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文献综述

2020-12-12 23:13谢翎一
时代人物 2020年32期
关键词:庞德社会学法学

谢翎一

(武汉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2)

罗斯科·庞德,美国法学家,发明了社会学法学这一名词,是社会法学派的创立者和奠基人。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切入“法”,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认为法律对“社会利益”产生保障与衡量作用,自然法语境下的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体现。其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学说吸收并体现了自由主义、实用主义和社会学等多种特性。

目前,学界对庞德的研究主要涉及社会学法学的流派整理、对其作品《法律与道德》的解读、法律哲学、社会控制、社会利益及其对中国法律建设的影响问题上。相比于其他的法理学家,我国学术界对庞德进行专门研究的学者和成果不多。

社会学法学与庞德

“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最早由罗斯科·庞德于1911创造性地提出,他认为这一定义与“法律社会学”不同,“社会学法学”是应用学科,而“法律社会学”则是理论学科。除庞德外,社会学法学家还有马克思·韦伯、埃米尔·涂尔干、飞利浦·塞尔兹尼克等重要代表学者,因此,国内对“社会学法学”与“法律社会学”的相关研究有很多。除专门区分这两者区别的论述外,部分学者认为,二者实质上可不做区别,“法社会学亦称法律社会学、社会学法学”;“二者实质上具有同一含义。”本文中只讨论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故此部分略过不表。

庞德的关注面广泛,理论涉及也十分广泛。其学说的出发点是对利益给予充分的关注,他认为一切法律制度都是通过承认、确认、实现和保障利益以实现法律秩序为目的,因此庞德以其社会工程学说强调了社会控制一种在法律功能之下实现的控制人类行为的社会性活动和过程。庞德学说的重要一环落在了“社会”上,以此构建了他的社会学法学体系。由于社会学的联系,使得庞德对于法理学的研究没有局限在法理学理论研究的层面,而是更加关注在社会实践当中的法的作用。他的思想,拉开了美国社会学法学新的序幕。

庞德的《法律史解释》

庞德的《法律史解释》是庞德对其理论出现前现有的法律哲学的流派进行的整体性历史性的解读,其中涉及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以及哲理法学派等流派的法律哲学和思想。刘小平认为,庞德通过对“从终极的角度来说都力图协调法律秩序的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之间的关系”这一历史性主体的把握勾勒出了一个一般性的思想谱系。学者邓正来认为,在历史的整体视角下,庞德同样标示了历史法学派的命运和新的法学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契机。他呈现的是一部传承和演进的整体性的法律哲学的发展历史。在他看来,新的法律理论根植于历史当中,既要在时代的背景下追问其永恒的价值,又要在时代的背景下观察全新的变迁,从而焕发理论的生命力。与康德、黑格尔等人的法律史的解释不同,庞德更加注重“人”这一创造性的因素,进而提出了“著名法律人的解释”。

国内学者普遍吸收了庞德关于追求法律史历史的解释和现实的需求之变化的思想,张宇宁在撰写本书感想时就曾发言要“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哲学的历史观,不能脱离历史,必须在了解历史的基础上进行知识增量找到可能的发展路径……运用庞德提出的法律哲学的研究方法对当下中国法律发展、当下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提供理论支持。”张昊骏在梳理了这本书的主要内容后,提出了“入径与出路”的说法,旨在通过对该书的理解和吸收反思中国的法哲学与新的法学发展。

社会控制与社会利益

十九世纪后叶,道德与宗教对社会的控制逐渐失去了高地,法律代替这两者成为了政治组织社会的重要控制工具,城市化和工业化冲击着固有的社会结构。在这种环境下,庞德提出了社会控制理论。这一理论的缘起于他在内布拉斯加大学的同事社会学家罗斯。他们将社会控制看作一种事实,认为它贯穿了人类社会的始终。罗斯为庞德的法理学提供了社会学的起点,加之庞德对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家约瑟夫·科勒关于文明与法律的关系,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应运而生。庞德认为法律发展历史的演进依次经历了原始法阶段、严格法阶段、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以及成熟法阶段,最后到达法律的社会化阶段,开始成为实现社会控制的主要形式之一,法律的任务是通过对各种社会利益的确认和限定以实现对人的内在本性的最大控制。

在法律价值取向的问题上,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着眼于实际,企图通过经验、理性和公认传统性权威性的观念来解决价值冲突的问题。庞德在《法哲学导论》和《法律的任务》中对西方历史上出现过的法概念进行过梳理。他认为,法律就是在人们的利益冲突中进行选择,承认某种或某些权益,说明其限度并且以法律的方式确认,最终给予法律的保障。以这样的社会控制技术,在利益的取舍之间从而达到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任务,从而也实现了法律秩序。

而庞德的利益理论最早来自于鲁道夫·冯·耶林。耶林认为人类社会是在“有利己的动机而后相互利用”的情况下共生的,庞德吸收了这一点思想,继承了利益法学的观点,认为“法律就是在人们的利益冲突中进行选择……以这样的社会控制技术,在利益的取舍之间从而达到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任务,从而也实现了法律秩序。”在庞德理论成型的这一时期,他认为他所处的时代是社会转型、从个人利益走向社会利益的时代,也是法律社会化的阶段,这一阶段要用社会利益来重新构建法律体系。

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者可以相互转化,并强调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可以独立存在。庞德宣称“人的自我扩张的本性”反映了人对自由追求的倾向,会出现自我自由对他人自由的损害,因此需要法律来进行社会控制。通过这种划分对利益进行不同的确认和保障,依据利益公平分配的机制和秩序,以此完成法律的社会控制的任务。

庞德与其思想在中国

国内对庞德的思想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可以大致分为几个阶段:

从1926年到新中国建国时期,我国对他的研究体现在了《民国法学论文精萃》法律基础篇中,以及在翟志勇主编的《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一书中的吴经熊和马汉宝两位学者的文章。在《民国法学论文精萃》有许多关于庞德的研究。例如,田浩征的《法律目的论》、燕树裳的《自由与法律》、郑保华的《法律社会化论》等等,差不多有十五篇左右,吴经熊的《庞德之法学思想》也在其中,这一时期的对庞德思想研究可以说是和时代同步的。 这一时期对庞德学说的研究,带动意义要远大与实质意义。

第二阶段,即从改革开放到1989年邓正来教授翻译《法律史解释》之间的这一段时间。建国后由于意识形态不同,翻译和研究没有继续下去,直到1984年沈宗灵、董世忠二位教授翻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1989年曹玉堂、杨知二位翻译的《法律史解释》,经过大概半个世纪的中断,翻译和研究的工作重新启动,但是经过长时间的中断,对庞德思想的研究只能算是重新开始的。并且这一时期的由于译文不够充分,研究方面大多数是介绍性的文章。

第三阶段,即从开始着手翻译关于庞德著作至今,邓正来教授重译《法律史解释》《法理学》第一卷及第二卷,还有由其他学者翻译的《法理学》前四卷和《法律与道德》一书,庞德著作基本都已翻译成了中文,并掀起了庞德研究的热潮。以硕士论文为主,有西南政法大学吴昌华同学的“论庞德的法律目的思想”,吉林大学的杨晓畅同学的“庞德利益理论根本诉求的探究”,湘潭大学的陶永峰同学的“庞德社会控制论研究”,厦门大学的姬小康同学的“庞德法律思想史研究”,从各个方面阐述了庞德的思想。

庞德在1946年担任了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的顾问后,为中国的法律教育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意见。华友根在他对庞德思想在中国传播的总结中,将其概括为法律教育在现代立宪政体中的地位,统一法律教育及发展充实学理上论著的必要,中国法律教育的特种问题、改造充实中国法律教育的问题四个方面,认为庞德对中国近代法制改革与建设的态度, 实际上是赞同清末以来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立法及其思想, 肯定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并支持其施行。但他关于中国的法制建设,既要吸取外国的长处,也要结合中国的历史与现状的主张, 无疑有其一定的道理。也是因为这个缘故, 所以他的主张和思想, 曾得到当时中国的法律家和政治家们的赞同与支持。

他对社会控制和社会利益的认识有着鲜明的时代特性和西方特性。他的理论建立在西方法律史、特别是美国法律史的支撑和解读上。其功能主义的法律观念亦被局限于西方的法学传统,缺乏开阔性的思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他对利益的不同划分,在当下依然具有鲜明的启示意义。特别是在进行对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建设过程中,不同的方式和手段应当予以区别。对当代中国而言,要特别注意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细的区分,不能一揽子解决问题。当将国家利益理解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合时,就会有忽视社会利益诉求的可能性发生。

庞德在中国做出的关于法律教育的意见具有浓厚的时代色彩,但一些建议仍具有现实价值,特别是社会利益、法律价值等。对于当代中国而言,统一的法律教育、对理论的充实仍然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他的理论推进了社会法律的发展,也反作用增进了法律意识社会化的程度,为中国的依法治国提供了启发。

正如前文所谈到的那样,在整理综述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庞德的研究论域十分广阔,这种广阔来自于他对社会和法律的关注和创新性的整合。他的思想风格,颇具“社会学想象力”的色彩,强调对社会的关注,同时又强调对时代变化的关注。他考虑社会控制与社会利益的运作模式,实质上是对人的需求的关注。这一点,也反映了当代社会人本位的需求,是契合时代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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