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奉敕撰文墓志留白探讨

2021-03-31 11:50唐博闻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墓志

王 铸,唐博闻

(辽宁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辽宁 大连116081)

中古史研究中石刻材料尤为重要,特别是墓志材料。随着辽代墓志的出土发现,对于其研究可以说是成果颇丰,但是,对于篆刻在石体上墓志本身格式的研究却相对匮乏。笔者在协助导师完成项目的过程中,浏览了大量的辽代墓志拓片,发现每方墓志基本都有“留白”现象的存在。此现象却未能引起辽史学界关注,北魏墓志有相关研究成果,[1]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不少灵感。本文将以辽代墓志中的奉敕撰文墓志作为研究对象,原因有二:一是规范性,作为皇帝指派官方撰者所撰的志文更加合乎规范,志石的制作也多由专人进行;二是作为官方的撰文也更加具有代表性。

现将笔者研究的辽代奉敕撰写墓志整理如下,见表1(不计算哀册和残志《贾师训墓志》)。用以下墓志拓片为样本探讨辽代墓志的留白现象。

表1 辽代奉敕撰写墓志情况表

按照墓志留白的位置可以分为非内容留白和内容留白两部分,本文将重点讨论内容留白(下文所涉及墓志均以序列号代替标明)。

一、非内容留白

这种留白包括正常留白(字间留白和留边)和异常留白(大面积留白)。

正常留白是在正常篆刻情况下必然会产生的留白情况,在规范格式下,留白不仅会让墓志看起来整洁美观,而且对于彰显墓主人的身份也有一定作用。为了美观,还会在留边处刻上装饰纹,其中两方墓志(9、17)在留边处刻有双格云纹,应是来修饰留边较大的问题。

异常留白的出现受各方面因素影响,较为常见的是左方留白,受中国古代从右往左的书写习惯影响较大。有学者文中提及北魏后期墓志中出现的左方留白的原因在于受到空间因素即志石空间的限制,且志石在篆刻之前应已是罫线成品,非根据墓志篇幅而后制成。[2]研究对象中出现左方大面积留白的墓志仅有两方(4、13),两者的形制分别为长107cm、宽105cm、字数924[3]和长118cm、宽117cm、字数570[4]。简单对比墓志6(长宽67cm、字数887)和墓志17(长宽113cm、字数561),可发现字数与志石空间不成正比,说明此留白在辽代已不受志石空间影响,完全由镌刻时的不合理规划造成。

经过资料搜集(下附16方正常墓志形制,见表2),笔者推测辽代官方奉敕墓志志石在篆刻之前非为罫线成品,而是根据志文篇幅对志石进行规划加工。一方面,16方志石中有14方正方形志石,其他2方中1方差距较小,1方较为特殊;另一方面,列数与满列字数相同的志石有7方,其他9方有7方差距在1-3字间。两方面结合让笔者认为,辽代墓志的镌刻是根据志文总字数,在相应的书写原则的指导下对志石进行设计。相较于北魏后期墓志镌刻前为罫线成品的固定性体现出辽代奉敕墓志创作的灵活性。

表2 16方正常辽代奉敕撰写墓志形制表

二、内容留白

内容留白包括志首留白、墓志正文留白和志尾留白三部分。

(一)志首留白

志首留白有“并序(引)”处的留白和撰者处的留白。这两部分的留白偏向于格式化。

1.并序(引)处留白

辽代墓志志题有较多种书写方式:如“墓志铭并序”出现9次(2、4、9、11、14、15、16、17、18);“墓志铭并引”出现3次(5、6、7);“墓志铭并引文”出现一次(8);“墓志并序”出现1次(16);“志文并序”出现1次(13);“玄堂志铭并序”出现1次(1);“玄堂志文并序”出现1次(3);“墓志铭”单独出现2次(10、12)。

序“亦作‘叙’,序言,介绍评述一部著作或一篇文章的文字,后亦用作赠序体文章的名称。”[5]引,“文体名,徐师曾《文体明辨》:‘唐以后始有此体,大略如序而稍为短简,盖序之滥觞也。’”[6]有学者认为是唐代刘禹锡和宋代苏洵分别为避各自父亲“刘绪”与“苏序”的讳,改序为引,加之其各自的影响力,导致人们对引的广泛运用。[7]辽代墓志中的序引混杂,应是受到这种新文体的影响。

玄堂志铭(文)应是墓志铭(文)的代称,玄堂一词较多见于辽前墓葬文正文中,如“《魏晋南北朝墓志集释·晋张朗碑》:‘刊石玄堂,铭我家风。’《文选·谢朓〈齐敬皇后哀策文〉》:‘翠帟舒阜,玄堂启扉。’韩愈《大行皇太后挽歌词》之一:‘武帐虚中禁,玄堂掩太平。’”[8]在辽代奉敕墓志中,位于志题的情况有两方(1、3)。

无“并序(引)”的情况,墓志10因为志石损坏原因,无法辨认“并序(引)”存在与否,在王晶辰《辽宁碑志》中第一次猜测其存在“并序”[9];墓志12中无“并序(引)”的情况较为少见。

“并序(引)”处留白大概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志铭+留白+并序(引)”,有7方(1、5、6、7、16、17、18),以空1-2字为主。特殊的是墓志13的“萧氏□□志文并序”;二是15方墓志(除1、7、10、12)均有“并序(引)”在向右挤刻之后左侧的自然留白。其中的“挤刻”现象,这一名词在《梦溪笔谈》宋刊本中被提及,“‘交于’二字此本挤刻占一格”[10];有学者文中概括为“容纳了超量的文字”[11]。总而言之,就是对比整体规范书写之下个别地方容纳超量文字的现象;三是墓志志题之后的换行留白,18篇奉敕撰文中17篇是在志题之后,立即换行进行篆刻。其中没有换行直接进行撰者刻写的墓志11也在撰者官职前留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区分上下文的作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大概是刻石时的人为疏忽所导致。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是继承和发展了唐代墓志篆刻的风格。基于条件,笔者只能在众多唐代墓志中挑选出唐代公主墓志中的6方奉敕墓志拓片①浙江大学墓志数据库,(种次号)B-XABL-113《唐淮阳公主墓志》、t03-0767《大唐故金仙长公主墓志》、B-XABL-214《故唐安公主墓志》、t03-1411《故赠平原公主墓志》、t03-1435《故晋康公主墓志》、t03-1441《唐朗宁公主墓志》。。虽样本不充分,但也可以说明一些情况。铭与并序之间的留白,唐代奉敕样本中并没有,但贞观元年的《关道爱墓志》②浙江大学墓志数据库,(种次号)t01-0011《关道爱墓志》。中已经有此留白的出现,说明这种留白在当时或许并非主流;并序的向右挤刻(6方中有4方)在唐代应已非常普遍;至于换行留白6方全换。

“并序(引)”处留白的原因,古人认为“志者,记也,以记其勋庸;铭者,名也,以名其大烈”[12],说明在墓志发展到以颂德为主的情况下,记事为主的“序”重要性应该是小于颂德之“铭”的,留白与挤刻也正是作用小在形式上的体现。至于换行留白,这应是古代文学创作中题目独占一行在墓志创作上的体现,是一种很普遍的情况。

2.撰者处留白

撰者处的留白可以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撰者官职前的留白,除去墓志11(未换行直接留白加撰者信息),墓志题后换行刻写撰者信息的其他17方墓志中的16方墓志中(除6)留白,到列顶空出一定的距离,从空1字(11)到空半行不等,留白距离不固定,因创作者而异。笔者认为这样的目的是为了显示对死者的尊敬。

笔者挑选的唐代奉敕墓志中,在撰者官职前也全部留白,可以看出这种留白在唐代已成定式。而且,唐代样本后三方墓志中书、撰、篆盖三者的官职前留白距离都相同,唯有《大唐故金仙长公主墓志》中的书者玉贞公主因为身份的尊贵在志石上位置略高于撰者,从侧面为笔者认为这种留白是尊死者讳提供了一定依据。二是撰者姓与名间留白,18方墓志有12方留白(2、3、4、5、7、11、13、14、15、16、17、18),以空1-3字为主。关于撰者信息,杨向奎在《唐墓志撰者署名位置及其意义》中提到,唐代墓志撰者姓名的位置经历了从无到文中、文后又到文前的位置变化,体现了唐代墓志文体的成熟。[13]孟国栋《石刻文献题署风气的起源及完型》认为唐代墓志将“撰文”后缀加之与撰人,是志主家属对其的尊重[14]。笔者挑选的唐代样本中,除撰者之外,书者、篆盖者的信息也被放到文前,刻者的身份也在志尾多次被提及。可以看出唐代官方对于四者重要性的认同。虽然样本中的唐代奉敕墓志在撰者姓名间无留白,但是这种情况在唐代墓志中也是存在的,如大中四年(850)的《郭傪墓志》、乾宁三年(896)的《崔凝墓志》③浙江大学墓志数据库,(种次号)ZUL-LY02-0898《郭傪墓志》、(种次号)ZUL-LY02-0878《崔凝墓志》。等。辽代奉敕墓志在撰者书写位置和姓名间留白继承了唐代墓志的格式,笔者认为这不仅表现出对撰者的尊重,同时也有标明信息的作用。而且相比之下,18方辽代墓志志首处全部仅有撰者信息,说明辽代奉敕撰者相对于其他加工者来说地位极高。三是奉与敕间留白,18方墓志全部留白,以空1-3字最为常见;墓志1、4较为特殊,两字之间换行留白。敕字在这里的意思是“自上命下之词,特指皇帝的诏书”,且顾炎武在《金石文字记》中提到敕字至南北朝以下,已经是朝廷专用字,[15]此处留白应是受礼制影响,显示出严格的皇帝制度。唐代的墓志撰写中已经遵循着这种礼制(6方全留)。四是奉敕之后的换行留白,辽唐样本全部留白,此处留白应为文学创作中的格式在墓志创作中的体现。

(二)墓志正文留白

经笔者整理,18篇奉敕撰文正文中共有353处留白(后附墓志正文文中留白统计表),同时对比有标点的校对文献,虽有部分留白与文献所加标点位置重合,但其后多为特殊词语,非为断句所用。

这些留白后词语与以下方面相关,举一些例子说明,具体情况见表3。

表3 墓志正文文中留白统计表

续表3

续表3

续表3

1.国家社稷政府方面的代词,除了常见的“国家”和“朝廷”等等;特殊的一些词语如“我”“新德”“我后”等在特殊语境下才会适用。

2.帝号、代称、命令、举止、专属物以及特定地点。帝号较为常见的就是三种号(庙号、谥号、尊号)的随机组合;特殊的是在称号前冠以“我”和“今我”等词的情况,“今”字是对当代在位皇帝的尊称,“我”字传递出的是一种亲密的关系,也能表达出对皇帝的尊敬。

皇帝的代称常见的有“皇上”“皇帝”“天子”“上”等;特殊的有“清尘”(“《汉书·司马相如传下》:‘犯属车之清尘。’颜师古注:‘尘,谓行而起尘也。言清者,尊贵之意也。’后用以称尊贵的人,表示恭敬。”[16])、“穆清”(“《诗·大雅·烝民》:‘穆如清风。’谓陶冶人的性情,像清和的风化育万物。旧时常用以颂扬帝王或有才德之人。”[17])等词;也有“銮舆”和“车驾”等以物代人,当然也是在特殊语境下才有此意。

皇帝的命令方面常见的有“诏”“命”等;较为特殊的是墓志8中“明命”,一方面缺笔避讳辽穆宗汉名“明”字,另一方面礼制留白以表示对皇权之敬畏;较为少见的有“制”“敕遣”等;还有“顾谓”“进封”等在特殊语境下才会适用的词语。

皇帝的举止方面有“行幸”和“宸遊”等专用词;也有其他如“眷爱”“眷注”等同样在特殊语境下才会适用的词语。

皇帝专属物有“宝册”和“法座”,较为少见。

特定地点有常见的为皇帝所居住的“行在”“行宫”等外,还有象征祖庙的“兴庙”与代表帝陵的“圣祖棲神之地”等。

3.皇太后与皇后的相关称号,除特定的尊号“应天”“承天”和“宗天”外,还有“慈英”①结合墓志文,“问慈英于长乐”。长乐宫常为太后所居住,所以“慈英”应为太后代称。、“长秋”(历代皇后别称,因汉朝皇后官称大长秋而得名。)[18]等特殊代称。

4.皇室泛称,有“皇家”“皇胤”等表面意思明显之词,也有“耶律”这种以族姓代指皇室之词。除此之外在特殊语境下才会适用的有“祖宗”“祖德”等词语。

主成分分析后得到的综合指标相比于原始指标来说,解释意义相对模糊。为了更好的利用综合指标进行功能区识别,可以基于综合指标对原始指标的载荷情况赋予其相应的意义,以宁波市主城区为例,第一主成分对商业信息、生活服务信息的载荷量较高,第二主成分对科教信息载荷量较高,第五主成分对工业信息载荷较高,因此分别将这些主成分作为识别商业区、文教区、工业区的综合指标。将综合指标通过可视化处理进行表达,街区颜色越深代表街区内该综合指标的值越高,该综合指标载荷的相应POI点的数量越高,越能反应相应功能区的特性,然后通过各个指标值的空间分布特征分析不同典型功能区的空间布局(表 2)。

5.墓志主人及其代称,多为皇帝册封之称号或所授官职,以及其简称。较为多见的是“妃”和“王”。

6.墓主关系亲密之人,多为墓主的亲属,有“曾祖”“祖父”“母”等亲属称谓;也有冠以“皇”字开头,如“皇子”“皇弟”“皇叔”等以表明与皇帝关系的称呼;也有书其封号如“大长公主”“吴王”等展示其地位。

7.特殊的官员名称,较为常见的是“敕葬(祭)使”,少见的是“皇太后南朝正旦国信副使”。两者前留白一因“敕”字为皇帝专用,一因尊皇太后而为之。“乾文阁待制”一职,“制”前留白,应同“敕”前留白。

8.较为少见的情况,如皇帝实施的政策,如“友爱之道”“敦叙之风”;与皇室的婚姻有“云日之姻”;孝敬皇太后的“供养之心”。这些词前的留白,应起凸出与皇帝和皇室有关事迹的作用。墓志16第50列,梁援的下葬日期留白情况为“十□月□□□日”,个人猜测撰者在撰写志文的时候因为下葬日期并没有确定,最后在篆刻完工交付丧家之后忘刻的概率较大,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异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奉敕墓志中,正常留白后的特殊词语一部分为专有词语,一部分是在特殊语境下(与皇帝或皇室有关)的词语,由此突出辽朝的封建礼制制度对墓志文学的影响,传递出深厚的人伦理念、国家观念和皇家威仪。

(三)志尾留白

志尾留白一般包括“铭曰”(特殊:墓志3为“词曰”)后留白、铭间留白和其他留白。

铭间留白的情况,一般为一铭一留白,这种留白属于文学创作中自然隔空,一方面,使墓志结尾看起来整洁美观;另一方面,保持了韵的完整性,使墓志的观看者可以轻易地识别和诵读。18方墓志中13方墓志(3、4、5、6、7、9、10、11、12、13、15、16、17)铭词全部为四字铭,留白以1-3字为主;特殊如墓志13因志石空间较大,刻字较小的情况下,留白到5字。其余5方墓志中3方墓志(2、8、18)铭词以四字铭为主,结合六字、七字铭;1方墓志(1)为七字铭;较为特殊的墓志(14)铭词较为繁杂,三、四、七、八等多种铭结合而成。6方唐代墓志样本中前3方非一铭一空,后3方铭词间一铭一留白,且有5方铭词均以四字铭为主,可以看出辽代奉敕墓志在这部分创作格式相当完整地对唐代进行了继承。除此之外,为了保持墓志铭词的排列整洁,加上每列容纳字数是固定的,就会导致一些墓志铭词整体的上部(11、14)或下部(1、3、4、5)或上下部(7、10、12、13、16)会有一部分留白出现,如刻石前规划较好的墓志(2、6、8、9、17、18)就不会出现这种留白。

其他留白的情况比较复杂,18方墓志中9方墓志(5、6、7、8、9、10、11、14、15)的尾部内容涉及到一些与下葬有关的时间、墓志书者、墓志刻者甚至是参与葬礼的官方人员等信息。其中6方墓志(5、6、7、8、10、15)记载“某某书”,5方(除6)在姓与名之间、姓名与书之间留白,均以空1-2字为主;7方墓志(6、7、8、9、11、14、15)记载相关时间且后都有留白,其中5方(7、9、11、14、15)在时间前有一定留白,2方(6、11)时间与“敕”间留白;仅有2方墓志(10、15)记载刻者,其姓与名与“刻”间皆有留白。特殊如墓志9尾部的敕使挤刻,加之字体的变化,个人猜测应为补刻,前面志文中提到的“天城军节度使丁文通充敕葬使,启圣军节度使郭善利充敕祭发引使”仅是两者的职事官,尾部挤刻为其信息的补充,如散官、勋官、爵位等等。这一系列说明在辽代的奉敕墓志中对于铭尾的撰写条目并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所以导致各种情况纷杂,但是可以知道的是一般在时间前后、书者和刻者的姓名之间会出现留白的情况。留白的原因一方面是对书者、刻者的尊重,同时可以看出辽代书者、刻者并没有撰者的地位高;另一方面可以起标识作用,使这些信息比较显眼。

三、结语

虽然每篇辽代奉敕撰文墓志中的留白情况不尽相同,但是还是可以看得出一些固定的格式存在,如墓志铭+并引(序)后换行留白、并引(序)挤刻留白、撰者书者的姓名留白、礼制留白、铭词前后留白等。这些格式中有对唐代墓志撰写的继承,也有辽朝的自我特色。

留白情况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当时辽代文化生活的风貌。如礼制对于墓志文学创作的影响较大;将撰者放到文前位置和姓名留白也是从官方的角度上承认了撰者地位的重要,说明了辽代对于文学工作者的重视;四字铭的大量应用也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辽代墓志文学创作上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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