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双向激励作用研究

2021-07-26 13:39徐志向褚妍鹏
中国西部 2021年3期
关键词:专利申请专利数字

徐志向 褚妍鹏

一、引言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霸权主义、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愈演愈烈,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持续受到冲击,加之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世界经济格局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因素显著增加。然而,数字经济却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中展现出顽强的韧性,对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2020年10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2020年)》,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2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5.6%,数字经济体量位居全球第二,增速居全球第一。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36.2%,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达67.7%,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特别是在2019年全球经济低迷的背景下,数字经济的高速增长已经成为带动经济复苏的关键抓手。

“人民的需要和呼唤,是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时代声音。”〔1〕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技术创新这一核心驱动力。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提高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政府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在数字经济时代,技术创新显现出了更多的融合性、互动性、开放性、网络性和前瞻性。技术创新同各行业、各领域的融合与互动创造了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引发了革命性的群体突破,也极大地激发了自身的活力。随着以量子通信、未来网络等为典型代表的前沿技术逐步付诸实践并走向研发阶段,数字技术产业创新“蓝海”正在形成。《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更是明确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制定了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布局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性创新高地、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基础前沿领域研发投入等重大举措,推进国家、企业及个人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由此可见,技术创新必将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在依靠科技创新开启国家发展新征程的过程中,专利保护必然起到重要作用。数字经济对技术创新活力的激发势必催生大量发明专利涌现,而数字经济这种新型经济形态的生产要素(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载体(现代信息网络)以及发展目的(提高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很大程度上进一步决定了专利将呈现出更为明显的新特征——速度快、种类多、高融合。这些新特征将导致专利归属产权的界定、保护长度和宽度及权益分配等方面更为复杂。而专利保护的价值功能是通过激励技术创新来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因此,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如何通过合理的专利保护实现技术创新的价值功能显得格外重要。

二、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双向激励作用

长期以来,关于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双向激励的探讨建立在一个基本共识之上,即“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和动力”。在此基础上,国内外学者分别就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作用从不同视角进行了研究。

1.历史唯物主义阐释了“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和动力”

历史往往是最好的验证者,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技术创新的步伐从来没有停止过。人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创新出不同的技术,为社会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从旧石器时代的石器、骨器及简单的组合工具的制造到新石器时代的制陶实践,人类逐渐掌握了高温加工技术,进而推动了人类社会进入金属时代,生产力水平由此大幅提升。14世纪至19世纪中叶的近代技术蒸汽机开创了发展新动能,带动了机械技术、采矿技术、纺织技术等的出现和发展,带领人类社会真正进入工业社会,完成了第一次产业革命。随后,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类社会迎来了“电气化革命”,完成了第二次技术革命。此后,电子通信的出现标志着现代电子技术的诞生,伴随着美国军方第一台电子计算机的发明和使用,人类社会从“技术时代”逐渐进入了“信息时代”。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数字经济深刻地改变了生产组织形式和产品类型,世界已步入数字经济时代。

伴随历史的发展,许多学者都曾提出过“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和动力”的思想及理论。熊彼特(1912)指出,创新就是要把一种从来没有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进生产体系中去,而且必须将“新组合”付诸实践,否则“它在经济上就是不起作用的”〔2〕。在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中,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家”。熊彼特所说的“企业家”是有特殊定义的,即“某个人的职能是实现这种新组合,我们就称他为‘企业家’”〔3〕。此外,熊彼特还强调只有当“企业家”实际地“实施新组合”时,他才真正属于企业家;而一旦建立起自己的企业,并如其他人那样经营其企业时,他就失去了这个特征〔4〕。正是由于“企业家”这个主体承载着创新动机,不断推动生产方式进入新的轨道,使得生产力得以改革和提升,进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事实上,早在熊彼特之前,马克思就已经提出了“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和动力”的相关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在周期性的危机中,营业要依次通过松弛、中等活跃、急剧上升和危机这几个时期。虽然资本投入的那段期间是极不相同和极不一致的,但危机总是大规模新投资的起点。”〔5〕这说明当遇到危机时需要新投资的起点即进行物质基础更新,而物质基础更新离不开技术创新。技术创新下的物质基础发生更新带动经济走出危机,推动经济复苏和发展。马克思同时还强调,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同样离不开技术创新,“因此,如果说大工业把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学并入生产过程,必然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这一点是一目了然的。”〔6〕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增长的思想不仅仅在以上部分体现,而且贯穿于马克思的其他各个理论,为“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和动力”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当然,除了马克思和熊彼特以外,还有众多学者从理论和实证方面验证了此思想,并且指出我国技术创新冲击对经济周期的影响具有十分显著的正向效应〔7〕。

2.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双向激励探讨

(1)专利数据衡量技术创新的可行性

既有文献认为现有的技术创新衡量方法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创新投入的衡量,如研发投资总额或强度、研发机构和人员数量等;二是基于创新产出的衡量,如新产品产值或开发数量、科技论文发表量以及专利申请量或授权量等。其中,专利数据是学术界最常用的技术创新衡量指标〔8〕。专利数据的优势在于:一是较容易获得。专利数据获取成本较低,并且具有较高的完整性。二是具有较强的适用性。Schmoch(1997)认为,专利数据能够填补研发预算等指标难以用于分析特定领域技术创新水平的缺陷〔9〕。三是信息披露具有绝对优势。专利数据能披露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发明申请人和授让人以及发明人居住地和流动情况等信息。当然,使用专利数据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专利无法展示所有的技术创新成果。由于专利保护的时限性和重要信息的披露要求,很多行业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更倾向于以“商业机密”的形式保护其核心技术。二是专利的价值呈现高度偏态分布。绝大多数专利都只具有极小的价值,仅有部分专利具有较高的价值。三是专利活动很大程度上受到主客观的影响。国家的政策导向、审查流程等都会影响专利数据,Dang等(2015)将1998-2008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据和大中型工业企业数据进行匹配发现,超过30%的专利申请是由政府资助政策所驱动的,可见政府资助政策显著提升了专利数量〔10〕。总之,专利数据在衡量技术创新时同时具有绝对优势和一定缺陷,但综合考虑来看,审慎使用的专利数据仍然是目前衡量技术创新的有效指标。

(2)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双向激励

专利是政府授予发明人排除他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其发明的权利。专利保护则是对发明人权益的保护,是通过给予发明人暂时的垄断权以激励创新的发展。但在经验研究上,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的正向激励作用却不一定成立,这也导致了学术界关于专利对技术创新影响的不同观点。至今,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依然是一个热点话题。

一方面,专利保护促进了技术创新。专利保护可以通过节约交易成本而增加技术获取。在专利保护下,创新成果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排他性的财产权,这使得专利这种知识产权可以成为市场中的交易产品,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流通,从而保障创新者的劳动成果在市场经济体系下获得创新收益。同时,专利保护通过赋予技术创新者排他独占权,让他们可以大胆地披露其技术信息,降低了技术信息的保密成本,并有利于购买者知悉技术内容,节省了搜索技术的交易成本。此外,专利保护还可以给予市场垄断以激励技术创新。专利保护通过授予专利申请者一定时期的市场垄断地位,保证了申请专利者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其他竞争者,进而使他们以垄断利润、专利许可费等方式来收回研发成本并赚取利润。丰厚的利润回报鼓励了更多人去进行创新,最终促使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增长〔11〕。专利保护中的信息披露机制丰富了公共知识,避免了重复研究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促进了技术扩散,进而提高了社会的整体创新水平。

另一方面,专利保护阻碍了技术创新。专利保护授予了专利申请者一定时期内的市场垄断权利,主要体现在垄断长度与垄断宽度方面。强化专利保护虽然可以为企业带来较高的垄断利润,但同时也会带来较低的社会福利和较弱的技术进步程度〔12〕。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下,我国《专利法》所给予发明专利20年的保护期限,可能会导致专利发明者过度垄断。这不但使专利发明者放缓自身的创新,同时对其他竞争者的创新产生一定抑制,阻碍社会整体创新能力提升。此外,专利保护还会导致“专利丛林”,阻碍技术创新。创新速度快、种类繁多一定程度上导致专利权碎片化,加之保护制度范围界定困难等,专利像丛林一样密布,为新技术的产生带来了重重困难。同时,技术的融合导致多方拥有同一专利的现象也愈发凸显,而由于这些专利权掌握在为数众多的所有者手里,必将带来大量的交易费用,从而造成“反公地悲剧”,最终致使研发成本增加和创新知识利用不足,阻碍技术创新供给与扩散。

综上所述,现有关于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影响的讨论更多是从单方面分析,虽然已有学者用辩证的视角去看待此问题,但更多的是以理论分析为主。马克思曾说过:“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13〕这充分体现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而作为产权的一种形式,专利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会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同时,经济基础的历史性也决定了专利保护的历史性。即专利保护需要与生产力的变化相适应,同经济基础相耦合并满足新时代的新要求。

因此,我们需要更多地思考如何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更好发挥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巨大作用,分析相关方面的现状、特征、问题,思考如何促进正向激励,降低负向激励,更好地完善和优化我国专利保护制度,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专利申请与保护的特征性事实

目前,我国进入了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为代表的新一代数字经济2.0,实现了生产领域的“连接”突破,带来巨大的创造效应和广阔的应用前景。而相关专利数据也为技术创新的探讨提供了一定的分析支撑,展现出技术创新的巨大发展潜力,同时也暴露出其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1.专利申请量全球第一,但依然有较大提升空间

2019年,我国专利申请数量为140.1万件,连续9年位居世界第一,是专利申请第二大国美国申请量(62.2万件)的两倍以上,这表明我国已迈进创新大国行列(详见图1)。

图1 2019年世界专利申请量前5名国家(地区)

根据图2显示,从2010年开始,我国专利申请数量从39.1万件快速增长,至2018年达到10年间的峰值,专利授权量由13.5万件增长至2019年的45.3万件。2019年,由于我国在专利申请整体监管方面加大了优化申请结构和提高申请质量的力度,专利申请量较2018年同比下降9.2%,为近24年来的首次下降。专利申请的快速增长,表明了我国向创新大国迈进的坚定步伐。但我国专利授权量占申请量比例基本维持在30%左右,远低于美国的同口径值53.6%,加之在实际情况下创新者更倾向于以“商业机密”而非专利的形式占有创新成果并获得垄断利润,这也表明我国专利数量依然有较大提升空间。

图2 2010-2019年我国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及授权量占申请量比例

2.专利呈高度偏态分布,质量提升需重点关注

专利质量不高是我国以及全球技术创新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低质量专利的大量存在导致了“专利丛林”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创新。张晓月等(2020)通过上市芯片企业的专利质量进行研究发现,67家企业各年份的得分情况分布并不均匀,多数企业的得分在0.2分至0.3分之间,这反映出我国上市芯片企业的总体专利质量还处于较低水平〔14〕。

但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专利质量低是全球都面临的问题。Scherer等(2000)基于对222项美国专利和772项德国专利的所有权人所做的问卷调查发现,在德国样本中,约5%的最具价值专利占全部专利价值的46%-61%,10%的最具价值专利占全部专利价值的84%;在美国样本中,约8.5%的最具价值专利占全部专利价值的76%-80%,约10%的最具价值专利占全部专利价值的81%-85%〔15〕。并且,Giummo(2014)基于1977-1982年德国职务发明人的补偿记录检验了专利的跨时期回报率发现,低质量专利一般只在专利保护期的前半段获得回报,而高质量专利则相应地集中在后半段〔16〕。因此,在目前专利质量较低这一问题无法快速解决的情况下,一方面需要持续提升专利质量,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如何借助低质量专利实现短期增长。此外,我国在基础研究上的投入依然不足,加强基础前沿、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研发是重要课题。《2019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R&D经费投入总量为22143.6亿元,同比增长12.5%,R&D经费占GDP比重达2.23%,再创历史新高。R&D经费中用于基础研究的比例首次突破6个百分点,为6.03%,而美国近几年的基础研发投入占总研发投入的比例基本维持在17.3%,这进一步表明我国需要继续加大在基础研究方面的研发投入,攻克核心技术领域的“卡脖子”难题。

3.创新主体发生变化,其创新收益分享权益应合理保障

历史经验表明,随着时代的变迁,创新主体也随之改变。数字经济时代,研发活动日益复杂,开展研发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设备和人力,大量的技术创新是通过组织机构的形式,依靠充裕的财力资源,购买先进科研仪器,并雇佣许多人员组成研发团队来完成的,这些都将驱使创新主体从自然人向法人转换,推动企业逐渐成为创新的主体〔17〕,表现为职务发明占比的逐步提升。图4显示,2010年至2019年,我国发明专利中职务发明占比从82.5%提升到了95.3%,提升幅度较大。因此,在职务发明创造数量庞大的现实背景下,职务发明人已是职务发明创造主体,同时也是实施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持者和后续技术改进的智力创造源泉,但是,既有的研究表明职务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的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实践中对职务发明创造实行产权激励仍存在诸多法律冲突和适用困境〔18〕。

图3 2010-2019年我国发明专利中职务发明占比

四、数字经济背景下完善专利保护的政策建议

既然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双向效应,那么我们如何结合当前面临的现状,激发其正向效应,规避或者降低其负向效应呢?本文结合上文分析着重从商业机密转换、专利质量提升、职务发明人权益保障以及专利精细化保护四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1.加强产业数字化渗透,促进商业机密转换

商业机密因其对核心技术的保密性,使得拥有商业机密的企业可以独占创新成果并获得垄断利润,并且现实中大多行业的发明者更倾向于以商业机密的形式坐拥成果〔19〕。数字经济背景下创新活动的开放化和网络化更有利于打破以“商业机密”形式拥有创新成果的现象。因此,因势利导加快产业数字化进程,深化数字技术与产业的融合,促进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推动“商业机密”形式创新成果转换。

重点推进第二、三产业数字化进程,促进“商业机密”转换。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2020年)》,我国工业、服务业数字经济渗透率分别为19.5%和37.8%,仍显著低于发达国家及世界平均水平。对于中小微企业,政府可通过搭建共享性的技术平台,打破信息共享渠道、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制约,助力其数字化转型。对于大型企业,因其通常具有较强的技术和资金保障,政府可以政策引导为主,例如:结合数字化转型进度开展税收优惠,或者设定数字化转型程度的指标考核,但同时也要考虑到大型企业往往具有健全的法律支撑和评估体系,它们能够结合当前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外部条件对所拥有的创新成果在“商业机密”与发明专利之间做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致使“商业机密”无法全部转换为专利。因此,要充分利用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势利导促进“商业机密”转换的优势,降低“商业机密”失传以及过度垄断的风险,促进创新成果社会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创新成果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2.差异化专利政策引导,凸显创新成效

专利的高度偏态分布特征表明,大部分专利的价值依然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在此基础上,一方面我们仍然要提升专利质量以增加创新效果的持续性,另一方面则可以借助低质量专利发挥其对经济的短期促进作用。

针对低质量的专利,政府应统一购买并建设“知识公地”,增强知识共享力度,促进创新成果的快速扩散,发挥其前半段获得回报的优势,助力经济的短期快速发展。同时,我们需要建立相应的规范和制度来约束政府在专利定价时可能存在的随意性和道德风险问题。政府购买专利将是一大笔支出,如果政府的财政无法保障,那么该政策就会面临不可持续的问题,从而导致“知识公地”没有创新成果更新。所以,应该向使用“知识公地”中创新成果的企业和个人收取相应的费用,而收取的费用金额应大大低于创新成果以私人专利形式被使用时所需支付的价格,但同时又要足以支付政府所花费的成本。根据《2019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我国R&D经费占GDP比重有所提升,但相较于GDP及人口总量,研发经费投入依然存在较大增加空间,特别是研发经费中用于基础研究的比例还很低。我国政府仍要持续加大对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及新技术的支持,继续提高科研投入和激励强度,特别是要重点关注基础研究领域的投入,以提升技术创新质量,打破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攻克核心技术卡脖子的难题。

3.保障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加快创新成果转化

巴泽尔曾在对产权进行经济分析时指出:“有些缔约方由依照他们自己利益行动的个人组成。另一些缔约方由成对的组织如企业、政府、俱乐部和家族组成。此外,还有个人和这些组织之间的合同。因为个人的目的相当清楚,把所有的产权都定义为个人占有的权利是有好处的。最后,个人总是与其他个人相互影响,不管互相影响的一方或双方是否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组织。”〔20〕这深刻地揭示出当产权在个人与组织之间有所徘徊时,个人总是会追求最大的权利,占有可以占有的好处。这是一种理性的经济行为。既有的研究成果同样表明,作为智力成果的价值体现和对发明创造成果转化的制度激励,职务发明人理应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这就要求明晰各个参与创新的主体间享有的权利边界,凭借合理的评估体系界定创新主体对创新成果的贡献程度,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和保障创新主体分享经济效益的量度。即鼓励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结合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况,制定分行业和领域的职务发明人与单位收益分享比例,实现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互利共赢,以提升职务发明成果的转化利用效能。

4.追求专利保护精细化,激励技术创新

从全球角度看,后发国家在技术追赶阶段实行宽松的专利保护政策有利于通过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技术实现“二次创新”,也有利于创新扩散和整体福利的改进。但发展到以自主创新为主和技术领先阶段后,过于宽松的专利保护政策将不利于激励技术创新,反而可能对创新形成阻碍〔21〕。因此,这就对专利保护时机、期限及产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努力做到与发展阶段相适应,就必须进行精细化区分保护。

但宽松并不代表不保护、也不代表弱保护,重点在于优化现有的普适性保护举措,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产业和领域匹配保护措施。在保护时机上,需要与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及相关政策相匹配;在保护期限方面,要区分高、低质量专利,适当提高高质量专利的保护期限,缩短对低质量专利的保护期限,引导低质量专利以“知识公地”形式向社会开放;在产业选择方面,要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国家战略性产业、核心技术领域等加强专利保护,增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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