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评估理论供给与实践需求的分野及其应对

2021-09-05 09:17廖秀健雷浩伟
廉政文化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评估指标

廖秀健 雷浩伟

摘   要:党内法规评估作为党内法规治理机制的核心内容,既是发现立规不足、矫正执规偏差、提升施规实效的实践重点,也是理论界学术争鸣的关注焦点。通过对比分析中央与地方党内法规评估制度内容和重庆市两次党内法规评估工作,发现其实践需求与理论供给之间存在学理之“体”和实然之“用”错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多元参与”和“责任相关”的主体构成差异、“条文要素”和“时空条件”对象选择差异、“宏观全面”和“举要删芜”的指标设计差异、“单向落实”和“统筹兼顾”的成果运用差异。对此,应积极构建以需求为导向的党内法规评估的理论回归逻辑和实践应对策略:一是回归制度,以责任导向系统界分评估主体;二是回归价值,以问题导向全面覆盖评估对象;三是回归现场,以目标导向精准衡量评估指标;四是回归治理,以效能导向多重落实评估成果。

关键词:党内法规评估;理论供给;实践需求;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指标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1)04-0040-10

自《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国内兴起了一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的热潮。从学术探讨到教材编撰,从机构建设到智库服务,从人才培养到学科发展,“党内法规学”实现了从无到有、由散至精的洗礼与蜕变。[1]于学界而言,围绕党内法规概念内涵与体系框架、发展历史与内外关系等宏观理论话题,以及制定、备案、执行、评估、解释、清理等微观技术问题的研究如雨后春笋,产出了诸多有益成果。其中,着眼当下极为活跃的党内法规研究的技术流派,针对党内法规评估的探索占据主流,相关研究或基于公共政策评估理论的运用、或基于法律法规评估方式的借鉴,从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的内涵与功能、阶段与类型、主体与对象、指标与方法、机制与程序、关系与衔接、体系与制度等各个维度,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已然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理论框架。

在实践中,评估之于发现党内法规制定缺陷、执行阻碍以及效果不足的价值不言自喻。[2]当前,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评估作为党内法规监督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也日渐完善。部分省市已经开展并完成多轮党内法规评估工作,个别地方业已开始探索制定“评估办法”,试图以制度化的形式推动评估工作走上正轨。于此,无论是制度上的安排,还是实践中的需求,均呼吁理论研究能够予以切实回应。学界已有学者鲜明地指出当前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严重脱节[3]。诚然,脱离实地考察与实践反思的研究难以自足,而若想真正凝练出能够服务实践的学术话语和理论框架也必须回归实践、回应实践。对此,本文试图以提升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现实关怀为视角,通过党内法规评估学术成果总结和实际工作回顾,多重对比分析两者供需差异及其成因,进而论证需求回应下的党内法规评估四维回归逻辑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研究回顾:党内法规评估的理论供给及其偏好

围绕“为何评”“谁来评”“评什么”“怎样评”等话题,学界对党内法规评估予以诸多有益探讨。从研究数量上看,有关党内法规评估的研究文献自2015年始至2021年7月1日共36篇(在CNKI中检索关键词“党内法规评估”);从研究主题上看,几乎覆盖了党内法规评估所涉的各个维度;从研究视角上看,均为理论阐述而鲜有立足工作实际的实证研究;从微观内容上看,起初研究党内法规评估的学者大都尝试以“立法后评估”为借鉴,进而完善党内法规评估主体参与、对象确定、范围划分、程序规范、方法选择和成果运用等相关体制机制。[4-5]

具体而言:在制度完善上,有学者着眼全局,从党内法规评估主体、对象、指标、程序、模式、机制、方法和结果等方面探讨其制度体系的构成;亦有研究结合政策分析与实践梳理,对其制度优化予以探讨。[7-8]在要件构成上,有学者针对党内法规评估主体构成和对象选择开展研究,其在区分组织主体和实施主体的基础上对自主、他主和多元主体构成进行利弊分析,进而指出对象选择的必要范围及其时机、条件等要素;[9]另有学者着眼评估范围的界定,从横贯与纵向、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三个方面划分范围及其确定原则、主体和程序[10]。在指标构建上,研究最为集中,诸多学者基于完善立规质量、提升执规效果的目标导向,秉持协调、代表、科学、多元的基本原则,综合文本与效果结合、主观与客观统一的模式应用,针对“立规前—执行中—实施后”的阶段划分,提出涵盖“政治性、必要性、目的性、合宪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规范性、民主性、实操性、技术性、适时性、集约性、协调性、效益性”等宏观多维评估指标体系。[11-16]在机制运行上,有学者提出应重视前期准备、中间实施与后期落实等程序设计并优化评估同清理、备案的联动机制,[17-19]以此确保评估的系统衔接与结果运用;亦有学者立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的整体视阈,在论及党内法规及时修正与常态清理机制基础之上提出实施评估机制的优化对策。[20]

综上可见,现有研究偏好党内法规评估的规范化、标准化问题,成果供给以设计党内法规评估指标较为丰富,然其过于宏大且内容重复,有关主体构成、对象选择、成果应用的研究亦脱离实践而乏善可陈,鲜于回应现实、难以决策转化为人诟病,学术争鸣的背后实则蕴含着理论与实践脱钩的危机。对此,本文旨在提出并解答以下问题:(1)党内法规评估工作实况究竟如何,其神秘面纱之下究竟存在哪些现实需求?(2)党内法规评估研究偏差究竟何在,其側重内容对照实践需求如何回归改进?

二、现状梳理:党内法规评估的实践需求及其导向

研究党内法规评估不能仅靠理想化的构建和借鉴式的引入,植根现状是凝练研究方向、提出可行对策的关键,亦是衡量理论研究能否解决实际问题的标尺。对此,本文通过梳理当前“中央—地方”党内法规评估制度的建设情况,结合重庆市委部署开展的两次评估工作,系统呈现并细致分析当前党内法规评估实践的需求及其导向。

(一)中央与地方党内法规评估制度内容比较分析

夯实党内法规评估制度保障,才能充分发挥其评估效能。总体来看,评估在党内法规建设链条上的地位和功能已被明确,形式与内容要件逐渐完善;着眼基层,地方省市是党内法规实施最为广泛和基础的场域,也是党内法规评估最为主要和关键的阵地,除了贯彻中央指示与安排外,部分省市先行先试地制定地方党内法规评估办法,对其予以全方位的制度规范(如表1)。

通过表1有关中央与地方党内法规评估主要制度来源及其核心内容的梳理来看,有以下四个特点值得关注。

在评估主体构成上,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作为评估主体的条款修改为“坚持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健全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加大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①,评估主体同制定、实施主体相互交融;《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则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是评估的适格主体,此举使得评估权责得以明晰、集中。就地方而言,评估主体则为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实施单位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②的联合,呈现多元化、灵活化的趋势,较之《规定》相对多元、扩大。

在评估对象选取上,“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作为核心评估内容并无争议,而评估范围则存在不同。《意见》要求对“准则”和“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开展评估;《规定》则细化了五种纳入评估范围的情形和三种内容选择模式③,其以“新、变、难、试”为选取导向而非仅凭位阶高低作以简单区分,此举有利于实现评估全覆盖。就地方而言,四川省委明確了三类评估对象①,涉及变化大、执行难、影响广、施行久等情形,相比《规定》更为严格、细致。

在评估时机把握上,《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应在“实施后”评估;《意见》则要求“适时”进行评估;而《规定》则强调开展评估工作应有“年度计划”,同时建立起“逢改评估、遇难评估、期满评估”三大触发机制,此举有力地提升了党内法规评估针对性。就地方而言,重庆市委追求评估“常态化”和“稳定性”,即根据中央安排和地方需要及时评估;四川省委也明确了与《规定》相类似的评估情形,但触发时限更短也更紧迫。

在评估机制构建上,主要包括评估常态机制、触发机制以及“立改废释施评”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此外,评估结果运用机制亦为重要,以提升制度效用和执行效能为评估的主要目标,旨在打通党内法规评估的“最后一公里”。

(二)重庆市两次党内法规评估工作总结

如果说制度建设是评估工作开展的基础,那么制度贯彻便是将评估制度优势转化为党内法规评估效能的关键所在。基于制度指引,地方积极探索党内法规评估工作,重庆市委于2016年、2019年先后开展了两次评估工作,本文试图通过对其过程、内容的回顾,梳理、总结当前地方党内法规评估工作的“形”与“质”②(如表2)。

通过表2有关重庆市2016年、2019年两次党内法规评估工作具体要素分析来看,实践中的地方党内法规评估工作有四个方面的关键内容值得重视。

首先,评估主体与形式呈现多样化的态势。评估主体分为领导主体、组织主体、实施主体三类。地方省级党委作为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是评估领导者;地方党内法规起草部门因其熟悉执规现状和评估需求,统筹组织评估工作;实施主体涉及他评和自评两种因而较为复杂,他评主体由地方党内法规起草者以及与目标法规密切相关的执行者、监督者组成,高校、党内法规研究学会亦可参与,自评主体则为执行目标法规的区县、部门和单位的党委(党组),其是最直接、最基础的执行单位和评估对象。评估形式与主体相对应,坚持突出重点、简单易行和顾及全面的原则,存有自评和他评、内评和外评等多种选择。

其次,评估对象与内容呈现多重性的特点。评估对象主要涉及选取依据、区域范围和具体内容三个方面。选取依据取决于目标法规的重要性、创新性、易评性、带动性;区域范围则以全覆盖为目标,包括地域全覆盖、部门全覆盖和人员全覆盖;具体内容则重在通过条文质量、执行过程、落实情况、实施效果和责任监督等多方面考察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其中,具体内容的确定或根据现实需要对目标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体现评估的综合性;或可选取其中某一章节进行部分评估,体现评估的实效性。

再次,评估指标与成员呈现专业化的倾向。评估指标如何设计取决于被评估法规涉及哪个领域,其高度专业且极为全面。如2019年评估中,发改委、经济信息委、财政局等7个市级部门的20名评估小组成员联合制定了“‘资源节约实地走访定性评估指标”,涉及“是否完成节能目标”“是否进行节能改造”等12个维度,还有针对性地细化了“各区县各部门节约能源资源下降定量指标”,该指标体系针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灵活设置维度和比重,从“人均综合能耗下降指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指标”“人均用水量下降指标”三个维度予以综合考量。

最后,评估目标与结果呈现一致性的结果。评估结果如何运用与评估目标密切相关,分为非督查考核评估和督查考核评估两类。不作督查、考核依据的评估重在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的反馈进而提出修规建议、加强执规保障,如2019年评估;作为督查、考核依据的评估强调综合性,其在前述情形的基础上,重在执行过程、责任监督的考察进而纠正执行偏差、压实执规责任,如2016年评估。[29]此外,无论结果作何使用,通过过程回顾检视问题、总结经验进而反向完善评估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任务之一。

三、供需差异:党内法规评估的体用错位及其表现

由于党内法规评估制度建设时间不长,制度体系尚未完善、制度保障尚且不足,顶层指引与系统规范的乏力促使地方实践探索面临诸多困境,理论研究刻意迎合便难以聚焦真问题。导致学理之“体”和实然之“用”错位,党内法规评估出现理论供给与实践需求分野的情况。

(一)评估主体从“多元参与”到“责任相关”的构成差异

基于立法后评估内外模式的利弊衡量而采用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构成[30],是当前党内法规评估主体选择的主要学理借鉴。然而,实践中的多元只是表象而非本质,评估主体在部门和人员的选择上更为系统全面且注重责任的相关性、系统性,其反映的是整个党内法规建设链条各个环节责任主体的责任履行、监督和落实情况。

首先,《规定》明确“谁制定谁评估”的权责归属,制定机关所享有的评估权责的高度集中和多元实施主体构成的相对分散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但结合《条例》“制定实施一体推进、健全执规责任制”便不难理解,无论是单一制定机关还是多元实施主体,负有党内法规执行责任的“权责相关者”均应参与评估;其次,实践中的评估分为领导、组织、实施以及自评、他评等多维责任主体,但现有研究单纯区分组织和具体实施主体两类而稍显宏观、简单,制定机关、执行部门和社会组织作为具体实施主体的权责归属未予细化阐释,尤其是位于执规责任链条末端的“各区县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自督自评主体的职能、权责尚未引起关注;最后,评估即督责,主体多元是基于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整体布局,事关规划、制定、备案、执行、修改、解释、清理等各个环节责任主体监督职能的发挥,其中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的制度依据是《规定》关于执规责任多元监督和利益相关的系统考量①,而学理上对“中立客观、切实专业”等社会组织优势的论证并未深究其根源。

(二)评估对象从“条文要素”到“时空条件”的选择差异

根据《条例》《规定》等对评估对象和范围的规定,学理研究着眼党内法规的试行、不足以及修改、廢止等对象选择的条件加以阐释。然而,制度规范的背后不仅存在对评估时间、条文的把握,实践中党内法规评估的空间范畴、功能维度和人员责任亦是重要选择依据,其反映的是整个党内法规建设时空条件的通盘考量与评价。

首先,《规定》所明确的五种评估时机以及部分、全面和联合三种评估内容的选择仅是针对党内法规条文本身而言,选择某一或某些党内法规固然重要,但确定目标法规后区域范围如具体地方和部门的选择更为关键,其事关评估全覆盖、全方位的整体实现,但是学理研究仅“就法规选法规”而忽视了空间要件的重要价值;其次,实践中评估对象的选取不仅考虑目标法规“时机是否需要”的必要性维度和“功能是否关键”的重要性维度,还综合考量“操作是否易行”的可行性维度、“内容是否新颖”的创新性维度和“效果是否引领”的示范性维度,旨在充分发挥评估的迅捷、监督、促进、激励、示范和创新功能而非“为评估去评估”的简单选择,学理研究对此缺少关注;最后,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终究靠人及其责任担当[31],党内法规评估最关键、最基础的对象就是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员干部及其执规责任履行情况,如若脱离动态的人的执规能动性而单纯地分析静态法规如何选择,通过评估发现并改进执规不足进而提升执规能力的目标便无从谈起。

(三)评估指标从“宏观全面”到“举要删芜”的设计差异

参考法律法规评估标准与指标的设计,结合党内法规自身特殊性质,学理研究构建起涵盖制定要求、执行情况、实施效果以及投入产出等多个维度的理想化的宏观指标体系。然而,为了提升时效性和专业性,实践中的评估指标并非“大而全”而是“精而专”,其对来自不同领域、规范不同事项的党内法规由专人进行专业指标设计。

首先,《意见》《规定》等明确提出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两个维度开展评估,而部分学理研究将制定要求予以统筹考量而稍显冗杂,立规前期形式内容、程序规范的评估通过制定起草阶段的“调查研究①和审批发布阶段的“备案审查”②即可完成,评估作为后续保障不必重复之前工作;其次,评估主体面对的是特定领域、特定事项的党内法规,学理上的宏观指标设计欠缺专业性和针对性因而仅适用于整个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情况的综合评估,却无法针对某一特定党内法规去评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执行情况及其实施落地所产生的具体实效,看似全面的指标体系反而难为实际所用;最后,学理研究大都关注主观客观指标的静态内容而忽视了其动态运用如形成过程和现场操作等,实践中的指标原本就应根据不同评估对象的特点和侧重进行动态调整,其维度和比重也应由专业部门和人员设计,而现场操作既考验评估主体对评估指标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也检验指标本身是否直观易懂、简便易行。

(四)评估成果从“单向落实”到“统筹兼顾”的运用差异

评估成果的运用为学理研究所重,其关注如何将评估成果用于党内法规“立改废”和“备执清”等环节的衔接联动之上。然而,实践中评估成果的运用有着多重考量,除了服务党内法规“立备改废释施清”等体系建设,还根据评估目标的差异区分是否将其作为督责考核依据,而基于评估工作的反思总结,亦可推动其自身发展。

首先,《纲要》明确提出“解释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实践中的党内法规评估与解释的衔接最为密切和直接,由于修改、废止乃至重新制定党内法规的时间成本较大,针对评估发现的“条文模糊、冲突”和“执规不力、低效”等问题,通过及时发布解释以及配套文件加以阐析、补充或纠正,是最为快速和高效的应对策略,而学理研究侧重评估与“立改废”和“备执清”的衔接而对解释鲜于关注;其次,实践中的党内法规评估的目标设计根据工作需求和阶段任务的侧重而有所不同,与评估目标相协调,党内法规评估结果分为“作为督责考核依据”和“不作督责考核依据”两类实际运用情况,两者均以执规责任为中心而前者重在通过考核评价压实执规责任、后者旨在通过意见反馈提出执规建议,学理研究对此未予细致区分;最后,评估即服务,一是广为学理推崇的服务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二是鲜有关注的服务评估自身的发展,即通过评估检视自身不足并加以改进,以便后续工作更加完善,这一双向服务过程既是党内法规评估常态化的基本内容,也是其规范化发展的内在需要。

四、导向回归:党内法规评估的学理转轨及应对

综上可见,实践中的党内法规评估存在两大不可或缺的要素:一是评估依据,即党内法规评估的制度保障和指标设计,通过制度化的形式明确评估的地位、功能与维度,进而推动党内法规评估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发展;二是评估时空,即党内法规评估的条件和程序,明晰在何时、于何地开展评估工作,以此营造评估氛围、细化评估内容、规范评估程序。以上两点作为实践的迫切需求理应被学术研究所关注,即应当构建一个需求导向的党内法规评估学理解释框架。对此,本文试图阐释党内法规学理研究的价值回归逻辑,提出回应需求、服务实践的导向和策略。

(一)回归制度——以责任导向系统界分党内法规评估主体

順应制度进而完善制度是党内法规评估法治建设的本位。根据《规定》《条例》等规范党内法规评估的具体内容,不难发现评估是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度的重要构成,压实执规责任是党内法规评估的核心价值归属。

一方面,党内法规评估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直接取决于评估主体是否依法依规行使评估职权、是否保质保量履行评估责任。然而,现有制度对评估主体权责的规范相对零散、片面,权责分配和监督落实机制尚不健全,中央和地方均亟需出台专门的制度确保评估主体权责统一,划分、压实并监督各个评估主体的评估职责。另一方面,党内法规评估主体的构成应实现责任全覆盖。一是在横向上尽可能地涵盖党内法规规划、制定、备案、执行、修改、解释、清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通过“无缝隙式”责任链条提升评估的系统性、稳定性;二是在纵向上尽可能地包含各个层级的执规责任部门和执规责任人,充分发挥基层评估责任主体自督自评的优势,提升评估的自发性、全面性;三是在领域上尽可能地涉及与评估对象密切相关的部门、党员干部和专家学者,同时畅通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的渠道,加强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的责任衔接,密织党内法规评估主体责任网络。

(二)回归价值——以问题导向全面覆盖党内法规评估对象

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人制宜是党内法规评估对象选择的重要价值标准。党内法规评估的目的有二:一是发现党内法规的本身不足而加以完善,以实现提升立规质量的价值追求;二是发现执规问题并予以解决,以实现压实执规责任、提升执规能力的价值追求。因此,党内法规评估对象的选取务必既全面又精准、既普遍又典型,其中人、地、事、物是核心内容。

一方面,党内法规评估工作能否有效开展,与评估对象是否应评、是否可评密切相关。除了《规定》宏观明确的五种情形,还应综合考虑评估对象的政治价值、创新价值、实施价值、示范价值及其经济效益①,进而微观选取党内法规执行的关键时点、关键环节,是确保评估能够“发现真问题、发挥大功能”的基础。另一方面,党内法规评估对象的选择应实现时空全覆盖,以确保问题发现全方位。一是时机全覆盖,除了法定时机,应重点考虑实施时间长、反馈问题多的情形;二是地域全覆盖,避免人文、地缘环境差异的单方面干扰,应尽可能地覆盖各个地区;三是部门全覆盖,全面覆盖直接和间接执行目标法规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部门;四是环境全覆盖,对目标法规实施所引起的人、事、物等各方面的实际影响和环境变化进行全面评估;五是人员全覆盖,将执行目标法规的主要负责人、党员干部以及普通党员、群众的外部评价全部纳入评估范畴,确保评估既突出内在警示引领价值、又发挥外部舆论引导价值。

(三)回归现场——以目标导向精准衡量党内法规评估指标

党内法规评估指标的设计不能一概而论,其优势不在于如何宏观全面,而在于是否精准有效。应秉承适用、实用的原则,坚持专业、简易相结合,根据不同评估对象的领域划分和内容差异,重点关注评估指标在评估现场的实际运用情况。

一方面,无论是学理构建还是实践形成的衡量标准,党内法规评估指标体系必须与评估环境如制度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和地理环境等相契合,唯此其量化呈现的内容才有适用价值。为了发现深层次、难察觉的执规问题,以及避免主观臆断的评估偏差,党内法规评估主体必须深入执规现场并综合运用“望闻问切”等方式进行全面审视,而这就要求评估指标能够系统反映目标法规执行的核心内容要求、精准提炼现场实施效果的重要评价维度。另一方面,由于评估时间有限,为了能够在有限时间内更好、更快地发现问题、达到目的,评估指标务必直观、简易,但这必须建立在两大前提之上:一是评估指标应由熟悉执规领域和执规要求的党员干部、专家学者进行综合设计,以此提升指标的专业性和客观性;二是评估指标需与评估目标、方法相协调,依据目标设置对应的指标以避免过度评估、限制评估以及盲评、漏评等问题,根据指标内容调适评估方法以提高评估效度、准度。

(四)回归治理——以效能导向多重落实党内法规评估成果

党内法规评估成果的运用落实是将党内法规评估优势转化为服务党内法规建设和党内治理效能的核心要旨。党内法规评估的本质是对党内法规进行治理,发现不足、提高认识、澄清认知、纠正偏差、责任监督等是其主要治理功能。

一方面,发挥党内法规评估的系统治理效能,通过评估推动整个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着眼评估结果在“立备改废释施清”等具体环节的应用,建立健全衔接联动的“规划—评估”“备案—评估”“修改—评估”“解释—评估”“废止—评估”机制设计,将评估发现的问题线索作为党内治理的“循证”依据。另一方面,根据评估目标,将评估结果应用于不同方向和各个维度,以多层次、多样化落实提升其综合治理效能。一是用于执规责任的督查考核,确保将评估得出的执规履责情况及时、合理地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二是用于目标法规内容的修缮,确保将评估发现的立规问题通过发布解释、制定说明等加以补充完善;三是用于发现执规困境及其成因,确保将评估发现的执规盲点、堵点、痛点和难点加以研判并作为未来顶层规划的决策参考,发挥评估的前瞻预测作用;四是用于评估工作自身健全,在探索阶段及时总结经验、克服不足,服务其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长远建设。

作为党内法规治理机制的核心内容,党内法规评估起着改旧立新、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在实践中,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并完善评估的程序要件,如主体构成、对象选择、指标设计和成果运用等,关乎党内法规评估实效的发挥,其作为核心要素也亟待予以学理阐释和论证。然而,由于难以深入评估现场,加之党内法规自身政治性强、隐秘性大和程序性弱等固有特征影响,党内法规评估的学理研究往往缺少实证材料而与实践导向产生偏差。

对此,凭藉全程参与党内法规评估工作的便利条件,本文通过实践需求和理论供给的对比,分析两者错位的表现,进而提出“制度—责任”“价值—问题”“现场—目标”“治理—效能”四维导向回归的路徑选择,目的有二:一是在学理研究上,对现实需求予以及时回应,发挥抛砖引玉之功用;二是在实践发展上,对工作实况予以系统总结,试图在厘清实践发展逻辑基础之上提出党内法规评估制度化、规范化乃至法治化的对策建议。诚然,基于批判视角谈及学理研究的偏差难免有些“火药”味儿,但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研究仍是党内法规评估极为有益的理论探索。因此,文中部分批判内容还望各位学者不萦于怀,本文不足之处也期待各位专家批评指正。同时,感谢重庆市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在课题调研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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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7946321.html.

责任编校   王学青

Evaluation of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oretical Supply and Practical Demand of Inner-Party Regulations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LIAO Xiujian1, 2, LEI Haowei1, 2(1. Chongqing Research Center for Inner-Party Regulations, Chongqing 401120, Chongqing, China; 2.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ongqing, China)

Abstract: As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the inner-Party regulations, the evaluation of such regulations is not only the practical focus of finding legislation defects, correcting the deviation in implementation and improving its effectiveness, but also the focus of academic debates. The analysis of the content of the “central—local” inner-Party regulation evaluation system and the summary of the two inner-Party regulation evaluation work in Chongqing yields the discovery of the disparity between academic basis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which is demonstrated in the disparity between plural participation and the responsible subjects, between textual factors and temporal-spatial conditions, between macro-comprehensiveness and indicator conciseness, and between one-way implementation and overall wholeness. This considered, a “return logic” and practical strategy are urgently needed for inner-Party regulation evaluation based on demands as follows: First, the return to the system for the evaluation subjects to be defined directed by responsibility; Second, the return to the value for the evaluation objects to be completely covered directed by actual issues; Third, the return to the scene for the evaluation standards to be precisely judged directed by targets; Fourth, the return to treatment for the evaluation of the outcome in a multiple manner directed by effectiveness.

Key words: inner-Party regulation evaluation; theoretical supply; practical demands; evaluation subjects; evaluation objects; evaluation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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