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职工的权益不容侵犯

2021-01-29 10:14赵竺安
上海工运 2021年11期
关键词:试用试用期合法权益

赵竺安

记者同志:

您好。我儿子是今年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今有一事相询。

我儿子毕业后,找到一份工作,用人单位与他签了一份试用期合同。我们当父母的认为不妥,便让儿子向用人单位提出,希望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人事告诉我儿子:正式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职工签订试用期合同,这是企业的规定。请问,用人单位的这个规定正确吗?试用期职工还有哪些不能侵犯的合法权益?

急盼答复。

读者欧阳予倩

欧阳予倩:

您好。为人父母,你焦急的心情,我们完全可以理解,我们的答复如下。

首先,用人单位与你儿子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我们可以负责任地说,完全是错的,且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至少两个后果,其一,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你儿子拿的工资,不是试用期工资,而是签订劳动合同的100%工资;其二,该行为相当于用人单位与你儿子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以后再签劳动合同的话,相当于第二次订立劳动合同,有利于你儿子日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职工还有哪些不能侵犯的合法权益呢?如果细分的话,几乎涉及劳动法律法规的方方面面。但粗略分或只有试用期职工才有的合法权益的话,我们认为还有以下几项:试用期设立的长短,应该与劳动合同相匹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必须缴纳社保费和公积金,且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为试用期并非一定要设立,但如果设立,对同一劳动者和同一用人单位来说,就只能设立一次。即便劳动者连续工作期间换了岗位,也只能设立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对试用期职工进行各类培训,是企业行为,但不得收取上岗培训费用等费用。当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或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遇到这两种情形,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同意与否,均不得约定试用期;即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试用期劳动者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程序申报或办理;企业不申报,职工可以自行申报。企业要求职工加班,如果不属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这四种情形的,哪怕是试用期职工,不愿意的话也是可以拒绝的。如果加班,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也不能逾越法律红线。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无论用什么名目,收取劳动者押金就是违法行为。试用期,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对试用期职工进行考核,如果试用期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职工到底符合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该明确其要求和规定,如果有考核,其整个过程需公平公开公正,只有这样,方可施行。仅凭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试用期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

以上是我们对试用期职工合法权益的汇总和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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