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研究

2020-11-09 03:11孙伟
现代交际 2020年17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老年人

孙伟

摘要:作为老年人救济申请权的特殊权利形态,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尤其特殊。与一般救济申请权不同,紧急救济申请权的“紧急”属性在客观上产生了三种法律隔绝效果,这使得在适用一般救济申请权时畅通无阻的意思自治理论、民事代理制度、诉讼救济机制和司法调解救济机制在处理特殊救济申请权时产生了适用不能的危局。为了破解危局,全面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法律谦抑性价值和法律维护公序良俗之功能价值的论衡,构建了意思推定的理论设想,并基于该设想为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利机制在民事及行政救济领域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老年人 紧急救济申请权 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7-0062-03

长期以来,构建完整而精密的老年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一直都是我国老年立法所追求的基本目标,而明确老年人救济申请权则是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基础和前提。目前我国已经通过立法构建了老年人救济申请权制度,然而,该制度在实际适用方面却有着明显的局限性,这种权利局限主要表现为“紧急”情况下的范围不可及性。为了扩大老年人救济申请权的实际适用范围,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的构建与细化应当为相关立法所重视。

一、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的概念

老年人救济申请权是指老年人基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享有的在受到家庭成员的暴力、遗弃和虐待时,向被侵害人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有关机构寻求救济,以期摆脱不法侵害的权利。而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是老年人救济申请权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权利形态,其纵向归属于老年人救济申请权。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虽然归属于老年人救济申请权利,但其“紧急”属性的特殊性决定了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又区别于一般情形下的救济申请权,紧急救济申请权与一般救济申请权相比,呈现出了特别状态下的特殊性。

认识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在特别形态下的特殊性需要正确定位“紧急”的概念。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中的“紧急”是指老年人在无法客观表达自我意思时的紧急状态。这种“紧急”状态在客观上产生了三种法律阻绝效果。

第一,它排除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老年人在客观无法表达自我意思时,意思自治原则将在客观上执行不能,此时的权利主体无法通过法律行为引发权利行使效果。

第二,它排除了民事代理法律制度的适用。传统民事代理法律制度的适用可以缓解老年人在意识清醒,但行动不便时的权利行使危局。但是民事代理法律制度的适用前提是被代理人通过客观行为向代理人表达了代理诉求。这也就意味着难以客观表达自我意思的老年人无法通过传统的民事代理法律制度得到有效救济。

第三,它排除了诉讼救济机制和司法调解救济机制的适用。诉讼救济机制和司法调解救济机制比行政救济机制更具程序上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决定了诉讼救济机制和司法调解救济机制无法于“紧急”状态下发挥效用。因此,本文中的紧急救济申请权仅指行政救济机制中老年人享有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

二、我国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七十三条对老年人救济申请权的行使主体、行使对象和行使前提都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基于这两条规定,老年人救济申请权的行使主体是被侵害人本人;救济申请权的行使对象是人民法院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有关组织机构;权利行使前提是老年人受到了以虐待、遗弃、家庭暴力为主要内容的现实不法侵害。由此可以看出,老年人救济申请权是主动性权利,它以老年人的救济申请行为为触发权力运行机制的前提,其运作机理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行政法的法律优先原则。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作为老年人救济申请权的特殊权利形态,其行使主体、行使对象和行使前提与一般情况下的老年人救济申请权一致。

三、我国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运作存在的问题

1.紧急救济申请权运作客观执行不能

在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行政法法律优先原则的影响下,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的法律定位是主动性权利,其行使的前提是老年人受到了以虐待、遗弃、家庭暴力为主要内容的现实不法侵害。但是,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的法律定位却与紧急救济申请权的客观存在前提相冲突。一方面,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运作的客观前提是作为被侵害人的老年人无法表达自我意思,也即无法通过语言及动作实现自我表达或是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这种表达困局使得紧急救济权的运作在救济请求发出时即告终结。而另一方面,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的法律定位又为权利行使划定了严格的主体范围,也即紧急救济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老年人或是老年人委托的代理人。紧急救济申请权的法律定位与客观前提之间的冲突使得紧急救济申请权运作存在客观执行不能的窘境。

老年人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伴随着自身各方面机能的下降,在自身权益维护方面也不断遭受到侵犯[1]。而另一方面,大部分老年人在面对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时,他们的选择方式则是能忍则忍[2]。这使得很多遭受不法侵害的老年人不愿起诉子女,更不愿意在“非紧急”情况下行使救济申请权。然待紧急情况出现时,老年人却又无法向有关机关表达救济诉求,也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救济。这种现象在广大农村地区更为常见,就目前而言,法律所规定的救济申请权力运行机制尚未发挥到最优状态。

2.紧急救济申请权运作缺乏现有法律制度的保障

紧急救济申请权现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相关法律对老年人救济申请权的行使主体、行使对象和行使前提均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是,这两条规定却忽视了救济申请权在“紧急”状态下的客观适用问题。如果仅仅适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那么,“紧急”状态下的老年人救济申请权机制恐将形同虚设。事实上,解决老年人紧急救济权行使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法律制度帮助“紧急”状态下的老年人有效打通申请意思与申请行为联系的闭路,帮助老年人摆脱现实而紧迫的不法侵害。然而,就总体上来说,涉老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需要在立法层面做出更大的努力[3]。

3.紧急救济申请权的执行力缺乏现有理论的支持

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对青少年法学、妇女法学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系统,但对老龄法律问题研究还不够重视,成果也不多,老龄法律研究在我国还是个有待开发的新领域[4]。研究成果的匮乏使得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的执行力缺乏现有民法理论和行政法理论的支撑。

紧急救济申请权的执行力缺乏现有民法理论的支持。我国民法理论尤其强调意思自治原则,也即权利的行使应当忠实于权利人的真实意思。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公民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有权放弃自己的权利。事实上,真正触动法律关系变动的并非公民头脑中的意识,而是意识作用于行为的意思表示,公民权利的行使应当以必要的意思表示为前提。然而,公民的法律表示行为往往受到相当一部分客观要素的制约。为了实现意思自治理论的现实化、减少这些客观要素的影响,我国法律还规定了民事代理等制度以衔接理论与现实的落差。但是,即使法律规定了民事代理制度,也无法排除客观要素对于意思自治理论现实化的影响,因为民事代理法律效力的产生应以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由此可见,“紧急”情态下的老年人无法通过现有的民法理论得到有效救济。

紧急救济申请权的执行力缺乏现有行政法理论的支持。我国行政法理论尤其强调“控权”,行政法本身也是控权法。由此我国行政法确立了法律优先原则,并基于该原则,我国明确了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态度。然而,老年人的救济申请权是主动性权利,该权利需要老年人自己行使或是委托他人行使,如果老年人不行使救济申请权,这种对于权利的不作为将被视为放弃权利的行为,行政机关无权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干预老年人的权利放弃行为。由此可见,“紧急”情态下的老年人无法通过现有的行政法理论得到有效救济。

四、老年人紧急救济申请权的完善路径:基于意思推定的理论构想

1.意思推定理论构想的主要内容

意思推定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当老年人处在无法表达自我意思的紧急状态时,在“行使权利”与“放弃权利”的选择中推定无法表达自我意识的老年人选择前者并积极寻求他人代理其行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赋予老年人的救济申请权。设立意思推定原则的目的在于扩大紧急救济申请权的行使主体范围,进而达到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对家庭成员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惩处的现实目的。

2.意思推定理论构想的逻辑推论

当老年人处在无法表达自我意思的紧急状态时,老年人对于是否行使紧急救济申请权的意思处在客观不可知的特殊状态。在这种特殊状态下,一方面,法律不应当通过紧急状态出现前老年人放弃行使申请权的意思表示推定老年人出现紧急状态后依旧选择放弃行使权利。另一方面,法律也不应当仅就“生命至上”原则直接推定老年人在这种特殊状态下选择行使救济申请权。就客观现实角度而言,法律推论老年人在紧急状态下选择行使权利和选择放弃权利都是存在疑义的,这就使得法律推论形成了逻辑闭路。笔者认为,法律价值的判断方法或可为疏通这一逻辑闭路另辟蹊径。就价值判断的角度而言,解决老年人紧急救济权行使问题的关键在于衡量法律的谦抑性价值与法律维护公序良俗的功能价值。笔者认为,在紧急救济申请权的行使方面,法律的谦抑性价值主要体现于法律不应当在老年人真实意思不可探知的情况下擅自对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进行推断。这种谦抑性实际上抑制了法律在“老年人行使权利”与“老年人放弃权利”之间做出偏向性选择。然而,法律不在这两种判断之间进行选择将在客观上导致“老年人放弃权利”成为适用我国法律的唯一结果,这与客观事实显然不符,因为老年存在着两种意思可能,而非一种。另外,法律谦抑性的功能在于阻止法律对两种选择进行判断,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护私权,阻却公权对于私权的不正当渗入。然而,阻止的结果却是使得法律被迫做出了“老年人放弃权利”的选择,这本身便与法律的谦抑性所坚持的价值目标不符。

在紧急救济申请权的行使方面,法律维护公序良俗的功能性价值主要体现为:法律应当在老年人真实意思不可探知的情况下基于“老年人行使权利”这一选择符合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而推定处在紧急情态下的老年人选择行使救济申请权并积极寻求他人代理其行使救济申请权。虽然法律无法判断老年人具有行使紧急救济申请权的意思,但是法律却可以明确,如果老年人在“紧急”状态下选择行使救济申请权将会对公序良俗起到极好的维护作用,因此法律肯定了在特殊情况下推定“老年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当“私权行使与否”无法被推知时,“意思自治”将客观执行不能。这时,为了摆脱因“意思自治”客观执行不能所造成的危局,充分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的作用,法律应当考虑通过对于其他的法律价值的衡量走出危局。在上述情况的讨论中,法律所具有之维护公序良俗的功能性价值便是解决“意思自治”客观执行不能的关键所在。

如果推定当老年人处在紧急状态时,其在“权利行使与否”的选择中选择前者并积极寻求他人代理其行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赋予老年人的救济申请权。那么,紧急救济申请权的实际行使主体将从被侵害人本人和其委托的代理人扩大至一切愿意接受“紧急”状态下老年人委托请求的法律主体。接受委托的主体便可以通过民法的民事代理制度代理老年人行使紧急救济申请权,进而触发公法的权利保护机制。

3.意思推定理论构想的现实化路径

保障公民的权利是法律的重要任务和法的价值之一[5]。为了摆脱老年人在紧急情况下“意思自治”客观执行不能的危局,发挥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维稳作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当对处在紧急情况下的老年人做出“行使权利”的意思推定,进而将紧急救济申请权的实际行使主体从被侵害人本人和其委托的代理人扩充至一切愿意接受“紧急”状态下老年人委托的法律主体。事实上,意思推定本身就是对民法意思自治的突破,之所以在老年人紧急救济权方面做出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突破性规定,笔者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处在紧急状态下的老年人无法通过意思表示行使救济申请权,也即陷入了“意思自治”执行不能的危局。由此可见,传统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紧急状态下已经陷入了失灵状态。其二,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子女在老年人处在危急状态时对老年人施以有效救助,当子女违反救助义务时,效率高而见效快的行政救济手段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特殊情况下贯彻意思推定原则,并不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也应贯彻意思推定原则,意思推定理论的适用是被严格限制的,只有在老年人处于无法表达意思的危急情况下才能适用。

参考文献:

[1]楊军,罗遐.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应对策略研究:基于安徽省的调查数据[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7,8(5):108-112.

[2]刘晓梅,汪宇梅,成虹波.居家养老中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J].长春大学学报,2019,29(1):1-6.

[3]梁红梅.论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28(20):175-176.

[4]吴国平.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6(3):28-33.

[5]蔡宏伟.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构建研究: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视角[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6(1):16-19.

责任编辑:赵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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