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汽车维修业纾困政策解读(三)

2020-11-23 09:00滁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路林林
汽车维护与修理 2020年11期
关键词:复产职业技能补贴

滁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路林林

6 补贴类政策

(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规定,要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规定,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指出要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可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各地都相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操作时,请参照各地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工作,减少现场经办防范交叉感染,让企业申领稳岗返还更加安全、便捷、高效,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向社会公布了部分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公众号。稳岗返还是落实中央稳就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的积极举措。下一步,各省、自治区还将公布辖区内已实现稳岗返还网上申领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并将通过短信推送、网站链接、经办提醒等多种方式,主动对接、主动服务,推广“不见面”审批,尽快拨付资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妥善应对疫情影响。

(2)职业培训补贴。《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规定,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和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决定加大力度支持鼓励广大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一是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疫情期间,依托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对湖北等疫情高发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开放力度,扩大课程免费范围。加大对延迟返岗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覆盖主要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资源供给,积极引导鼓励大企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在疫情期间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免费开放培训资源的单位名单和链接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网站予以公布。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在疫情期间依托各类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拟录用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做好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二是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质量。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移动APP、微信小程序等多种渠道,提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可及性。优化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注册流程和用户界面,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便利度。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推动技能培训服务向移动智能终端、自助终端等延伸。及时更新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加大优质课程开发力度。将传染病防控常识等健康教育内容嵌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提升劳动者健康素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将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以上劳模工匠、省级以上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等优秀技能人才纳入线上培训师资库,开展线上视频直播授课。加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在线支持服务功能,完善用户评价反馈机制,合理设置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授课、作业、练习、评价等功能模块,提升培训效果。三是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加大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劳动者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做好培训积分管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融合,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依据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在公共实训基地等线下培训场所优先参加职业技能实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学分纳入“学分银行”,依据培训学分为劳动者在有关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中提供加分、免试等优惠待遇。鼓励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间加强教学师资、课程教材、学员信息等培训资源共享。支持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合理整合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依据学时记录、在线培训证书等对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发放技能培训补贴。

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发布的《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引》指出,可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农村劳动力、转岗职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按规定开展培训给予补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规定,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指出,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提出,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如同一枚积极的信号弹,一经发布,各地迅速响应并有针对性地推出“企业组织线上培训补贴政策”,加快推进“互联网+培训”的发展步伐,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由于篇幅有限,笔者选取了上海、北京、广东三个地区逐一进行补贴政策与申请流程等细节解读。

上海市的补贴标准为企业经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的95%,对完成线上培训的职工,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600元。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补贴期限为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停工期间原则上为即日起(通知发布时间为2月6日)至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影响消除之日止,各区也可根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补贴期限。申请条件为上海市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大企业或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除外),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包括整体停工和部分停工),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或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需要说明的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商务运营的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也纳入培训补贴范围。采用备案培训核拨的方式,即上海市各区按先备案、后培训、再补贴的方式,实施受疫情影响企业线上培训补贴。企业培训前,按税收征管关系,向所在区人社部门进行备案,提交申请报告、培训方案、企业资质等证明材料,并签《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经备案通过,企业完成培训课程后,向所在区提交学员花名册、授课记录证明材料、企业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三个月内将培训费补贴核拨至企业。申报渠道主要通过邮件、传真、快递等“不见面”方式实现。

北京市的补贴标准是根据岗位需要,在2020年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累计不低于40课时(每课时45 min)的,对参加了培训的职工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申领补贴时,参加了培训的职工须仍在本企业就业。 若企业申领培训补贴时同时满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其他培训补贴政策申领条件,不得重复申领。企业可将培训补贴用于职工教育经费各项支出或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申请条件为可享受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采用申请公示拨付的方式,即北京市各区按先申请、后公示、再拨付的方式,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培训补贴。企业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模块申请培训补贴,对本企业具备培训补贴条件和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要做出承诺,并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和补贴申请,并上传培训方案、学员花名册、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效果情况、培训课时相关材料等。审核通过的,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培训情况5个工作日。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拨付至各企业。

广东省对组织职工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按《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中有关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的规定,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 min)3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不得超过1000元。采用备案培训申请审核的方式。通知要求按《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中有关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的规定开展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备案、补贴申领等工作。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备案资料包括企业职工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备案表和企业职工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各地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备案资料。粤人社规〔2019〕43号文件中提到企业需在开展相关适岗能力培训前至少5个工作日,登陆《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录入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人员名册等相关信息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完成后,企业应再次登陆“系统”,填报企业适岗培训补贴申请所需的相关信息,提交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参加境外展会费用补贴。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发布的《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引》指出,可对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地方也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政策,加大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费用补贴力度。例如,上海市政府明确指出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

(4)工会经费、企业会费返还。《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指出,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5)一次性创业补贴。《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规定,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提出,对湖北高校及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6)失业补助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提出,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7)社会保险补贴。《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规定,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8)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和贴息支持。《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规定,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9)免费学习。《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指出,要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10)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见习补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提出,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提出,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7 职工权益保护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为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

(1)劳动关系。《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规定,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要求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工资待遇。《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均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禁止歧视性用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 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规定,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8 服务类扶持政策

(1)《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规定,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2)《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指出,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

(3)《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指出,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发布的《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引》指出,鼓励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利用“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国家级培训平台提供的视频课程、电子书等教学资源,提升员工职业技能与专业素质。

(5)《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指出,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

(6)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提出,要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提出,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

(8)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指出,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9)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指出,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10)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指出,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11)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指出,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12)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指出,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13)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指出,要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14)网上办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提出,要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提出,要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要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要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要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15)延长行政许可期限。《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提出,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16)严查乱收费乱涨价。《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提出,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

(17)减免技术服务收费。《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提出,要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和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提出,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9 环保纾困政策

《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将机动车检测场、洗车场、汽车维修场所、摩托车维修场所等纳入了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被纳入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的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被纳入了环保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凡被纳入环保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应尽可能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除信访举办核实等情形外,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两个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对行之有效、广泛认可的措施,可固化形成长效机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加以贯彻落实。

10车辆技术管理政策

(1)道路运输车辆年审临时延期措施。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59号)指出,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疫情期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不对未开展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年审逾期或到期未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罚。疫情结束后,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有关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及车辆及时延续办理车辆年审手续;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制度恢复到原政策制度执行。

(2)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性能维护工作。道路运输车辆年审临时延期措施。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59号)指出,疫情期间,对于未开展车辆年审的道路运输车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车辆性能维护,特别要做好涉及车辆灯光、转向、制动、轮胎等安全系统和部件的性能维护,并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车辆行驶安全。

(3)推动机动车维修行业复工复产。《交通运输部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 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95号)指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执行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等车辆开通维修救援“绿色通道”,优先予以重点保障;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恢复维修作业,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修车需求;中、高风险地区要充分发挥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用,鼓励维修企业和互联网配件销售平台融合发展,采取电话、网络预约等便民措施提前预约,减少车主在维修点聚集和等待时间;鼓励开展线上车辆故障诊断咨询、车辆技术维护提示等非接触式维修。

(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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