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域家庭:流动过程中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动与建构逻辑

2020-09-01 13:15罗小锋
关键词:家庭成员农民工流动

罗小锋

(福州大学 社会学系,福建 福州 350108)

一、问题提出与相关研究

调查表明,农民工流动呈现出家庭化的趋势,但不可争议的现实是绝大多数农民工跟其家庭是分离的。如表1所示,住户中外出农民工为13243万人,占外出农民工的比重为78.7%;举家外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比重为13%,占外出农民工的比重为21.3%。[1]

表1 农民工规模 单位:万人

农民外出务工最可能带的是其核心家庭成员,一般不会把父母带在身边。即使是举家外出的农民工也面临着与父母时空分离的情况。换言之,外出农民工绝大多数采取的流动模式是家庭分离的模式而不是家庭团聚的模式。

与上述调查的发现相一致,有研究指出,乡城流动人口中分户家庭的实践已经持续了二十多年。[2]尽管家庭化的人口流动模式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日益明显,但人口流动过程中家庭成员的居住分离现象仍占流动人口总数的近四成。[3]盛亦男发现,流动人口的迁居处于“进行期”,绝大多数流动人口并未完成家庭化迁居。[4]吴小英认为,农民工家庭的主要模式依然还是“拆分型”和离散型家庭。[5-6]尽管农民流动过程中有“家庭化外出的趋势”,但夫妻分离的流动安排仍是农民流动的主导模式,家户分离的情况仍很普遍。[7]

伴随着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而形成的跨地域家庭已经是一种社会事实,探讨跨地域家庭在理论上和现实上都有意义。然而,与跨地域家庭牵扯到亿万人口规模的社会事实相比,关注跨地域家庭的研究不成比例。学者们主要关注了如下一些议题:

首先,农民工的家庭形态。在人口流动过程中,农民的家庭结构和形态出现了新的变化。例如,李强将农民工的家庭模式归纳为五种类型。[8]潘鸿雁基于对河北一个村庄的调查,提出了一种新的家庭模式:“分离的核心家庭”。[9]农村劳动力非家庭化的分散流动带来了农村家庭的“离散化”现象。[10]范之芬的研究也发现了农民工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拆分家庭的现象,并把这种家庭称为弹性家庭。[11]金一虹区分了两种流动家庭模式,即丈夫外出妻子留守的“扎根式流动家庭”和夫妻一起外出的“离乡式流动家庭”。[12]李向振认为进城务工农民出于对生计的考虑选择了“跨地域家庭模式”。[13]阎云翔认为在人口流动过程中农村出现了临时的跨代家庭。[14]

其次,农民工家庭形成的原因。多数研究从制度结构以及农民自身两个方面分析农民工家庭模式的形成。例如,李强指出,农民工家庭的分居是农民主动选择以及制度限制农民举家迁移城市两个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8]潘鸿雁认为“分离的核心家庭”是制度结构因素和农民理性选择的结果。[9]金一虹认为,流动过程中出现的农民家庭的离散化现象是“基于城乡二元结构之上的中国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10]罗小锋从制度和家庭两个层面分析流动家庭的形成。[15]杨菊华将流动人口无法跟核心家庭的全部成员共同居住归因为制度和结构因素的制约。[3]“跨地域家庭模式”是来自城市的“排斥力”和农村的“牵引力”共同作用的结果。[13]

综上所述,关于农民流动与家庭组织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有可拓展的空间:首先,已有研究很少关注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决策过程以及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其次,已有研究多为静态研究,关注的是某一时点的农民工家庭形态,没有追踪农民家庭形态在流动过程中的变化情况。第三,已有研究在分析农民工家庭成员居住分离的原因时,要么强调理性因素的作用,要么强调制度结构因素制约的影响,很少从家庭的视角把宏微观连接起来进行分析。最后,已有研究要么从流入地的角度考察进城务工人员的城市化问题,要么从人口流出地的角度探讨人口流动中衍生的留守问题,很少有研究把流入地的务工经商人员和流出地的留守人员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

人口流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跨地域家庭是一种新的家庭模式,这种家庭模式日益普遍。本文探讨跨地域家庭的表现形态、特征、后果以及建构逻辑,在理论上可以增进我们对这一新的家庭模式的认识,现实层面有助于帮助跨地域家庭的成员积极应对并化解空间分离所带来的困境,也有助于有关部门制定政策。

二、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本文将流动过程中出现的“跨地域家庭”现象作为研究内容,通过关注农民工家庭的生活实践和家庭生活史,考察以下几个问题:农民家庭如何做出部分家庭成员外出部分留守的决策?农民家庭在面对制度结构制约的情境下如何能动地组织家庭?农民家庭伴随流动过程而出现什么变化?跨地域家庭如何建构?对上述问题的探讨适合采取质性研究方法。

本文以“跨地域家庭”为研究对象,这要求研究要超越村庄,从更大范围来获取调查对象。本文一方面从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中收集研究资料,另一面从农民工留在家乡的家人那里收集资料。本文采用半结构访谈向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收集资料,访谈内容包括家庭及其成员的基本状况,家庭成员谁外出务工经商?外出务工经商的决定是如何做出的?谁做出的决定?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经商后家庭是如何安排家庭的农业生产、小孩的照顾、老人的赡养的?进城务工经商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生活情况。

资料收集过程分为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2008年7月和8月,笔者在东莞、福州、厦门、福安、龙岩等地访谈了20个农民工家庭;第二个阶段是2009年春节在闽西某县对回家过年的农民工及其家人进行了访谈,访谈了12个家庭。第三个阶段是2015年7月和8月份笔者到福建龙岩进行了调研,共收集7个家庭。2016年暑假笔者在闽西某县对两个留守家庭进行了访谈。2017年春节笔者还安排两位来自安徽和甘肃的本科生回家乡调研。

从年龄看,访谈对象既有老一代农民工,也有新生代农民工;从性别看,既有男性农民工,也有女性农民工;从职业看,既有进厂务工的农民工,也有经商的农民工,还有自雇的个体户;此外,还包括留守妻子和老人。

本调查在征得调查对象同意的情况下会进行录音,访谈结束后对访谈录音资料进行逐字逐句的誊写。文中所有调查资料都来源于课题组成员的调查。根据学术惯例,将对调查对象进行匿名处理。

三、跨地域家庭的表现形式、特征及后果

根据农民工的定居意愿可以把农民工的流动模式分为城市取向型、农村取向型和在城市与乡村之间循环流动型。第三种模式介于第一种和第二种之间,因应这种流动模式形成了跨越城乡两域的跨地域家庭。跨地域家庭指的是农民家庭成员部分在农村部分在城市的一种家庭形态。

(一)跨地域家庭的形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的人口流动呈现出家庭化迁居的趋势。虽然如此,我国绝大多数农民工家庭采取的是个体化流动模式。跨地域家庭就是这种流动模式的后果。具体而言,跨地域家庭主要有如下几种形态:

1. 分离的核心家庭

核心家庭指由父母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与城市主要由核心家庭构成一样,农村家庭的主导模式也是核心家庭。分离的核心家庭指部分家庭成员(一般是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经商而其余家庭成员(主要是未婚子女)留守的家庭。分离的核心家庭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父母都外出务工或经商而子女留守的家庭;另一种是父母一方外出务工经商,而另一方和子女留守的家庭。

1967年出生的严先生2001年之前独自在石狮一家工厂打工,是一名机器维修工,妻儿留守。2001年到2003年期间,考虑到老婆一个人在家种田的辛苦,他带老婆一起外出务工,而儿子留守。

2. 分离的联合家庭

联合家庭一般指父母或父或母加上其子代中两对或两对以上的夫妻再加上其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组成的家庭。[16]分离的联合家庭指部分成员外出务工经商部分成员留守的联合家庭。

1978年出生的江先生于2002年结婚,他弟弟2007年2月结的婚。2007年以前江先生上半年在家务农,下半年出门做工,父母、老婆和小孩留在家里。2007年春节后,江先生与妻子以及弟弟弟媳外出务工,而父母留守。

3. 分离的主干家庭

主干家庭是由父母、或父或母加上子、媳或女、婿再加上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所组成的家庭。[16]分离的主干家庭是家庭中部分成员外出务工经商,而其余家庭成员留守在家。

罗先生1996年结婚,一家五口,夫妻俩、儿子以及父母,1996到2000期间,他与妻子在家务农。2000年罗先生外出务工,妻儿以及父母留守在家。

(二)跨地域家庭的特征

跨地域家庭是一种新的家庭模式,它不同于传统的农民家庭形态。首先,跨地域家庭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留守农村,另一部分在城市。而传统的农民家庭分布在同一地域,并且共同居住在一个屋檐下。跨地域家庭的成员空间上并未居住在一起,但仍然同属一个经济预算单位。其次,跨地域家庭的成员之间缺少面对面的互动,虽然可以借助交通和通讯来实现远距离的互动,但这种互动并不能与面对面互动相提并论。第三,这种家庭形态处于流变之中,家庭的重心可能在城市,也可能在乡村。第四,跨地域家庭具有传统农民家庭不具有的优势,它通过把部分家庭成员留在农村,部分进入城市,可以充分地利用城乡两地的优势和资源,并能有效地减少务农和务工的风险,从而最大化家庭的经济利益。

“作为一种动态的社会过程和功能多样的社会场所,“家”可以因其成员分布于多个地理位置而呈现出一种“离散的”状态,同时家的形态也随时间变化而变化。”[17]受此启发,我们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描述跨地域家庭的特征:

1. 时间上的流变

家庭的流变指农民家庭的形态会随着流动的进程呈现出像流水一样的变化。流动的初期,农民夫妻个体的流动使得农民家庭变为单流动家庭,随着外出一方在城市站稳脚跟,农民家庭又会转变为双流动家庭,甚至举家流动的流动家庭,而后随着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或返乡,农民家庭还将进一步变化。农民家庭的具体形态受家庭生命周期以及代际更替和成员变动的影响。老一代农民工因为年龄和身体的原因返回老家务农,而新一代农民工接替父辈进城务工经商。

1969年生的罗先生2003年外出厦门打工,在建筑工地上扎钢筋,妻子和两个儿子留守在家。2008年罗先生结束打工生涯,回到老家,一边务农一边到附近的乡村做工。2008年后乡村兴起了盖房热潮,罗先生通过给人扎钢筋挣钱。而罗先生的大儿子(1987年生)在技校毕业后开始在厦门进厂打工。

罗先生的故事表明,受流动的影响,农民家庭的形态发生了丰富的变化。农一代外出带来了家庭结构的变化,随着农一代返乡和农二代外出务工,流动农民家庭的形态发生了代际更替。代际的更替使得外出的成员和留守的成员发生了变化,但家庭仍然保持跨地域的状态。新一代农民工取代老一代农民工既是自然更替的结果,也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更是家庭选择的结果。

流动的家庭还指流动可能导致原本稳定的家庭走向不稳定,因为人口流动会增加流动人口发生外遇的机会以及婚姻解体的风险,家庭从形成到解体的周期由此缩短。笔者田野调查就遇到流动人口婚姻解体的案例。

1975年出生的二金2002年结的婚,二金与丈夫经人介绍认识,谈了半年就结婚。二金婚后与丈夫一起外出打工,先在县城一家服装厂打工,后来去广州打工。因丈夫赌博,夫妻经常吵架,互相施暴。丈夫还经常以应酬为由外出与别的女人约会。因丈夫把挣的钱用于赌博和搞婚外情,而且还对她家暴,二金对婚姻感到失望。虽然二金给过丈夫改过的机会,但他本性难移,因此她下定决心要与丈夫离婚。2015年二金与丈夫协议离婚。二金的故事表明,农民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会随着流动的进程而发生改变。

2. 空间上的分离

传统家庭的定义强调共同居住,而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多数农民家庭已经很难满足这一定义,这意味着需要对农民家庭进行重新界定。“对于空间上延展开来的流动人口家户的一种合适的理解,不能再僵化地以‘共同居住的物理空间’为标准,而需要可以超越这一限制的社会想象力。”[17]

农民家庭部分成员留守,部分成员在城市与乡村之间来回流动,造成了家庭的离散化现象。跨地域家庭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家庭成员一部分居住在城市,一部分居住在农村。同一个家庭的成员生活在两个不同的世界。如果说城市代表现代文明,农村代表传统文明,那么跨地域家庭是现代文明与传统文明混杂的产物。跨地域家庭有的是夫妻共同外出,子女或者跟随父母,或者留守老家,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居住在一起;有的是夫妻一方外出,另一方及子女和老人留守农村。跨地域家庭的成员空间上分离的现象属于人口流动的社会后果。伴随着农民持续大规模地在城乡之间来回流动,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家庭分隔在城市与乡村之间。调查中,当提到家庭时,不少农民工说自己有两个家,城市一个,老家一个。

张先生一家四口,分别是妻子、儿子和母亲。2004年以前张先生与妻子在家种香菇,田借给别人种。2004年张先生决定来东莞跑业务,妻儿与老人留守老家。这样一个家庭就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在东莞,更重要的一部分在老家。

张先生的案例表明,伴随着农村人口流动,农村家庭结构出现了空间分离的倾向。

(三)跨地域家庭的后果

农民家庭跨地域分布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后果,如留守婚姻的脆弱性[18]、留守子女教育的困境、留守老人养老的问题等等。限于篇幅,本文将重点分析农民家庭离散化对夫妻关系的负面影响。

1. 夫妻感情的淡化

正常的夫妻本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而农民工夫妻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不得不过着分居的生活。由于时空的限制,夫妻之间的沟通(沟通频次和沟通时间)会减少,沟通的质量也会降低。面对面情感互动和夫妻性生活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夫妻感情的培养,淡化原本就不够厚实的感情基础。感情的淡化会降低婚姻质量,进而危及婚姻的稳定性。

2. 夫妻信任度的下降

信任是夫妻关系的凝合剂,频繁和密切的沟通可以增进夫妻之间的相互了解。信息的对称有助于促进夫妻相互信任。农民工夫妻由于生活在不同的空间中,接触的人群不一样,生活的环境不一样,受影响的文化也各不相同。在这样的背景下,夫妻交流频次的减少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增加夫妻之间的相互猜忌,这会导致夫妻之间信任度的下降。

3. 夫妻矛盾的增加

农民工夫妻不仅是一个生活共同体,而且是一个责任共同体。正常而言,夫妻之间共同担负各自对家庭的责任有助于家庭的正常的运转,也有利于夫妻关系的和顺。然而,丈夫外出务工后,原本由丈夫担负的一些责任落在了留守的妻子身上。家庭责任在务工丈夫和留守妻子之间的不均衡分配势必增加留守妻子的负担,这容易引发夫妻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在务工丈夫没有自觉履行自己的家庭责任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4. 婚姻稳定性的下降

农村社会本质上还是一个(半)熟人社会,熟人社会人的可见度高,受此影响,村民不易发生违背婚姻规范的行为。而城市社会是一个由陌生人组成的社会,陌生人社会人的可见度低,生活在陌生人社会的农民工容易躲避来自家庭成员、亲戚和村民的社会监督。外在监督的弱化以及自律性的降低使得一些农民工容易发生婚姻越轨行为。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的存在就是这方面的例证。婚姻越轨行为的产生势必威胁农民工婚姻的稳定性。笔者田野调查中就遇到妻子知晓丈夫在城市搞婚外情而闹离婚的案例。

四、跨地域家庭的建构逻辑

在“跨地域家庭”中,家庭结构的选择成为农民工的一种家庭策略。从本质上看,“跨地域家庭”是农民家庭因应社会变迁而做出的能动的反映。当然,跨地域家庭并不是农民家庭随心所欲选择的结果,这种选择是制度与结构的约束之下农民家庭所能做的最好的选择。下文我们将从结构、经济和文化等几个方面探讨跨地域家庭是如何建构出来的。

(一)结构的逻辑

我国城市取向的发展模式使得城乡之间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差距不断拉大,这种绝对性的差距构成了对农民工的吸引力。改革开放前,刚性的户籍制度构成了流动的障碍。改革开放后,户籍制度的松动为农民进城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受城市劳动力市场进入的限制,低教育程度和低人力资本积累的农民工只能在“工作条件较差、工资较低、保障较少、就业不稳定”的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19]进城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是“非正规就业”。[20]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本会极力压低工人的工资,在与资本的博弈中,弱势的农民工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这意味着他们只能接受低工资的现实。有研究发现,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打工的农民工平均月工资约为1100元。该研究认为,企业之间、市场和社会就农民工的低工资达成了“共识”,农民工低工资的制度安排被“合法化”了。[21]

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中遭遇种种排斥。“在目前跨地区社会流动频繁的情况下,现行户籍制度使得人口流入地政府可以设法免去为流入人员提供公共教育服务和制度性社会保障及其他各种社会服务、社会支持的职责。”[22]受此影响,农民工被迫对家庭进行拆分。“农民工生产体制”由“工厂专制政体”与“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构成。“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而养老、养病和养家等却在老家进行。“拆分型体制”的形成和延续是市场、企业、社会以及国家权力四个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23]“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使得农民工的生产以及劳动力再生产在城乡之间分别进行。

“农民工生产体制”是一种“唯利型的生产体制”。[24]这种生产体制使企业、城市社会以及城市政府受益,因为在这种体制中,企业只需要付给农民工低廉的工资,从而节省了生产成本;流入地政府只需给农民工提供少量的公共服务,也因此减少了公共财政开支。受“拆分型生产体制”的影响,农民工的消费重心在农村而不是在打工所在地。农民工没有进入流入地的消费体制,即农民工的消费体制是分离的。“现行户籍制度承担着十分重要的社会资源配置功能。国家将国民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开来,并据此将国家承担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财政负担和其他一些生活资源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与此同时,各地政府也根据户籍制来控制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及相应的生活资源分配额。”[22]虽然中央一再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但自利自保的地方政府给农民工享受公共服务设置了障碍。流入地政府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中优先考虑本地居民的需求。农民工最渴望得到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城乡分割的公共服务体制,使得身份为农民的流动人口难以享受到流入地提供的公共服务。

现阶段我国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在这种制度安排中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而承包权和经营权归农户。由于地少人多的矛盾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难以解决,而且社会保障制度无法覆盖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绝大多数农民,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可以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关信平认为,土地制度决定了土地对绝大多数农民工而言,仍具有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功能。[25]陈锡文认为,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使长期在城市与乡村之间“双向流动”的农民可以获得最起码的生活保障。[26]唯利型的农民工生产体制、分离型的消费体制和非均衡的公共服务体制作为排斥力导致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迫使他们对家庭进行拆分。相反,农村的土地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为难以“市民化”的农民工提供了后退之路。土地对于农民工而言意味着生存保障。有研究指出,尽管土地的产出效益不高,但仍然是农民工的福利、保障和情感幸福的有保证的来源。[27]农民工依赖家乡的土地来提供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以及抵御风险。[28]

从结构主义的视角看,农民工之所以在城乡之间循环流动,原因部分在于“资本中心是在低于再生产劳动力所需成本的工资水平上雇佣劳动力的。农业不能保证农民工所有家庭成员的生计,而同时打工收入又无法支持农民工和其家属在城市定居。”[29]由于在制度上依赖于现有户籍制度,地方政府没有改革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的内驱力。[22]从一定程度上说,跨地域家庭是结构(制度)的产物。

(二)经济的逻辑:家庭理性

新迁移经济学把移民视为一种家庭决定,以期减少家庭收入风险或克服家庭生产活动的资本约束。新迁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见解是迁移决策不是由孤立的个人做出的,而是由相关人员构成的更大生产和消费单位(通常是家庭或户)做出的。家庭成员集体行动,不仅最大限度地增加预期收入,还要尽量减少风险。同时减少与各种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失灵相关的限制。与个人不同,家庭可以通过对家庭资源(尤其是家庭劳动力)配置的多样化来控制家庭经济福利的风险。家庭可以将一部分家庭成员留在本地进行经济活动,同时将其他成员送到国外劳动市场进行工作。[30]本研究也支持了其他研究的发现,即为了多样化家庭的经济基础并使家庭的经济风险最小化,农民家庭会指定一些成员外出务工。同时为了避免风险,农户会理性地选择留下一些家庭成员耕作农业。[27]面对低收入水平和不稳定的就业,许多农民工采取一家分两地居住和就业的家庭策略。[31]

国内关于人口流动的研究多把个人作为分析单位,较少把家庭作为分析单位。“西方的中国专家普遍认为,传统中国家庭是一个合作社组织,其特点是统一预算、共享财产和汇聚个体成员收入的家庭经济。这种合作单位的特色是机动性和能够充分利用家庭资源(如资金和劳动力)以及外部机会的创业能力。”[32]笔者调查发现,已婚农民夫妻外出务工经商不是纯个人的自主活动,而是一种扩大家庭收入来源减少家庭经济风险的策略。农民家庭安排部分成员外出务工部分成员务农,这有利于拓展家庭收入来源,有利于分散家庭的风险。农户把家庭部分成员派到城市打工,部分是为了减轻农作物收成减少、农作物市场价格波动给家庭带来的影响。外出打工家庭成员寄回家的钱可以提升家庭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家庭采用新的农业生产技术等。家庭成员外出打工可以为家庭累积资本,也可以增强家庭的自我保险功能。

丈夫外出妻子留守的安排是夫妻协商的结果,是经过理性考虑的。一位张姓留守妇女告诉笔者,丈夫外出是她提出的,“如果我不提,他会思量我一个人在家的辛苦,会不出去。”问及丈夫独自外出的原因,张女士如此解释,“外面打工更挣得到钱,在家里他挣没有钱。两个人都在家务农的话会浪费人工(指时间),我一个人管理得了五六亩烟,他出去更挣得有钱。”

张女士的丈夫一般是农闲时外出务工,农忙时回来帮忙。丈夫外出后张女士的负担变重了,但她没有觉得“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是不公平的,“要出去挣钱,这有什么办法,自己会更辛苦些。我从来没说过自己在家里更累,因为一个人出去挣钱,一个人在家,钱会更多。”

出于多样化家庭的收入来源以及降低农业生产风险的目的,张女士做出了丈夫外出自己与婆婆和子女留守的安排。在张女士看来,丈夫外出后自己仍然能够管理好家里的农地,在农忙时丈夫又会回来帮忙,这样家里就有了两份收入来源,一份是农业生产的收入,另一份则是丈夫的打工收入。

1978年出生的江先生烟叶收成后会外出打工。江先生外出也是夫妻共同协商的结果。江先生的妻子彭女士告诉笔者,丈夫外出的决定是这样做出的:“外面有活干,他叔叔邀他去做,他会提前十天或者一个礼拜告诉我。”

访谈中彭女士提到了丈夫外出而自己与公婆和儿子留守在家的两个原因。一是小孩未到上幼儿园的年龄,夫妻一起外出打工在经济上不划算:“那时候小孩还小,在家里如果田自己不种借给人种,那么不合算。”二是这样的安排可以增加家庭的收入,“春天在家里种烟叶有收入,下半年的农活我跟公婆能应付,他作为男人可以到外头挣点钱回来。”2007年小孩到了上幼儿园的年纪,江先生与妻子决定一起外出打工,而父母继续留守在家务农。对于夫妻共同外出的决定,彭女士依旧从经济的角度进行解释:“收入分为两路比较好,我们在厦门挣钱,公婆在家里种田。”

在江先生的案例中,因为家庭部分成员外出务工,一个家分割为两部分,一部分在城市,一部分在乡村。为了家庭整体利益的改善,江先生一家通过集体协商对家庭劳动力资源进行了重新组织与分配。江先生一家在不同时期实行了两种劳动分工形式,当他一个人外出时,他与妻子之间实行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当江先生夫妻都外出时,家庭在代际之间进行劳动分工。正是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灵活的劳动分工,家庭才实现了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也减少了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墨菲认为,“通过物质上的汇款,农民工为家庭生计的多样化做出了贡献。他们的家庭不再仅仅以农业为生,而是通过汇款增加家庭收入来源降低了风险。”[29]范芝芬认为,“性别和家庭劳动力的分工,使迁移人口能灵活地游走于城乡之间,从城乡两地获得最大收益。”[33]部分家庭成员在城乡之间循环流动,可以同时挖掘城市和乡村两地的资源,即在高收入的城市地区打工赚钱,在低消费的农村老家花钱,农民家庭从而实现在城乡两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从经济的视角看,跨地域家庭的建构体现了家庭理性的逻辑。

(三)文化的逻辑:父(夫)权意识形态的规范

农村劳动力流动中出现了性别差异。[34]当夫妻只能一方外出时,机会往往分配给丈夫。谭深因此认为结婚成家后所产生的责任感会鼓励男性外出,然而却会制约女性外出。[34]从性别视角看,女性被认为外出打工收入不如男性,而且女性的家庭再生产的角色难以被男性替代,因此家庭往往不安排女性外出。“当男女在人力资本投资相同时,如果妇女在家庭部门里较男子有比较优势,那么,一个有两种性别的、有效率的家庭,就会把妇女的主要时间配置到家庭部门,而把男子的主要时间配置到市场部门”。[35]

家庭理性不足以解释跨地域家庭的形成和持续,还必须考虑家庭内部的权力关系。田野调查表明,父(夫)权意识形态影响下的性别角色、不平等的性别关系和代际关系是家庭迁移决策的基础。不少留守妇女认为自己在照顾家庭方面比丈夫更细心更有优势,认为丈夫作为男人应该到外面去挣钱。在留守妇女的潜意识中存在“男主外女主内”传统想法。与丈夫平权的留守妇女属于少数,多数留守妇女与丈夫的关系是不平等的。

问及跑业务的决定有没跟妻子商量时,张先生笑着说:“无所谓商量不商量,基本上我说了算。”张先生的话语表明,虽然外出跑业务的事有跟妻子提及,但决定是他做出的,这表明他的权力高于妻子。张先生的故事表明,丈夫外出妻子留守而形成的跨地域家庭其实也是父权制的一种实践。在这种实践中,丈夫处于主导地位,妻子则处于从属地位。男主女从的性别分工也是一种家庭策略,这种家庭策略有利于增进家庭的利益。

马先生外出跑业务虽然也有跟妻子和父母商量,但最终拍板的还是他自己。妻子刘女士支持丈夫外出跑业务,她说:“反正男人提出来的合理的就鼓励他去做。”刘女士认为丈夫比较聪明,跑业务的决定是经过认真考虑的。虽然跑业务有风险,但她相信他能够成功,因为丈夫“有这个头脑有这个思想。”访谈中,马先生告诉笔者,他是一家之主,养家的责任落在他身上。刘女士认可“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模式,她认为,“男人的责任是去外头挣钱,女人的责任是把家务做好。”她接受传统的分工模式,除了受性别意识形态的影响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她认为能力不如丈夫,“因为我不是女强人,只能做到这点。”

范芝芬认为,已婚妇女留守农村强化了由来已久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意识形态,家庭分离策略也因此变为可能。妻子留守农村使丈夫得以循环流动,使流动人口及其家庭在城乡两地都能获益。[33]

农民家庭选择跨越城乡两域的家庭模式既是基于最大化家庭利益的理性考虑,也是在实践“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更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家庭的再生产。从文化的角度看,跨地域家庭的建构体现了父权的逻辑。

五、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以及家庭成员的质性研究,可以发现:在农村人口持续大规模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模式,即跨地域家庭。跨地域家庭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它的最主要特征是时间上的流变以及空间上的分离。跨地域家庭是制度结构、经济和文化等因素共同建构的结果。面对户籍制度以及相关制度安排的排斥,跨地域家庭实行拆分型的家庭生产和劳动力再生产模式,即进城务工人员把城市作为挣钱养家的地方,而把劳动力的再生产安排在农村老家。

以往关于流动家庭的研究更多地把家庭作为消极客体,认为农民家庭只是被动地接受既定制度安排以及社会变迁的后果,忽略了流动过程中家庭作为主体的一面。本研究通过考察农民外出的决策过程以及农民家庭重新组织家庭资源(主要是劳动力)的过程,看到了流动过程中农民工及其家庭的能动性。跨地域家庭体现了农民家庭积极应对社会变迁以及制度结构限制的一面。跨地域家庭在实践中采取了灵活的劳动分工模式——半工半耕,“半工半耕”包括夫妻之间的分工,丈夫务工经商,妻子务农,也包括代际之间的分工,老人务农,青壮年务工经商。跨地域家庭的成员栖身于城乡两地,充分反映了农民工家庭的弹性与韧性。从认知层面看,无论留守的家庭成员还是进城务工人员都把彼此视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从行动层面看,虽然家庭成员受时空的阻隔,无法工作生活在一起,但通过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家庭成员之间仍然保持紧密的互动。跨地域家庭的成员栖身于城乡两地,充分反映了农民工家庭的弹性与韧性。

流动过程中农民家庭对家庭生产和劳动力的再生产进行空间上的拆分毫无疑问是在现有的资源条件下最好的选择,但这种选择以牺牲家庭成员的情感和社会需求为代价。笔者田野调查发现,流动过程中农民家庭的跨地域分布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例如留守妇女婚姻稳定性的下降、留守子女教育的困境以及留守老人养老的问题等等。这些负面影响的存在提醒我们,关于农民工家庭的研究在关注农民流动的经济效应的同时也要关注流动的非预期后果,以及这种后果的短期或长期影响。笔者建议,国家以及各地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例如不断放宽户籍制度对农民工的限制,让有条件的农民工能够定居城市,从而减少家庭离散化的消极影响,使多数农民工家庭的成员能够过上正常的家庭生活。

虽有不少研究指出,流动过程中家庭的离散化并未导致结构的碎片化,但这类研究关注的主要是第一代农民工,第一代农民工绝大多数是家庭本位的,他们愿意为了家庭的利益牺牲个人的利益。随着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具有更强权利意识和更个体本位的他们能否像父辈一样愿意长期忍受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的长期分离以及生活空间、社会空间的割裂,值得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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