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马其顿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解读

2020-11-30 14:41
非遗传承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马其顿保护法文化遗产

孙 焱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一次确立了文化差异背景下文化共享的公共机制,同时极力推进通过文化达成对充满差异的不同群体的尊重。北马其顿共和国于2004 年成立了文化部下属的“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颁布了《文化遗产保护法》①《文化遗产保护法》英文版:http://uzkn.gov.mk/propisi_en.html(访问日期:2019 年12 月)。,2006 年正式签署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全面启动保护北马其顿文化遗产。非遗作为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式在北马其顿获得了立法保护。自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成立至2016 年,北马其顿共和国已认可了58 类民歌舞蹈民间故事、19 种方言、10 种北马其顿少数民族语言及一个地名系统作为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法》经过2007 年、2014 年的修订,沿用至今。本文通过解读该法律中涉及非遗的内容,希望能够以全人类的宽广视野来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提倡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了解东欧国家对保护人类非遗的法律中涉及的理论概念的思考。

一、作为国家战略的非遗保护

北马其顿共和国位于欧洲东南部,1991年脱离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独立,名为“马其顿共和国”,自此开始了和希腊长达二十余年的国名之争。希腊反对“马其顿”这一国名,认为其名称暗含对希腊北部同名省份的领土主张,因此强烈要求其更改国名,不然将会一直阻碍其加入北约和欧盟。经过多次谈判,2019 年1 月25 日,希腊议会批准了马其顿共和国的更名协议,马其顿共和国正式更名为“北马其顿共和国”②北马其顿共和国国家概况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网:https://www.fmprc.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oz_678770/1206_679474/1206x0_679476(访问时间:2020 年5 月12 日)。。国名之争的背后,实则是对北马其顿的族裔以及语言文化的独特性存在争论甚至质疑,这种质疑被北马其顿人视为是对北马其顿共和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的语言、族裔及宗教合法性的挑战。这样的政治压力使得北马其顿政府极其重视民族国家的身份认同,并将重点放在肯定和宣传国家、文化的特性上。因此,非遗保护的过程成为北马其顿共和国一个重要的国家战略。

如《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三章第六节“获得国际地位”第四十七条:可提出具有特殊意义的文化遗产,以便获得国际公认的地位或根据已批准的国际协定加入国际登记册。这一提名决定应由北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根据文化部的提议和国家文化遗产委员会的意见制定。再如第三章第八节“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战略”第四十九条:(1)北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应根据国家文化遗产委员会的提议,制定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战略(以下简称“国家战略”)。(2)国家战略的制定期为15 年,并应包括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政策的长期基础。(3)国家战略应与北马其顿共和国的空间规划和欧洲共同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利用战略相协调。

北马其顿共和国为了使其国际地位合法化,将文化遗产包括非遗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促进了当地多种传统文化走向“遗产化”塑造的过程。

二、《文化遗产保护法》中的非遗立法

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非遗作为文化遗产的一个类别,常常被归在文化遗产中作法律条例的规定,因此关于非遗的内容分布在多项条款中。

(一)作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非遗

《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文化遗产,包括因其考古、民族学、历史、艺术、建筑、城市、环境、技术等原因,在过去和现在作为人类创造的表现或证明,或者作为人类和自然共同作品的物质和非物质物品,社会学和其他科学或文化的价值、特征、内容或功能,具有文化和历史意义,并因受到保护和利用而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在法律制度下得到解决。关于文化遗产的主要分类:(1)根据其特点,包括:不可移动的遗产、可以移动的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2)根据其意义,包括:具有特殊意义的文化遗产和其他文化历史意义的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重大文化遗产”) 。(3)按照其濒危程度,可以包括:非濒危文化遗产和濒危文化遗产(第一章第三 条) 。

可见,在文化遗产的分类中,明确将非遗作为文化遗产特点分类的一部分。同时,《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三类:(1)民俗商品。民俗商品应被视为民族创造的习惯、仪式、故事、精神创作、民歌、故事、传说、格言、谜语、舞蹈、戏剧、古老而稀有的手工艺、传统手工艺和其他非物质的表现形式。(2)语言。语言指文字,即标准语言及其字母表,以及同一语言的地方讲话(方言)。(3)地名。地名是指湖泊、河流、泉水和其他水体、城市、村庄和其他居住地、自然或行政区域、道路、农业空间设施、山脉和其他与森林有关的自然物体的名称,以及以北马其顿共和国地名为准的其他真实的、地方的和官方的名称。

(二)涉及非遗的其他术语

还有一些术语中涵盖或指代非遗的内容,比如在文化遗产的意义分类中,虽没有提到“非遗”这个词,却在具有特殊意义和重大意义的文化遗产中包括了非遗的内容。

《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指出:具有特殊意义的文化遗产是对人类及其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或技术进步具有最高国家意义和普遍价值的任何物品,特别是:(1)呈现出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特别罕见的样本,或从起源时期起的某一类型创作的最具特色的例子;(2)在艺术风格、建筑风格、传统聚落形式或城市理念等方面有典型代表性;(3)对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4)与在社会转型中具有关键重要性的思想、信仰、重要事件或杰出人物有关或提供了证据(第二十八条第三 点)。

对国家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文化遗产是指:(1)提出了更广泛的兴趣来研究社会现象的证据;(2)因其真实性、表现形式、内容的多样性、形态、外观、功能、年代、保存等具体情况而区别,但因其重复(大量存在)而不属于具有特殊意义的文化遗产;(3)具有重大文化意义和历史意义的部分,即细节或其他有价值的要素;(4)与重大事件和民族历史文化名人有关(第二十八条第四点)。法律最后指出:具有特殊意义的文化遗产是北马其顿共和国的公共利益,受到特别保护(第二十八条第五 点)。

同时,《文化遗产保护法》在2004 年首次颁布时采用“精神文化遗产保护”来指代非遗。如第四章“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制度”第一百零一条“精神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护理和使用”中指出:(1)本法所称精神文化遗产的保护,除记录和保存外,还应当依照保护法规定的法律和保护制度,注意正确使用;(2)公益性精神文化遗产的记载和保存,由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授权单位负责;(3)文化、教育、科学、信息等领域的专项工程和计划,鼓励关心和正确利用精神文化遗产;(4)行政当局可依据本法:确定照顾和保护受保护的非物质商品的特别措施;暂时中止或禁止不当使用受保护的非物质商品。第一百五十六条“授权保护对象”规定:文化部长可以根据录音制品的种类和活动的性质通过一项决议,通过对录音制品档案和精神文化遗产进行录音、记录、估价、分类和其他形式的专家保护活动,登记从事音像档案商品和精神作品活动的公共保护机构、科学专家机构或者其他法人。

2014 年北马其顿相关部门遵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术语,将“精神文化遗产保护”修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三)关于非遗保护的法规

《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涉及“非遗保护”的法规条例,均包含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制度”中,其中提及非遗的内容如下:

第三十四条“保护记录”:基本档案按商品种类,由保护事业单位、档案馆和文化部授权的法律实体负责办理音像档案商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事宜。

第三十五条“评价与再评价”:由于物品的种类,重新评价应由下列人员编写:(1)有权保护的公共机构;(2)档案馆;(3)被授权开展音像档案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人。

第四十五条“国家文化遗产登记处”:(1)文化遗产应当在全国文化遗产登记处登记;(2)登记册是指公共登记册,包括主登记册和附加登记册;(3)主要图书应当包括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可移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部分。

第四十六条“登记法”:从登记处提取的录音制品,必须交有权保护的事业单位、档案馆、从事录音制品档案品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被授权的法人单位和持证人;对于受保护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应当交付,并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

另外,其他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虽没有明确提到“非遗”这个词语,但非遗的内容都涵盖于其中。例如第四章第一百一十三条“提高公众认识”的内容:(1)教育、科学、文化、新闻等领域的事业单位,应当在工作方案和计划中纳入知识建设的内容,正确、积极地对待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2)行政当局应当:①扩大和支持对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和国际条例的了解。②向公众通报国际援助以及这种援助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发挥的作用。③注意对破坏或其他形式的非法侵害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适当的惩罚。(3)公共保护机构应当告知公众:为保护文化遗产而进行的活动;是否有可能将其他实体纳入正在开展的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方案和项目。

三、《文化遗产保护法》推动下的非遗保护实践

北马其顿共和国于1991 年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后,就面临周边国家对本国族裔和文化独特性的质疑,因此这一新建的小国特别感受到需要向国际社会证明自己的实力。推动非遗申报就成为与政治密切结合的一项国家战略。这里结合北马其顿非遗保护本土学者、地方决策者和美国学者的文章,简要探讨非遗在北马其顿寻求国际认同中的重要性。

当传统音乐和舞蹈被定位为非遗时,它们便成为塑造或肯定诸如国家身份认同之类的具有政治结果的符号。北马其顿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转向独立民族国家的过渡也不例外。在这种转变过程中,传统音乐和舞蹈往往出现一些相应的转变,如“从个人或集体的表达转向公众国家文化遗产”“从精神或非物质性的资产变为商业产品”“从口头、流动性的实践到定型的音乐艺术形式”“从农村地方文化转为城市和国家文化的一个部分”。由此,所谓的“传统音乐和舞蹈”逐渐开始了一个被再次语境化和遗产化的过程。

正如民族音乐学家蒂姆斯·莱斯(Timothy Rice)所指出的,学界对音乐与身份认同的关系有四种观点:(1)音乐强化了已有的身份认同;(2)音乐表演是使社群看到其共同身份的一种“行动”;(3)音乐提供了身份认同的情感品质或“感觉”;(4)音乐给予身份认同正面的价值。这四种观点都在北马其顿把非遗保护与国家身份认同的证明相关联的过程中出现。以北马其顿的社交舞蹈科帕奇卡塔舞①科帕奇卡塔舞(Kopachkata)是北马其顿一种充满活力的社交舞蹈,由皮亚内克地区德拉姆切村的当地居民表演,在婚礼、公众集会和宗教节日,由村里最好的男舞者跳舞。舞者排列成半圆形,鼓手、小提琴、风笛等伴奏,舞者用交叉的手握住对方的腰带,以确保动作加快时的稳定性。(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官方网站:https://ich.unesco.org/en/RL/kopachkata-a-social-dance-from-the-village-of-dramche-pijanec-00995,访问时间:2020 年5 月)。为例,这个舞蹈2014 年被列入非遗名录,存在于多个展演语境中:第一个语境是当地涉及社交聚会的自发性表演,包括婚礼和节日;第二个语境是作为舞台化的民族舞蹈表演,该舞蹈是社会主义南斯拉夫民间文学艺术制度化和再语境化的产物;第三个语境涉及许多1950 年代建立的民族民间文化歌舞团表演曲目中的科帕奇卡塔舞舞台表演,也是南斯拉夫时代重新塑造的结果;第四个语境是经媒体描述和宣传的文化实践。这些语境强调了公众将科帕奇卡塔舞作为民族的象征,同时也保证了这一传统艺术在当代的活态延续,这是该舞蹈加入非遗名录后产生的结果。

可见,北马其顿共和国将非遗保护作为一项国家战略,作为国家身份认同的政治考虑来进行实践。《文化遗产保护法》相比我国的众多非遗保护法规或许显得混杂甚至不够具体明晰,但是它符合北马其顿共和国的实际国情,而且极大地推动了北马其顿的非遗保护进程,在实现自身民族国家认同的过程中践行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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