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劳动关系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个税免税政策探究

2021-09-10 05:10杨涛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5期
关键词:个税税收优惠

杨涛

摘要: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适用个税免税优惠政策目前仍有一定争议,本文从劳动合同法和税务政策适用两个不同维度来解析,希望对今后税务政策的优化完善有所启示。

关键词:个税;解除劳动关系;税收优惠

1.最近,在北京和大连先后出现了两起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取得原用工单位的经济补偿金被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案件

当事人都不服,缴纳税款后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将税务局告上法庭,而最终的结果也不出所料,税务局大获全胜,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词之差,谬以千里,免税征税一念之间。当前税务政策文件的确多杂繁乱散,很多政策需要及时更新,适应新变化。这个案例就是老政策无法套用解决新问题的典型案例。那么,如何让我们的税务政策在执行中与时俱进,适应新变化,而不是拘泥于文字和形式的束缚“依葫芦画瓢”,草率行事,忽略政策背后的逻辑和法理,以致有很多地方闹出同样是领取生育基金,男同志领取要缴纳个税,而女同志领取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笑话,我们要看的是业务本质,对老规定碰到新问题应该在尊重政策制定目的、业务本质的情况下结合新情势“变通”地加以执行,而不是落入语言文字的“陷阱”,生搬硬套,人云亦云。其实以上两个案例用工单位如果提前一天提出解约,当事人就能享受税收免税优惠政策,尽管形式合法,但是违背了政策的制定背景和初衷。所以,税务政策的制定既要考虑“良法善治”的社会效果,也要提高税法遵从度,而不是怂恿纳税人不择手段,攫取不当税收利益。

2.在这两个案例中,之所以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争议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否是同一内涵和外延的认识理解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是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没有履行到期由于一定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双方劳动关系,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也是消灭双方劳动关系,是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其本质上都是确认消灭原来存在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养老、医疗等社保关系也随之解除,劳动合同法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税法上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分两种不同情形,有不同的理解,政策执行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处理的情况。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实务操作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此后,为进一步支持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该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配套实施的税收优惠文件财税(2018)164号文也再次明确:“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由此不难发现政策仅规定消灭劳动关系中的一种情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以上三倍内免税政策。其实从法理上分析,劳动关系消灭的提前解除合同和到期终止合同两种情形在本质都是解除雇佣、任职关系,至于是否提前或者到期不重要,关键在于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实质权利义务是否消灭。

4.劳动法在劳动合同关系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终止劳动关系没有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后制定的劳动合同法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制度,规定出现下列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额度的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及用人单位被吊銷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在这三种情形下员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可以取得一定经济赔偿金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这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进一步维护。既然劳动合同法已经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情形下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有法律依据,而目前税收政策仅对劳动者获得的提前解除劳动劳动关系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有免税规定,而对于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能否适用该免税政策没有明文规定。在旧规定没有明确新情况的政策适用之前,税务机关应该按照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对劳动者获得的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也要参照适用以上税收免税政策,具体优惠办法可以适用于财税(2018)164号文的免征额度及计算方法。

5.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在执行中只有运用法治思维才能解决税务疑难问题。“运用之妙,存乎于心”。

参考文献:

[1]《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2]《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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