的联系,给予个体生命的父母是国家的成员。由小家到大家,由个人到民族,由家庭到社会,无数个体相互联系才能组成一个完整的国家。从血缘关系来说,每个个体都是中华儿女,都是有着黄皮肤,黑头发的黄种人,这是无可改变的事实。海外的华人华侨仍然是中国的一份子,即使他们并不生活在中国,但是他们的祖先在中国,他们对中国的情感并不亚于国内公民。中国人有“寻祖刨根”的传统,即使身处海外,但是从血缘上看,他们仍然属于中国人,依然热爱共同的祖国。另一方面,公民与民族国家有着地缘上的联系,公民生存的领土属于国家。中国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于乡。”[2]尽管随着城镇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很多中国人离开自己的家乡去外地甚至海外闯荡。但中国传统有“落叶归根”的说法,家乡这片土地仍然牵动着无数中国人的情感。由家到国,中国人对家乡土地的热爱实际上表达其对国家的情感。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人表达对国土的情感有所差异。在国家和平安定时期,从古至今无数文人骚客写下壮丽诗篇歌颂祖国美好山河;在国家战乱时期,诗人艾青在其著作中感叹道“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3],深含其对国土失守的痛心与悲伤;在国家分裂时期,诗人余光中发出乡愁的感叹,表达希望祖国领土统一的心愿。虽然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是立足祖国领土表达国人对祖国的深爱之情。

(二)政治和社会制度的认同

人不仅有自然属性,更重要的是人具有社会属性。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爱国情感不仅是公民内在自然属性的需求,也是公民社会属性的需要。公民生活在社会中,不可能脱离社会空谈爱国。爱国不仅表现为对故乡以及亲人的热爱,也展现为公民对国家政治和社会制度的认同。

在中国,爱国主义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爱国、爱党和爱社会主义具有一致性。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促进中国发展的前提。从1921年成立至今,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使中国结束了半殖民地和半封建国家的命运,赢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起新中国,使得中国人民站起来;带领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使得中国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国从衰落到富强的伟大飞跃;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国家逐渐发展强大,使得中国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历史证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正确的决定。爱国不是空洞的,国家的富强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紧密不可分,故需要将爱国与爱党相结合。另一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实现中国发展的关键。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历史的长河中,由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地不断实践探索而来,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故需要将爱国与爱社会主义相结合。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先进性和稳定性给予公民安全感,增强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以及依恋感。

(三)文化与精神的传承

人的社会属性要求公民增强对国家政治和社会制度的认同感。同时,公民的爱国之情也表现为对共同体的语言、民俗文化、行为习惯、历史传统等的归属、认同和传承。一方面,中华民族拥有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共同的文化传统使得中国人民之间产生不可替代的亲密感。共同的语言、行为习惯、风土人情等加深人民之间的情感联系。尤其是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加强公民对国家的依恋感和认同感。特定节日庆典活动的举办会强化中国人的爱国之情。在节日的氛围中感受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繁荣与辉煌,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实现文化自信。另一方面,从中国几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以及中华民族不断探索实践的过程中孕育出伟大的中国精神,这也是中国人爱国情感的源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不仅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还有精神属性。人的意识具有能动性,意识能够反作用于物质。人的认识从实践中来,同时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从实践中孕育出的中国精神一直延续至今,仍然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从历史维度来看,从古至今爱国精神在一代代中国人心中傳承,对中国文化和精神的传承使得爱国成为理所当然。

二、爱国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

爱国情感是个体主观意志的产物,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但爱国需要成为公共性的事务才有可能保障共同体的稳定和发展。爱国是一种情感,美德伦理学认为“情感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5]。情感体现了美德,是由于在情感反应中也包含着正确的理性内容。正确的理性内容影响人们情感体验,所以才能利用情感拥有美德。爱国是一种情感,在这种情感中包括对国家、国土和国民的热爱,也是公民表现出来的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坚强的民族自尊心和坚定的民族自信心。具体来说,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来看,爱国应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

(一)国家发展的目标和个人目标具有统一性

国家和个人发展目标的一致性是公民爱国的前提。个人主义认为社会的目的是个体。国家能够消除团体所形成的某些病态效果。国家要保护个人的权利,防止个体对其他个体进行非法侵越,使每个个体都维持在其权利领域之内。个人主义追求自由、反抗权威以及一切对自身造成压迫的力量。排斥他人和集体的意志和利益,反对国家及社会控制自身的行为。在政治制度方面,除了极端个人主义主张无政府主义,大多数较温和的个人主义者承认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国家的存在只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他们主张国家和政府的职能越少越好。“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患。”[6]个人主义割裂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个体位于国家之上。

而另一种学说,涂尔干在其著作《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中称之为“神秘色彩的方案”[7]。它认为国家的目的在于执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目标,而个体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这是典型的国家主义学说。在政治上,国家主义强调国家处于突出和引领性的地位,国家高于一切。将国家目标神圣化,个人目标要服从于国家目标,不关心个人权利的保障,限制私人权利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影响。在经济上,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要求牺牲个人利益来保障国家利益。如斯大林执政时期的苏联,人民经济收益较低,个人生活质量难以保障.但仍然要求以国家为重,牺牲自身利益来支援国家,目的是实现国家富强,但最终僵化的经济体制成为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在社会发展上,国家主义不注重公民个性的发展创新,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导致社会发展僵化不前。总体上说,个人主义的学说忽视国家发展的目标,仅仅关注个人,国家主义的学说只关注国家的目标,不关注个人。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发展与个人的发展具有统一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8]将人民的目标与国家的目标相统一,以人民为中心,国家致力于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以实现人民的自由全面发展。一方面,个体目标的实现是国家发展繁荣的基石。国家是一个集体,是由成千上万的公民组成。若想实现国家的繁荣和富强,必须以个人为中心。历史和实践证明,因为无数英雄前辈的不断探索和努力,最终才能使新时代的中国实现民族独立、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人是有意义的存在,个体生活的意义通过其创造的价值来实现。个体价值实现的同时也促进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另一方面,国家目标的实现为个体发展提供保障。中国现阶段目标是在全面建成小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国家发展富强,给人民更多的满足感,同时为个人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保障。先进的政治制度、科学的经济发展体系、有效的社会福利保障大大提高人民生活幸福感,满足个体的生存发展、爱和归属感的需要。

(二)公民权利的发展依赖于国家的发展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民权利的来源以及发展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从公民权利的来源来看,人的权利是逐步演化的,不具有先天性。公民权利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因为取得公民资格所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权利。公民权利由公民身份赋予,公民权利的实现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是国家用于管理和维持社会稳定的工具,故公民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国家的存在。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应规避“权利膨胀”现象,反对只要求权利而忽视义务,理应在总体交换中保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每个公民的公民身份决定了他的公民义务。热爱自己的国家和民族,并为自己国家和民族的事业贡献力量,是每个公民最根本的义务之一。

从公民权利的扩展来看,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形态不断发展,国家在不断发展壮大,而相对于以往的阶级社会,公民权利随着国家的发展也得到应有的保障。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公民权利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和平等性。广泛性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和内容的广泛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赋予人民以公民身份,使得大多数人民都可以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只有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敌对分子禁止享有法律赋予的部分公民权利,且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为公民自身发展提供条件。真实性表现为权利实现的可行性,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从立法、司法到执法的整个过程深刻体现出国家在公民权利扩展及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平等性表现为法律层面的人人平等,这是确保个体权利不受他人侵犯的關键,也是划清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公民只有通过国家才能成为道德存在

人有三重存在方式,即物质存在、精神存在和道德存在。康德认为,人是一种道德存在,人的权利来自于个体自身与生俱来的道德本性。而涂尔干认为“我们的道德个性并不与国家相对立,相反,它是国家的产物”[9]。国家的基本义务就是必须促使个人以一种道德的方式生活。在感性层面,个体的道德存在会转化成道德心理、责任意识和义务感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类发展形态具有三阶段。第一阶段是人的依赖关系占统治地位,是人对自然的依赖。第二阶段是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第三阶段也是人类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道德层面上表现为人成为一种道德存在,成为一种有道德的人。对国家而言,人的道德存在表现为对国家应该具备道德责任。首先,道德责任产生于个体的社会生产与实践过程,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在社会中生活,扮演着各种社会角色,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运行,个体需要接受和遵循每一个社会角色所赋予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这种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就是责任。其次,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的自由意志成为个体可以承担道德责任的基础,个体本身具备道德责任认知能力和道德责任实践能力,可以承担起对国家的道德责任。

在理性层面上,道德存在会以社会伦理价值的形式出现,呈现为人在行为中的价值目标。道德存在的实质是人的良心,个体的道德存在最终在理性层面会融入社会的伦理价值体系中。从历史看,个人的人格总是希望得到尊重,且国家越强大,个人就越会受到尊重。杨国荣先生认为:“作为人存在的方式,道德的价值根据并不外在于人自身的存在;质言之,善的追求归根到底在于实现人存在的价值。”[10]个体价值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和国家,人是一种对象性的存在,个人价值的实现需要通过以他人或社会的反馈才能实现。个人价值总是要受到社会的影响,甚至起决定性作用。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是相辅相成的。处于突出地位的是看个人为社会做出的贡献以评判个人价值。这也体现出个体对社会的道德责任。质言之,公民只有通过国家才能成为道德存在,承担道德责任,实现自身的道德价值。

三、爱国是公民的理性行为

爱国的最终表现还是落实在公民的行为规范上,行为是个体思想意识的反馈。强烈的爱国情感不仅会激发公民做出理性的爱国行为,同时也有可能出现非理性行为。每个人都具有理性,这是个体能做出理性行为的前提。而人的非理性行为是指人在情感、直觉、本能的驱动下对环境做出的反应。这些情感、意识、信念等不能像概念、逻辑那样清晰,使得人的意识活动处于感性层面,从而导致非理性行为的出现。爱国非理性行为是强烈的爱国情感的驱动下产生的感性行为。如何引导人们做出理性的爱国行为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话题。

(一)将理性爱国情感与爱国意识相结合

理性爱国情感和爱国意识的结合是指导公民实践理性爱国行为的前提。首先,需要区分爱国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狭隘的民族主义主张不管各民族之间文化、习俗、价值观念等的差异,通过牺牲他国利益来维护本民族的利益。而爱国主义强调以强大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以保卫祖国独立、发展与繁荣的奋斗精神。践行爱国主义需要以包容的态度,正确看待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以合理化的方式解决矛盾和争端,实现共同发展。

当然,对于主权国家来说,最重要的是要维护国家利益。理性爱国情感和爱国意识相结合的落脚点在于公民对国家利益的重视。国家利益是一切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生存、发展等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具有好处的事物。国家利益反映的是公民的集体利益和共同利益。维护国家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理性爱国行为从某种层面来说是公民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当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必要的时候理性爱国者会放弃个人利益,选择国家利益。当前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恰当表现。同时世界局势变化无常,西方国家虎视眈眈。公民更加需要重视国家利益,将理性爱国情感与爱国意识相结合来涵养爱国之情,砥砺爱国之志,以报国之行践爱国之情。

(二)积极遵守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法律是道德的最终底线,公民的理性行为应该符合法律规范。通过道德的教导和法律的强制执行才能保障公民的爱国行为。朴素的爱国情感需要通过公民个体的理性意志得以控制,才能正确表达爱国情感,做出理智的爱国行为。道德是以意识、信念和理念的方式来达到教化和说服人的目标,而法律则以严密法律条文的规定来达到对公民行为的震慑和引导的目标。公民做出理性的愛国行为,必须积极遵守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正确使用公民的权利。法律赋予公民身份以及公民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注意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场合。且个人权利的使用具有有限性,需要在道德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必须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理性爱国的情感和意识需要更加合理合法化的表达。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拓宽人们表达自身想法的窗口。在“后真相”时代,每个人都有可能是信息产生的源泉。人们有权选择各种网络社交媒体来表达自身的爱国之情。与此同时也会出现各种问题,如不负责任的言论以及过激的爱国行为反而损害他人权利和国家利益。极端的爱国行为会带来诸多危害。正确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更好实现公民权利的条件,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另一方面,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民义务。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结合,引导公民理性的爱国行为。爱护国家,维护国家利益是公民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11]依靠国家机器的强制执行力来保证公民履行对国家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享受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就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不尽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尽权利的义务,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在法律强制规定下有益于引导公民的爱国行为,增强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三)为国家发展做出建设性的批判和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强调:“爱国,不能停留在口号上,而是把自己的理想同祖国的前途、把自己的人生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扎根人民,奉献国家。”[12]公民的爱国情感最终还是以理性的爱国行为呈现。理性的爱国行为落实到公民的日常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对国家进行建设性的批判和贡献。一方面,公民应当参与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这需要每一个公民直面问题和挑战。同时,这应该建立在公民的理性基础上,而不是未经过思考后对国家体制和政府进行无理由的偏激批判。公民要勇于行使自己主人翁的权利,敢于提出问题,同时对国家发展给出建设性的意见。

另一方面,爱国行为可以落实为公民的爱岗行为。每个公民在自己岗位上兢兢业业,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也是爱国的表现。爱岗意味着遵守每个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是行动中的道德,是道德原则、规范同行为之间的结合。每个岗位代表个体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角色体现了人的社会地位,是社会赋予每个人的身份和责任。人是社会的成员,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赋予各种各样的责任,承担各种各样的义务。职业一开始就成为一种现实的关系和活动,职业是公民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通道。人要实现自身价值,必须通过职业活动作为其基本的手段。爱国具体表现为公民为国家做出的贡献如何,是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公民在自身职业岗位上努力贡献自身的一份力量,才有可能推动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发展与繁荣。

[参考文献]

[1][12]习近平.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8-05-03.

[2]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艾青.艾青选集第1卷诗歌[M].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1986.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5]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美德伦理学[M].李义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6.

[6]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7][9]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敬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8]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

[10]杨国荣.道德与价值[J].哲学研究,1999,(5).

[11]张继良.宪法学[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刘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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