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单身女性冻卵的正当性分析

2020-12-12 23:13
时代人物 2020年32期
关键词:生育权卵子生殖

王 勤

(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长沙 410006)

生育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活动,是指妇女受孕,足月怀胎和生产的全过程。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自然受孕的生育方式发生了改变。现代女性的职场生态深刻制约着女性的生育选择,很多女性不得不推迟结婚和生育年龄,但是女性的卵子会随着年龄增长而衰老,直接影响生育能力。随着某女星赴国外成功冻卵新闻的传播,冷冻卵子就变成了女性给自己未来生育购买的一份“生育保险”。

问题的提出与思考

2019年12月23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的审理将单身女性是否可以“冻卵”推上了全民热议的话题。该案缘于徐某某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生殖科咨询冻卵事宜,医生表示根据国家规定,医院无法为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为此,徐某某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告上法庭。徐某某表示自己作为年满30岁的成年女性,有把自己现阶段最适合生育时期的卵子取出并冷冻保存的意愿。徐某某认为医院的行为是对女性身份的歧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等相关规定,侵害了自己的一般人格权。该案一经报道,掀开了我国单身女性冻卵是否应该成为一种法律权利的争论。

冷冻卵子的概念与应用

冷冻卵子的概念

“冷冻卵子”是指女性在健康状态下为了防止卵子的质量和数量随年龄的增长日益下降而选择取出并冷冻卵子的行为。卵子是女性生育的重要生殖细胞,未成熟之前的女性卵巢里有数以百万计的卵细胞,但是随着女性年龄的增长,女性成熟卵细胞会逐年减少。医学研究表明,女性身体细胞的代谢在45周岁之后严重下降,女性在45周岁之后一般不会在排卵,而排卵能力和卵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女性的生育能力,提前冷冻卵子就成为女性保存生育能力一种方式。

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现实需求

随着女性权利意识和自我独立意识的觉醒,女性的生理身份被弱化,越来越多的女性走出家庭,加入职业竞争的浪潮中。 但是男女之间生理的差异在生育层面却是客观存在的。根据民政部的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单身成年人口已经超过2亿,独居成年人口超过7700万,可以说,经济独立的单身女性为了平衡职场和生育的关系,提前冷冻自己的卵子,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立法者必须重视近年来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现实需求,思考冷冻卵子对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价值意义。冷冻卵子的未来发展成为学术界乃至实务界关心的重要问题,对单身女性冻卵的正当性进行法理分析,有助于加强未来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益的保护。

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正当性论证

单身女性是生育权主体

生育权是人生来就有的权利,是人类基于自然法则、理性道德以及人类的身体自由而具有的一项自然权利。生育权的核心是生育决定权,其他权能都发端于并最终回归于这项权能。那么,生育权的主体怎么认定,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生育权是基于夫妻身份的生育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生育权的主体是公民。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中明文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中对生育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生育权的主体是夫妇和个人,认可生育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这个概念也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综之,生育权既具有基本人权之属性,亦具有人身权之属性;既为女性所拥有,亦为男性所享有。单身女性作为生育权主体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这也是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正当性的首要基础。

生育权的权能是“内容”,冷冻卵子技术是“形式”。内容与形式属于一对基本的哲学范畴,二者对立统一,相互作用。权利的各种具体运用形式之总和构成权利的内容。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正如那些因疾病选择冻卵的已婚女性一样,时间消逝带来的生育问题也困扰着单身女性。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是为了保证卵子质量,是女性自我的一种生育保障,并不意味着就是无婚姻、无伴侣的生育。允许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是维护和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体现,是女性生育权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对于单身女性而言,是否结婚,是否走进家庭生活是其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而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人权,是人类的天性,具有自然的、不证自明的合法性。

女性非医学因素冷冻卵子应当与男性平等对待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男性和女性都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推迟生育,男性可以基于“生殖保险”而去冻精,而女性基于同样目的,却不能要求冷冻自己的卵子,这似乎挑战了男女平等伦理关系协调样态。在《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中就明确提出男性可以基于医疗目的冻精,也可以出于“生殖保险”目的冻精,这里的男性包括了单身男性。由此可见,同样是出于“生殖保险”的目的,允许单身男性冻精,却禁止单身女性冻卵,这本身就是有违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精神。法律的平等不仅在要体现在形式上,更要落地在实质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现,必须是要依赖医疗机构提供,在技术选择面前,女性所体现出来的平等权与现有的冻卵法律规定相违背,男女平等的基本规定在人类生殖技术方面犹如虚设。

单身女性冻卵是出于“生殖保险”目的,给自己未来的生育权利买一份保险,其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与男性平等对待。单身女性冷冻卵子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不是意味着冷冻卵子为法律所鼓励。一刀切禁止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直接损害单身女性未来想生育的可能,即生育期待利益。另外,允许单身女性冷冻卵子也不会必然地导致单身女性滥用冻卵技术实现单身生育的结果。因此,严格禁止医疗机构为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做法,是不符合社会客观发展需要的,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是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

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是生育权利自由的表现

作为法学研究中的一颗璀璨明珠,权利向来为国内外法学家们强烈关注,而法学甚至一度被人们称为“权利之学”。权利体现的是一种利益,其实质是对利益的追求和维护。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来看,冷冻卵子的法律规定并不明晰,单身女性冷冻卵子似乎很难获得一个明确定论。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冻卵是否属于一种权利,如果是一种权利,则应当如何对待这一权利,对于以权利研究为思维定势的法学研究者而言,这显然是需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从权利推定的角度来说,冷冻卵子作为女性权利的推论是经得起论证的,因为法律的禁止是公民自由的边界。在法律未禁止的情况下,公民合法地拥有相应的自由,也就是所谓的“法不禁止即自由”。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卵子不可以冷冻,在单身女性冷冻卵子只涉及保障自身生育利益的情况下,单身女性是有权利自己决定和选择的,既可以选择冷冻自己的卵子,也可以选择不冷冻自己的卵子,冷冻卵子应当成为女性的一种权利,是不言自明的。冷冻卵子技术风险、伦理问题等相关事项只能作为一种限制理由,而不能就此否认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法律不能像家长主义一样代为决定,不能因噎废食剥夺单身女性选择的权利,进而在实践层面禁止单身女性冷冻卵子。单身女性冷冻卵子问题,应该合理地将其纳入到法律和社会伦理的框架下考量,不能从行政管理角度,对单身女性冻卵简单一禁了之,是不可取的做法。

实际上,我国在人类辅助生殖方面的立法已经显现出越来越多的滞后性,现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已经无法同步回应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人类辅助生殖领域的发展必将被纳入到法治化的管理当中。加快生殖领域的立法步伐,提升生殖立法的效力层级,是应对包括冷冻卵子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律问题的必然选择。

诚然,我们呼吁的是法律与政策对那少数人利益保护的同等尊重,法律需要关注并公平对待所有人合理的权利需求,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那“少数人”,对少数群体权益的保护更是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我国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案”不会是个案,不论是从实然还是应然角度来看,立法者应当尽早回应单身女性对冻卵权利的渴望。

猜你喜欢
生育权卵子生殖
针灸在辅助生殖促排方案中的应用探讨
让生殖健康服务惠及全社会
未婚青年的生殖健康咨询经验总结
女性生育权的司法保护状况考察
——基于543份已公开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妻子不经过丈夫同意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了丈夫生育权?
论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的平衡
浅析婚内男性生育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徐静蕾 冷冻卵子
卵子不是你想冻就能冻
韩单身女性流行冷冻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