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维权不可取

2021-09-14 09:30戚剑
检察风云 2021年13期
关键词:碰瓷书面维权

戚剑

本案为“江苏法院202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图/视觉中国)

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江苏法院202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由常州市兩级法院审理的一起特殊的“职工索要二倍工资案”入选。某员工因在频繁离职后多次诉讼,被法院认定存在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恶意,因涉嫌“碰瓷”维权,二倍工资的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两年换四家单位,打了十多场维权官司

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举起法律武器维权。对于如今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劳动者来说,这本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自然是合情合理也合法的事儿。正常而言,只要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劳动者的正当诉求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然而,如果在劳动维权中暴露出不良的动机,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1968年出生的苏北人何琪是一名打工族,多年来一直在江苏常州谋生。何琪在常州的工作不是很稳定,仅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的两年间就换了四家单位。正所谓“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才流动对企业和职工而言,都是很正常的事。然而何琪离职却不是简单地卷铺盖走人了事,而是无一例外地要与老东家进行一番诉讼大战。

何琪的离职官司经常是从仲裁打到诉讼、从行政打到民事,从一审打到二审、再审。相关裁判文书显示,何琪近年来仅与上述四家企业就打了十多场官司。何琪与前三个东家常州市精业包装有限公司、常州市乾坤物业有限公司、常州圣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主要涉及索要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工作保险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等。对于其正常诉求,法院均予以支持。然而,何琪与第四个东家常州诚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明公司”)的官司除了索要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诉讼请求,就是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49652元。

二倍工资诉求是否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执一词

2020年3月23日,何琪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诚明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费、二倍工资等合计78316.3元。

何琪称自己于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11月29日在诚明公司工作,从事的岗位是勤杂工、装卸工。何琪在诉状中列举了诚明公司的违规行为,称其入职期间诚明公司一直违法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不支付加班费,就连基本工资也未结清。何琪在庭审中直击诚明公司的软肋,称其在诚明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诚明公司仅与其口头协议每个月基本工资为3800元,加班费另算。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正是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持二倍工资的依据。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诚明公司的代理人当庭表示系事出有因。诚明公司代理人称,一开始未订立合同系因诚明公司负责考勤人员并不清楚何琪上班的情况,当其在2019年5月底得知何琪已在上班时,曾提出要与何琪签订劳动合同。

既然单位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最终为何没有签约呢?诚明公司在庭审中道出原委,称公司方面提出要订立劳动合同时,何琪提出自己不确定能做多长时间,所以就把签合同的事情耽搁了。诚明公司据此认为,何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主张的二倍工资,系因其陈述就职时间不会太长,故意拖延时间签订劳动合同,主观上存在故意。

诚明公司称何琪对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娴熟,且每次出具材料均留有拍照及复印件做存根,如书面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及请假条等。诚明公司认为,何琪在明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没有主动向诚明公司提出签约,也没有向劳动部门反映,而是选择向诚明公司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意图很明显,就是希望诚明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进而向公司索要二倍工资。

诚明公司据此认为,何琪入职不是为了维持稳定劳动关系,其目的就是为了索要二倍工资,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存有主观故意。诚明公司还称,现在武进区劳动用人名册中已将何琪列为不诚信人员。诚明公司认为既然关于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的民事赔偿,则赔偿受益人应为无过错方。本案何琪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主观故意,意欲在形成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后索要二倍工资,对其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否则违背民事活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认定劳动者存有恶意,驳回二倍工资赔偿诉求

武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琪入职被告诚明公司,受被告公司统一管理并进行考勤考核,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相互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应确认双方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关于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指出,何琪自2018年以来,曾多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分别在四家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起诉用人单位索要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原告对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这一法律规定知晓、熟悉,明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得到工资以外的经济利益。原告屡屡实施上述行为,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主观上的故意。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支付二倍工资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的惩罚性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赔偿的受益人应当是无过错的一方。原告多次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索赔金额均多达数万元,远超其在用人单位的工资收入,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对原告何琪要求被告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

2020年6月16日,武进区人民法院判令诚明公司支付何琪未付工资、加班费等合计9881.6元,但对何琪要求支持二倍工资的诉求予以驳回。何琪不服,提出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9月2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及单位名均为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法官点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作出这一规定,目的是改善实践中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长期偏低的现状,敦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无论从对劳动者实体权益的维护还是从证据角度出发,书面劳动合同都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故立法特意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二倍工资的罚则判令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

当然,人民法院在审理劳资纠纷时,应坚决打击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上述关于适用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没有过错,如果劳动者对未订立劳动合同存在过错,法院就不能适用该规定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否则就违反了公平、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何琪从2006年12月开始,频繁在多家企业应聘工作,工作时间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多,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班工资等理由多次向仲裁机构和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何琪因其本身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仅存在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恶意,故两级法院作出驳回何琪要求诚明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判决是正确的。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偏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本案透露出的信息是:被保护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权益。类似何琪这样将“保护性规定”异化为“渔利性规定”,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案警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要依法遵守诚信原则,“碰瓷”式劳动维权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其请求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案同时警示用人单位不应抱有疏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风险的侥幸心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既是保护劳动者,同时也是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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