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教育”:耦合机理、风险挑战及法律规制

2021-03-30 05:49刘光星
电化教育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区块链教育信息化

刘光星

[摘   要] 在教育信息化2.0阶段亟须应用智能技术来推动教育创新。而区块链作为现代信息技术的重要代表,具有对等传输、数据保真、智能合约等技术特性,为教育变革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技术方案。遵循“技术与制度”的分析框架对“区块链+教育”进行了系统性考察与审思。研究发现,区块链与传统教育的结构重塑及流程再造需求之间存在多重耦合,可促进学习环境再造、教育方式转型及教育管理优化。然而区块链本身的自主性、不确定性可能带来技术隐患,且技术应用不当还会引发数据安全问题、智能合约脱法风险以及数字版权保护诘难。需摆正对技术的认知态度,遵循人的主体性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加强法律规制:建立技术风险监管机制、完善个人数据保护规则、构造智能合约制度和优化数字版权制度,从而使“区块链+教育”在法制轨道上规范运行。

[关键词] 区块链; 教育信息化; 数字教育资源; 算法教育治理;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G434            [文献标志码] A

一、引   言

当前,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正契合于传统教育的强烈变革需求,并成为教育创新的强大技术支撑。鉴于此,我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要求充分利用区块链等智能技术,加快教育现代化和教育强国建设。然而区块链并非十全十美,其破坏性创新会导致权义责的再平衡甚至重构,换言之,“区块链+教育”的风险不容小觑。但目前学界对“区块链+教育”的研究大多停留于应用模式层面,对其可能引发的秩序失调和规制失灵却着墨较少。要避免“区块链+教育”出现“治理赤字”,必须对其风险与挑战展开深入研究,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予以纾困。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区块链与教育变革的耦合性的基础上,剖析“区块链+教育”所面临的风险挑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建议,以期扬长避短,更好地为教育现代化服务。

二、区块链技术原理

区块链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主要形成了三种视角:一是将区块链当作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发展;二是将区块链看成一系列技术的组合;三是将区块链视为互联网技术的创新[1]。2016年10月,我国工信部在其指导编写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中将区块链定义为一种按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依次相连而组合成的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这是目前我国从技术层面对区块链作出的较为权威的定义。

区块链自诞生以来历经多次演进。2009年,比特币的产生宣告区块链进入1.0时代;2013年,以太坊区块链提供了开发智能合约的脚本语言,区块链进入了可编程的2.0时代;2016年,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区块链进入了3.0时代,即区块链与其他新兴技术的深度融合。目前区块链正向4.0发展,即在政务、民生等诸多领域广泛应用。

实践中,区块链节点产生新的数据记录后,会向全网节点广播,接收节点收到数据后将进行初步验证,并将通过验证的数据封装成区块,然后由其他节点执行共识算法,对区块之合法性、可靠性、正确性达成共识,之后,该区块将被正式写入区块链,并在全网同步更新[2]。可见,区块链具有分布式记账、多方共识、防篡改性及可编程性等技术特性,也正是这些特性使其具备赋能教育的潜力。具体而言:

(1)分布式账本。区块链让全网节点拥有一致的账本,其数据的存储和更新全网同步。且在分布式记录和算力下,没有绝对的中心化机构[2]。(2)对等传输。在区块链系统中全网节点以一种扁平的网络拓扑结构互联[3],任意节点之间的数据传输和价值转移都可点对点进行,且这种传递方式受到非对称加密技术①的保护。(3)防篡改性。每个区块都由当前区块哈希值、前一区块哈希值、时间戳等构成②。数据被打包成区块并上链存储后,篡改其中任何一个数据,都会导致时间戳和哈希值发生变化,且前一区块哈希值不仅告诉我们上一个区块的值在哪里,還包括了该值的摘要,这使我们能比较容易地验证该值是否被篡改过[4]。(4)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是一种以代码为载体,以可自动执行交易的合意为内容的计算机程序[5]。智能合约还是一个系统参与者,可接收和回应信息、接收和存储价值以及向外传递信息和价值[2]。(5)多方共识。区块链具有开源性,理论上任何人都有机会加入网络,因此区块链的节点可能是庞杂的,对此,区块链嵌入了共识机制,即让多数节点对数据可靠性进行共识查验并抵御恶意攻击,以维护区块链系统的稳定。

三、区块链技术与教育变革的内在耦合

基于区块链的教育变革,将以信息化为核心驱动力,推动教育的形式、功能、管理等创新,反过来,传统教育模式也正需要一种技术机制来促进其流程再造与结构重塑,因此两者之间存在内在耦合性。从基本构造上看,学习环境、教学方式和教育管理是教育信息化关注的三大核心领域。而“区块链+教育”是教育信息化的高级阶段,因此以上三个维度可为廓清区块链与教育变革的内在耦合性提供切入视角。

(一)区块链与学习环境再造

学习环境再造是教育信息化的重要路径。而区块链可为学习者提供更高级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资源支持,促进智慧学习环境生成[6]。

一方面,分布式记账助推全民教育生态系统建构。“人类社会在经历了政府职能和权力的极度扩张后,于20世纪50年代形成了典型的官僚制结构。”[7]在教育领域,这种扩张集中表现在教育服务及教育管理权被学校和政府垄断而形成科层制教育体制,即在政府主导下,由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并进行文凭认证[8]。在政府“大包大揽”下,“管办不离”“政校不分”成为公共教育发展的常态,不仅使公共教育缺乏内涵式发展应有的活力,而且破坏着教育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9]。而借助区块链分布式记账特性,可建设去中心化的学习环境,破除教育权力被政府和学校垄断的弊端,推动“管办评”的有效分离,从而打造全民参与、协同共建的一体化教育系统,促使教育走向全面开放[8]。这意味着学习不一定在学校上课,教育也不等同于学校教育,博物馆、社区组织等多元主体都将成为专业教育服务的供给者[10]。分布式记账的透明化和高保真性将使多元教育服务主体开具的学习证明与传统文凭证书一样,具有同样的证明效力。如此一来,有益于终身学习制度及学习型社会建设。

另一方面,可编程性推动数字教育资源智能化流通。数字教育资源是指经过数字化处理,可在信息化教学环境中运行的教育资源集合[11]。数字教育资源流通是推进学习环境再造的关键。当前我国以共享平台和内容平台为主的数字教育资源分享系统,在实现数字教育资源的开放共享与跨域流通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形式单一、质量良莠不齐、个性化较弱、自增长性不强、管理难度大、产权保护难以及开放性较差等[12]。区块链为数字教育资源共享提供了技术保障。首先,哈希算法可将任意大小的教育资源压缩成固定长度的字符串,使数字教育资源可在区块链系统中快捷、安全流通,从而丰富数字教育资源形式。其次,经过代码化编译的数字教育资源无法随意复制,只有拥有相应密钥或建立了智能合约的用户才能获取相关资源,这为知识产权保护构筑了一道防护墙。再次,智能合约与数字货币为知识付费提供了重要载体,数字教育资源生产者可在资源交易和验证中获得数字资产奖励,有利于提高数字教育资源的自增长性。最后,监管者借助智能合约自动审查功能可使非法或不良的数字教育资源难以遁形。

(二)区块链与教学方式改进

区块链颠覆着传统的知识传播手段,为教学方式及教学策略的改进提供了支撑[13]。

一则,对等传输促进教学内容个性化制定。个性化学习是指根据每位学生的学习习惯采取恰当的教学策略,给予针对性的教学内容,提供合适的学习支持服务[10]。个性化学习事关学生终生发展及社会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但传统应试教育在我国根深蒂固,学习的目标与内容、教学策略乃至评价指标体系都由学校统一制定并强力推动,且相关数据大多以书面形式呈现,个性化不足。虽然这种模式有其合理性,但面对创新精神培养和教育体制改革需求,从外源性学习向内生性学习转变是必然趋势。区块链的引入则可赋能学习者个性化学习。一方面,对等传输机制可自动化、全历史记录每位学习者的学习经历、学习内容、学习成效等个性化数据。同时,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可对这些个性化数据进行智能分析,建立学习者“用户画像”,使学习需求与服务供给精准匹配。另一方面,对等传输机制为教与学提供了一个可跨越情境创设的沟通平台,便于在对话中提供“以学生为中心”的动态化、个性化学习服务。

二则,链式结构推进无边界教育深化发展。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教学的边界正在被打破,无边界教育成为新趋势[14]。无边界教育是一种跨越时空边界的教育形态,有助于教育资源的共享与优化配置,可为发展中国家、贫穷家庭学习者提供更多的学习与交流机会。但无边界教育存在碎片化、随机性、无序性等问题。而区块链可推动无边界教育的深入发展。首先,区块链具有开源性,学习者均有机会上链,其天然是无边界教学的技术基础。其次,链式结构使得所有数据都会被全网存储和溯源,从而监督无边界教育的健康发展。最后,块链式存储可形成完整的学习记录,便于及时调整学习内容以克服碎片化、优化学习流程以确保学习有效性。

(三)区块链与教育管理优化

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可使教育管理富有弹性且精准可靠,这为教育管理优化提供了支撑。

其一,防篡改性赋能教育记录可信化管理。近年来学历造假事件频发,如何防范便成了一个棘手问题。其症结在于学历信息由学校进行中心化存储。中心化管理使得信息透明度较低、可篡改性较强以及验证成本较高。而区块链具有防篡改特性,链上数据能够自证其信,可成为破解学历造假问题的一剂良药。首先,区块链可被用来记录并保存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在线的或离线的各种学习经历和过程,且这种存储可在不同应用终端之间同步读取与更新,从而形成一条长期有效、公开透明、不可篡改的学信数据链[15]。其次,如果教育机构选择使用区块链来存储学历证书,招聘单位只需使用相应的验证工具便可一键核实应聘者学历之真伪,并可获得其可靠的全历史的学习数据,从而简化流程、节省成本、防范学历造假[16]。

其二,多方共識促使教育评估精准化实现。教育评估是一种重要的事后反思与评价机制。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以定性、定量分析为手段的,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及学校内部评估等形式的教育评估机制,对提升教育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过分注重评估指标体系而忽略了不同学校的办学特色和教学建设的层次性;主要通过固定的、静态的书面材料去评估教育情况,容易出现片面化,且材料本身容易被伪造;教育评估的行政化色彩较浓,行政化的固有缺陷使得教育评估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存疑。对此,通过区块链共识机制,首先可收集多个方面的教育数据,对教学活动以及学生学习情况的把握和评价,将更多依赖日积月累的教育大数据,对他们的评价将由结果导向的考核转向过程导向的精细调控,形成一种动态、综合、绿色的考核评价机制[7]。其次,多方共识可在保证数据可靠的情况下,全面挖掘学校历史数据,剖析地方特色和优势,建立多元化的评估体系,推进制定契合学校自身发展的特色方案[17]。最后,多方共识也意味着群策群智,这为教育行业冷静的、价值无涉的第三方机构介入教育评估提供了契机,可使问题论证更加科学、透明和公正。

四、区块链技术之于教育的风险挑战

区块链可推进教育领域的颠覆性变革,但伴随而来的质疑声也不绝于耳。因为区块链本身的自主性、失控性与不确定性会带来技术隐忧,同时由于法制的滞后与空白,使得数据侵权、智能合约等面临规制失灵问题[18]。

(一)技术本身的风险

区块链本身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算法偏见容易引发数字利维坦。在技术维度上区块链可被视为一套算法集成系统,因为其数字资源的交易需通过加密算法来运行,信息验证和记录需通过共识算法来实现,且智能合约也是由算法规则来支撑。因此“区块链+教育”的核心要素是支配其运行的算法。基于区块链算法可塑造一个更加便捷、高效与良性循环的教育生态,但算法黑箱的客观存在,致使教育公平与效率等传统议题显得愈发突出[19]。算法歧视与算法操纵等将会侵犯公众的教育选择权,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区块链教育应用的普遍担忧[20]。此外,算法追求至简,企图用一套完备的模型来推演和简化复杂的社会事务,这可能导致教育硬规则化、公式化、去技能化及形式化的风险[21]。

二是技术自主性觉醒可能脱离人类目标的指引,进而对现代社会的安全性构成威胁[22]。区块链迈入3.0时代,意味着其将超越数据库范畴而具备掌握自身进程、速度和目标的能力。技术既能赋予人类强大的力量,也可控制人类的偏好和创造力,强化社会屈从[18]。实际上,在借助区块链技术驱动教育变革的同时,技术对你的了解会超越你自己,也因此会为你作出大部分重要的决定,自反性地冲击伦理和制度秩序[23]。随着技术自主意识深度觉醒,我们了解、判断或控制技术工具的能力将捉襟见肘,失控会显而易见[22]。到那时,技术将取代政府成为教育管理者,学习者成为单向度的人。

(二)技术嵌入可能带来的挑战

区块链作为一种破坏性技术创新,嵌入教育领域可能产生一系列制度挑战,须予以重视:

第一,数据安全危机。区块链通过加密算法将包含在交易记录中的个人数据转化为哈希值,从而实现个人数据的匿名化[24]。若区块链节点不与现实世界交互,哈希化数据的匿名化程度已足够高,但区块链很难脱离网络。各节点在区块链服务平台留存的个人数据和记录将成为参照识别具体自然人的突破口[25]。目前平台型企业控制着公民交流、搜索和金融方式,可自主收集、处理用户的个人数据,导致个人数据面临被泄露的威胁,所以现行立法普遍确立了以平台责任限定和监管为核心的个人数据“中心化保护”模式[26]。该模式赋予数据主体充分的数据自决权,数据控制者要收集、处理个人数据,须征得数据主体同意,并根据数据主体的要求履行数据删改等义务。但在区块链背景下无法判断私钥持有者是否为本人,难以界定数据权属;区块链不可篡改性也与数据更正权、删除权相冲突;同一主体还可拥有多重虚拟身份,将挑战知情同意规则的有效性。此外,我國《民法典》第1034条设立了个人数据法律界定的“结合性”要件,但对其具体标准未作规定,这为探讨哈希化数据的法律属性带来了困难[24]。

第二,智能合约挑战。虽然智能合约是一种协议,但其意思自治仅限于合同订立阶段,无法通过意思自治来中断或终止合同执行。其次,智能合约代码容易出现漏洞,会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最后,智能合约的匿名性使得当事人具体身份的识别性较弱。由此而引发新的法律问题:一是智能合约的刚性履约模式会破坏合同效力的法律评价机制,使合同无效、可撤销等制度难以对其进行规制,并可能出现背离立法精神的情形[27]。二是智能合约需将合同内容代码化翻译,而翻译行为可能导致代码内容违背原本意思表示。三是智能合约的匿名化使得密钥签名无法产生与手写签名完全一致的法律效果,难以通过电子签名法、民法典进行规制[5]。另外,智能合约只接受精确定义的协议,一旦出现缺陷或瑕疵,将无法通过情势变更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予以调整[28]。

第三,数字版权保护诘难。区块链时间戳和分布式记账能够为数字教育资源的确权与交易提供实时保护,但会使数字作品尚未完整表达或成型就被时间戳确权,进而会限制其他作者对相似选题和观点的表达,影响他人再创作[29]。其次,区块链依靠哈希算法实现加密、信息保护,而画作等艺术版权比具体的二进制数排列要复杂,传统版权鉴定,当原作稍作修改之后并不影响其版权归属,但在区块链系统上,此时哈希值已发生了变化,修改后的作品已经是一个新的区块[30]。最后,去中心化会使独家版权壁垒逐渐解体,这可降低行业集中度,扶持中小网络教育服务商的生存,为智慧教育的市场竞争带来一定积极影响。但在网络教育行业内独家版权作品往往能获得更多资源宣传,这也是教育平台用于留住用户和提高市场估值的砝码,去中心化后数字作品的作者可能会失去获得更多资源和收益的机会[30]。

五、面向区块链教育应用的法律规制

“技术要受到控制,它就首先必须得服从”[22],而法律作为天下之公器,无疑是驯服区块链的核心工具。事实上,没有法律的保障,想要改善“区块链+教育”的总体水平,就像是将棋盘上的棋子挪来挪去,实际成效甚低[31]。因此在发展“区块链+教育”时,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来纾解其隐忧与挑战,从而使其在法制轨道上规范运行。

(一)建立技术风险监管机制

技术工具理论认为,技术是中性的,没有自身的价值内含,而实体理论却认为技术构成了一种新的文化体系,两者都对技术采取“接受它”或“放弃它”的态度[32]。实际上,“技术是一种处于不同可能性之间的发展的‘两重性的过程”[32]。因而在应用区块链促进教育从被动响应型发展向主动预见型变革时,需认识到技术的潜在隐患与风险,摆正对技术的态度,明确技术的工具属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技术风险的监管[18]。

一方面,建立算法监管机制。其一,建立事前审查机制,防范算法风险于未然。在这方面,可要求算法设计者及平台充分提示算法风险,明晰业务流程,强化留痕管理。其二,制定算法标准。区块链教育应用平台在研发算法时,会基于自身的业务逻辑和价值判断而设计出迥然不同的算法,其原因在于不同研发主体之间存在不同的技术特征与优势,但也可能是因为统一标准的阙如而致使算法质量参差不齐[33]。所以制定统一的算法标准是规范算法的重要举措。其三,强化算法问责制。目前我国的算法治理内嵌于平台治理框架之中,但平台之间存在实力差距,线性的平台义务可能有损效率[34]。因此,更可取的方法是建立算法问责制,即要求算法研发者采用各种控制措施来确保运营商可以验证算法系统是否按预期运行,并对相应损害负责[35]。为此,政府首先应制定规则,明确算法开发者的行为边界、披露程序、事后救济的基本原则,搭建起算法问责制度的基本框架。其次,应组建教育算法审查委员会,针对区块链教育程序的算法展开合理公开审查[19]。

另一方面,引入监管科技。技术具有自反性,它不仅是新兴风险的源头,也是技术风险的重要监管工具。监管科技正是利用新兴科技实现对监管标准有效率的监控、转化、遵守,侧重风险信息的技术化抓取,监管频率的实时化、动态化跟进[36]。引入监管科技,首先应加强对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底层铺设,为区块链教育平台接入监管科技奠定技术基础。其次,监管科技使多方主体处于扁平的网络空间中,教育监管的科层色彩被淡化,为了避免出现监管竞争,应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明确权力边界与运行规则[37]。最后,可将相关法律规则进行代码化翻译并嵌入区块链教育算法中,使其应用终端自带合法性监测功能。

(二)完善个人数据保护机制

面向区块链教育应用的个人数据保护,需重点做好以下方面:

第一,明确权利主体识别规则。私钥是区块链各节点拥有数字资产和展开链上交易的唯一凭证。但私钥的虚拟性会导致用户主体的相对性,因而难以判断数据主体的权利行使效力。对此,可参考民法“表见代理”理论,采用权利外观主义,即数据控制者可以“只认私钥不认人”,当其收到经过私钥签名的数据自决确认消息后,便可实施相应的数据收集、处理行为和履行数据保护义务,无须验证行使数据自决权的真实主体,从而平衡交易安全与效率。

第二,完善“结合性”要件。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立法中“结合性”标准的语焉不详,使得哈希化数据保护面临实践难题。在欧盟和日本都设立了实践性较强的“结合性”要件。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采取严格保护主义,其“鉴于条款”第26条规定,原则上匿名化的个人数据都受GDPR规制,除非在考虑所有客观因素后,穷尽所有合理方式仍不能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时,方可豁免管辖。日本则将“容易结合性”作为判断要件,并采取逆向思维,从界定不属于“容易结合性”的情形进行解释,进而降低哈希化信息从“容易结合性”要件中逃逸而脱离个人数据的可能性[24]。相比之下,日本经验无论是在实践性上,还是在平衡数据流动与数据安全上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值得借鉴。因此,我国可在立法中通过列举匿名化数据在何种情形下不处于容易结合的具体场景,来确定哪类哈希化个人数据可用于商业用途并实现其价值[24]。

第三,设置数据删改义务的替代履行规则。我国《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自然人有權请求数据处理者更正和删除相关数据。但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性,数据更正权与删除权难以适用于区块链场景。其实,类似的情形在个人数据保护历史上时常上演,最终均是更新法律以包容技术创新与应用[26]。面对区块链应用对现有保护框架的冲击,法律主动求变,不失为一种务实选择。首先,法律应允许通过“添加新数据”的方式来替代对原数据的更正与删除[38]。因为数据更正的目的是纠正“数据错误”,而添加新数据到区块链中,同样可实现对原数据的删改及说明。这一方案的关键在于法律对这种替代方式的认可,同时应制定配套制度来落实这种替代方案的法律效果。比如,在教育评价等制度中规定,区块链教育系统中经过更正声明的原数据不得作为“元数据”使用。

(三)构造智能合约制度

智能合约是人类社会进入智能互联时代所兴起的一种全新合同形态,它对传统合同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要求合同法从制度层面进行包容性应对。

首先,制定智能合约参考模板。智能合约本质上仍是一种人为设计,且设计环节决定着整个交易的合法性。若监管者对设计环节进行监管,可实现对智能合约交易风险的事前防控,而制定参考模板便是对这一思路的实践。目前智能合约在金融交易等方面应用较广泛,政府可基于这些典型应用场景,结合教育领域的应用需求,制定教育智能合约模板。当然智能合约仍需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所以智能合约模板应区分柔性条款和刚性条款。前者应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以维护交易自由,后者应压缩意思自治空间以维护交易完全,使其在自由与安全之间实现平衡。

其次,建立动态实名制度。近年来因黑客攻击智能合约而带来的链上数字资产丢失问题屡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匿名化为黑客提供了藏身之所,使人们难以识别攻击者,从而带来了追责困难。因此我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确立了区块链用户“实名制”。虽然实名制有助于识别违法行为人,但在不违法的情形下,全面收集个人信息对智能合约运行并无太大帮助,反而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间存在冲突[27]。所以建立动态实名制度是一种更合理的方法。动态实名制度要求对区块链用户保持最小化个人数据录入,当用户行为出现异常或交易记录出现问题时,才要求其增加个人数据,若系统记录的用户的交易信用保持良好时,则不要求其提供详细的个人数据,从而避免交易效率和数据保护之间的冲突[27]。

最后,引入默示条款制度。智能合约的破坏性、不确定性与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之间存在天然的紧张关系,需要司法者进行法的续造以弥合之。对此,肇始于英美法中的默示条款制度是一种可资借鉴的工具。默示条款是指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但由法院推定当事人默示的意图而主动添加进合同的条款[39]。默示条款制度旨在赋予法官以职权而将资源分配给其最珍视的人,即通过判定当事人是否违反默示条款来追究侵权责任[5]。默示条款可维护智能合约中的善意与公平,却容易放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须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和效用最大化原则对默示条款的范畴进行一定限制[5]。

(四)优化数字版权制度

针对“区块链+教育”对数字版权制度带来的冲击,可着重从以下方面入手予以解决:

其一,明确数字版权保护的边界。根据《贸易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因此基于区块链时间戳确权的未完整表达的作品,若处于构思阶段或只是思考方案,尚不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其二,根据独创性确认作品权属。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判断某一作品能否被《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该独创性不仅包括纯粹的独立创作,也包括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的再创作,并且由此产生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细微的差异[40]。因此,基于区块链时间戳技术而确权的、未完整表达的作品之再创造,若符合独创性要求,可被认定为演绎作品,创作者将享有作品的相应权利。

其三,注重对作品创作的经济激励。现代知识产权法开始集中于评价某一特定对象对于国民生产总值或者生产力的贡献[41]。显然去中心化对独家版权的冲击更能发挥数字教育资源的宏观经济价值,但不利于创作者个人的收益提高,正外部性激励问题将凸显。因此可坚持知识财产说,将独家版权下平台可能获得的垄断利益分配给创作者,从而激励和鼓励公众创作。在技术上,可通过智能合约保障创作者财产权的实现。

其四,采取“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公式[40]。在区块链中哈希值是数字版权保护的基础。但哈希值具有高敏感性,对原作品细微的改动就会产生新的哈希值,从而形成新的确权证明,这很容易侵犯原版权人的权利。产生版权纠纷时,权利人往往难以直接证明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此时,若权利人证明被控侵权人在区块链教育平台中曾访问过其在先作品,以及涉嫌侵权的作品和在先作品之间存在实质相似性,司法机关可以认定其构成侵权[40]。该公式超越了区块链形式化确权机制,坚持了“实质大于形式”的判定原则。

六、结   语

区块链凭借其技术特性能够推动全民教育生态系统建构、推动数字教育资源智能化流通、促进教育内容个性化制定、赋能教育记录可信化管理、促使教育评估精准化实现等,从而带动学习环境、教育方式和教育管理向智慧化转型。但在发展“区块链+教育”时,须防范区块链本身存在的算法风险和自主性觉醒威胁,以及区块链应用可能在个人数据保护、智能合约规制和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带来的挑战。为此,需建立区块链技术风险监管机制、完善个人数据保护机制、构造智能合约制度和优化数字版权制度,以便对“区块链+教育”的风险挑战予以系统性、针对性的解决,使其在法治框架内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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