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类犯罪的特点及对策浅析

2020-10-12 14:40王倩倩
中国防伪报道 2020年7期
关键词:假药广播电视药品

王倩倩

药品作为预防和治疗疾病必不可少的特殊商品,对维护群众生命和健康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制药产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生产、销售假药类犯罪案件逐年增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扰乱药品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本文结合当前查处预防新冠肺炎疫苗假药及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近年来侦办的123起假药案件,重点研究其中涉案金额高、数量大、人数多、地域广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分析制售假药的现状特点,剖析打击此类犯罪的困难短板,同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打防对策。

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类案件的概况

通过整合分析生产、销售假药类案件数据得出结论,涉案假药种类多集中于益肾壮阳类药(占37%)、美容和减肥药(占12.5%)、治疗风湿骨病药(占8%)、抗糖尿病药(占7.3%)、抗肿瘤药(占6.6%)等;涉案假药销售渠道广泛,其中网络销售占25%,实体药店销售占21%,微信销售占7%;无证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突出,无证生产销售假药占52%;非法代购假药占10.8%。整体来看,制售假药具有涉案金额高、违法犯罪活动隐蔽、受害者多为低收入人群等特点。在当前互联网环境下,利用网络销售假药的途径日益多样。随着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利用大型电商平台销售假药在互联网销售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不法商人一般通过小型物流发货,规避监管。因此,加强对制售假药违法犯罪活动现状、特点和监管措施的研究,有利于更好地进行打击,降低假药的危害程度。

生产、销售假药类犯罪案件的特点

假药制造呈现跨地域、组织化、专业化的特点。从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许多制售假药犯罪团伙横跨多个地区和省份,假药销售呈现跨地域、组织化、专业化的特点。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销售伪劣药品时,往往从甲地购得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和制假原料设备,在乙地隐蔽地点组织造假、拼装、包装,然后通过网店等形式销售,再通过物流公司送货,由送货人等代收赃款;或以电话订购、在线订购的方式,让患者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再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假药送到被害人手里等,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专业化经营,给侦查破案带来了一定困难。

假药销售呈现网络化、广泛化、隐蔽化的特点。由于互联网上药品销售监管相对薄弱,网络广告、网站宣传、网点兜售成为假药流入市场的主要渠道。如泰安市公安局破获的张某良生产销售假药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渠道广泛获得信息,如在药品展销会上交换名片获取客户资源,利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发布销售信息等,参与人员多,涉及地域广且经常更换微信群号消除之前的销售记录,犯罪手段隐蔽,加大了打击难度。

假药流通呈现挂靠式、规避式、专门式的特点。有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手段租赁、借用、伪造有药品购销资格的经营企业证照和票据,从事非法药品购销活动,致使假药避开监管流入偏僻乡村药店。在药品物流方面,由于当前快递公司占据物流大部分市场且难以严格执行相关检查规定,导致假药通过邮局、快递公司送货并代收货款的方式流入市场,甚至有犯罪分子专门成立快递公司为假药销售商代为送货,规避监管。

假药供需呈现订单式、种类多、数额大的特点。在已查获的伪劣药品中,有处方药也有非处方药,有预防性的也有治疗性的,有外用的也有内服的,有口服制剂也有注射的,有中药也有西药,有新药、特药也有普药,有国产的也有进口的,还有将药品和保健品混杂在一起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且逐步呈现出数额巨大之势。在张某良生产销售假药案等多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根据下线嫌疑人需求,在停产药或保健食品类产品中非法添加西药成分来制造所需种类的假药,呈现订单式生产,根据下线需求添加不同的西药成分。还有一种是用非药品原料当做药品原料做假药。在查处的一起制假案件中,几名不法分子租用民宅,将淀粉、饲料、廉价化学药品等灌入空胶囊,虚构特效药或冒用正规药品名称在网上销售。

侦破生产、销售假药类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

一是隐蔽性强,发现线索难。从犯罪形势看,生产销售假药者与药店私下交易,规避检查,行政监管部门有时难以发现,存在在医保药、诊所药品管理及假药广告等方面的监管达不到效果;物流运输“实名收寄”和“开封验视”制度落实不当,无资质、无票据的涉药跨省市邮寄行为大量存在;药品展销会等各类自聚性市场的监督力度不够和线索摸排较少等问题。

二是跨地域性,侦查取证难。网上销售的假药,通常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店铺,只有网上提供的几张图片和不太多的描述,这种形式供需双方不见面,加上网站上所标示的单位地址是虚假的,且咨询、销售“药品”的电话为非固定电话和非实名制号码,不法分子可以频繁变化电话号码和微信号,消费者在上当受骗后无从追诉,给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造成很多困难。

三是假药源头多,检验鉴定难。案件中销售的假药有的是自聚性不正规市场收购而来,倒卖谎称是医保药品,真假难分;有的是造假窝点生产的假冒药品;而且犯罪嫌疑人销售的药品集中为需求人群较大的常用药,通过各种途径售卖给买家后,买家多半自用完毕,案件侦办过程中难以对药品的真伪进行鉴定。

四是双元治理模式,行刑衔接难。当前,我国的药品监管为“行政处罚——刑事惩罚”的违法犯罪双元治理模式,在實践中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不畅,办案中存在移送、立案不及时,取证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对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

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的打防对策

一是建立药品追溯制度,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制定统一的药品追诉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从生产到销售全程可追溯。搭建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监测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相关部门信息的高度共享,主动监测网上违法药品经营行为,还可以接受线索举报,并及时转交涉案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合力打击。

二是深化联动源头防控,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加强源头摸排,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从事药品违法活动的出租屋业主建立黑名单数据库,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使药贩子无处落脚。深化联勤联动机制,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联勤联动,互通线索,共同研判。泰安市公安局研发的“指尖精兵”智慧警务平台,将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人员统一纳入作为社会信息员,实现了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线索互通及实时信息共享,方便了案件线索的研判。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及时开通微信、电话等线索举报渠道,鼓励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三是强化数据指导侦查,建立类案犯罪模型。强化“指尖精兵”智慧警务平台的应用,充分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研判一批违法犯罪线索,利用警务助理、社区民警等底数清、情况明的优势,加强对涉假药类犯罪线索的摸排收集。加强合作深挖线索,依托电商平台建立良好战略协作关系,24小时监测网上生产销售假药信息,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相关线索。加强与网警、情报部门协作,把微信、QQ聊天数据作为重点开展数据巡查。加强犯罪类型建模,依托“指尖精兵”智慧警务平台,汇总各类特征数据,发现犯罪线索,力争做到全面摸排、精准推送。

四是实施有针对性监督,铲除假药生存空间。加强自聚性市场的线索摸排和监督,发现涉药品非法经营、制假售假线索的及时查处。加强对慢性病类药品的线索摸排,从网络销售到电话销售中发现违法线索。建立医保供应铲除供需源头,加强对特定人群的扶贫帮困民生工程建设,引导需求人群向正规医药厂家、市场流动,铲除廉价假药供需市场生存的土壤。

五是加强多部门联动,形成药品监管合力。建立药品监管长效机制,联合医保、卫生、市场监管、交通等相关部门,分别加强对医保运行、医院药品管理、药品流通及假药广告等方面的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物流监管,将物流公司纳入特殊行业监管,加强对物流运输的管理,核实发货人身份,严查无资质、无票据的涉药跨省市邮寄行为,堵住运输环节,彻底斩断跨区域作案的链条。加强网络监管,加大搜索力度,发现一家屏蔽一家,同时加强监管,防止被查封的黑网店更换IP地址和域名卷土重来。通过多部门联合监管共同作战,打击不法药贩制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本文原载人民公安杂志)

广电总局:停止播出 “减肥传奇瘦身贴”等部分版本广告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5月22日发布关于停止播出“减肥传奇瘦身贴”等部分版本广告的通知,全文如下:

经监测发现,近期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减肥传奇瘦身贴”“刮油汤”“甩脂贴”“罗康堂鹿茸粉”“小琻丹”“少林开骨方”“满清福庆堂远红外理疗贴”“唐一贴穴位治疗炙”“恒心堂缩泉老方”部分版本广告,存在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以医患等形象做疗效证明和以节目形态变相发布广告,以及广告时长超时等问题,违反了《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为严肃播出纪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电总局决定,自即日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止播出上述广告,并举一反三,全面清查所有在播和拟播广告,凡存在类似违规问题的,一律禁止播出。

各级各地广播电视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價值取向,始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要求,严格遵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纠正广告违规问题。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面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的监管工作,对管理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对违规广告涉及的广告公司和广告主,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另行处理。

接本《通知》后,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播出机构广告播出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发现违规广告立即停播。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请于6月1日前将核查结果报告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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