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框架对担保企业核算的思考研究

2021-01-13 08:14戴志民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21年11期
关键词:准备金事项准则

戴志民

(作者单位:漳州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一、前言

2010 年我国财政部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 号》,当中对担保企业各种相关业务规定进行完善和细化,明确制定担保公司的相关业务处理方法,但是受到担保企业性质影响,企业在运转时仍旧面临着一些问题。本文主要根据担保企业业务特征,来对担保企业会计核算中几个重要问题展开分析和研究,并探索担保企业在会计准则框架下核算对策。

二、新会计准则对担保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新准则框架使得担保企业核算会计清晰度更加明显

一方面新准则有效细化、完善担保企业在生产中的收入,进一步优化和增强担保企业具有的科目,有效提高、增强担保企业以及结构资金收入这一部分会计核算实际清晰性。将担保服务实际获取各项收入有效、规范计入到收入保费账户当中,而所获取的收入则会被规范计入到利息收入当中,被担保单位所支付的各项货款则计划收入到代偿账户当中。而且与资源有关的各项项目也适当增加了一定量会计科目,每一笔资金账目都具之后,其合同企业出现的各种代偿行为均可规范录入到支出代偿账户当中,这也让担保企业存在各项会计核算工作清晰程度增强,对于担保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有着较为积极推动与影响。

(二)有利于促使担保企业开展融资核算

担保企业在发展中有着金融以及融资保险双重保障功能。由于受到担保企业风险以及危害较大影响,即便是民间融资对于投资人员吸引程度也存在一定缺乏情况。过往,投资人员从企业担保账目当中对企业存在盈利与风险情况很难利用,不同地区担保企业存在的核算形式也有一定差异,这也使得融资成为担保企业重要限制。在实践中,新担保准则的发布可保证担保企业拥有较为统一、规范的核算形式,让担保机构有着较为清晰账目处理,这有利于投资人员更加清晰、准确了解企业存在经营情况,有利于推动担保企业融资核算工作开展。

三、在会计准则框架下担保企业会计核算问题和其解决办法

(一)担保企业对于会计科目设置

在过往受到《办法》的影响,担保企业在设置会计科目和处理账务时,常常根据《办法》当中有关规定来执行,在准则出现之后,担保公司曾面临着会计科目设置问题,如果完全根据准则当中规定要求,会使得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需求得不到满足。

对此,当前新准则经过不断修改已经较为完善,企业可着重对其进行应用,在应用过程中对于一些涉及到企业特色业务的会计科目可沿用《办法》当中相关规定,确保会计科目设计合理,例如:在负债类账户当中设置相应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担保赔偿准备等,但是在处理相关账务时需要严格按照核算准则要求进行。

(二)企业担保业务收入的确认

依据新准则的相关要求,保险人在计算保费收入金额时,需要根据相应规定进行。首先,当保险属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时,要根据合同中的标注来确定收取保费总额度;其次,寿险原保险合同当中规定需要分期对保费进行收取时,收取的保费需要根据当期费用来决定;最后,对于一次性收取完的保费,也要按照相应规定决定。从担保企业业务特征方面来看,担保企业的业务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如果业务人在确定保费时也根据担保合同当中约定进行,就会出现不够规范和合理情况[1]。因为,保险企业当中非寿险业务所产生风险是持续不断的,从保险合同签订时到合同结束时,保险企业一直都面临着风险。而担保企业则与之有一定区别,担保企业风险属于一种到期风险,只有当相关担保人在责任到期之后无法承受和支付债务时,担保公司才会遇到一定的风险。

按照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原理,保险企业在承包期间随时面临着赔付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不定时性,无法将其进行规划和管理,因而按照保费的额度来决定保费收入,保费就是其得到的补偿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担保企业在制定好相应担保合同之后,并没有随时履行其所承担的责任,担保风险是在合同到期时才逐渐展现出来的[2]。对于一些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业务,如果将担保费用计入到当期损益中,那么之后所承担的风险,就会出现没有赔付来源的情况,导致担保收益和风险成本不符合。针对这一问题,担保企业对于担保费用按期进行收费相对较为合理,当担保期限没有超过一年时,可根据合同规定的额度,并将其确认为担保保费,对超过一年的业务,则需要分期确认担保保费,可按年分期,确保方风险和收益能够对等(因税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实际操作是一次性确认收入并交税)。

(三)计提担保合同准备金

在新发布的核算准则当中有明确规定,保险企业在测试风险结果时,当结果为重大风险时,可以将未到期责任、寿险责任、未决定赔款以及健康险责任等准备金进行计提。同时《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当中对准备金的提取也有规定,担保企业在承担业务风险时,可以按照同年净利润的10%来提取相应准备金,从而使亏损得到弥补,但是在提取之后不能用来分红或者转增。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当中也对担保企业准备金提取作出规定,融资型担保公司需要根据同年担保费收入来源将没有到期的责任准备金进行提取,并且按照一定比例来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当担保赔偿准备金达到相应担保额时,提取则需要差额展开。

但是在实际提取时,仍然面临着几个问题,还需要对其进行完善。首先,对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展开提取时,需要逐项对其提取,按照同期担保费收入的50%,如果按照同期担保费所有收入总额进行提取,就会造成在担保合同到期之后准备金冲回处理较为困难,不利于将各项担保业务的实际收益水平反映出来。其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本质上属于提前准备的一笔资金,防止承担人在合约结束之后无法对保费进行承担,这笔准备金是为提存准备的。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理,在担保风险消除之后就可以将其冲回。但是在实际运转中,只有被担保人将债务偿付完成之后,才可以彻底解除。最后,遵循谨慎的原则,为避免在担保风险发生之后,一次性出现的损失过大,造成担保风险损失出现波动较大,这一准备金是在收入确认过程中,提前对相应损失作出的准备[3]。根据当前的提取规定和比例来看,担保企业成本与担保赔偿有密切的联系,担保赔偿在营业成本当中占据着很大的比例,如果在结束之后将其一次性地提取出来,会使得担保企业损益产生大幅度波动,这种方式也与受益人和承担费用原则相违背。所以,为简化核算同时避免年末一次性计提担保两金导致收益大幅波动,担保企业可在每月的月末按月一次性足额计提担保两金,具体为单月新增的业务及时计提准备金,当月到期解除担保责任的业务及时冲减准备金。

(四)对收入进行规范分类与列示

对于收入利息核算工作而言,大部分担保企业都是将其划分成为两个类别,一方面,就是将委托贷款以及资金拆借这两个层面内容当做重要自由资金存在业务,进而获取有关资金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就是资金管控业务获取的各项利息收入。以资金存在拆借以及委托贷款当做重点的固定收益形资金投资,成为现今担保企业再融资工作开展时非常重要业务。对于大多数担保企业而言,这两个层面内容获取各项利息收入逐步超出担保业务实际经营收入,利润存在可观程度。所以从本质层面而言,第一类利息获取就是担保企业存在经营性收入,并且还得依据实际税法有效缴纳经营税金。就这一层面经营收入而言,最好有效将其划分到其他业务当中合理针对收入进行核算,然后依据新型准则各项规定与模式将收入融入到营业收入子项目当中展开列示。除此之外,对于理财存款以及产品业务等内容展开获取各项利息收入,并不需要附加和另外缴纳业务税金,需要将其当做财务费用来展开核算。

四、担保或有事项认知、确认与计量

(一)担保或有事项认知

所谓或有事项主要就是指担保企业已经发生的各种交易和事项,这些事项具有的结果需要依据未来可能会出现或者不会出现情况来对其进行决定。因此担保或有事项具有的特征主要展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或有事项是指已经出现的担保交易、事项从而形成的一种规范情况。二是,确定性不够明显。三是,或有事项结果在确定时需要从将来即将发生的事项来了解。四是对于不能够完全确定或有事项,担保企业并没有准确将其管控。

(二)确认担保或有事项

在专业担保企业当中,依据有关原则与规定,或有事项存在的会计确认根本与基础就是实质转移风险与报酬,所以,在确定担保交易合同之后,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就可准确的了解和掌握担保或有事项。因此,在确认或有事项之后,担保企业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报酬以及债券风险。同时,在反担保合同有效签订之后,担保企业在法律法规层面当中就获取反担保或有资产管控权利。这也就充分表明,无论是担保或有债务还是企业反担保或有资产,这两项都可得到一定程度确认,对于担保企业有着较强价值。

(三)计量担保或有事项

担保企业会计工作最关键和最核心内容都是计量担保或有事项,这也是企业会计工作重点与关键点。计量存在的重点作用就是详细、细致分析担保企业具有的担保风险,从而能够让会计决策服务实际价值与功能在最大程度体现出来。担保或有事项各类债务计量主要就是将担保合同金额当做基础和重点来确定,所以有时为保证计量的便捷,会适当忽略担保企业合同本金,从而让担保企业存在的各项原始风险与危害能够通过债务计量活动从大致层面上反映出来。但是针对担保存在的或有债权计量相对较为困难,出现这一情况最关键原因就是担保企业或有债权展现在个性较为鲜明的反担保资产当中,而计量反担保资产工作则又是在评估核保基础上展开计量,可以被准确、精准计量。

五、新会计准则框架下担保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一)担保企业开展会计信息披露的价值

由于担保企业的特殊性质,确认其担保关系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就是根据财产和法律关系来对其进行确认,第二就是根据信用关系。而担保机构最本质内容就是信用产品,并且信用产品的价值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得到充分展现。

担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受到投资者、相关监督部门以及债权人等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而信息披露则能够为市场监督提供重要的保障,所以要将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确保担保企业会计核算情况可以被大众所了解,增加社会对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信服度[4]。

(二)制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所谓统一信息披露制度和完善核算制度主要就是指所有担保企业都必须在一个行业标准要求下,来实施相应的披露制度,同时要确保会计核算的完整和规范。通常情况下,不同的担保企业,对于会计信息使用需求也有一定区别,会选择相应的核算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但因为担保行业属于一个特殊行业,其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等都希望对担保企业会计核算情况进行详细掌握,从而了解投资风险。

(三)担保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需要具备的标准

目前,担保企业存在人民银行、工信部、财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多头监管情况,担保企业每月要向各个监管部门报送各种报表,没有一个统一信息披露平台,增加企业的负担。为确保企业能够顺利发展,让披露信息更加准确,最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工信部构建统一担保企业信息披露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这样就可以使被担保人在评估时准确客观进行,让被担保人从财务状况、风险管控能力和风险分布等各种因素来判断担保企业,为其提供重要参考依据。这种方式不仅能够保证担保企业在市场环境中高效发展,还可以推动担保企业经济效益[5]同时,会计信息披露还需要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公允性、一致性、及时性等特征。合法性,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基础,虽然当前担保行业当中会计核算制度还有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在开展会计信息披露时已经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根据规章制度来对信息进行披露;真实性,担保企业在对数据展开核算时,要将已经发生过的交易当作核算依据,确保财务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被真实反映出来,让使用者能做出最合理的决定;公允性,主要就是要求会计人员要客观、独立将信息进行披露;一致性,担保机构的一致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核算指标口径需要具有一致的特征,二是在合同成立初期和合同截止时期的会计核算方法需要一致;及时性,披露出的信息必须要具有实效性,如果信息是过往的,那么根本无法为被承担者和社会各界提供参与依据。所以担保机构要及时处理核算信息,让相关人员能够获得正确会计信息。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我国国民经济进步速度越来越快,市场环境也发生相应改变,担保企业因为其性质较为特殊,财政部门对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也进行多次完善。但是担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仍旧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担保企业的经济效益,需要对其展开分析和研究,让会计科目设置更加合理,业务收入和责任准备金更加规范,管控好担保风险,处理好国家所补助的资金,积极展开信息披露工作,推动担保企业的发展和进步,让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尽快与国家接轨。

引用

[1]黄必建.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相关税务主要政策的研讨[J].全国流通经济,2019(21):179-180.

[2] 顾名.担保赔偿准备金核算问题研究[J].营销界,2019(21):62.

[3]汤怀明.山东融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商论,2018(08):113-114.

[4]祝亚辉.新准则下融资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J].大众投资指南,2017(10):51+53.

[5]周朴.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探究[J].财讯,2019,(01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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