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理念及其现实意义应用

2020-12-12 23:13卢家义
时代人物 2020年32期
关键词:私权私法神圣

王 领 卢家义

(1. 中共鹤壁市委党校 河南鹤壁 458000;2. 河南武警某部大队 河南鹤壁 458000)

目前,我国正准备颁布一项民法,这是我们法律事务的最高优先事项。但是,关于民法的讨论目前主要集中在民法标准,民法原则,民法体系和具体法律规定上。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背后有一个统一的民法理念,研究民法理念非常重要,因为它是民法最基本价值的基础,也是整个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

民法理念的阐释

私权神圣。私权是私法下的权利,它涵盖了法律未明确禁止的所有个人行为。私人权力是私人的基础,因此,私权是神圣的。充分享有私人权利,包括神圣的人格和神圣的所有权。

神圣所有权是指神圣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并保障主体的权利,私人财产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确认私有财产所有权的神圣性可以极大地动员人们创造财富欲望,促进人们不断追求个人财富,进而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

私法自治。私法自治,这意味着在私法领域,只要不违反法律,任何人都可以主动处理相关的私事。它形成了私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尊重当事人的意图,不得非法干预。民法完全尊重并捍卫个人的自由选择,因为每个人都被视为一个自我人,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私法从质量上说,它在法律上确认了以公民为中心的独立意志,在公民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私法自治的“自由”是指一个人没有被另一个人强迫的状态;“理性”就是人类理解宇宙并改善其状况能力。私法自治强调自我选择和责任,作出自我判断和选择。

民法理念的形成

民法理念与市民社会。公民法是公民社会的法律,是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制定和发展的。公民社会是一项广泛的事业,在产品交换系统中,私人利益和需求是公民社会存在的条件,私人利益是公民社会成员追求的目标。民间社会的主要活动是一项经济活动,在民间社会中进行了大量的产品交换,为了与产品生产商顺利进行产品交换,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和与这两项权利相适应的合同自由,这就是所有经济交流的实现,也是民法思想的根基。

经济生活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民法的发展始终以公民社会为基础。民间社会的私人观点伦理,平等和自由精神的概念为民法提供了主要的广阔的治理概念。

民法理念与罗马法。由于罗马法是大陆法的真正渊源,而私权的概念是罗马法的精神,因此有必要研究罗马法以研究民法概念。在古罗马,由于简单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公民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扩大,私法特别发达。

民法理念的缺失

历史原因。我国经历了2000年的封建社会,强制性标准是传统法律的核心。由于封建儒家“礼制”思想的影响,人们长期受道德文化的熏陶,他们习惯于以族长的家庭为基础思考个人、国家之间的关系,他们的思想,行为和态度缺乏合法的独立性。对于国家和家庭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基于中国传统法律义务的特征,这导致人们对人民权利的意识较弱,对私人权利的意识不足。

经济原因。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者的位置,因为统治者们长期实施了强调农业和限制贸易的经济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在一段时间内实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系时,计划经济具有两个主要特征。一种是政府所有的产品除私有土地和高度分散的服务业外,所有企业均为国有。第二拥有财务自由,例如生产,交换,就业和消费,都受政府的总体安排约束,大部分的自治权正在流失。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洗礼,对个人权利的意识已经觉醒并开始被激活,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不足,人们有必要改善法律概念的产生和传播。

制度原因。中国是一个缺乏法律传统的国家,公民社会长期以来被政治国家所吞噬,发达的公共权力和良好的公法是我们法律传统的标志。新中国成立后,基于权力的法律的思想否认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民法中私法和权利法的性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收到前苏联法律体系的影响,此时前苏联统一的公法,经常不当地破坏私法的精神和原则,其主流法律观点甚至认为私法已经过时。维辛斯基主张放弃“私法”,扩大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干预范围,并加强国家废除私法的努力。在前苏联的影响下,人们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是公有制和计划经济,这使得公民社会的两个基础,所有权和合同自由被清空了,人们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同起来。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在确认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之后,私权才逐渐得到承认和重视。尽管权利观念和概念已逐渐为人们所普遍接受,但缺乏先前的系统仍然会产生潜在的惯性效应,防御精神仍然相对较弱。

民法理念的意义

指导民法典的制定。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不可避免地构成了我国的公民社会,对公民社会的良好管理需要自由与和平。

坚持民法作为精神和权利的概念,为实现法治社会规则和实现现代化奠定了基础。“没有公民代码定律是不可想象的,没有它们,现代化是不可想象的。”我国在起草民法时指出,民法是建立在人民之上的,民法的私权本质上是以人为本,人的保护是民法的一项主要任务。从民法史上看,民法反映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清晰路线,但背后是人类的独立,解放,自由,平等和人格尊严的界限。这是民法的历史发展规律,也是制定民法时应遵循的法律。

因此,作者建议对人格权进行单独编辑,并放在通则之后的第一章中。处置利润的权利是权利真正享有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因此必须严格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总之,民法汇编的顺序是一般规定,人格权,财产权,债权人权利,亲戚,继承和侵权,这种安排不仅反映了民法价值的合理性,而且符合守则本身固有的逻辑要求。

培育私法文化。“对于一个民族来说,规范其行为和统治其生活的法律应从其灵魂和生活方式的深度发展。如果不是,那不仅是法律的不幸,而且是民族的不幸。这可能是中国法律在现代化过程中的最大弊端。”几千年的中国文化,包括法律文化,都是建立在权力基础上的,人性早已受到压制,而私人权利也是如此,知识不足,缺乏私法文化。这种冷漠和缺乏无疑是法律的不幸和国家的不幸。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首先把经济发展的动力放在市场的自由竞争上,而不是放在政府的行政控制上,然后放在市场上。

民主的自治,主动权,创造力和私权是神圣的,而不是政府的指示,计划和权威,而私法是自治的。这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法律和具体要求。为了发展市场经济,要树立人们的私法思想和基于权利的认可。目前,在其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指出,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在提供私人所有权提供安全的环境后,我们需要树立人的主观性,弘扬人的价值观和尊严,并加速意志自治的合理扩展。激发所有者的自主权和创造力,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积极发展。

一个社会,只有当其成员都有独立的人格、平等的地位、明确的权利、稳定的财产、安全交易,我们才能说,这个社会是文明、进步、开放、繁荣的社会。而这一切,恰是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必须充分培育和弘扬民法理念。唯其如此,才能促进社会的持续进步,能保证人们真正生活在一个文明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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