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提供者

  • 《民法典》视阈下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制边界
    问题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了大众的视野当中,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关注。本文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视阈之下,讨论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制边界。一、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概述(一)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作为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称谓最早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该解释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

    法制博览 2023年3期2023-03-06

  • “红旗规则”视域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法定注意义务认定研究*
    无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直接规制。多个国家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定注意义务认定规则,旨在从司法角度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红旗规则”是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定注意义务的主要核心规则,其用于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身侵权行为是否知晓。[1]当前,知识产权类权益的网络侵权行为是较为热点的研究领域。[2]本文从“红旗规则”出发,重点分析美国、欧盟和我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关于版权保护法定注意义务的认定,对于完善我国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思考。一、“红旗规则”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2022年21期2022-12-17

  • 遭遇网暴如何维权?民法典给你划了重点!
    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是关于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上述规定明确了网络侵权的法律价值导向,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原则上都需承担责任,这为网络侵权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般而言,网络用户的网络侵权大致包括侵害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财产权益及知识产权的行为。当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主动编辑、组织和提供的網络内

    中关村 2022年6期2022-06-16

  • “算法推送”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规范性重构 ——从“实际作用”转向“规范能力”
    主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本文认为,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任何人未经所有人(持有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在信息2.0时代,重点研究并解决了为商业用途或为自己使用而下载版权资料的著作权行为侵权问题。但是,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1)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于通过网络发布的信息进行处理和加工,称为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二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8期2021-12-04

  • 《网络犯罪公约》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司法协助义务
    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司法协助义务的内容较为详尽。其中的得失对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修订以及可能主导或参与的其他网络犯罪国际条约而言,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二、《公约》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司法协助义务的规定(一)网络服务提供者③ 《公约》中“serviceprovider”直译应为“服务提供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我国现行法律将网络法律关系中的服务提供主体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就该主体向网络用户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法律地位而言,二者没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2021-11-26

  • 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法律性质新论
    为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有两个主体身份是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可能归属的,即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④。前者是广告法中的传统概念,是广告法三大主体之一⑤;后者是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⑥中出现的新主体。应该承认,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性质为广告发布者是当前的主流观点⑦。学界的这种认识形成于《广告法》修订前,当时的《广告法》中只有广告发布者能够定性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2021-11-23

  •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审查义务研究
    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监督管理义务,具有何种监督管理义务,成为近几年知识产权研究的热点话题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网络服务提供者只需要履行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的义务,即可避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动地等待权利人的通知,导致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切实保护著作权,甚至引发民事诉讼。 因此,有必要匹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能力,设置审查义务,发挥网络平台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作用。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保护

    市场周刊 2021年3期2021-11-14

  •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探析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规则”;“过滤义务”;侵权责任【作者单位】李文婧,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1.09.010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传统印刷时代相对稳定的版权保护利益格局被打破[1]。近年来新兴的电子书、数字化图书馆、网络直播平台井喷式出现,与之相应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呈爆发式增长,一些法律法规无法有效

    出版广角 2021年9期2021-08-30

  • 公平偏好视角下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行为演化博弈分析
    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策略选择[5];A nna等认为当前的著作权法应解释并引导用户更好的使用信息和服务[6];Yu等通过XML建立电子文献传递系统,在提高服务效率的同时解决授权付酬机制不完善所带来的风险[7];曾永梅通过构建SD风险演化模型分析并对模型进行仿真分析,认为结合多因素的动态的惩罚机制能够有效地控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规操作率[8]。Roberto等通过数字版权保护(DRM)工具来解决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监管保护存在的许多问题[9];陈旭华从汇编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2021-05-13

  • 算法推送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认定标准分析
    ,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是一种巨大福祉。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算法推送亦不例外。算法推送技术有两种主要的推送方式,一种是基于内容的推荐,另一种是基于协同过滤推荐,两者主要是利用任何可以检测到的用户相关数据,通过固定的数学算法模型,推测出用户感兴趣的信息进行推荐[1]。在网络盗版作品频繁出现的今天,算法推送技术依靠其高速性和精准性的特征,无疑成为盗版作品推送的天然渠道,这使得运用算法推送技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置身事外,也衍生出对算法推送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2021-03-08

  •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0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简述(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定义的界定首先,广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指的是为了方便网络用户进行网络活动而提供网络活动平台和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人员或平台。比如说,我国有学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是指那些为网络用户提供一切交流平台和技术应用的主体”。具体而言包括网络活动设备的提供者,网络交流平台的提供者以及网络信息内容的提供者。而从协议的角度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只代表着上述广义概念之中诸多类型中的一种而已。(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征在网络之中

    法制博览 2020年11期2020-11-30

  •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侵权中的重要主体,对其侵权行为的研究变得十分重要。因此,文章将对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入手,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特征,而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进行研究,最后对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研究提出完善意见。【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归责问题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101-02作 者 简 介:王旺(1994-),男,汉族,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

    法制博览 2020年4期2020-07-05

  •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在合同法视角下的责任分析
    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媒体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随着网络平台种类越来越细分,技术越来越成熟,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自身盈利的同时也需要采取手段来抑制侵权信息在网络上的自由传播,并最大程度地发挥管理作用。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目前仍没有统一,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涵盖了网络信息经营者和网络服务商两类主体,也有学者考虑到网络服务的服务内容和对象,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内容服务提供者和技术平台提供者,还有学者因为合同标的物的用途而将网络服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2期2020-02-25

  • 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义务
    法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必要性互联网的主要特征是开放与自由,但于志刚教授等众多学者都坚定认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相反,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特性加工犯罪行为以呈现复制性、聚焦性、扩散性的犯罪危害结果,必然迫使刑法更积极关注网络空间动态,以控制高位运行的刑事风险。网络空间的开放式、扁平化、平等性特点成就了网络空间的去中心化,由此带来两个问题:一是网络犯罪主体与犯罪行为有扩张趋势;但凡能接触网络的个人都是潜在的网络犯罪行为实施者,且其犯罪行为范围远大于以往认定

    新商务周刊 2019年3期2019-12-22

  •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理论困境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共同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责任原则。其中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借由网络平台侵犯他人权益,被侵权人在发觉后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及时删除不利言论或图片。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相关通知后仍然无动于衷,那么之后损失扩大的部分,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2019-12-14

  •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连带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涵义目前,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概念,立法者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包括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而《侵权责任法》也只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说明。学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有的学者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分为两大类,可以分为网上信息经营者和上网服务者,或者联线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服务提供者。其二,有的学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

    法制博览 2019年36期2019-12-14

  •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规则”的再厘定及适用探讨
    规定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有可以归责的事由,即对于在线侵权事实的明知和应知。[注]参见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状态的判定在现阶段相对容易,因为我们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认和法定化的“通知取下规则”加以实现。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状态的判定则始终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和适用上的困境:从学理角度讲,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规则”的制度内涵和规则标准始终未能明确界定,导致理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3期2019-12-09

  •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体系比较研究
    概念“网络服务提供者”进入到刑法学界的视野。网络服务提供者,顾名思义,是给网民提供服务,在网民与互联网之间扮演着沟通桥梁的角色。这一概念最早在民商事法律中被加以类型化研究,而在刑事法律领域中,作为刑事法律主体,对其的相关研究和探讨才刚刚起步。我国目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尚未有权威界定,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其有关规定冗杂混乱、不成体系,名称、内涵与外延均缺乏明确规定。然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的清晰界定却恰是一个首当其冲的重要命题。通过对网络服务提

    理论观察 2019年4期2019-06-24

  •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研究
    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附随而来,但《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免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也对注意义务进行了相关规定。①2014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延续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思路,进一步强化了避风港规则,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单纯性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有关的审查义务。②在沉痛的盗版压力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9期2019-03-26

  •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可罚性根据检视
    ,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法义务,平衡打击网络犯罪与保护网络创新之间的关系已逐渐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作为刑法第286条之一。该罪名的设置一方面为司法机关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进行刑事处罚提供了法律上的合理依据,但另一方面又存在因适用不当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边界被不当扩大的可能性。刑法作为惩治违法行为的最后手段,其刑罚权的发动应当适时、正当,保证犯罪圈被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因此,笔者主张就网络服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9年3期2019-03-05

  • 实名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保护及责任承担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规则不合理(一)实名制对原有理论背景的冲击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与网络内容提供者(ICP)是不同的,它们在互联网中发挥的作用及责任承担完全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中立的第三方主体,它提供的主要是平台服务,不涉及具体内容的提供,例如“淘宝网”,它类似于商场的角色,在互联网中承担信息的传送,实际进行交易的双方是卖方与买方。因此,它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1]在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案件中,在平台上上传侵权内容实为网络用户。以往我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2期2019-02-19

  •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侦查协助义务*
    须依赖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平台进行,因此,在诸侦查协助部门中,尤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本文所称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提供各种互联网在线服务经营者的统称。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大体分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和接入服务提供者。现实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服务的内容不同而种类较多,常见的有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网络接入提供者(Internet access provider,IAP)、在线服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4期2019-02-17

  • 浅析网络服务提供者因网络用户侵权的侵权责任
    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两种法定情况下分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两款规定一定程度上倾向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是法律制度的让步,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的侵权责任。本文试图通过对网络服务者侵权责任的理论框架的梳理,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因网络用户侵权的侵权责任应当如何分担,才能更合理有效地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所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特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因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侵权的侵权责任。一、网络服务提供者

    长江丛刊 2018年14期2018-11-14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将于2018年10月1日施行
    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规范》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明示餐食的主要原料信息、餐食的数量或重量,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行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食;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提示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浪费。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规范》是为了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食

    中国食品工业 2018年7期2018-01-26

  • 论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0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目前,我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是根据网络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内容分类界定的。按主流学者的观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向网络用户提供所需求的信息或为以获取有效的网络信息、网络服务为目的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或组织①。(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虽然我国的相关的立法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采取过错责任,但从条文的解释来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已经确认起过错责任原则②。因为我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2018-01-22

  • 网络侵权连带责任的合理性研究
    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承担内容的连带性质,引发了学界有关该制度存在合理性的大讨论。一、网络侵权连带责任的内涵(一)网络侵权连带责任的含义及特点连带责任作为民法中的特殊责任制度,随着侵权形态的日益增多,我国于2009年制定了专门性的《侵权责任法》,根据条文及对连带责任制度的规范,我们可以对网络侵权连带责任下一个定义,即网络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在行为或利益上有牵连关系的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应承担全部给付的强制性义务,而对内互有求偿权的特殊责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2018-01-22

  • 脊柱门诊患者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就诊者对服务提供者的满意度与预约时间安排、停车、科室团队合作、等待时间、放射学、服务提供者的互动行为和治疗、随访沟通等因素显著相关(PBible JE, Shau DN, Kay HF, et al. Are Low Patient Satisfaction Scores Always Due to the Provider? Spine, 2018, 43(1): 58-64.

    中国康复 2018年2期2018-01-12

  • 网络消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证研究
    ,网络消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界定得到司法界和学界重视。本文试从实证研究角度,分析网络消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责任并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服务提供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共同侵权;责任救济机制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网络消费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但在具体案件中的认定却不尽相同。一、网络消费服务提供者概述1.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是指网上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即B2C 的经营模式(Busine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2017-05-20

  •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法律责任的分析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法律责任的分析李 岚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合肥,230031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有关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定,内容关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以及间接侵权责任,但是面对复杂的网络社会,这一规定较为笼统,过于原则。对此,需要在分析网络侵权特征的基础上,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进行划定;在确定网络侵权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分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明确与之相关联的“避风港原则”以及“红旗标准”制度的适用,力求在

    宿州学院学报 2017年3期2017-04-13

  •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的思考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侵权行为的中介所应承担的责任。但是,由于网络信息的庞杂和现有技术的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时其实很难对网络侵权行为加以有效的防控。而我国在网络侵权方面的立法也亟待完善。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及种类通常我们所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

    卷宗 2017年1期2017-03-17

  •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0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李崇廷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10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当今社会已成为网络的时代,互联网的使用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大量信息资源的传播和共享在给人们带来快捷和方便的同时,各种类型的互联网侵权事件也层出不穷。在互联网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互联网侵权的一类重要责任主体,完善对其义务的设置、责任的界定能够更好的减少和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案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立法不足;完善建议伴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2017-01-28

  •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思考 ——以《侵权责任法》36条为例
    00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思考 ——以《侵权责任法》36条为例孔德佳江西理工大学,江西 赣州 341000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人们的物质生活发生巨大改变的同时,法律制度也发生着变革。在我国,《侵权责任法》36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对网络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范围等进行了初步规定,但是这一规范较为笼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值得对其进行思考。本文以《侵权责任法》36条为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进行了研究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2017-01-26

  • 上海:探索小型餐饮备案管理
    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上海正探索通过备案等方式对其实施分类管理,并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据了解,此前对外公布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中,已增加和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有关的条款。根据初步设想,要纳入备案管理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至少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不能扰民和影响环境,确保食品和卫生安全,且周边群众的确有生活需求。符合条件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可到所在街镇备案,其日常经营活动要纳入市场、消防、环保、城管等部门监管范围。(解放

    小康 2017年2期2017-01-21

  •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切入点
    0)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切入点谷娜娜*(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江苏宿迁,223800)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有提供信息内容,有提供技术支持,不仅使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方式多样化,而且亦对交易模式和生活方式产生深刻的影响。当今,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信息传递的中枢,屡屡成为争议主体,因此明确其在侵权法上的责任担当就成了现实而棘手的问题。本文

    数码设计 2017年4期2017-01-02

  • 通知移除规则的商标法适用与措施优化*
    不能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精确的行为指引;如果直接援引版权法中的“通知—移除”规则将其适用于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情形,那么将导致三个弊端:通知后简单删除等于变相扩大了商标权的权利范围;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实上不能判定混淆可能性;选择性遵守反通知。其实版权与商标侵权判定上迥异,因此可以考虑根据商标侵权情形,分别适用“通知—移除”模式和“通知—通知”模式。对于盗用、伪造或者指控明确的混淆可能性侵权,应予直接移除;对于混淆可能性指控不明的,应当将通知转发于侵权人;对于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2016-11-07

  • 基于OAI?PMH协议数字图书馆中数据提供者的研究
    供者与多个服务提供者之间无法进行元数据交互的问题,设计了MARC格式元数据到DC格式元数据的格式转换器并重新设计了基于OAI?PMH协议互操作平台的命令动词。研究了MARC格式与DC格式的对照关系、命令动词的使用方式及请求应答格式,最后给出了格式转换器和命令动词的实现方法,解决了上述问题。关键词: 数据提供者; 服务提供者; OAI?PMH; 格式转换器中图分类号: TN915.04?34; TM4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73X(2

    现代电子技术 2016年9期2016-05-14

  • 避风港原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认定
    原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认定文/徐畅避风港原则设立的初衷是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责任以保护新兴网络产业的发展,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已逐步构建出避风港原则适用的基本框架,走上了一条良性轨道。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何平衡好网络产业发展和权利保护成为重要议题。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较为突出,如何正确地适用避风港原则,是我国司法实践面临的课题之一。一、网络服务提供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5期2016-03-27

  • 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侵权的过错认定
    断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是否存在过错,尤其是在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案件中,通常是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该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存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认定其存在过错。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对“知道”的具体含义存在争议,其中最大争议在于“知道”是否包含“应知”。认为“知道”包含“应知”的人认为,“应知”暗含着审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反驳者则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相当的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5期2016-03-21

  • 我国“避风港”规则的法律性质研究
    意义。网络服务提供者;中介责任;“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在中介责任下的法律性质无外乎是责任免除规则与责任认定规则两种。有观点认为,我国立法上“避风港”条款的法律性质是侵权责任的认定条款,并非侵权责任免责条款。该观点认为,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条款解读为中介责任的免责条款,不仅会与现有的过错责任原则相矛盾,也会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事先审查义务这一通说相冲突。之所以主流观点将“避风港”条款解读为免责条款,是因为我国在借鉴美国DMCA下的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1期2016-03-19

  • 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究
    信平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究肖信平(福建省委党校,福建 福州 350001)近年来,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要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商标侵权争议以及欧盟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指令存在密切关系。从法理上讲,商标制度除以保护商标权人权利、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亦以促进产业发展与维持公平竞争为目标,如何兼顾私益的保障与公益的调和,在网络新兴交易型态蓬勃发展下,显得尤为重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知识产权在各国国家信息基础建设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11期2016-03-07

  • 不作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承担补充责任的提出
    作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承担补充责任的提出王 晋(中国传媒大学 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北京 100024)网络时代的易复制性使著作权备受侵犯,著作权人多在实践中寻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不作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直接侵权”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无论从现有立法规定、网络中立还是从激励理论角度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都不适宜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上,过重的责任负担容易阻碍网络产业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的传播者和守护者,

    学术探索 2016年12期2016-02-27

  • 聚焦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
    步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文 本刊编辑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服务行为对网络犯罪的实施起着重要作用,《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该类主体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及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帮助行为入罪的规定,不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充足的刑法理论依据。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目前为止学界没有统一权威的表述。国务院2006年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类型分别规定了免责事由,依据该条例可以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提供

    中国防伪报道 2016年1期2016-02-02

  • 国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立法规定之评析
    国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立法规定之评析王晋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北京100024总结评价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的立法——DMCA和避风港原则,梳理评析德国、欧盟、澳大利亚、英国和加拿大五个国家和地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的立法特点。发现立法者运用利益平衡原则协调了当时当地的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利益。而且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责任承担呈现愈发宽松的态势。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采取这样的原则,目的是激励网络产业的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2016-02-01

  •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刑法规制
    42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刑法规制胡索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为保护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的权利,本文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为出发点,分析我国现存法律体系内在应对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过程中刑法规定的不足,并阐述如何更好地平衡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期在网络环境中降低著作权人权利被侵犯的风险。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入罪分析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与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ISP,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这一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2016-02-01

  •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
    款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但这两款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其中,第二款“通知规则”从保护网络服务商利益的角度出发,将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限制在接到被侵权人要求阻止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特定情形下。这是国际通行的“避风港规则”在我国法律中的具体应用,目的在于通过免除网络服务商的事前审查义务,降低网络经营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从而鼓励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与应用。第三款“知道规则”则是从维护被侵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为避免网络服务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2期2015-03-27

  • 基于动态信任的最优云服务选择算法
    两个角色:服务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SP)和服务消费者(Service Consumption,SC).当前,由于不同云计算商的服务质量存在较大差异,使得用户在服务选择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大的矛盾.一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服务消费者不知道有哪些满足自己需求的服务提供者;另一方面服务提供者则不知道有哪些服务消费者需要服务,需要什么种类的服务.此外,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都存在恶意非合作(即满足要求,却不执行)情形.服务提供者从本身角度考虑,

    郑州大学学报(工学版) 2015年4期2015-03-18

  •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欧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立法,同时结合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立法现状,深层次的解读分析我国立法现阶段所发现的问题,尽最大的努力为我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规制提出可行的建议。本文的创新点:(1)在研究《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基础上,首先划分现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规制的类型,第二步再研究分析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的范围。(2)借鉴现阶段发达国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立法实践,总结出对我国的一些启示。提出针对不同的络服务提供者对应不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2015-02-06

  •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5一、网络服务提供者释义“服务供应商”是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对“service provider”的定义。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采用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称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上网中介服务的组织或个人。”[1]随着网络服务的愈加精细与多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和种类也越加广泛。对其较为普遍的分类是以网络服务的内容为标准,分为技术服务提供者(ISP),和内容服务提供者(ICP)。二、ISP与ICP的责任承担为网络作品的存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2015-02-06

  • 麻辣点评特约评论员 宋凤忠
    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短信息发送、存储、转发和接收等基础网络服务,以及利用基础网络设施和服务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送短信息提供平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点评:从这个定义看,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要还是运营商、虚拟运营商和SP。《规定》原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点评:这是对三大运营商提的要求。目前运营商肯定都是

    通信世界 2014年30期2014-06-03

  •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规则实施的实证研究*
    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权益息息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体系,可以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部分和国务院最高法院及部委颁布的相关条例及司法解释两大部分。《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以下简称第36条)是对网络侵权进行专门规制的法律规则,第1款为“宣示性条款”,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第2款为“通知条款”,规定在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和与直接加害人就扩大损害

    时代法学 2014年2期2014-03-22

  •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制度的国际观察
    年来,网络服务提供者常常作为第二被告卷入到争论焦点为侵犯版权的诉讼中,并且需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于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认为如此严格的法律责任已经成为限制其产业发展的瓶颈。同时,人们也开始认识到,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条件地承担网络用户的侵权责任实在过于苛刻。因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进行适当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很多国家已经开始了相关的立法,如美国的《通讯规范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和《数字千年版权法》(T

    图书馆建设 2014年6期2014-02-12

  •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定义,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利用提供网络服务进行营利的主体,其成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符合特定的标准,并经过许可或登记程序后为网络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组织[1]。有的观点认为,网络服务商是以因特网为基础,在网络空间提供网络接入、网络信息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主体,它是互联网环境中信息传播的中介人[2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2012-08-15

  •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定——兼谈《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细化
    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承担,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身实施的侵权行为负责(直接侵权责任),同时对于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时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间接侵权责任)①。总体看来,整条内容重点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在间接侵权责任的规定上更是如此,它试图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一定程度上的监管和审查义务,要求其对网络安全负责。这种做法对于正处在发展阶段的我国网络产业来说,是否过分严厉?对《宪法》所强调的言论自由,是否有所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2012-08-15

  • 国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的立法研究
    )国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的立法研究李学军,钱腾飞(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成教部,安徽 滁州 239000)美国1998年DMCA中确立的“避风港”规则,即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的相关规定,受到了广泛关注,并被很多国家借鉴。因此,在详细分析其基本内容和适用条件的前提下,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其存在的重要价值。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DMCA随着网络侵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的立法者都在不断完善有关网络侵权方面的相关立法,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美国作为互联网技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3期2011-08-15

  • 具有隐私保护的外包数据库合计查询方案
    托给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者提供软硬件和网络资源,为数据所有者及用户提供远程的数据库创建、存储、更新和查询等数据管理服务,从而优化数据所有者的资源配置,降低软硬件投资成本,减轻管理和维护任务[1-2]。然而,由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并非完全可信,因此,数据的隐私性和安全性已成为数据库外包系统中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大型数据库中合计查询是一项非常频繁和重要的操作,而外包数据库系统中的合计查询除了要求得到正确的查询结果外,还要保护查询过程中数据的隐私和安全。近年

    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年3期2011-06-01

  •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 条解读
    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通知规则和知道规则,为实践中存在的很多有争议的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互联网本身是一种新生事物,网络侵权责任又是第一次规定在我国的基本法律当中,因此,对于网络侵权的理解和适用仍会存在很多的模糊地带。本文试图结合该条款的规定,运用民法学解释论的方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等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认识。一、立法背景(一)科技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新挑战在联合国新闻委员会1998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0年4期201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