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调查研究

2021-06-08 11:39丁斐然才让塔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救助司法机关

丁斐然,才让塔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一、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现状概述

(一)调查背景

传统刑事司法中对于犯罪人的研究较多,占据主导地位。相对地,如何对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救助和保护则不怎么受到关注。[1]这一现象随着上世纪50、60年代英国刑罚改革家玛格丽·弗莱(Margery Fry)发表《被害人之正义》才被逐渐打破,由此首开被害人保护之先河。[2]此后,以新西兰和英国为代表的国家,建立起了以物质救助为主要内容的被害人补偿制度。直至1985年联合国大会批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重新发现并保护被害人”才成为了一种世界性潮流,[2]50

我国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践起步较晚,在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之前,刑事被害人并不具备诉讼主体地位,也没有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回避等一系列司法权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使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终于步入正轨。但是刑事被害人的心理损害如何解决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何得到救助,在制度中仍是空白。

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政法委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创针对经济困难的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后,全国各地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践陆续展开。[3]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极大地加速了我国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进程。各地开始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救助条件,细化了救助审批发放流程,初步建立起了规范、可操作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制。[4]

虽然各地已陆续采取相关措施,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但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在全国范围呈现“先试点后立法”的特征,并未建立起统一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5]致使各地实施标准和效果大相径庭。因此,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进行研究势在必行。

但是,研究我国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关键在于立足实践。这就需要深入基层,了解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的真实意愿,调查各地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进行完善,[6]从而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框架和工作机制。

(二)调查对象

本调查研究旨在研究我国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的现状,笔者将我国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作为重点研究对象,进行走访调查。

(三)调查方法

线上,笔者将需要研究的问题进行罗列,制作成调查问卷,向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发出;线下,笔者走访了安徽省合肥市望湖社区、常青社区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以访谈等方式收集数据。共形成48份问卷及个人访谈材料。现就收回的总计48份材料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二、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现状调查统计情况

(一)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的基本情况

现将收集到的数据,统计为以下表格(参见表1):

表1 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的基本情况表

1.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的年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主要分布在20-30岁、30-40岁、50岁以上三个年龄段,其中20-40岁的青年人群占到半数以上,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群也较多。

2.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性别。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男女比例基本持平。

3.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的学历。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的学历主要集中在本科以上,与传统认为的“文化水平越低,越容易受害”恰好相反。

4.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是否具备法学或者心理学知识。本调研的对象中,有多达3/4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犯罪预防能力,对于自己的心理状态也有一定的认知和调整能力。

5.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的居所地。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主要分布在华东、华中区域,人数呈现“由南向北递减”,由“一线城市(包含新一线)向四线城市及以下递减”的趋势。

(二)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层面的情况

现将收集到的数据,统计为以下表格(参见图表2):

表2 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层面的情况

1.对其他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的同情度。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对其他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在刑事犯罪中受到的损害持同情以上态度的占绝大多数。

2.对自身责任的归属态度。3/4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自身需要对犯罪结果承担一定责任,接近1/2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自身应承担次要责任,仅有1/4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不应当对犯罪结果负责。

3.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受到的心理损害程度。受访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均有一定程度的心理损害,接近1/2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自身受到了心理损害。

4.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受到的心理损害的来源。在受到心理损害的来源上,1/2以上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包括犯罪行为本身、舆论、媒体带来的二次伤害、未得到公正审判或合理补偿,也有相当一部分认为诉讼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司法机关对待方式不当是造成心理损害的原因。

5.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是否需要心理救助。绝大多数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表示需要进行心理救助。

(三)实施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的准入和排除条件

现将收集到的数据,统计为以下表格(参见表3):

表3 实施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的准入和排除条件

2/3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应当对造成伤亡结果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进行心理救助,70%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应当对存在心理隐患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进行心理救助,接近1/2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应当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进行心理救助。认为所有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都需要救助的人数不到1/3。

按照同意人数从大到小,应当排除或限制参与心理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依次是缠访闹访影响治安的、已获得理想赔偿或补偿的、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未报案或不配合司法机关、对自身被害存在过错的、未因犯罪活动陷入生活困难的、拒绝接受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未意识到自身产生心理问题的。

(四)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实践的现状分析

现将收集到的数据,统计为以下表格(参见表4):

表4 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实践的现状

1.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所在地是否存在心理救助制度、实践。1/2以上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所在地不存在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或实践。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实践在现实中存在的比例略高于制度。

2.认为现有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实践是否充分。受访者中无人认为现有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实践充分,接近1/2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现有心理救助制度、实践不充分,值得进一步规范、完善。

3.认为是否应当对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内容进行立法或制定相关制度?接近全部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应当对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内容进行专门立法或制定相关制度。

(五)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实践的设计

1.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实践的主要内容

现将收集到的数据,统计为以下表格(参见表5):

表5 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实践的主要内容

是否应当对申请结果进行复议应当不需要无所谓应当不需要无所谓实施机关内部机构实施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原审判机关原审判机关同级公诉机关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所在社区当地司法局32 14 2 40 100 48是否应当设置监督程序或进行评估4 4 14 48 100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工作的监督主体18 8 14 10 24--66.7 29.2 4.2 83.3 8.3 8.3 29.2 37.5 16.7 29.2 20.8 50.0

(1)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内容应纳入的体系

1/2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支持将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工作纳入司法救助体系,接近1/2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支持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极少数认为应当单独进行。

(2)是否应当设置专门机关从事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工作

3/4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应当设置专门机关专门负责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工作。

(3)实施心理救助工作的主体

1/2以上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应当由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在社区负责心理救助工作,超过1/2的人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进行心理救助工作,认为应当由国家司法机关和所在社区负责心理救助工作的接近80%。

(4)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工作的开展阶段

1/2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工作适宜在立案阶段开展,与刑事诉讼程序同步进行。

(5)告知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获取心理救助的途径

80%左右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倾向于由司法机关告知,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申请或由自己所在社区进行申请,少于1/2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同意由司法机关依职权申请。

(6)对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申请进行审查的主体以及复议程序

1/2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审查心理救助申请的主体可以是实施机关内部机构或者原审判机关,1/3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可由所在社区或者当地司法局进行审查,较少数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可以由原审判机关同级公诉机关、原审判机关上一级公诉机关、实施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审判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进行审查。2/3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应当对申请结果设置复议程序。

(7)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工作的监督

80%以上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应当对心理救助工作进行监督或者评估。在监督主体的选择上,1/2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可以由当地司法局承担监督工作,少数认为可由实施机关内部机构、实施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原审判机关同级公诉机关、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所在社区、原审判机关进行监督。

2.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实践的辅助内容

现将收集到的数据,统计为以下表格(参见表6):

表6 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实践的辅助内容

(1)对于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的态度

绝大多数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应当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

(2)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工作的资金来源

绝大多数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应当由政府财政拨款,1/2以上的认为可以通过发动社会公众进行捐赠,少数认为应当由犯罪人或者实施机关提供资金。

(3)制约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工作开展效果的因素

1/2以上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制约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工作开展效果的因素是没有专门的规章制度、缺乏专业的救助工作者、缺乏社会宣传和公众的理解支持、缺乏其他部门的协助,1/3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认为存在自身不配合的问题。

三、结论与建议

(一)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实践现状

本次调研中,受访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多集中于华中和华东地区的一线城市(包含新一线),性别上男女比例持平,年龄主要分布在20-40岁、50岁以上,文化程度较高,具备一定的法学或心理学知识。可以预见,未来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会呈现文化水平越来越高、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越来越高的趋势。这类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能够规避一般的犯罪活动,因此一旦被害,往往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遭受更严重的身心、经济损失,心理上对于被害结果更难以接受。普通的心理安慰和普法宣传无法有针对性地弥补其心理上的创伤,如何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救助,无疑对现有的司法制度和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调研结果来看,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和实践并没有普遍开展,呈现救助不充分、制度不到位、实践脱离制度、救助工作不规范等特征。没有专门的规章制度、缺乏专业的救助工作者、缺乏社会宣传和公众的理解支持、缺乏其他部门的协助是造成该结果的重要原因。除了犯罪行为本身造成的影响外,舆论、媒体的报道、未得到公正审判或合理补偿、诉讼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司法机关对待方式不当对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造成了二次伤害。[7]

综上所述,现有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和实践不能满足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的心理救助需求。为了更有效地对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进行心理救助,确有必要建立起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设置专门机关从事救助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救助工作队伍,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实践。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的具体建议

被害人救助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略有不同,有的国家将其作为特殊的社会救助,并入社会救助体系,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单独的体系进行。我国对于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规划始于2009年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10号)和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牵头联合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4]。2019年1月4日,最高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明确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纳入司法救助体系,由法院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专项负责。[8]

本调研中,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更希望由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所在社区负责心理救助工作,意味着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更希望由司法机关牵头心理救助工作,行政部门和社会力量进行配合,这也符合最高院印发《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对于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设置,可以考虑将心理救助内容并入司法救助,由法院受理。

在实施环节上,该项工作适宜在立案阶段开展,与刑事诉讼程序同步进行。该项工作的启动应当依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申请,由相关单位告知其救助权利后,由其前往所在社区进行申请,司法机关也可以协助申请。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应当交付专门机关,或者专门工作队伍进行。[9]组成人员可以从司法、行政部门抽调人员,或者招聘专业人员由上述部门进行指导培训。实践和理论表明,只依靠司法、行政力量开展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工作是不够的,[10]因此,还应当有计划地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到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中去。[4]20该项工作应当配备监督机制,无论是对心理救助的申请结果,还是对救助工作的实际开展效果,都应当形成规范的审查考核机制。[10]此外,考虑到该项工作的公益性质,资金来源可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以社会公众捐赠为补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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