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建议

2020-11-27 12:55洪堃贵编辑吴梦晗
中国外汇 2020年17期
关键词:延伸性本外币协同

文/洪堃贵 编辑/吴梦晗

随着我国资本项目的进一步开放,以资本项目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和操作指引为基础、以各分支局分布式监管体系为辅助、以资本项目系统和跨境资金监测分析系统为工具的事中事后监管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但在协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加强资本项下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体系化建设,尚处在仍需优化的重要阶段。

基于现有情况,笔者建议可从以下方面完善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体系化建设。

第一,建立外汇局系统内部资本项目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资本项目业务条线与其他外汇领域业务条线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协同监管组织实施方式和相关操作流程等内容,提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的层次和权威,确保从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全方位加强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成效。二是建立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跨地区信息共享及协查平台。在涉及当地市场主体异地办理外汇业务时,注册地外汇局可以通过协查平台向异地外汇局发起申请,经授权后获取主体异地办理外汇业务的相关数据,并对主体下的全流程资本业务进行完整监控,及时发现可疑交易主体和异常线索。

第二,建立并完善资本项目本外币协同监管机制和政策法规。一是可建立人民银行与外汇局本外币协同监管政策会签和数据共享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本外币协同监管政策的协调,统一管理口径,尽量消除本外币监管差异,规范资本项目本外币业务操作,压缩违规主体的套利空间,确保资本项目本外币监管目标和监管政策的一致性。二是完善部门间的协调监管机制。制定涉及各个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合监管的统一制度规范和协作机制,为各部门实现联合监管提供顶层政策依据,明确各部门联合监管的范围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以便于各部门之间进行有效的数据交换和信息交流,及时发现和防范资本项目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探索建立境外投资“延伸性”监管方式。所谓“延伸性”监管,是指对符合“最低限度联系”且会对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主体或业务实施有效监管。这是新形势下对资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框架提出的更高要求。穿透式监管和长臂监管是进行“延伸性”监管的有效手段,二者的本质均是突破地域或表面形式的限制,追根究源,对市场主体或业务实施有效监管。建立境外投资“延伸性”监管方式,就是运用穿透式思路开展境外投资长臂监管,通过查清每笔投资业务的交易资金来源,追踪汇出境外资金流向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将每笔企业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业务办理与资金最终流向连接起来,共同置于监管目标下整体审视市场主体的倾向和动机。同时,循序渐进地完善资本项目系统建设,以境外直投业务编码作为数据关联和汇总的唯一要素,统筹对“内保外贷”“境外放款”和“境外直贷”等形式的境外投资的管理,强化境外投资“延伸性”监管,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第四,研究构建资本项目本外币监管的预警指标。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初步建立了涵盖直接投资、对外债权债务、境外上市、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个人资本项下等72项资本项目的非现场监测预警主体合规性指标体系,但仍有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业务数据缺失。今后,应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本项目业务系统的监管数据和跨境监测分析系统预警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资本项目本外币监管需要的预警指标。如研究建立资本项目本外币监测分析预警系统,增加资本项下人民币账户资金交易明细采集功能,以便于监管部门将外汇交易数据与人民币交易数据结合起来分析,满足资本项目本外币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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