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偏好视角下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行为演化博弈分析

2021-05-13 05:25浩,郑
关键词:著作权人服务提供者收益

段 浩,郑 跃

(淮北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 淮北235000)

一、引言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我国与沿线越来越多的国家进行深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与美、日、韩、欧洲国家、金砖国家、中非等国建立小多边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我国是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坚定维护者、重要参与者和积极建设者。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面临着著作权方面的严峻局面,传统的著作权机制转型不可避免,如何降低侵权风险保证更好的网络信息化服务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加强各国服务业价值地位的发展[1],但由于网络信息资源边界模糊,法律设定不全面等问题使得出现各类侵权风险[2-3]。当前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与管理的研究较多,如W herry认为数字时代技术下应当将技术因素考虑到法律制定中,以防范技术原因可能产生的风险[4];李婵认为监管成本、维权成本、支付成本、处罚力度等因素会直接影响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策略选择[5];A nna等认为当前的著作权法应解释并引导用户更好的使用信息和服务[6];Yu等通过XML建立电子文献传递系统,在提高服务效率的同时解决授权付酬机制不完善所带来的风险[7];曾永梅通过构建SD风险演化模型分析并对模型进行仿真分析,认为结合多因素的动态的惩罚机制能够有效地控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规操作率[8]。Roberto等通过数字版权保护(DRM)工具来解决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监管保护存在的许多问题[9];陈旭华从汇编权、链接方式、链接标志以及网页存档等方面探讨了网络资源学科导航系统不同建设模式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10];Guo等指出视频分享网站目前因著作权和隐私侵权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据此提出相关建议[11];杨小兰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防范网络版权的侵权问题[12];曾永梅等基于系统动力学分析了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风险的影响因素,提出网络管理制度有利于规避知识产权风险[13];陈宁等研究了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其现状,并针对性的提出了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14];Zaoli Yang从市场机制和行政监管机制两个方面对知识产权合作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15];杨异等通过分析国内网络音乐版权,重新确定了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16]。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干扰了网络秩序的重要规则[17],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研究主要是探讨著作权人在对其作品开发利用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利益管理问题。然而,上述研究相对忽视了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行为演变和策略调整是一个动态过程,没有充分考虑著作权人的监督权力,并且多是以定性的方式探讨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纠葛问题。忽视了现实中著作权人在采取监督行为的同时,也相应的存在公平关切行为,更没有考虑到双方的公平关切行为与监督行为之间的交叉作用对双方策略选择的影响。

基于此,本文将公平偏好理论引入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演化博弈模型,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消极怠工后不同的系统收益,分析不同情况下双方的策略选择,并提出相关命题。

二、演化博弈模型构建

1.模型假设

本文演化博弈模型设计两类博弈群体: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两类群体都受到认知、信息等限制,两类博弈群体均为有限性群体。著作权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选择集合为“监督,不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选择集合为“努力,不努力”。

假设1:著作权人行为选择监督的概率为x(0≤x≤1),这里假设若著作权人进行监督,就一定能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努力行为。由于监督会产生人力、物力等成本,故著作权人监督的成本为C1,收益为R1。著作权人选择不监督的概率为1-x,此时不会产生监督成本。

假设2: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选择努力的概率为y(0≤y≤1),努力成本为C2,收益为R2,网络服务提供者基本运营的成本为C0。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不努力行为策略的概率为1-y,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支付基本运营成本。若被著作权人监督发现,就会受到著作权人的罚款P。

假设3: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努力情形下的系统收益为R,若消极怠工则系统收益为R′(R′〈R)。著作权人收益为R1=θR,θ为双方的收益协调系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收益为R2=(1-θ)R。当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消极怠工,不努力行为策略,则相应的双方收益都会减少。具体参数含义见表1:

表1 模型符号与说明

2.模型构建

考虑到主体对收益分配会存在公平感知,这可能会影响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成本投入。本文引入公平偏好[18],对双方对收益的感知效用进行修正,表示为:

Ui=Si-λi(Sj-Si),λi为公平偏好系数,表明对公平偏好的重视程度。

考虑公平偏好下,可以得到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群体在不同策略选择情况下的不同收益矩阵,见表2。

其中λ1为著作权人的公平偏好系数,λ2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公平偏好系数,S1、S2分别为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收益。各策略下双方的收益为:

根据表2求出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群体在不同策略选择情形下的期望收益。著作权人群体选择监督时的期望收益U1与选择不监督时的期望收益U2分别为:

表2 收益矩阵表

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努力时的期望收益V1与选择不努力策略使得期望收益V2分别为:

根据演化博弈理论,此时著作权人群体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群体的策略选择博弈复制动态方程为:

三、演化博弈模型求解与分析

1.模型求解

令F(x)=0,可 得,根 据 假 设3,令因 此 著 作 权 人 的 复 制动态方程可以表示为:

(1)当y=y*(当且仅当0≤y*≤1),则无论x为何值,始终有F(x)=0。

(2)当y≠y*时是两个可能的稳定状态。根据微分方程的稳定性以及演化稳定策略的性质时为稳定点。下面根据(1+2λ1)θR′-λ1(R′+P)的取值大小分情况讨论:

图1 著作权人策略稳定性相位图

同 理,令F(y)=0,可 得根据假设3,则有:

从而

(1)当x=x*时(当且仅当0≤x*≤1),则无论y为何值,始终有F(y)=0。

(2)当x≠x*时是两个可能的稳定状态。根据微分方程的稳定性以及演化稳定策略的性质,时为稳定点。根据(1+λ2)(R′+P)-(1+2λ2)θR′的取值大小分情况讨论:

图2 网络服务提供者策略稳定性相位图

2.模型分析

命题1:无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努力行为策略还是不努力行为策略,著作权人的行为演化稳定策略都与其监督成本C1相关。

由于(1+2λ1)θR′-λ1(R′+P)〈0,当著作权人的监督成本过高时,即C1〉,此时y*〈0,y〉y*恒成立,因此x=0是著作权人行为演化的结果。当,此 时x=0,x=1都有可能是著作权人行为演化的结果。对y*中 的C1求 偏 导 :可 知,随 着著作权人监督成本的减少,y*随之增大,y〈y*概率升高,x=1的策略选择可能性增大,即随着监督成本C1的减少,著作权人越来越倾向于选择监督策略。当时,不管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什么策略,著作权人的监督成本C1这个关键变量都直接影响著作权人的行为策略选择。

命题2:著作权人选择监督的比例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努力时遭受的惩罚P和公平偏好系数λ1成正比,与收益协调系数θ成反比。

将y*分别对P、公平偏好系数λ1和收益协调系数θ求偏导,可得:

由上式可知,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不努力而遭受的惩罚P和公平偏好系数λ1越大时,y*越大;当收益协调系数θ越小时,y*越小。根据模型分析可知,当时,若y〈y*,则x=1是著作权人行为选择的演化稳定结果,y*越大,著作权人选择监督策略的可能性就越高。所以著作权人选择监督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努力策略的概率p(x=1,y=1)也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努力时的惩罚P和公平偏好系数λ1成正比,与收益协调系数θ成反比。

由上述分析可知,著作权人的监督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了著作权人的策略选择,如果监督成本大于某一定值时,著作权人为使自身效益最大化,不监督便是其行为演化的稳定性策略。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努力行为的概率比例与其遭受的惩罚、著作权人的公平偏好系数和收益协调系数有关,受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策略选择的影响,当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努力行为的概率越高,著作权人越倾向于选择监督作为其演化的稳定性策略。

命题3:在公平偏好作用下,无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什么策略,不监督的策略选择都是著作权人的行为演化稳定策略。

由于(1+2λ1)θR′-λ1(R′+P)〉0,可得y*〉1,所以y〈y*恒成立,因此x=0是著作权人的演化稳定点。由此可知,著作权人的策略选择不仅受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策略选择的影响,还受到著作权人自身公平偏好系数与收益协调系数的影响。当(1+2λ1)θR′-λ1(R′+P)〉0时,无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什么策略,不监督的策略选择都是著作权人的演化稳定策略。

命题4:在公平偏好作用下,无论著作权人选择什么行为策略,努力经营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演化稳定策略。

由于(1+λ2)(R′+P)-(1+2λ2)θR′〉0,可得x*〈0,所以x〉x*恒成立,因此y=1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演化稳定点。由此可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策略选择不仅受到著作权人策略选择的影响,还受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公平偏好系数与收益协调系数的影响。当(1+λ2)(R′+P)-(1+2λ2)θR′〉0时,无论著作权人选择什么行为策略,努力经营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演化稳定策略。

情形三:当θ时,可得

命题5:在公平偏好作用下,无论著作权人选择什么行为策略,努力经营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演化稳定策略。

由于(1+λ2)(R′+P)-(1+2λ2)θR′〈0,可得x*〈0,所以x〉x*恒成立,因此y=1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演化稳定点。由此可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策略选择不仅受到著作权人策略选择的影响,还受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公平偏好系数与收益协调系数的影响。当(1+λ2)(R′+P)-(1+2λ2)θR′〉0时,无论著作权人选择什么行为策略,努力经营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演化稳定策略。

由上述分析可知,无论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什么策略,当双方的公平偏好系数与收益协调系数满足条件时,在公平偏好作用下,著作权人不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努力经营行为都是双方的稳定性策略。同时,由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看出,双方的行为选择主要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努力时的系统收益R′有关。

四、结论

考虑公平偏好的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者监管行为演化博弈模型分析,发现利益是驱使博弈双方策略选择的主要因素。在公平偏好作用下,收益协调系数对于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策略选择行为具有较大的影响。研究结论表明:①双方的收益协调系数存在一个临界点当著作权人所获得的收益协调系数低于这个临界点时,著作权人选择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努力行为的比例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努力时遭受的惩罚、公平偏好系数成正比,和收益协调系数成反比。当著作权人的收益协调系数较低时,著作权人的行为选择受其监督成本大小直接影响;而当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努力行为的比例越高时,著作权人选择监督行为策略的可能性就越大。②当著作权人所获得的收益协调系数超过这一临界点时,无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何种策略,不监督的策略选择都是著作权人的行为演化稳定策略;无论著作权人选择何种行为策略,努力经营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演化稳定策略。

根据模型分析结果显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努力时的系统受益R′、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惩罚P、著作权人的公平偏好系数λ1、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收益协调系数θ等将对双方最终行为选择产生重要影响。单纯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惩罚,并不一定有利于促进双方博弈达成最优均衡,不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努力时导致系统收益降低,将会造成著作权人损失更大利益,因此需要动态调整著作权人监督力度,并适度控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的惩罚上限,设计合理的监管机制。在著作权人的监管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努力提升自身服务水平,积极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将是刺激网络服务提供者创新成长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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