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后武陵民族地区的土地争讼及其治理

2021-04-17 15:02莫代山王希辉
关键词:土司土地

莫代山,王希辉

(1.长江师范学院 民族研究院,重庆 408100;2.长江师范学院 武陵山民族理论与政策研究基地,重庆 408100 )

在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是最为重要的生存资源,围绕土地权益进行的互动是乡村社会最基本的互动。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土家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在独特的政治制度、自然地理条件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下,该地区人口数量稀少、土地利用率不高。清代前期大规模改土归流后,在人口压力和土地资源等拉力双重作用下,外来人口大规模流入改流区。随着人口数量增加,土家族地区土地压力不断增大,围绕土地进行的各种争夺也随之展开,集中表现在土地争讼现象中。土地争讼不仅影响着乡村秩序,还加重了吏役对普通百姓的剥削。在治理土地诉讼问题时,官方力量与民间传统结合起来,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至今,学界对改流后武陵民族地区土地争讼问题尚无专题研究,笔者通过耙梳地方史志和金石碑刻,寻找相关问题出现的特点和治理措施,对于更好地理解土家族地区传统社会治理的基本路径,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一、改土归流后武陵民族地区人口与土地变化

自雍正五年(1727年)保靖土司因罪改流,到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石砫土司因承袭无人而改置为直隶厅同知,武陵民族地区的大规模改土归流持续了近30年时间。改土归流的实施,扫除了人口流动的制度障碍,改流区丰富的土地资源对区外无地农民具有强烈的吸引力,改流区对外来人口垦殖也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优惠政策。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从改土归流实施开始,就有外来移民经水陆两种方式源源不断地进入改流区。“凡土司之新辟者,省民率挈孥入居,垦山为陇,列植相望”[1],“设县以后,吴闽秦楚之民,悦其风土,咸来受廛”[2],“远乡乐归人户渐众,盖月异而岁不同矣”[3],都是此阶段人口涌入改流区的真实写照。从现有文献看,到乾隆中后期“湖广填四川”移民浪潮结束时,武陵民族地区大规模的人口流入方告结束。其时,各府、州、厅、县的人口数量较改流初均有数倍规模的增长。

大规模移民人口的到来,给武陵民族地区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高产粮食作物品种、充足的劳动力和多元文化,同时也带动了土地开发利用。改流前,由于人口稀少,当地土地利用率低下,如卯峒土司辖地“荒业居多,而人民稀少,凡有客民来者,以地安插之”[4],容美土司辖地“地广人稀,山险迷闷,入其中者,不辨东西南北”[5],等等。随着人口流入增多,土地利用效率不断提高。在垦殖初期时,“杂时地远山荒,种植无人,关土烧畲,惟视力劢能任”[6]。经历前期粗放式垦殖后,土地资源条件发生了变化,早期遗漏的边角地尽数被开辟,“零星散地、田边地角、篱边沟侧、悬崖隙土,亦必广种荞麦、苞谷、草烟、粟、菽、蔬菜、瓜果之类,寸土不使闲”[7]。到大规模移民后期,土地资源已不足以供应持续增加的人口,人地矛盾凸显,在当时生产条件下不适宜开发的生态脆弱区也尽数被开发。“从前所弃为区脱者今皆尽地垦种之,幽岩邃谷亦筑茅其下,绝壑穷巅亦播种其上,可谓地无遗利人无遗力矣”[6],记述的就是这种情况。

人口与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还可以通过土地价格表现出来。垦殖初期,在“外地招农进来,不论有主无主,概作官土赏裁,并即发给印照,永远管业不改”[8],“如系无主官地,有人承认开垦,本县给予印照即与为业”[9]等官方政策下,可以免费获取土地。此后外来垦殖人口增加,土地买卖情况出现,但因为土地充裕,价格不高,“迨后者踵至,则以先至者为业主,典买耕种”[10]。随着人口进一步增加,土地价格不断攀升,“田土价值迩年日贵一日,偶遇出售,民间即争先议价,甚至已有受主,犹欲添钱夺买,期于必得”[11]。到大规模移民后期,那些无力购买土地的移民,只有租佃土地来耕种,从而进一步拉动了土地租佃价格的增长,“改土后,渐折钱文,谓之上下庄钱,辞佃者十千,承佃者十千,后更出弊端。……买稞者一味苛索佃户,但执顶拨白契,即如已业,顶田时,仍出下庄。此所以贫者益贫,富者益富也”[12]。

二、改流区土地争讼及其影响

土地价格的不断攀升导致获取土地的难度不断增加,在此情况下,土地争讼情况日益增多。“改设后五方杂处,奸伪日出,颂牍繁兴。田价既昂,荒山亦贵,争产拘讼,彼此皆无确据”[6],“争地者,讼累年不绝”[13]。武陵民族地区广袤的地域,改流后复杂的流动人口状况、土地资源变化、文化观念冲突决定了土地争讼事件的复杂性。

(一)土地争讼的类型

1.土司时期遗留的土地争端。一是因为土司时期人口外逃,改流后外逃人口回归,但原有土地已被他人所垦种,由此引发的争讼。如鹤峰州走马镇,明清时期地处容美土司所设大崖关外,俗称“关外”,为明代所置麻寮所辖地。明末中央王朝管控力度下降时,容美土司对外扩张,为避土司侵扰,该地居民被迫外逃。改流后,外逃居民回迁,但因年代久远土地被他人垦种,引发争讼。对此,刻于乾隆六年(1741年),现存于走马镇民族初级中学的《义学碑记》记为:“惟是大崖关外,明季时户口殷繁,后因土司渐逼,悉避去,遂成旷土,率皆鸟迹兽蹄,茂林荒草而已。自我使君生扩清区宇,民争归之如慈父,彼子若孙执券而来理旧业者,纷讼起矣。”[14]二是因为土民在土司时期低价将田土出卖,改流后土地价格上涨后又企图收回引起的争讼。乾隆七年(1742年),永顺知县王伯麟发布的《禁陋习四条》对这种争讼有明确的记述:“永顺未改土之前,土司差役繁重,田土甚贱,有轻价出售者,亦有将田土立契给人,止冀承项差徭不索其价者。今值改土归流,轻徭薄赋,以致田土价值日贵,奸猾之徒妄思收回故业,不云是当非卖,即云原系交付代管,希图找赎,争占不遂即行捏情控告。”[15]三是因为土司时期出卖土地时界址不明,改流后由定界引起的争讼。如挂子山位于利川县西南部,为利川县和丰都县自然分界线,改流前,施南土司覃氏将挂子山区域以荒山契卖与张行修为业,但因为“是时深林密箐,虎踞鹿游,霞蔚云蒸,蔽天障日”[16],并未有明确的界限。改流后,挂子山部分区域被丰都县民彭长清乘机强占,“(彭长清)越古沙子关会几哨之处,且逾挂子山、大岭、两溪,张行修契买之马尾水、鸭溪水,并金坝一带强占据垦”,由此引发张行修家族与彭长清家族长达数十年的诉讼,“互相构讼,或在利川,或在丰都。结讼数十人,历经数十年”[16]。

2.地方豪族欺压移民引起的争讼。土司时期,土司阶层在辖区拥有相对独立的政治、财政、法律、军事等权力。改流后,虽然大多数土司被迁往异地安插,但土司家族后裔权威在一定时期内仍有遗存[17]。土司后裔、强宗大姓等通过各种途径压诈移民,容易引发争讼。如雍正十二年(1734年)九溪卫麻寮所改流后,辖地除部分划归鹤峰州外,大部分划入慈利县,土官唐氏后裔得以世袭千把总,却屡屡以移民垦殖毁坏祖墓为借口进入鹤峰州对垦殖移民进行欺诈,“依世职作护符,每朋党入山,指荒土为祖墓,诬人划毁,给以钱则不兴讼,……有不甘受其诬者,互相讦讼”。从雍正十二年到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关外居人,以毁墓受累,数十年矣”[18]。这种情况在龙山县也比较普遍,“或业内有坟,买主耕种本无损伤,诈称有碍祖茔,勒索祭扫,有买主畏事者,或恐告官贻累,宁以金,使之休息。亦有厌其重索,无故生端,不遂其欲者,势必告讦不止”[7]。乾隆《酉阳州志》载有刺史张绣园事迹,称其于乾隆十一年(1746年)来酉阳时,“有一二土豪方横行乡里,雀角鼠牙,随手起灭,而吏胥因得以横噬饱啖,若无所顾忌者。更有无知稗类恃强梁,纠合数十族,盘踞深箐,……又侵夺人田地,无敢与争论者”[19]。可见,改流后不长时期内,地方豪族与移民之间的土地争夺就已经表现出来。

3.契约意识不强引起的争讼。一种情况是在改流初粗放式垦殖阶段,“土旷人稀,随力垦辟,不以越畔相诃”,在移民增多低价出售土地时又“典买耕种,略议地界,又或众姓共佃一山”,由于程序简单,没有契约意识,导致土地界址模糊。当土地价值上涨时,模糊的土地边界极易引发争讼,“初界本不甚清,易于影射”[10],“田土之控,一界两称”[20]即属此类。另一种情况是占有土地的土民,因为没有商业意识而将土地低价转让,或在转让土地时没有正式的契约文书,在土地价值上涨后,要求补加转让金或毁约,由此形成争讼。“邑狱讼繁多,无论苗、土、客籍,薄物细故辄控官,往往田土、山地业经出售,契明价足,及至日久穷约,遂生枝节。或讨洗业,加补礼信,至二三次不等。稍不如意遂籍拨粮不清,告烟包状。”[7]还有一种情况是“一地多卖”引起的争讼。乾隆年间发生在松桃厅的一起卖地案具有典型性。雍正十年(1732年)和乾隆元年(1736年)时,松桃厅民杨老晚分别将祖地卖与卫所用作马场,但乾隆四年(1739年)时,其又“误听楚民毛纯臣、川民勾天德哄诱,盗卖与二娃为业,重受价银七十六两”,且将所获银两挥霍一空。事件败露后引发讼案,历经两年堪核调处,才由清军都督府宋氏、温氏两位官员通过捐银回购的方式解决[21]。

4.外来讼棍挑唆引起的滋讼。如在湘西永顺府,出现一批专以“唆讼”牟利或骗取田产的“汉奸”,“查苗傜风俗尚属朴实,轻易不知构讼,后因属隶州县,一切户婚田债,鼠牙雀角之事,头人理处不结,许某在该管地方官处告理。乃有唆讼刁民窥知苗人有隙,从中为之播弄,主使讼控,代为作词;暗地扛帮,把持怂勇,任其所为;欺诈诓骗,不厌不休”[11]。在渝东南,“外来流寓奸民复教唆乡愚,乾餱滋讼,大为风俗之蠹”,这些唆讼者“引诱土著,或为暗主,或为明证,希图获利分肥耳,而愚民皆受其祸而不觉也”[20]。在鄂西南,“四十年来,山田开,流寓众,而江陵、公安、石首、监利及松滋、枝江、湖南之澧州等处狡黠游手,阑入其中,日以刁健讦讼为利”[22]。可见,这种情况当时在改流区是一种普遍现象。

(二)土地争讼的负面影响

土地争讼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和司法问题,而且还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产生了多种负面社会影响。

1.加剧了文化失范。文化失范是转型社会中出现的文化主体背离原有行为规范进而引起的社会混乱现象[23]。土地争讼极易产生示范效应,在民间形成“兴讼”之风,引起纠纷不断,纷争不止,易使当地民众背离原有的行为规范。在土司时期,土民具有尊上畏官的传统,“土司自称曰本爵,土民称之曰爵爷。出则仪卫颇盛,土民见之皆俯伏道旁。即有谴责诛杀,咸惴惴听命,莫敢违抗”[24]。改流初,这种情况亦没有改变,“民风椎鲁,怀刑畏官,乡里中有终身未入公门者”[25]。但在利益刺激下,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永顺府土民“不能忍小忿,每以争闹与讼,四邑皆有之,而龙山为甚”[26];在凤凰厅,“土民天性朴鲁者多,巧诈者少……但愚拙之中,往往有好胜健讼之辈,不过鼠牙雀角,而前官所断,重控新官,有司审明,越诉上宪”[27];等等。

2.加重了普通民众负担。封建社会时期,基于财力、保障条件等方面限制,公务人员下乡办差所需口粮、夫马、草料等开销均由民间承担,这种传统在土司辖内也是一种通行的做法,“查土司旧例,凡官舍往乡,所属头人俱按人户科派吃食”[11]。改流后,这种做法并没有改变,“向遇相验命案、招解人犯,均摊费于民间”[28]。而土地争讼往往持续时间长、调解难度大,漫长的办案过程给争讼双方以及周边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邑山径崎岖,每受讼牒一纸,拘人集众,往返或需旬日。寡妻弱子,乡民村户,不远百里而来,到城又羁之保户,屡月不得质询两造,口岸坐食,费已不赀,三时亦因之失业。”[7]

3.为吏役剥削压榨普通民众提供了契机。吏役藉办差为由进行的贪污受贿、苛索敲诈等行为,是封建社会时期基层社会政治的一大痼疾。土司时期,土舍等基层官员在处理词讼时,就普遍存在苛索民众的传统。“查土司恶习,凡舍把准理民间词讼,无论户婚田土以及命盗各案,未审之先,部分曲直,祗以贿赂为胜负。迨既审后,胜者又索谢恩礼,负者亦有赎罪钱,甚有家贫无力出办者,即籍没其家产,折买其人口。”[11]改流后,地区行政权力从土司衙门向流官衙门转移,但吏役藉公务压榨民众的做法却愈演愈烈。“向来楚地有苗之处,差役防兵,无不以其愚蠢可欺,一遇公事,勒派规礼,需索酒食,不厌不休;或该苗雀角相争,则不分曲直,压勒各出银钱,议和烹分。”[11]土地争讼案件牵涉民众切身利益,更是吏役中饱私囊、苛索敲诈的重灾区,百姓深受其害。“向日陋规,不拘大小事件,每遇示审,有铺堂之费;差役拘唤事情,即有看票草鞋钱;书办有抄批纸笔钱,种种不一。”[29]“川楚民情,本自好事,加以光棍包揽教唆,鼠牙雀角便成讼端,差役手奉一票视为奇货,可居边境距州县窎远者,往往将所唤之人羁押,中途客店,店主串通一气,彼此分肥,为之火说,所欲既遂,则回禀未票之先已。”[30]而这种种不法行为也是推动争讼案件久悬不决的重要因素,“自百年来,积弊踵生,胥隶掯索以希肥,颛蒙借端而滋控,屡经牒讼,流连不决”[16]。

三、土地争讼问题治理

由于土地争讼案件的普遍性和复杂性,改流后一段时期,处理此类案件成为地方官员最为头疼的大事,石砫厅同知王萦绪就曾发出过“治术不效,时切悚惶,夜不成寐”[31]的感叹。为了治理土地争讼,官府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一)采取多种方法止讼

针对争讼的直接原因,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止讼。

1.明确规范,为土地争端制定明确的解决标准。如永顺知县王伯麟,对改流前后因商品契约意识引发的争讼明确提出解决方案:“除契载回赎字样,定有年限,确有实据者,听其备价取赎。如力不能赎,许照例凭中公估找帖,另立卖契。或尽问当主,不愿找帖听其别卖,归还原价外,其已经售卖,契无回赎字样及失业多年之产,毫无凭据者,一概不许勒赎索找,混行争占,籍端捏控。”[15]。永顺知府骆为香发布有《禁汉人买地土详》告示,要求土苗等原住民“如欲变动田土,止许卖与本籍土苗。或暂时典给汉民,银到取赎,不得再听汉民谋买。其有从前抵当或卖而未绝者,均听随便,则依契价赎回,不许掯勒,并添银找价复卖与汉民。若已经卖绝,中明契正者,亦不得混赎捏争。至入籍客民现有之产,将来止许当卖此处汉土苗民,不得贪图重价再引外人来此买住”[11]。

2.加大堪丈力度。对那些因界址不清而引发的讼案,及时“清丈”。如上述利川挂子山争讼事件中,张、彭两家族“结讼数十人,历经数十年”,而丰都、利川两县则“踏勘数十次”[16]。慈利唐氏藉祖坟持续数十年欺诈客民事件暴露后,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时任鹤峰知州刘元鼎率当事人实地查堪,使唐氏奸状败露,“取其污控结状,谴之去”[18]。石砫厅“遇有以田地争讼暨嗣后报首者,乃随时清丈起科”[32]。

3.严厉打击唆讼与欺诈。如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湖南巡抚冯钤就要求:“如究出唆讼作词之人,立即严拿通详,痛加处治,毋得稍为姑徇。”[11]各地志书所载乾隆时期“名宦”中,就有相当一部分是以“治讼”成效显著而入志的。如酉阳知州福珠朗阿“性方正,刑亦严,然杖必以律,民间畏之,健讼之徒敛迹”;黔江知县张彤“民间词讼,小者训饬,稍重者笞,闻呼号声辄停止”[33];等等。对于那些长期争讼的土地,有些地区还采取了罚没充公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咸丰县就有“(乾隆)二十四年知县张禹将县民互争生基坪官荒变置水田山场,一分归入义学,每年收租谷十六石一斗二升。三十九年知县潘宪武将民互争黄土坡官荒详归义学”[10]的记载。

(二)通过明确规定与打压措施加强吏治

早在改流初,永顺府在发布的《详革土司积弊略》中就明确要革除“谢恩赎罪”“派送食物”两项与办案有关的恶习。其后,保靖知县王钦命也发布有《示禁衙役索诈》,明确规定“倘有被吓暗行馈与者,除犯本罪外,加责二十板,即或情愿,罪亦如之,胥役枷责革退”[29]的处罚措施。总体来看,这些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对吏役的制约收效甚微。

随着土地争讼愈演愈烈,各地通过明确规定办案费用标准,并将其公之于众的方式,抑制吏役在办案中的种种不法行为,并对违反者进行严惩。如利川县乾隆初知县汤应求,“尤善决疑狱,……县治初立,……争地者,讼累年不绝。应求以次清厘,立石治前,民皆安之”[13]。类似的石刻在民间仍有大量留存,如鹤峰州《差役补助碑》明确规定:“惟差务公出需用夫马,嗣后按名每日给发口粮银三分,骡马每日按匹给发草料银六分”[28]。龙山县洗车镇《采买兵谷及重修神庙柱碑》载:“人夫、船只、发须、脚价,皆事久定旧章,各宜遵断。官既不能额外加绳,民亦不得故意拖欠,至里差保□人等,如敢断案之外浮勒,巧取私谷,许受害之人,随时赴地方官衙门,指名控究。”[34]另永顺县《严禁差役扰民碑》、龙山县《规范差役行为碑》、古丈县《严禁差役下乡乘骑坐轿碑》等都有相应的明确规定。酉阳知州章凯的规定最为详细:“民间词讼,先按地之远近限以时日,日给钱八十文。于票上朱笔注明,按数给之。过者以讹诈论。罢干证邻比之累,去清词送案之烦。民间一讼,费仅千钱,或数百文而已。”

对于滋讼、唆讼等行为,辄采取断然措施进行打压。如酉阳知州张素刚赴任时,地方吏员与豪强相互勾结,“雀角鼠牙,随手起灭,而吏胥因得以横噬饱啖,若无所顾忌者”。其到任后,“置诸法戒令自新。土豪竞以忧亡,吏胥敛手,民赖以安”。酉阳知州福珠朗阿,“性方正,刑亦严,然杖必以律,民间畏之,健讼之徒敛迹”[33]。

(三)充分发挥民间精英和乡规民约的作用,化解土地争端

在封建社会时期,由官方按律断讼,争讼双方都会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且官方并没有如此巨大的人力资源来解决民间数量庞大的争讼案件,这就是为何吏役苛索等不法行为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因此,在民间解决土地争端成为官方和民间都能接受的理性选择。

随着改流后教育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升,士绅阶层在改流区逐步形成,那些具有较高威望、掌握一定法律知识、与官府有一定联系、熟悉地方风土人情、群众认可度较高的民间精英,在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中开始发挥主导作用,化解包括土地争端在内的社会矛盾成为其重要职责。乡村耆老、退休官员、宗族元老、落第士子或及第未仕生员等在化解土地争端方面起着主力作用,他们通过劝解、调停等方式将争端消融于民间。“土民素淳朴,有垂老不见长吏者,嗣因各府州县民移家于此,往往以口角之嫌辄兴讼端,然遇乡党老成排解即止”, “得明察者一言剖决之往往帖首而服”[35]。在调解中,乡村精英通过石刻、碑刻等方式将事件起因、调解过程结果、田土四至等公之于众,通过公众监督,发挥着澄清事实、避免纠纷的作用,如利川《团堡武圣宫禁告碑》、鹤峰《永垂不朽细柳城官堰记》《永定章程碑》《万人碑》、龙山县《岩可寨遵示碑》、保靖县《水银保护寺田晓谕碑》等均属此类。

在化解争端的过程中,民间传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背石头”(即争议双方各派一人搬动同一块石头,谁搬的距离远即获胜,或将两块石头往争议地点搬动,石头落地处即为界限的做法)、“扭扁担”(派人各执扁担的一端,朝相反方向用力,以扁担转动方向判定输赢)等民间传统方式化解土地争端的传说在武陵民族地区大量存在。有的争端故事还通过地名等形式流传下来,如桑植县石灰界“位于沙塔坪乡彭家湾村,相传在沙塔坪乡彭家湾村的一个山界上,迁来的尚姓与‘古老户’彭姓两家人,为争夺土地两家经常发生斗殴事件。后来现场断案时,根据地形地貌,在两家边界争议处用石灰划分界限,东西各居一方,这场纷争因此而平息,人们把撒石灰的这一带叫石灰界”(1)桑植县政协民族宗教文史委员会编:《桑植地名典故》(桑植文史第十一辑),内部资料,2014年,第22页。。

(四)大力传播“息讼”思想观念

随着改土归流的实施,官方推动儒家思想在改流区传播,其中就包括符合儒家文化精神的“息讼”思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官方通过各种途径将“息讼”理念灌输给广大民众。如各地由官方要求地方“约正”、耆老于每月朔望之时当众宣讲的《钦定六谕》《广训十六条》等“圣谕”中,“和乡党以息争讼”是最重要的条款;在各学校所立之《钦定卧碑》中,都有“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门不可轻入”的教条;在民间宗族家训、族规、族训中,普遍将“平争讼”“争讼当止”“和乡党 ”作为重要的行为准则进行约束。经过长期的教化和约束,当地百姓“风气”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如鹤峰州,经过长期教化“风气日开,亦时有清标令上者出焉,且多气节自好,而无武断健讼诸事”[36];咸丰县“自改土以来,治法既殊,民风一变……子弟必读书,女习针黹,绅衿不干预词讼,农圃之家,女馌男饷,有豳民之遗风”[37]。由于争讼问题的减少,到清中期后,许多地方的志书中都出现了类似于“民气甚醇,狱讼亦少,囹圄每至空虚”[2]的记载。

在移民社会,围绕生存和发展资源进行的不良竞争是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主要因素。改流后武陵民族地区土地争讼的具体原因和类型表现出多样性,但总体来看都是人口大规模流入背景下人地关系变化资源竞争的直接表现。土地争讼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还带有文化冲突的印记。在争讼过程中,不仅官方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也给普通民众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更加重了吏役对民众的剥削。

土地争讼问题的治理是官方与民间共同参与的过程。为了治理土地争讼,官方除及时理讼、断讼外,加大了对吏役的整治和“讼棍”的打压力度,还积极推动儒家文化精神的传播。民间精英、民间组织和民间传统的参与能大规模减轻争讼案件的数量,也能减轻由官方理讼带给民间的经济压力和剥削,还能符合民众的生活传统,是土地争讼问题治理能够取得成效不可或缺的因素。当然,也应该看到,随着乾隆中后期大规模人口流入的停止,以及玉米、红薯等高产粮食作物的推广,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得到一定程度的释放,同样是土地争讼问题减少不可忽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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