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犯罪低龄化,惩戒与防范并行(环球锐评)

2020-10-14 04:17吴丹红
环球时报 2020-10-14
关键词:低龄最高人民检察院舆论

吴丹红

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消息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表达了支持的态度,认为确实应当按照情节严重性来判刑,相关犯罪人员不能拿年龄小当“护身符”,但也有网友表达出一些担忧,认为这并不能有效解决犯罪低龄化的问题。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多起轰动舆论的青少年恶性犯罪案件,由于现行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导致侵害人屡屡因为年龄不足14岁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引发民众的不满情绪。这次下调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一方面是回应舆论的关切,另一方面也有深刻的现实背景因素。

犯罪低龄化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整个社会、学校和家庭的难题。一些低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知道自己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才有恃无恐地犯罪。随着社会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普遍发育较快,心理早熟现象比较常见。并且,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和网络时代的普及,未成年人接受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样,“自我意识”的觉醒以及对事物进行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的建立都相对更早。同时,随着学校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加强重视,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会相应提前。法律最基本的作用是要维护社会秩序,《刑法》的制定要能体现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果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不会受到惩罚,那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无所体现。

因此,年龄不应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免罪牌”。从这一点来讲,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也应该做适当的调整。应当说,此次修正案的调整是符合当前社会发展和历史进程的。

但是,单纯的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满足的只是对个例刑事裁决的舆论期待,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解决手段。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的困局,也不能完全寄托于法律和社会机制托底的矫治工作,还要注重防范工作。比如,重视未成年普法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的法律意识,这些具有“防患于未然”意义的工作,显然也很重要。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在去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上所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和社会化要紧密结合。另外,也有专家建议可

考虑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成立后,将其带入特定场所进行矫治。部分人大代表也在议案中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践行路径。比如,建立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建立少年法院,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盘活现行法律规定的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刑罚替代措施等等。这些建议的本质,就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和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危险之间,寻求一种相对平衡。

法律应当与时俱进,回应社会正当期待,既不能一味对低龄未成年犯罪分子采取重刑主义,也不能以年龄为挡箭牌纵容青少年犯罪。法律的权威和价值,并不完全体现在处罚上,消除犯罪发生的原因也是体现法律价值的重要部分,将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与法律责任相结合,多管齐下,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才是更佳的选择,这需要家庭、学校和整个社会来参与。▲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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