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原始社会及家庭思想研究

2020-11-22 02:07张博伦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
长江丛刊 2020年15期
关键词:私有制氏族阶段

■张博伦/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

一、原始氏族公社制度

在原始公社制度下,人们的“亲属关系在一定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性作用。”[1]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是摩尔根以生活资料生产的进步作为原始社会分期的客观依据,把原始社会划分而成的两个时代,而且每一个时代又继续细分为三个阶段。在摩尔根分期法的基础上,恩格斯把整个史前时期(即没有阶级的原始社会)进行了称之为野蛮时代与蒙昧时代的历史划分。

(一)蒙昧时代

蒙昧时代即原始社会的第一个时期,是人类以采集天然物品为主的时期,它开始于人类及人类社会产生,终止于制陶术的发明。(1)低级阶段,这是人类社会的最初始阶段,被恩格斯称为“人类的童年”。分节语言的产生则是这个阶段的主要成就。语言在劳动中产生和劳动一起迸发出来。劳动促进人脑发达和意识的发展,并使人类的发音器官逐渐完善,同时劳动也加强了人们共同协作和相互之间的联系与交往,终于达到了一定要用语言交流的程度。经过长期进化与发展,语言终于就此产生。(2)中级阶段,从采用鱼类作为食物和使用火开始,终止于弓箭的发明。这一时期人类终于掌握了人工摩擦生火的方法,同时人类可以捕捞鱼类为食物,这就扩大了食物来源,提高了原始生产能力。人类掌握摩擦生火的本领,是这个阶段的主要成就。(3)高级阶段,始于弓箭发明,终止于人类终于学会了制陶术。弓箭的发明不仅是这一时期也是整个蒙昧时代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标志,它使集体化狩猎获得发展。弓箭成为一种有决定意义的劳动工具,并使狩猎成为一个普通劳动部门。

(二)野蛮时代

野蛮时代即原始社会的第二个时期,它从人们学会制陶术开始到文字发明以及应用文献记录为止。(1)低级阶段,由于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和生活的需要,经过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人类终于发明了制陶技术。恩格斯指出,野蛮时代的特有标志,是动物的驯养,繁殖和植物的种植。在这个阶段中出现了原始畜牧业和原始农业。原始畜牧业是从狩猎活动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原始农业是从采集植物果实的活动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原始畜牧业和原始农业的出现,为人类提供了较为可靠稳定的生活来源,也为以后社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宣告了以采集和狩猎自然物品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时代即将过去,以人自身控制动植物生长和繁殖而获取主要生活资料的时代就要来临。(2)中期阶段,在此时期,东西大陆有所不一,东大陆,从开始饲养产奶和肉的动物初始并发展到规模种类增多,而此时西大陆开始在建设筑造中使用干砖,以及种植使用灌溉方法。繁殖和较大规模的畜群形成,也就是这个阶段的最主要成果,并且最终促成畜牧业和农业分离即第一次社会大分工。(3)高级阶段,文明时代由文字最终形成并应用与文献以及进行冶炼发展而来。这个阶段生产进步和经济发展取得的成果,要比以往一切阶段的总和还要丰富,在这一阶段出现了用家畜牵引的铁铧犁,这就使得人们能够进行大规模的土地耕种,大大增加了粮食产量。而且随着铁斧,铁锹等劳动工具的使用,人们可以大规模清除森林和开垦荒地,扩大了耕种面积,并且从根本上使人口大幅度迅速增长。在这个阶段,手工业的生产也获得了巨大成就,并且最终促成了手工业和农业分离即第二次社会大分工。

二、家庭及其发展的历史形态

恩格斯在摩尔根分期法的基础上从物质生产方面抓住各个时代的本质特征。家庭是以人们的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或收养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一种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在原始社会状态下,为了与结群而居的方式相适应,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完全处于一种杂乱性交关系的原始状态,因而没有任何的婚姻和家庭制度。随着生产了发展和人类社会的逐渐演进,以男性消除嫉妒为主要前提条件的集团即家庭就此产生。

(1)血缘家庭,即群婚制的最初阶段,是人类的第一种家庭形式。它产生于蒙昧时代低级阶段后期。这种家庭形式的突出特征是以辈分为原则划分婚姻集团和范围。“这种家庭的典型形式,应该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2]血缘家庭是劳动力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以性别和年龄为基础的自然分工的结果。最终使人类从杂乱性交关系的原始状态过渡到了血缘家庭,这是人类社会的重大进步,人类第一次有了家庭形式。

(2)普那路亚家庭,即群婚制发展最快且最为典型的阶段,是人类的第二种家庭形式。它产生于蒙昧时代中级阶段。这种家庭形式是在血缘家庭基础上进一步排除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而产生的。普那路亚(夏威夷语,亲密伙伴之意)家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原始共产制的共同家庭经济,决定了家庭公社的最大限度的规模。人们逐渐感到血亲婚配的弊病,从而逐渐产生了禁止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通婚的习惯。于人类社会发展有突出的转折即是普纳路亚家庭兴起。普那路亚婚姻制集团由于共同的社会制度日益巩固发展起来,最终形成一个与其它集团互有区别的氏族,这种氏族就是母系氏族。氏族不仅自然而然地而且必然地从普那路亚家庭发展起来。

(3)对偶家庭,即成对配偶在或长或短时间内的同居,是一种双方可以轻易离开的个体婚制。它是人类的第三种家庭发展形式,它产生于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的交替时期。这时世系按母系计算,但它是一种不牢固不稳定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均可以随意分离。在对偶家庭中,群婚以缩小到其最后单位,即一男一女。劳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断提升进步,于对偶家庭后期,人类社会步入中级阶段,财富已由最初的氏族共有逐步转为私有财产,这样新的社会发展动力即生产资料私有制就出现了。与此同时,家庭中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男子在生产活动中跃居主要地位,妇女劳动逐渐降为附属次要地位。男子的责任是获取食物和拥有所必需的劳动工具,这样男子就成为家畜和新劳动工具即奴隶的占有者。私有制和奴隶制的出现,给以对偶婚和母系氏族为基础的社会沉重打击。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一种新的氏族组织来代替原始的母系氏族,要求一种与私有制相适应的家庭形式来代替对偶家庭。

(4)一夫一妻制家庭,即以为确定出生自一定父亲的子女,以便继承其父的财产为目的建立的家庭形式,其出现在中高级交替的野蛮时期。这种家庭形式的突出特点是由男子统治和婚姻关系的不可任意解除。一夫一妻制产生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其基础是公有制败给私有制,而一夫一妻制家庭出现的基础即是阶级和财产私有制对立,同时阶级及经济基础本源也是如此。男子统治下的牢固的个体婚制是这个为私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服务的家庭形式的本质。这种父系氏族下的个体婚制正是文明社会即阶级社会的细胞形态。

正如恩格斯所说,“氏族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虽然其淳朴性固然美妙,但其本身有无法淳朴的局限性,是注定要死亡的。”这种在生产了水平极低情况下产生的原始社会组织,并不能适应新生产力的发展及其所带来的新条件新环境,它已经成为生产力继续发展的障碍,所以不得不被新的社会发展成果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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