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的税收治理现代化路径探究

2021-05-14 02:48
农场经济管理 2021年4期
关键词:征管税收数字

一、前言

近年来,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不断推进平台经济、物联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商业模式的创新,成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增长的重要推力。目前,我国已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和最广阔的数字经济消费市场,约占据全球电商交易总额的40%[1]。数字经济时代使得大数据、云计算、5G、区块链等技术逐步发展起来,并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与之对应的是我国目前税收治理能力的滞后,数字经济给税收治理带来的一系列冲击与困境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机遇。这要求税务机关改变传统征管思维,顺应时代变化,创新治理体系。目前在我国税收治理能力滞后与数字经济发展迅猛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的背景下,如何改进税收治理水平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数字经济下的税收治理路径探究是以当前数字经济时代为前提,因此主要从传统税收治理模式与数字经济下的税收治理模式来梳理文献。国内许多学者针对以上方面进行了细致的研究。王怡璞(2020)[2]创造性地指出非数字经济下的传统商业模式以批量大宗交易为特点,而数字经济下产生的新商业模式主要以碎片化交易为特点。延锋、冯炜等(2015)[3]认为基于传统经济商业模式下发生的交易活动行为,一般会留下明确的交易轨迹,如居住地、利润归属、征税范围等。祁颖(2021)[4]指出数字经济涉税具有虚拟化、隐蔽化的特征,因此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的税收征管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杜建伟等(2021)[5]强调传统的国际税收秩序和规则已经不完全适应数字经济下税收征管要求,各国必须加强跨国交易涉及的税收规则交流与协调,致力于国际税收新秩序的重建。

二、数字经济下的税收治理动态

(一)数字经济下的国际税收政策

为应对数字经济对税收带来的挑战,2020年1月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了《关于“双支柱”方案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声明》,进一步提出了应对常设机构和利润分配问题的解决方案[6]。对于数字经济下交易活动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欧盟主要采取欧盟增值税制度。这种征管方式以消费地征税(目的地征税)为原则,以出口第三方数字化平台为中介模式的数字交易服务,实行零税率政策,也就是出口退税的征管方式。此外,2015年,英国设立“转移利润税”,对跨国公司征收25%的转移利润税。2018年,英国颁布一系列关于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文件,另外在2020年英国将对某些特定企业提供的广告等数字服务征收2%的数字服务税。

(二)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制度特点

一是国际社会的税收治理方案逐步达成共识。面对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的改进实施,在增值税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OECD《国际增值税/货物和劳务税(VAT/GST)指南》中的改革建议,明确提出增值税征税权属于消费者所在辖区的机制。

二是不同国家根据国情需要自主调节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等指标。英国数字税的征税范围是通过从用户参与中获得实质性价值的商业活动所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收入征税的方式进行判断。在法国,只有当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年全球销售收入超过7.7亿欧元且为法国消费者提供的应税销售额超过2500万欧元,才对其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7]。

(三)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征管方式

为应对数字经济下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造成的冲击,税务机关需要采取措施进行规范的部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税收征管组织架构、税收征管形式和税收征管办法。作为经济大国,美国也进行过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方式的创新。为了有效进行反避税合作方案,美国依据国情特点,设立了一个独立的税务信息交流机构,并且设立了税务专员。此外,美国税务局也积极加强自身税务系统的数字化建设,建立了“第三方信息申报制度”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这些积极的改革创新为建立有关纳税人信息数据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税收情报交换来进行反避税行为,是美国税收征管方式的主要创新[8]。

三、数字经济下税收治理现代化面临的困境

(一)新商业模式快速多变与税收治理相对滞后

中国互联网协会在第十九届中国互联网大会上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指出,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35.8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6.2%,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67.7%,中国数字经济总量规模和增长速度位居世界前列。此外,从2016~2019年全国数字经济体量图(见图1)可看出,数字经济体量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腾讯研究院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推出的《国家数字竞争力指数研究报告》显示,中国以81.42分位列世界第二,在数字国际贸易要素上有突出表现。

在数字经济体量的数量以及占GDP比例的不断增加形势下,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并且模式呈现日益多样化的创新发展势头,然而当前税收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数字经济下的税收治理需要。对数字经济下的新商业模式进行税收征收、监管是必须进行的。

图1 全国数字经济体量和数字经济在GDP中的占比

(二)对税收征管有效性的冲击

在传统经济体系的现行征管体系中,纳税人依据发票进行相关税目的申报缴纳。但在数字经济下,大量的大额交易被零碎化交易所取代[9]。比如平台直播带货中,主播不需要批发商品,只需要交易成交后,各地生产厂家直接将产品发往个体消费者即可,在节省社会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加大了税务机关追踪监管交易过程的难度,直接导致难以确定纳税的时间地点等一系列税收监管指标。此外,由于数字经济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各辖区的税收管辖权在一定程度受到冲击,需要依据数字化交易进行重新划分。由于各类大数据技术的介入发展,数字经济化的商业交易中容易出现避税等漏洞,从而造成税款的流失,不利于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经济健康发展。

(三)对国际税收制度规则的影响

数字经济在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各国关于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的应对方式也不尽相同,这导致各国自发采取的单边行动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原有的国际税收秩序。在当前阶段,国际新税收规则尚在建设中,但多个国家已经率先开征数字税,如法国、英国、印度等。如果不尽快形成适应新商业模式发展的、合理有效的一致性国际税收规则,国际税收体系将受到严重威胁,势必会对未来的跨国公司商务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全球资本的稳定。

四、数字经济下税收治理现代化路径选择

(一)健全完善数字税收法律体系

在数字经济时代,对货物、劳务、服务的管理,传统的税收法律体系依然具有可行性和可靠性。由于国家间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国际统一的税收治理规则暂时难以达成一致。面对当前各国实施的多种税制改革,切勿盲目仿效,而是应当依据当下经济发展特点和国情需要,积极探索当前税收法律制度适用于数字经济形势的最大弹性,坚持现有税收法律框架内完善填充数字经济税收治理体系。另外,要加强对现行税法体系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的重视,通过优化税法,完善数字税收治理体系。

(二)利用数字技术创新税收征管方式

当前阶段,区块链、“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已经在我国的税收征管领域逐步运用起来,但其发展尚不成熟,距快速便捷的税收征管目标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因此,需要利用数字技术及其衍生品的先进性,创新税收治理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寻找数字经济下税收征管的优先举措和方案。如2018年,深圳市税务局开始区块链电子发票的试点推广。截至目前,区块链电子发票系统日均开票达6.9万张,日均开票金额1.3亿元,开票企业达9613家,涉及行业113个。区块链电子发票实现了从注册、领票、开票到报销的全流程线上化,全面助力深圳市纳税人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

(三)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治理合作

针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治理方式,面对当下商业交易呈现出的全球化、一体化的特点,各国之间应积极协商,加快形成协调程度高的国际税收规则,以确保国家之间的正常贸易往来,也有效防止国际双重不征税现象的发生。另外,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发展强国和世界贸易大国,需要积极参与到国际税收规则确立的工作中去,为我国大数据技术以及数字经济的发展争取到良好的国际环境条件,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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