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从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到法治人格

2021-04-08 02:25范丽
知与行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教育

范丽

[摘 要]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的精神底蕴。法治建设首先要得到知识界的认同与支持,从而通过他们来传播法律知识,壮大法治的民众基础。作为成长中的知识阶层,大学生是法治建设的推动者,同时也是法治教育的对象。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目标系统的建构应该从掌握法律知识开始,到形成法治思维,再到奠定主体的法治人格,如此有步骤、分层次地进行。实现上述目标的可行路径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完善的课程设置、合理的师资结构、立体化实践模式以及多维合力的育人体系。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人格;法治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从1986年开始,我国高校就陆续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但无论是先前的“98方案”还是现在的“05方案”,对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目标都缺乏系统、明确的定位。在法治中国大背景下,建构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目标系统势在必行。

一、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目标系统

(一)初级目标:掌握法律知识,建立法律信任

法律首先表现为一套知识体系。特别是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纵深化,法律也越来越部门化、专业化,越来越远离普通民众的生活。它不再是民间大众经过平等协商而形成的自我约束机制,更不是普通民众“心知肚明”的理性常识。同时,随着教育的体制化,大多數人青少年时期的人生经验主要是在学校里围绕着书本中抽象的经验符号进行学习而获得,感性化的直观经验对意识建构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也就是说,间接经验学习是现代人思维方式建构的主要特点,“以间接经验代替直接经验,以符号化、系统化的标准答案和规范内容排斥人的新鲜体验、惊讶发现和虚拟感知等情感知觉力量”[1]。

这种以间接经验、文字符号学习为主导的方式表明,在现代社会,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法治意识得以形成的基础和先导,对社会主体法治意识的形成至关重要。特别是对当代大学生来说,形成法治意识的主要的、最具可行性的路径,就是首先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因为“知识能塑造人的性格”[2]。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理性地认识法律的科学性、正义性,充分认识、理解和宽容法律在特定时空当中的局限性,继而建立法律信任。

法律信任是指,社会主体在承认法律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局限性同时,还是“愿意选择法律作为调控其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手段。只要法律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运行,都愿意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有利或不利后果,都不会因追求自己的暂时利益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3]。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时,才可能真正走进人们的内心,成功地为主体所内化。

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原有的信任基础遭到破坏,社会总体上处于焦虑之中,失信问题很严重,“怀疑一切”似乎成了一种心理共识。这种根本上的信任危机投射在法律领域,导致法律不被信任、人们对法律“知而不信”的现象广泛存在。

因而,建立法律信任非常必要。法律信任是法律内化于心并外化为主体守法用法行为的主观心理基础。法律信任的产生是人与法律双方互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只有法律让主体产生了强烈的信服感,法律信任才会产生。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是公平正义的“良法”,能够充分体现出对人的尊重和终极关怀,这是法律能够获得公众信任的必要前提。在这一层面上,“法的精神使命在于:要活在人们的心中,用自己的内容去‘充实他们的感受并以此在他们的意识中形成内心确信”[4]。另一方面,社会主体要主动把法律确立为信任对象,用心去体验法律的价值,感受法律的作用。主体如果目中无法,也就不会形成法律信任。法律信任还意味着确信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够获得重生,相信人类理性有能力使世界获得重生,相信人能够运用怀疑精神来理性地批判和审视具体的法律规范制度,从而推动法律不断进步和完善。

(二)中级目标:确立法治观念,养成法治思维

思维是智力的核心。在哲学层面,“思维”通常指逻辑思维,它作为一种理性认识过程,是人的一种抽象活动能力,体现的是人的创造性,属于人类认识活动的高级形式。思维是关于普遍元素的知识,也就是关于观念的知识。“思维的对象,即普遍性元素总是观念性的”[5]139,“只有事物的存在被当成一种观念的、普遍的元素时,思维才可能产生”[5]140。观念反映的是某一类现象的共性,它建基于在实践中获得感性材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因而具有概括性、间接性和共同性。“思维正是把握这种共同性……努力去揭示事实的普遍意义。”[5]140

观念起着指导实践改造世界的巨大作用。“任何人做任何事,都是以这一种或那一种观点为依据,以该观点作为行动的理由……而投入他的全部行动力量。”[6]17然而,任何一种观念,都只有内化进入人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模式,才能够指导人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认识”的真正任务就在于经过感觉而到达思维,教育的意义也就在于“改变人性以形成那些异于质朴的人性的思维、情感、欲望和信仰的新方式”[7]。

思维以观念为基础,而观念的形成是大脑对某一类现象的分析综合和抽象概括,所以思维不是简单、机械地复制外部信息,而是一个对外部信息进行再组织、再创新的过程。法治思维基于法治观念,法治观念则通过对法律相关知识和信息进行组织创新而获得。法治思维的形成离不开大脑,更离不开现实,它依赖于现实世界的刺激。外部法律知识和环境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人会相应地作出反应,进而借助长期的经验,形成了记忆、联想和思考。这样,在长期的反复过程中,主体就会创造出一个观念系统,在此基础上产生有关法治的判断力、推理力以及遵循法治路径的思维习惯,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就会根据自己的观念系统作出判断和预测,按照法治思维、运用法律语言去思考和解决问题,指导行为选择。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中级目标就是确立法治观念、养成法治思维,养成“遇事找法”“处理纠纷用法”的行为习惯。如果不会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问题,那么法律知识掌握得再多也只能是死的知识。因此,从对法律知识的简单掌握,到法治观念的确立,再到法治思维的形成,这个过程对于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

(三)高级目标: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人格

信仰是指对一种理论或学说极度信任、依赖和尊敬,并且用它来指导自己的行动,从而获得一种精神上的归属感和心灵上的满足与安宁。它是心灵的产物,是催人奋进的动力。作为最高的精神境界,信仰是人的价值的自我肯定和充分实现,是情感意志和理性的高度统一,是主体在社会生活经验和情感体验的基础上产生的对生活终极意义和目的的主观把握方式。信仰之所以能够形成,首先是因为,被信仰的理论体系中有着终极目标的指导,能给现世人生提供某种寄托。“人们不会衷心拥戴一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更不用说一种哲学,除非对他们来说,这种制度或者哲学代表着某种更高的、神圣的真理。”[8]62

法治是社会主体参与其中的一项事业。它不仅体现为一系列凝结着价值共识、制度共识和行为共识的法律规章制度,更是一个活生生的人类活动过程,是生活意义和终极目的的一部分。法治一旦被理解为活生生的、积极的人类活动,“它也就包容了——人的全部生命,包括他的梦想,他的激情,他的终极关切”[8]23。正是法治的内在品质,决定了它可以被信仰。

法治信仰是人性的要求和体现,是建立在人的自信自强和自我肯定之基础上的人的理性活动的升华。法治信仰的确立过程是法律被充分信任和依赖的过程,是对法律产生高度認同的过程,是把法律内化为自己的生活方式与生存样式的过程。

法治信仰的目标在于形成法治人格。人格指人内在的稳定的心理特征,是社会生存方式、制度结构与人伦秩序等社会存在在主体精神品质与气质上的投射,“是社会价值精神在人身上的内化和人的‘类本质在个体性上的体现”[9]154,是主体现实社会生存境遇上的时代精神与价值理念在主体精神品质与气质中的内化、积淀与凝结。中国传统的社会存在与结构基础上形成的是伦理文化和道德人格范型,而在社会转型中,传统道德人格的生存方式与价值环境被置换,传统人伦秩序内含的圣贤人格无法开出现代社会需要的人格范式。现代化进程中法治的取向直接决定了主体人格转换的逻辑起点、方向和目标。一般而言,人格的形成应该是依靠广泛的生活积淀、历经长期的社会演化而逐渐长成。但在当今中国,法律是近代以来大规模移植的结果,法治意识、法治精神至今尚未成为国民人格的一部分,而且社会上存在着“传统人格失效、现实人格失范和理想人格失落的‘人格危机”[9]170-171,法治价值缺乏具体的人格承载,这与法治国家的建构相去甚远,在此情况下,辅以有意识的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为教育的真谛就在于塑造人格。

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主体在信仰上形成稳定的法治人格。法治人格是法治价值的内化和具体承载。法治只有获得公民人格的具体承载,才能作为意识的重要部分而真正确立起来,法治中国的建设也才有主体内在的价值性根基。只有通过主体内在向度的人格塑造,才能使一种新的社会意识真正深入主体的内心世界。培育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必须塑造他们的法治人格。只有塑造大学生内在的理性化、契约化、规则化的人格气质,才能产生和固化他们对法治价值的真正认同;只有形成主体的法治人格,才能真正促进主体法治意识的生成。

在法治人格的形成过程中,法治信仰起着关键的提升作用。正是由于信仰法治,人的法治行为才会变得崇高而神圣,继而人的情感体验和心理境界才得以提升。这种提升可以洗礼情感、震撼心灵,让人灵魂有所归依、精神得以再生。正是在这种提升中,人的法治人格得到强化和升华。只有当法治信仰确立起来后,法治价值及其社会制度体系才能获得主体的认同与支持。同时,也只有在法治信仰中,法治人格才能保持特有的一贯性、稳定性和完整性。法治人格的健全“不仅表现为有一套内在的法治心理、情感和信念系统,而且表现为这套系统外化为一种行为模式”[10]。其间,人的法治行为模式从法治心理、情感和信念系统中得到支持和论证,同时,法治心理、情感和信念也会从其法治行为模式中获得生命和说明。在法治信仰的指导下,思想与行动得以统一,法治人格的一贯性和完整性得到保证。因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法治信仰,把外在的理性精神、契约精神、规则意识、诚信意识等导向主体内在的心灵世界,内化为主体的价值信仰,沉淀为主体稳定的精神信念,形成主体的人格特征。

二、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目标的实现路径

(一)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构建完善以本课程为主、以法学专业课和选修课为辅的课程体系

高校是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主阵地。2005年全国高校实行新版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方案,即“05方案”,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两门课程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多数高校将其安排在大一第一学期。该课程与“两课”的另外三门必修课一起构成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课程体系,共同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任。作为公共基础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所有大学生的必修课,其中的“法律基础”部分也就是目前我国高校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主要内容,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接受法治教育、培育法治意识的重要课程。所以必须切实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增强内容的融合度,充分发挥其在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中的基础性作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然而,仅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难以担负起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重任,高校必须构建起包括基础课和专业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在内的相对完整的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课程体系。要增设一些符合学生需求、与其专业相关的法律必修或选修课程,融入大学生的专业需要,贴近大学生的生活实际。另外,仅在大一年级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也难以达到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目标。高校应当将法治教育贯穿于大学全过程,从学生进入高校开始直到毕业,覆盖学生生活、学习和科研等各个方面,并针对年级不一、专业不同、心理特征各异的学生,提供不同教育内容,采取不同教育方法,提出不同教育要求。总之,要坚持全过程的法治意识培育。

(二)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师队伍建设,构建以本课程专职教师为主、以党政团干部和辅导员班主任为重要人力资源保障、以实务界兼职教师为補充的法治教育师资队伍

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是一项集知识性、理论性、政治性、价值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综合性系统教育工程,除了要有明确的培育目标、规范的培育内容和相对稳定的培育渠道,还必须具有一支专业水平和法治素质都过硬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即所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中,两课教师数量不足,其中法治类教师更少,且明显存在师资队伍非专业化倾向。先前曾有学者调查显示,“法律基础”教师中,“专职而具有法学学习背景”的不超过5%。[11]“05方案”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归属于“两课”,一般是由原来“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教师讲授,而且一般情况下从头到尾都由其一人讲授。这就意味着,过去只讲授“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教师,如今还要讲授“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而其中许多教师不是法学类专业出身,缺乏“法律基础”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也没有经过统一的培训,法学专业水平有较大差距,存在着边学边教甚至“未学法却要教法”的尴尬现象。师资队伍专业化程度不足,导致在“法律基础”部分内容的教学实践中难以把握课程内容的逻辑性、系统性和整体性,抑或随意增减教学内容(对自己擅长的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内容多讲,不擅长的“法律基础”部分内容略讲甚至不讲,严重背离了课程设置的宗旨和目标),讲课效果难以保障,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流于形式。高校法治教育教师自身专业素质不高,法律知识与理论的教育形成不了课程体系,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尽管目前我国高校有大批名师存在,其中不乏法学类名师,但从总体上讲,从事法治教育的教师自身的业务水平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加强法治类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法治专业素质和自身法治素质。

当然,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不能简单依靠一两个教师或一两个部门。高校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主体、以党政团干部队伍和辅导员班主任队伍为重要人力资源保障、以从事法律实务的兼职教师为补充的结构合理的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另外,高校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为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提升贡献力量。

(三)加强法治类活动课程建设,形成以活动课程为主、校内外实践为辅的多渠道立体化法治实践模式

实践是人最根本的存在方式,是认识的源泉。对于大多数人来讲,智力的组织“是与为完成一定目的所需的行动的组织相伴而来”,“为完成思维之外的事物而思维的需要,比为思维而思维更有力”,多数人的推理“来自他们在各自职业中有效实施业务的过程”。[6]34-35杜威的这段话告诉我们,在实践中能够增长才干,培育思维,提升意识水平。

大学生法治实践是指高校对在校大学生实施的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与法治有关的实践活动,包括教学计划内和教学计划外的、校内和校外的、课堂内和课堂外的。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实践。大学生法治意识主要通过对法律的感知、运作、评判等一系列实践过程来整合构建,从而实现认识的飞跃,获得知识与智慧的累积。为此,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必须开展法治实践,构建以法治类活动课程为主、校内校外实践为辅的立体多维的实践模式。其中活动课程相对于系统的学科课程而言,通过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性,调动学习的主动性,让其在活动中通过亲身体验获得对现实世界的直接经验和真实感受,并通过获得的经验来深化和固化学科课程的内容。大学生法治实践还要积极构建法治类实践基地等校外法治实践模式,做到课堂内外、校内外有机结合。

(四)构建家庭、社会和学校合力强化的育人体系

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双亲和学校对他施加的有目的的教育,以及社会生活的各种风俗习惯的影响,最后,还有他所有的见闻与经历给予他的影响——这一切都使他获得了所谓的他的文明化”[12]。雅斯贝尔斯这段话间接地告诉我们,一个人意识的形成是多方面合力的结果。人总是现实生活中的人,从其出生开始就进入了一个既定的文化环境中,接受该文化的熏染,无法选择也无法抗拒,只能无条件、无意识地吸纳和接受,通过家庭和学校的教育以及社会实际生活的磨炼,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形成自身内在精神世界的基本结构与模式。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也莫能外,因而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无疑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采取多元化、多渠道、多手段来进行,其中社会、学校、家庭都在这一工程里面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如果没有家庭法治教育的呼应,学生的法治意识培育就会出现间断;如果遇到反面的家庭教育冲击,甚至会出现所谓“5+2=0”的现象。如果缺乏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熏染,大学生从学校和家庭中接受的法治教育就无法在真实的法律事件中得到强化和深化,最终不能沉淀为主体内在的精神结构而得以固化。只有学校、家庭和社会“拧成一股绳”,通力合作,相互配合,才能使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遇到法治实践时获得正向强化,才能使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真正有成效。

[参 考 文 献]

[1] 杨建军.法治思维形成的基础[J].法学论坛,2013,28(9):17.

[2] [英]培根.人生论[M].何新,译.北京:华龄出版社,1996:36.

[3] 马新福,杨清望.法律信任初论[J].河北法学,2006,24(8):11.

[4] [俄]伊·亚·伊林.法律意识的实质[M].徐晓晴,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28.

[5] [美]约翰·杜威.杜威全集·早期著作(1882—1898)·第二卷(1887)[M].熊哲宏,张勇,蒋柯,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6] [美]约翰·杜威.我们如何思维[M].伍中友,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

[7] [美]约翰·杜威.人的问题[M].傅统先,邱椿,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155.

[8]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9] 曾盛聪.伦理变迁与道德教育——市场化、全球化、网络化际遇中的现代性追寻[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

[10] 张咸杰,张立兴.法治信仰教育的科学把握[J].现代教育科学,2008(2):151.

[11] 张景峰.大学生法治素质课的现状与展望[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27(1):242.

[12] [德]卡尔·雅斯贝斯.时代的精神状况[M].王德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94.

〔责任编辑:余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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