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学科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2021-09-05 09:17王冠任建明
廉政文化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反腐败学科建设纪检监察

?王冠 任建明

摘   要:将廉政学发展为一个专门、独立的学科,对本领域的理论研究、实践发展、人才培养等意义重大。通过调研相关高校表明,廉政学科建设工作具有明显的“潮汐”现象。进入新时代,廉政学科建设工作与时俱进,呈现跃进发展趋势。当前廉政学科建设还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亟待解决,需要各利益相关方密切协同,制定切实可行、多方共赢的方案,推动廉政学科建设迈上新高度。主要建议:尽快设立“廉政学”一级学科;在“交叉学科”门类设置“廉政学”;建立学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深化共建,跨界融合,切实推进学科建设。

关键词:廉政学;学科建设;反腐败;纪检监察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1)04-0019-12

改革开放以来,廉政研究在中国已经走过四十多年历程。当前,廉政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大批很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呈现出旺盛的发展势头。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内廉政研究逐渐升温形成一股热潮,越来越多的高校和学者推动廉政研究不断向纵深拓展,并持续推动廉政学科建设。一门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对本领域的理论研究、实践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迄今为止,我国的廉政研究与教育还没有发展成为一门真正的学科,中国的廉政建设还缺乏专门学科的支撑。[1]因此,研究并推动廉政学科建设,是本领域研究者当仁不让的责任。

目前,已经有一些论文或专著探讨了关于廉政(正)学①或纪检监察学②的问题。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谭世贵[2-3]指出廉政学是以腐败现象及其防治为研究对象,并首次以专著就廉政学科建设进行较为系统的阐述。张伟斌[4]指出廉政学是一门综合性、边缘性、新兴独立学科,也提出了建设学科的命题。任建明[5]、王明高[6]等学者从不同角度深入地探讨了廉政学的内涵、学科建设的目标和路径等基本问题。蒋来用[1],[7-8]指出,当前廉政学具有学科建设组织形态化、学科名称多样化、学者参与随机性三个明显特征。王冠和任建明[9]系统回顾了廉政研究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从六个维度分析展望了创建廉政学科的可能,并提出了政策建议。倪星[10-11]、徐法寅[12]对当代反腐倡廉研究文献进行的分析表明廉政研究是一个多学科的领域,这一结论印证了前述学者关于廉政学具有跨学科特点的看法。董瑛等[13]、吴勇[14]主张纪检监察学科的名称以监督学为佳。毛昭晖[15]、郎佩娟[16]等对监督学相关研究进行了统合。秦前红[17-18]等学者则专注于监察法学科建设。杨永庚[19-20]、夏玉峰[21]、高建林[22]等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廉政学科建设进行了探讨。这些理论成果为本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重要参考。

党的十九大以来,不断深化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形势的发展,创建廉政或纪检监察学科的呼声愈发高涨,需求日益迫切。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党校、学会、社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学科建设工作,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尽管在学科名称和归属上大家尚未统一意见,但在创建学科的必要性上态度却非常一致,即希望抓紧推进。当前,各类型参与者围绕创建该学科,设置研究机构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人才培养工作。其中,高校毋庸置疑是最重要的行动者之一。因此,本文基于创建廉政学科“箭在弦上”的大前提,重点关注高校为创建学科所开展一系列的行动,探讨学科建设的路径,并提出建议。

如果我们将廉政研究视为对“腐败和反腐败”[5]的研究,那么它的渊源几乎与史同寿,但在我国将廉政作为一门学科来发展建设的要求则大致出现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是伴随着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并逐渐制度化的。由于廉政研究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因而“中国的廉政研究离不开实务部门的推动”[1]。1994年6月,《1994—1998年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规划》要求,通过科研健全纪检监察学科体系。这是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后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出建设学科的要求,标志着廉政学科建设被正式提上议程,进入制度化发展阶段。由此至今,廉政研究始终紧紧围绕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一核心议题展开,研究所涉领域不断拓展,研究制度化程度不断提高。四十多年来,廉政研究的发展历程具有明显的间断平衡(Punctuated Equilibrium)特征,先后形成了几次高潮,存在“潮汐”现象①。廉政研究的发展节奏与各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变化具有高度的同步性。

一、研究对象、样本与内容

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成立了专门廉政研究机构以及开展了相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的高校。廉政学科建设的相关活动大致发端于本世纪初。②2000年,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③、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④先后成立,这是国内高校最早一批成立的专门的廉政研究机构,标志着廉政研究由学者个人行为向学术共同体发展的开端,也是高校廉政研究机构建设元年。

由于学科建设工作与各高校的学科优势密切相关。因此,我们首先将四个与廉政学科相关度最高的一级学科纳入考察视野: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管理学。本文收集的研究样本包括116所高校成立的廉政研究机构,大致分两档:A级院校①和其他院校(见表1)。A级院校具有典型代表性,其开展的相关工作具有风向标意义。其他院校,指在廉政相关方向(学科)工作有一定成效的院校(不含A级)。其他院校作为前者的补充,具有参考意义。本文主要考察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研究机构情况;二是学科设置情況;三是人才培养情况;四是其他相关情况。

二、情况与分析

(一)研究机构情况

1.研究机构的设置方式。当前,高校廉政研究机构设置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设置在实体院系(含跨院系)的学术型研究机构,如法学院、政治学院(系)、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等;二是纪委牵头依托实体院系设置的研究机构;②三是高校与校外单位“共建”的研究机构(见表2)。

说明:有多所院校在多个学科进入A级,剔除重复后共计34所。

(1)在法学院设置廉政研究机构的有A级院校7所,其他院校23所。A级院校研究机构有: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①、北京大学廉洁社会研究中心、中国廉政与法治文学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吉林大学廉政研究与教育中心、江苏省监察法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南京大学法学院)。其他院校代表性研究机构有:西北政法大学廉政文化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行政法学院)、南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南京审计大学监察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监察法治研究中心、东北师范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等。

(2)在政治学院(系)设置廉政研究机构的有A级院校2所。A级院校研究机构有:清华大学“廉实力”建设与发展研究中心设在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复旦大学反腐败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设在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系。其他院校有的进行跨专业设置,但专门在政治学下设置廉政研究机构的较少。

(3)在马克思主义学院设置廉政研究机构的有A级院校4所,其他院校16所。A级院校研究机构有:福建师范大学反腐倡廉研究中心、江西师范大学廉政文化研究中心、四川大学预防腐败与研究中心、西安交通大学政治文明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其他院校代表性研究机构有: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江南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兰州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厦门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与研究中心等。A级院校大多已在法学或公共管理学等学科下进行了设置,而没有明显学科优势的其他高校更倾向于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下设置②。

(4)在公共管理学院设置廉政研究机构的有A级院校8所,其他院校11所。A级院校研究机构有: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和湖北省反腐倡廉理论研究基地(华中科技大学)。其他院校代表性研究机构有: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③、华南理工大学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清廉中国研究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天津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广州大学廉政研究中心、郑州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等。

(5)纪委牵头依托实体院系设置研究机构的有A级院校8所,其他院校35所。A级学科院校研究机构有:中国人民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华中师范大学廉政文化研究中心、华东师范大学廉政文化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廉政研究中心、重庆缙云党风廉政研究中心(西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其他院校代表性研究机构有:北京联合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福州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湖北大学廉政文化研究中心、青岛大学反腐倡廉研究中心、大连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中国体育道德与廉政风险研究中心(北京体育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深圳大学廉政研究院等。

(6)采用“共建”模式的廉政研究机构有A级院校7所,其他院校33所。很多高校扬长补短,采用“共建”模式与地方党委、纪委监委、检察机关、企业等进行合作,探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共建”模式多样,既有双边合作,也有多边合作;既有校地合作,也有校企合作;既有国内合作,也有国际合作;既有实体机构,也有跨部门虚拟组织等。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国家检察官学院、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共建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工业大学与北京市教工委,共建首都教育廉政研究中心。中国民航大学与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共建民航廉政文化研究中心。深圳大学与深圳市纪委监委,共建深圳大学廉政研究院。东南大学与江苏省教育纪检监察学会,共建江苏省教育纪检监察学会东南大学分会。北京师范大学与联合国签订了《联合国与北京师范大学反腐败合作备忘录》,并成立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①。

2.研究机构成立的时间。本轮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起始于党的十八大,因此本文将时间线大致划分为2000—2012年、2012年12月至今两个阶段。自2000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首次成立国内高校廉政研究机构至今,国内高校廉政研究机构已逾百个。从这些研究机构成立时间的分布上看,二十多年来,廉政研究机构的发展历程具有明显的“潮汐”特征(见表3、图1),进入新时代,受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等政治形势变更的影响,此前沒有成立廉政研究机构的高校也纷纷补齐。

(二)学科设置情况

当前,高校的廉政学科设置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托目录内一个或多个学科。此种情况前文已作分析。二是自主设置目录外交叉学科或二级学科。一方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尚未正式列入“廉政学”或“纪检监察学”。另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允许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式。因此,一些高校立足学科发展前沿,自主设置目录外交叉学科或二级学科。

1.自主设置目录外交叉学科。目前,有4所高校自主设置目录外廉政相关交叉学科。中国政法大学,自主设置目录外交叉学科“国家监察学”,所涉及一级学科“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西南政法大学,自主设置目录外交叉学科“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与党内法规”,所涉及一级学科“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法学”。西北政法大学,自主设置目录外交叉学科“监察法学”,所涉及一级学科“法学、哲学、公共管理”。湖南大学,自主设置目录外交叉学科“廉政学”,所涉及一级学科“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管理科学与工程”。

2.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目前,有4所高校和1所党校自主设置目录外廉政相关二级学科。华东政法大学,在一级学科“法学”下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党内法规”。西南政法大学,在一级学科“法学”下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监察法学”。湖南大学,在一级学科“法学”下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廉政法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在一级学科“政治学”下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党内法规学”。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在一级学科“政治学”下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当代中国政治与廉政建设”。

(三)人才培养情况

人才培养关系到一门知识体系是否能够可持续发展,因而是学科建设的重要工作。与廉政研究相关的人才培养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干部教育体系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二是国民教育体系的学历学位教育。本文重点关注国民教育体系中,以普通高校为主体开展的学历学位教育。当前,各高校根据自身实际,采用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

1.学生培养。A级学科院校一方面都具有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另一方面通常在多個学科(目录内)都具有明显优势,可在多个实体学院下依托不同一级学科开展人才培养。本世纪初,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就开始招收廉政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其后成立的高校廉政研究机构也都依托实体院(系)及优势学科开展不同形式的人才培养工作。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0年设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研究生项目①。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研究生司)批准,设立国内高校首个“纪检监察学”(2018年更名为“国家监察学”)研究生专业,设国家监察理论、党的纪律检查、中国监察制度三个方向,招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2018年,在宪法与行政法专业下设置党内法规方向,招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2020年,在诉讼法学专业下设置监察法学方向,招收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是较早进行纪检监察专业培养的高校。②2018年3月20日,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挂牌,是国内第一所命名为“监察法”的法学院。同年,经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设立二级学科“监察法学”,并形成了本、硕、博三级培养体系。2020年9月,首届监察法学硕士已顺利毕业。

进入新时代,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党和国家对于纪检监察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大。一些院校站在“风口”提前布局,设置实体专门学院开展人才培养工作。云南师范大学2013年成立云南纪检监察学院,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成立监察法学院,南京审计大学2018年成立监察学院,西北政法大学2019年成立纪检监察学院,山东政法学院2020年成立纪检监察学院等。

2.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既是人才培养的成果产出,也是反映一个研究领域或学科发展的晴雨表。新世纪以来,廉政相关的学位论文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廉政”“腐败”“反腐败”“反腐倡廉”为关键词的学位论文年度产出数量在2016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以“纪检监察”“党内法规”为关键词的论文年度产出数量在2019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见表3、图2)。这表明各高校廉政及党内法规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能够紧密联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变化以及纪检监察体制三项改革等现实情况,积极回应时代需求。

(四)其他情况

随着廉政研究的兴起,研究者们开始以各种形式进行学术交流,专业性学会的出现为廉政研究学术共同体的发展提供了平台,是廉政学科创建的基础性工作。当前,一些研究机构或纪检监察机关发起成立了廉政学会,其会员单位有相当一部分是高校廉政研究机构。目前,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学会包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所属的中国纪检监察学会①、中国法学会所属的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②、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廉政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③、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廉政建设分会④、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⑤,以及若干地方学会,例如湖南省华夏廉洁文化研究会⑥等。这些学会定期召开学术会议,交流研究进展,切实推动了廉政学科建设。

学术刊物为研究者们建立了制度化的学术表达、交流的平台。一方面,廉政研究者们在不同学科的期刊发表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一些高校已经创办了专门的廉政研究刊物,公开发行的期刊如《廉政文化研究》;设有专栏的期刊如《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辑刊如《反腐败研究》《廉政学研究》《监察法论丛》等;论文集如《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理论文选》等。基于“CSSCI 来源期刊”的有关统计表明,廉政研究期刊文章从 2013 年起,论文发表数量出现明显增长(见图3)。这表明廉政研究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直接关联,“充分反映了学术界主动回应实践需求、积极为中国廉政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的理论热情” [11]。

三、廉政学科建设的问题与建议

当前,关于廉政学科建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何时设立廉政专门学科?二是学科名称和归属是什么?三是学科建设工作应如何推动?本节基于对当前情况的分析,尝试回答这些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 尽快设立“廉政学”一级学科

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当前廉政学科符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设置为一级学科的条件基本成熟。①一方面,各高校经过多年在廉政学科建设方面的实践探索,已经积累丰富的经验,具备了足够的能力。另一方面,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相关学科建设已受到官方关注并开始被提上正式议程。2017年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②将“廉政学”作为“特殊学科”予以支持。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招标选题研究方向》设置了“监察学”学科体系建设研究方向③。2021年1月,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组织召开了“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设置论证工作部署会。2021年4月,《监察官法(草案)》要求“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监察专业或监察课程”。凡此种种表明,新的形势、任务对廉政学科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目标。当前,廉政学科建设箭在弦上,当务之急是有关方面应立即展开行动,尽快设立“廉政学”一级学科,编入《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二)在“交叉学科”门类设置“廉政学”

一级学科原则上按学科属性进行设置。从我国现行学科目录看,廉政研究横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管理学、工学7个学科门类下的诸多学科(见表4)。④基于近年来权威文献索引的考察也表明,廉政研究呈现出不断向多学科领域扩散的趋势。[11]

说明:《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修订以一级学科为主,不列二级学科,新目录简介在学科范围中列出学科方向。

由于廉政研究跨学科的特点,在学科归属上存在不同的思路和探索路经。一旦廉政学科纳入正式的学科目录,则该学科成为一种“公共品”。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各高校将以建设学科为目标开展一系列的行动,如建设科研队伍,开展科研;申请设立学位授权点,培养人才等。因此,关于廉政学科归属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关于知识体系分类的学理问题,而是涉及到现实利益的问题。这也是各利益相关方在学科归属问题上意见不能统一的深层次原因。

學科交叉融合是当前科学技术发展的重大特征,是新学科产生的重要源泉,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有效路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23]长期以来的实践表明,主要依托某单一学科开展廉政学科建设的模式局限性较大。随着国家教育政策的变化,为学科归属提供了兼顾各方的更好可能。202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设立第14个学科门类“交叉学科”,并增设两个一级学科。①从有利于廉政学科发展的角度看,最佳方案是在“交叉学科”门类下设置“廉政学”一级学科。一方面,高校可依托各自优势学科(单一学科或多个学科)申办“廉政学”。另一方面,“交叉学科”门类可以兼容所有廉政研究相关一级学科,并不断扩展学科内涵边界。这将极大有利于廉政学科理论与实践的未来发展。

此外,在“法学”门类或“管理学”门类下设置“廉政学”一级学科也是长期以来被学界反复论证研究,并被高校付诸实践探索的方案。法学学科门类包括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公安学6个一级学科;管理学门类包括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公共管理、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5个一级学科。[24]其中,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管理学等,与廉政研究及纪检监察工作联系非常紧密。将“廉政学”设置在“法学”门类或“管理学”门类,一方面,符合廉政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在学科内涵上也比较合理;另一方面,是对既有学科建设规律和成果的尊重,有利于与该门类相关学科融合贯通。

(三)建立学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规定展开行动

廉政学科建设应该遵循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一般性规律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一方面,随着廉政研究领域研究水准的持续提升,本领域专家团队的不断壮大,为设立学科提供了专业条件。另一方面,尽管在廉政学科建设议题上,纪检监察机关具有强大影响力,但学科建设毕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实务部门并不精于此道。无论是历史经验、客观规律还是规范标准都表明,新学科的创建远非某一单位能独立完成。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应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推进学科建设,通过建立学科建设联席会议,一方面,可以将纪检监察机关、教育行政机关、学界(学会、普通高校、党校、社科院、法学会等)等利益相关方纳入制度性的对话平台,收集建议、加强沟通、建立共识;另一方面,可以协调利益,形成合力,统筹规划一个多方共赢的路线图,切实推动学科建设工作。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设立一门新的一级学科有明确程序规定。根据《办法》规定,有关工作大致可分四步:首先,应由若干学位授予单位代表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共同提出设立廉政学科的动议,并提交论证报告。其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对调整动议和论证报告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再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论证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调整方案,并再次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最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一级学科目录。

(四)深化共建,跨界融合,切实推进学科建设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检监察的职能职责、工作权限等涉及主责主业的内涵和外延都有很大变化,这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然而,廉政学科建设的滞后制约了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各普通高校与纪委监委等实务部门,围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开展了一系列的共建合作,正是对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回应。然而现有的共建模式合作水平不高,相当程度上形式大于内容,未来还需进一步深化共建,实现跨界融合,不断探索合作新模式。

深化共建方面。一是加强政策导向。希望纪检监察机关能够将“校地共建”纳入有关规划或出台指导性意见,助力共建模式发展。二是解决现实问题。要使共建落到实处,需要关注并解决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教学、实习、就业等具体问题。三是拓宽视野。高校开展的廉政人才培养,一方面要服务纪检监察事业,另一方面要服务全社会。腐败与反腐败议题的内涵非常丰富,如果将廉政局限于公权领域,过度强调政治性,则忽略了相当广阔的私权领域。未来廉政学要实现更好的发展,开展研究和人才培养的视野则要更开阔。

跨界融合方面。一是行业跨界融合。打破行业界限和普通高校办学常规模式,实现“校、地、企”跨界融合。将高校的教学研究资源,地方党委、纪委监委,企业等主体的优势资源,在创新理论、培养人才、建设学科、服务社会等方面融合,探索“跨界融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新模式。二是理论与实践融合。高校要培养全面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纪检监察人才,就要把理论性与实践性、针对性相结合,在师资配置上实现多元化,既要有理论精深的专家学者,也要有实践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形成理论与实践融合的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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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陈   瑶

Current Situation,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Regarding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of Clean Governance: an Investigation into Domestic Full-Tim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WANG Guan1, REN Jianming2(1. China Academy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Beijing 100194, Beijing, China; 2. Integrity Research and Education Center, Beiha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191, Beijing, China)

Abstract: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oretical research, practical development and personnel training to develop the discipline of clean-governance into a specialized and independent discipline. Investigation in relevan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ws that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of clean-governance bears distinctive “tidal” features. Since the new era began, the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of clean governance keeps pace with the times and is developing in a leap forward trend. At present, some institutional issues remain to be solv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is discipline, which calls for close cooperation of interest parties to formulate a practical and win-win plan to motivate joint efforts. It is suggested that first-level category for the discipline be set as “Interdisciplinary,” joint conference systems for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to be established, cooperative construction, cross-border integration efforts to be deepened.

Key words: clean-governance;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anti-corruption;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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