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太湖流域水灾危害及灾害链*——以江苏苏州为中心的考察

2021-09-09 08:59胡火金孟明娟李兵兵
农业考古 2021年4期
关键词:太湖流域同治水灾

胡火金 孟明娟 李兵兵

太湖流域地区湖荡棋布,河流纵横,降水充沛,历史上水灾较为严重,有称“水患为东南之大害”。苏州处于碟形地貌的低洼区,水涝灾害频发。这不仅造成生命财产危害,还伴有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形成灾害链,其危害和损失远超过单一水灾,且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破坏性强。无论古代还是现代,水灾不可避免,对水灾灾害及灾害链的认识和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一、水涝灾害基本状况

历史上太湖流域水旱灾害频仍,水涝灾害尤为严重。太湖流域地区的水旱灾害情况与长江三角洲大部分地区趋同或者重叠,根据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历史资料,从汉高祖三年(前185)至清光绪十九年(1893)的2078年间,涝年为285个,旱年179个。宋代(960)至光绪十九年(1893)有涝年220个,旱年158个,这934年中,灾害年份占了40.47%,其中涝年占了23.55%[1](P251-252)。相比之下,太湖流域地区水灾发生频率更高。太湖流域地区“从1001—1900年,自宋元以迄明清,共九百年,发生水灾203次,平均4.4年一次。这一阶段的变化趋势,与前一阶段正好相反,是从少到多,频率越来越高。宋代平均5.5年一次,元代平均5.3年一次,明清平均3.9年一次”[2](P84-97)。虽然水旱灾害的历史资料未必完备准确,但总体上可以反映历史时期的基本状况。

明清时期太湖流域水旱灾害较之前更为严重。有研究者据地方志等资料统计,明代276年间,共发生水涝灾害79次,平均3.5年发生一次;旱灾共发生47次,平均5.9年一次。清代(1644—1911)268年间共发生水灾73次,平均3.7年发生一次;旱灾49次,平均5.5年1次,水灾明显多于旱灾。这一时期共发生特大涝12次,平均40年1次[3](P89)。经对有关资料进行梳理统计,流域内发生大涝、特大涝的次数超过33次,其中特大涝12次,平均5.5年一次①。苏州地区水灾往往更重,基于吴江水则碑记录的量算,结合相关县志记载,其间共 出 现5次 大 洪 水 (分 别 是1481、1561、1608、1823、1889年),水位高程均达4.23-4.48米(即吴江“水则碑”的六则高程)[4],这与太湖流域水灾发生的年份基本重合。比对各种数据,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查考核实历史文献资料,上述水灾统计大体可以反映该区域的总体情况②。江南,并实施很多大型水利工程,太湖下游排水及吴淞江淤塞问题始终也不能完全解决,河道时浚时淤,水涝灾害依然相当严重。

二、水涝灾害对人们生命安全的危害

在社会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古代,由于短时间高强度的暴雨、长时间连续降雨导致洪水爆发,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尤其是遭遇特大洪涝灾害,会发生“僵尸满野”“饿殍满路、积尸盈河”“死者无算”“人相食”的悲惨状况。

明清时期太湖流域多次水涝灾害中,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人员死亡。如明正统四年(1439),《明史》载:“苏、常、镇三府及江宁五县俱水,溺死男妇甚众。”

[7](卷二十八《志第四·五行一》,P447)同治《苏州府志》载:“八月,水,溺死男妇甚众。”[8](卷一百四十三《祥异》,P170)又如明景泰五年(1454)大水灾,正德《松江府志》载:“夏,大水,没禾稼,大疫,死者无算。”[9](卷三十二《遗事·祥异》)光绪《青浦县志》亦载:“春正月,大雨连四十日不止,平地水深数尺,湖泖皆冰;夏,大疫,死者无算;秋七月,大水。”[10](卷二十九《杂记上》,P522)而正德五年(1510),全流域大水,造成人员死亡极其严重。《明史》载:“九月,安、宁、太三府大水,溺死二万三千余人;十一月,苏、松、常三府水。”[7](卷二十八《志第四·五行一》,P451)沈啓《吴江水考》称为“浮尸积骸,塞途蔽川”[11](卷二《水年考》);乾隆《吴江县志》说“死者居半”[12](卷四十《祯祥·灾变》,P506上栏b);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称“饿殍满路,积尸盈河”[13](卷五十一《祥异》,P342);民国《太仓州志》言“死亡载道”[14](卷二十六《祥异》,P1950)。明万历十五年(1587)之灾,据同治《湖州府志》载:“秋,大风雨拔木;太湖溢,平地水深丈余;饥疫,死者弃尸满道,河水皆腥。”[15](卷四十四《前事略·祥异》,P811)嘉庆《增修宜兴县旧志》载:“夏,大水;秋七月二十一日,太湖水高两丈余,漂荡居民庐舍无数,溺死者千余人。”[16](卷末《祥异》,P524)这些资料记载,有的可能比较夸张,有的表述含混,但综合正史和各地地方志记载来看,水灾直接造成生命安全危害显而易见,而且有时候人员死亡情况较为严重,给人们带来沉重打击。

表 明清时期太湖流域历史水涝灾害表③

水灾造成农业无收,饥荒在所难免,由此还引发“人相食”的惨状。据初步统计,明清时期记

明清时期,江南为国家财赋重镇,太湖流域尤其是苏州地区更是重中之重。“财赋全资水利,水利修则田亩有望,而百赋有资”[5](卷四《书》)。水利治理是区域的头等大事,朝廷上下及治水专家都十分重视治水活动,并积极探索其“经久之计”[6](P1865-1866)。然而,即便朝廷数次特派大臣专门治水载“人相食”有30次,其中明代16次,清代14次④。明清太湖流域核心区域尤其是苏州地区属于富庶之地,理应不该发生“人相食”的惨状,但在重特大水灾面前却无例外,没能逃脱。如明景泰五年(1454)之灾,据嘉庆《增修宜兴县旧志》记载:“夏,恒雨;秋,大旱,人相食,抚安劝富民出粟赈贷。”[16](卷末《祥异》,P523)同治《湖州府志》记载:“杭、嘉、湖大雨,伤苗,六旬不止;夏大水;秋亢旱,大饥疫,民相食。”[15](卷四十四《前事略·祥异》,P809)又如明成化十七年(1481),同治《湖州府志》记载:“春夏不雨;七月雨,有飓风;八月连大雨,太湖水溢,平地深数丈;九月朔大风雨,昼夜如注;至冬无日不雨,禾稼仅存者悉漂没。明年大饥,人相食。”[15](卷四十四《前事略·祥异》,P810)不仅如此,更有甚者,苏州却发生了民众殴打杀害税使人员的状况[17],还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父母食子、兄弟相食、夫妻相食的现象。如《明史》载:“万历二十八年……阜平县饥,有食其稚子者。苏州饥,民殴杀税使七人。崇祯九年,南阳大饥,有母烹其女者。崇祯十年,浙江大饥,父子、兄弟、夫妻相食。”[7](卷三十《志第六·五行三》,P511)灾害除了直接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还摧毁了农业生产,禾稼受害,无田可种,人们不能维持生计,其惨状不忍目睹。

三、水涝灾害对财产及农业生产的危害

水灾易造成人们财产损失,特大涝灾往往造成“人畜庐舍无存”“民庐漂荡”“城崩”等问题。如明正统九年(1444),乾隆《江南通志》记载:“苏州府风雨暴至,平地水溢数尺;太湖水高一二丈,沿湖人畜庐舍无存,渔舟漂没几尽;松江大风雨,湖海涨涌;宜兴大风拔木,水溢,漂没千余家。”[18](卷一百九十七《杂志类·祥》)嘉靖四十年(1561),乾隆《吴江县志》载:“自春徂夏,霪雨不止,兼以高淳坝决,五堰之水下注太湖,襄陵溢海,六郡全淹。”[12](卷四十《祯祥·灾变》,P506)同治《湖州府志》载:“高淳坝决,五堰之水下注,太湖横溢,六郡皆灾。”[15](卷四十四《前事略·祥异》,P811)《三吴水考》记载:“宿潦自腊春淫徂夏,兼以高淳东坝决,五堰下注,太湖襄陵溢海,六郡全淹,秋冬淋潦,塘市无路,场圃行舟,吴江城垣崩圮者半,民庐漂荡垫溺无算,村镇断火,饥殍相望,幼男、稚女抛弃津梁,寒士、贞妇刎缢自毙,兼之疫疠相仍,更多妖札。量水者谓多于正德五年五寸。国朝以来之变所未有也。”[19](卷六《水年考》)这几百年一遇的大水灾给人们生活带来重创。又如乾隆十二年(1747)之灾,据《清史稿》载:“七月,海宁潮溢;镇海海潮大作,冲圮城垣;苏州飓风海溢;常熟、昭文大水,淹没田禾四千四百八十余顷,坏庐舍二万二千四百九十余间,溺死男女五十余人;昆山海溢,伤人无算。”[20](卷四十《志十五·灾异一》,P1546)同治《苏州府志》亦有相关记载:“七月,飓风海溢,常熟、昭文二县淹没田禾四千余顷,毁坏庐舍二万二千余间,溺死男女五十三人。”[8](卷一百四十三《祥异》,P173)综合这两条记载,淹没田亩、毁坏庐舍的数据明确,应该较为可信。这次水灾对人们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

水灾危害,农业首当其冲。苏州地区地势低洼,唐宋时期形成以塘浦圩田为主的农田格局,明清时期大圩演变成小圩,水网更为密集,一旦遭遇水灾,泄水困难,农田受淹。正如张国维所言:“水灾流行,自昔不免,唯吴田洼下,岁罹水患滋多,自汉而下,殆不胜书。”[21](卷八《水年》,P410)尤其是大涝、特大涝灾对农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往往是“寸土难艺”“颗粒不登”。

水灾对农业的危害,因发生季节不同及持续时间长短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大面积长时间的雨水会造成农业无收。如乾隆《吴江县志》载:明成化十七年(1481),“秋七月雨;有飓风;八月连大雨,太湖水溢,平地深数丈,荡民庐舍;九月朔,大风雨,昼夜如注;至冬无日不雨,禾稼仅存者悉漂没。”[12](卷四十《祯祥·灾变》,P505)这次雨水从夏秋到冬季,雨水不断,区域内所有庄稼全部漂没。乾隆《江南通志》记载,明万历三十六年(1608),“江南大水,自南京及苏、松、常、镇诸府皆被淹,麦禾皆无,民大饥”[18](卷一百九十七《杂志类·祥》)。《清史稿》记载,清道光三年(1823),“湖州霪雨至五月不止。六月,黄梅等大水。七月,太湖溢,苏州、高淳大水……平地水深数尺,禾稼尽淹。”[20](卷四十二《志十七·灾异三》,P1584-1585)这种大范围的大水灾,会造成“麦禾皆无”“禾稼尽淹”;有的洪水爆发,使得“高下田无收”⑤,不仅淹没地势低下的田土,还淹没了高岗田,造成高下田土一概无收。还有短时间的大暴雨造成田圩崩裂,破坏农田系统⑥。不仅如此,有的水涝会造成全年成灾,使得农田无法耕作,导致抛荒现象⑦。农田抛荒对于农业生产和百姓生活带来长期影响。频发的水涝灾害促使了水田种植转向旱地,旱地开垦、旱地作物种植对原有种植结构、种植方式产生影响,由此导致区域农业生产基本格局的变化。

四、水涝灾害与疫病流行及其他灾害

水灾还会衍生其他灾害,如疫病、地质灾害、寒灾、虫灾等,这些灾害与水灾并发和连发,对人们带来更大打击。

众多次生灾害中以疫病最为突出。常言道:大灾之后必有大疫。明清时期全国各种疫病发生较多,太湖流域地区亦不例外[22]。有研究者统计,明清时期苏州及附近地区(上海、南京、湖州、浙江、嘉兴等)发生瘟疫24次[23],清代江南地区疫病严重,一般性瘟疫对疫区造成的人口损失率多在2%以下,较为严重的可能达到2%-3%[24]。苏州地区疫病有5次(1493年、1678年、1680年、1756年、1786年),如《清史稿》记载:康熙十九年(1680)正月,“苏州大疫”[20](卷四十《志十五·灾异一》,P1527);乾隆二十一年(1756)春,“苏州大疫”等[20](卷四十《志十五·灾异一》,P1529)。经与太湖流域情况进行比对,发现几乎所有发生瘟疫的年份都与水(旱)灾有关⑧,而且基本都在当年或次年,其中大部分与水灾相伴,与旱灾年份相连的只有5次(1641年、1677年、1697年、1722年、1749年)。由此可见,疫病虽然并非一定由水旱灾害引发,但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如明景泰五年(1454),同治《湖州府志》载:“杭、嘉、湖大雨,伤苗,六旬不止;夏大水;秋亢旱,大饥疫,民相食。”[15](卷四十四《前事略·祥异》,P809)光绪《青浦县志》载:“春正月,大雨连四十日不止,平地水深数尺,湖泖皆冰;夏,大疫,死者无算;秋七月,大水。”[10](卷二十九《杂记上》,P522)正德《松江府志》载:“夏,大水,没禾稼,大疫,死者无算。”[25](卷三十二《遗事·祥异》)又如明正德五年(1510),乾隆《吴江县志》载:“春,雨连注,至夏四月,湖水横涨,官塘市路弥漫……是岁复大疫,死者居半。”[12](卷四十《灾变》,P506)清康熙十九年(1680)之灾,据光绪《无锡金匮县志》记载:“大水浸及惠山之麓,田尽淹,民庐多坏,舟行数百里不循故道……自是年及二十年,旱涝之后,疫疬大作,民间尽室闭门,相枕而死,村落为空。”[26](卷三十一《物产·祥异》,P505)雍正十年(1732),苏州、上海一带发生海溢,“雍正十年,昆山大疫,因上年海啸,近海流民数万皆死于昆之城下,至夏暑蒸尸气,触之成病,死者数千人”[27](P311)。海溢与疫病并发,灾害更加严重。

从咸丰十年到同治三年(1860—1864),长江中下游地区洪灾导致连续暴发大面积疫病,太湖流域及苏州地区疫情非常严重。如“(咸丰十年)秋冬之间,大瘟疫,死者甚多。难民饿死、冻死者充满道路。盖自四月以至十一月,或杀死,或缢死,或死于水火,或死于病疫,人民几去其半”[28](P27)。同治元年的疫情,总体上更为惨烈,常熟“夏秋以来,无家不病,病必数人,数人中必有一二莫救者”[29](P453)。吴江等地“时疫流行,日死数十人,名吊脚痧,无方可治,不过周时”[30](P231)。松江“自七八月以来,城中时疫之外,兼以痢疾,十死八九。十室之中,仅一二家得免,甚至有一家连丧三四口者”[31](P507、P513)。大面积、长时期的洪涝灾害使得疫病暴发流行,人们在多重灾害连发并发的情景下无处逃生。

除疫病之外,水灾还会引发多种灾害。水灾频发,水旱敏感度增强,水旱之间常常快速转换,水旱灾在同年度或几年内相继发生,同时并发连发其他灾害,加重了灾害破坏性⑨。旱灾经常带来农地生态系统的破坏,出现“地生毛”现象⑩。当然,地震之后亦有生毛现象⑪。水旱灾还易引起病虫灾,其中旱灾与蝗灾相关性较大⑫。更有甚之,旱蝗与疫病并发,对人们生产生活带来双重打击⑬。此外,暴雨、洪水还与地震有一定的相关性,据清点《明史·五行志》《清史稿·灾异志》记载,苏州地区明代地震有2次,清代有18次,其中很多次都与水灾密切关联⑭。与此同时,水涝灾害还常会引发虫灾、山崩、海潮、泥石流等衍生灾害,常与雹灾、霜冻、雪灾、风灾、大雾、冻灾等相伴;暴风雨常与大雨雹、雷电雷雨、大雪大寒、大雾、陨霜等灾害⑮并发连发。总之,水灾及次生、衍生灾害形成的灾害链,严重破坏了人们的生活与社会的生产秩序,其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

五、结语

明清时期,水涝灾害对于太湖流域尤其是苏州地区造成了诸多危害。其成灾原因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宏观性的原因,如气候变化,明清时期嘉靖至清道光年间(1550—1850),中国曾发生大规模的极寒天气,被称为“明清小冰期”,冬季出现寒冷,寒冷冬季是在1470—1520,1620—1720和1840—1890年间,总体以十七世纪为最冷[32]。明清时期相对较冷,前期湿润而后期偏干。13世纪中后期至17世纪初是一个相对湿润时期,这期间太湖流域地区特大洪水8次,分别是1288、1330、1404、1481、1494、1510、1561及1608年[33],气候寒冷、湿润,降雨量加大,洪涝及其他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二是区域特定的自然地理和水环境状况,明清时期,太湖泄水向东,沿江港浦日益淤浅,太湖下游排水不畅,蓄泄水网细化,淤塞、坍涨现象严重,水涝灾害频繁发生。

水灾本身造成危害,又衍生爆发多种灾害,形成灾害链,对受灾群众而言更是雪上加霜。更值得注意的是,灾害尤其是造成人员死亡的重大灾害,还容易导致人们身心健康问题和社会动荡,会给人们精神和心理上带来重大伤害,这也是我们面对灾害救助所要重视的问题。当然,灾害在一定的意义上讲,可以锤炼人的意志品质,更能促进人们反思,促进防灾抗灾体系建设,对于一切灾害尽可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注释:

①主 要 分 布 在1444、1454、1481、1510、1561、1587、1608、1651、1670、1680、1708、1769、1804、1849等年份;大涝19次,分布在1404、1405、1411、1439、1492、1493、1494、1517、1518、1624、1715、1726、1730、1732、1755、1762、1823、1860、1889等年份。根据《明史·五行志》《清史稿·灾异志》及地方志资料进行梳理。大涝、特大涝的确定主要依据受灾地区多少和受灾程度大小确定,一般受灾3个县以上为大涝,5个县以上为特大涝。

②关于水灾记载,无论是正史还是地方史志(或者其他资料)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简单、粗略、含混等问题,由此会产生受灾区域不够明确、灾害等级(大水灾、特大水灾)定性不准等情况,一般水灾的记载还可能存在疏漏和不完整等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引明代水灾情况、数据均采辑集至1643年。

③该表数据参考张秉伦、方兆本主编《淮河和长江中下游旱涝灾害年表与旱涝规律研究》,安徽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32-496页。该书结合文献资料,经与1954年洪涝进行对比,将水涝灾害确定为5级,参见该书第248-249页。

④据《明史·五行志》《明史·庄烈帝纪》《明史·左懋第传》《清史稿·灾异志》等记载进行清点统计。

⑤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中载: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夏五月,大雨倾注,昼夜不息,河水暴涨丈余,田庐街巷在巨浸中……是年高下田无收。”参见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第91册,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卷五十一《祥异》,第349页,凤凰出版社2016年版。

⑥如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灾变》中载:明万历十五年(1587)“夏,霪雨;七月二十一日,大风雨一昼夜,田圩崩裂,水溢丈余,禾苗漂没。”参见《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第97册,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灾变》,第507页。

⑦如明正德五年(1510),苏、松、常三府大面积水灾,春、夏、秋雨水不断,有使吴江农田开始抛荒,沈啓《吴江水考》称“吴江田有抛荒自此始”。参见《吴江水考增辑》卷二《水年考》。

⑧经查,其中只有1573年的疫病流行,与水旱灾害的关联度不高,但当时在江西亦有水灾发生。如同治《九江府志》中载:隆庆六年(1572),“德化、封、郭三洲大水,彭泽大雨雹”。参见《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二六七号》,同治《九江府志》卷五十三《祥异》,第1142页,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影印本,1975年版。

⑨如弘治《常熟县志》明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常熟市“春夏大旱,秋大水。是年县令黄庆在任。三月至七月始雨,塘泾龟坼,虫食禾,虎行野”;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祯祥·灾变》载:明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吴江县“春夏不雨,地坼川涸,禾稿及根。秋七月,雨,有飓风。八月连大雨,太湖水溢,平地深数丈,荡民庐舍。九月朔,大风,雨昼夜如注。至冬无日不雨,禾稼仅存者悉漂没。有司以水不为灾告,征求转迫,民不堪命,多死杖下,或自杀。明年大饥,人相食,米斗百钱,郡县设靡寺观,听人就食;吏人侵牟,所得无几,死者如故。是年田皆芜秽,税不入;有司复责稔者代输,民大困。”以上参见《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第52册,弘治《常熟县志》卷一《叙地理》,第259页;《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第97册,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祯祥·灾变》,第505页-第506页。

⑩如《清史稿》:“顺治七年六月,苏州、镇洋、震泽、青浦地裂,生白毛。”同治《苏州府志》卷一百四十三《祥异》中记载:清嘉庆十九年(1814),“旱,地生黑毛。”光绪《青浦县志》卷二十九《杂记上》载:清嘉庆十九年(1814),“夏旱,秋七月,遍地生白毛如发”。同治《上海县志》卷三十《杂记一》载:清嘉庆十九年(1814),“夏六月,遍地生白毛,是岁大旱”。光绪《嘉兴府志》卷三十五《祥异》载:清咸丰六年(1856),“夏,大旱,地生白毛”。光绪《奉贤县志》卷二十《杂志》载:清咸丰六年(1856),“夏五月至六月不雨,地生毛如人发”。同治《上海县志》卷三十《杂记一》载:清咸丰六年(1856),“夏,大旱,自五月至六月不雨,地生毛。”以上参见《清史稿》卷四十四《志十九·灾异五》,第1646页;《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第27册,同治《苏州府志》卷一百四十三《祥异》,第173页;《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府县志辑》第6册,光绪《青浦县志》卷二十九《杂记上》,第527页,上海书店,2010年;《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一六九号》,同治《上海县志》卷三十《杂记一》,第2623、2628页,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影印本,1975年;《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五十三号》,光绪《嘉兴府志》卷三十五《祥异》,第842页,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影印本,1970年;《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十五号》,光绪《奉贤县志》卷二十《杂志》,第1018页,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影印本,1970年。

⑪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卷五十一《祥异·纪兵》载:康熙七年(1668)六月十七日,“地震有声。后四五日,地生白毛,长三寸许。火之,臭如牛毛。”参见《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卷五十一《祥异·纪兵》,第91册,第344页-第345页。

⑫同治《湖州府志》卷四十四《前事略·祥异》:清康熙十年(1671),“春,大水;五月至七月,大旱,蝗异常,大燠,草木枯槁,人暍死者众”。光绪《常昭合志稿》卷四十七《祥异志》:清康熙十八年(1679),“旱,飞蝗蔽天,赤地无苗”。同治《苏州府志》卷一百四十三《祥异》:清康熙十八年(1679),“夏旱,自五月至八月,飞蝗伤稼”。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卷五十一《祥异·纪兵》载:清咸丰六年(1856),“夏,大旱,河港多涸,阳城傀儡诸河步行可通,农民戽水甚艰。八月,飞蝗蔽天,集田伤禾。”康熙《吴县志》卷五十一《人物·卓行》载:“崇祯末,旱、蝗交作,连岁大祲,江南尤甚。”以上参见同治《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五十四号》,《湖州府志》卷四十四《前事略·祥异》,第813页;《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光绪《常昭合志稿》卷四十七《祥异志》,第22册,第794页;《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第27册,同治《苏州府志》卷一百四十三《祥异》,第172页;《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第91册,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卷五十一《祥异》,第349页;《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康熙《吴县志》卷五十一《人物·卓行》,第31册,第246页。

⑬康熙《苏州府志》记载:崇祯十四年(1641),“正月二十日,……大旱,蝗,四月至八月不雨。……又值天灾流行,疫症甚虐,一巷百余家,无一家仅免者,一门数十口,无一口仅存者,各营兵卒十有五病。”参见《江苏历代方志全书·苏州府部》第8册,康熙《苏州府志》卷二《分野星晷祥异》,第416页。

⑭如《明史》卷三十《志第六·五行三》载:弘治十八年(1505)九月甲午,“南京及苏、松、常、镇、淮、扬、宁七府,通、和二州,同日地震”。嘉靖三年(1524)二月辛亥,“苏、常、镇三府地震”;《清史稿》卷四十四《志十九·灾异五》载:顺治八年(1651)正月丁卯,“苏州、昆山地震”,康熙四十六年(1707)七月初四日,“苏州地震。”参见《明史》卷三十《志第六·五行三》,第498、499页;《清史稿》卷四十四《志十九·灾异五》,第1630、1635页。

⑮《明史·五行志》《清史稿·灾异志》中此类记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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