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阻说服中老汉猝死,见义勇为者应否担责?

2021-11-15 03:51肖天存
银潮 2021年9期
关键词:停车位死者被告

文>>>肖天存

店主不让行人在店门前停车位停车,城管工作人员上班路过时与店主理论,却不料店主因情绪激动猝死。死者家属遂与城管工作人员对簿公堂,法院判决见义勇为的涉事城管工作人员免责。

店前禁停起争执,店主发病致猝死

河南省南阳市某中学东边100 米处有个文印店,经常有学生将电动车停在店门口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上。按说,非机动车停车位是由市政管理部门规划设置的,学生将电动车停在上面本无可厚非,但文印店店主仇军认为,在该停车位停车既影响其门前交通,又影响自家生意,他就用一根红绳绑在文印店门口东西两棵树上,将停放区域与马路做了隔离。

2021 年1 月5 日13 时28 分至30 分左右,仇军看到一名学生钻过红绳将电动车停放在其门前停车位上,遂上前制止该学生停车,两人发生争执。仇军的妻子阮文花听见动静后,从店里出来进行劝解。

这时,何振骑电动车路过文印店,何振系南阳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工作人员。他看到仇军与该学生发生争执,停车上前劝阻,试图说服仇军纠正不让他人停车的行为。

何振质问仇军:“我是城市管理局的。你为什么要用红绳把公共停车位拦起来,不让学生停车?”仇军回答说:“在这停车,影响了我的生意。”何振说:“如果你们觉得这个车位不合理,可以投诉,但既然划了线,就不能不让人家停车。”

仇军见围观的人多,提议让何振到店里说话,两人进屋后,仇军要求何振出示执法证件等,但何振当时恰好没有携带执法证件,立即服软说:“这个事儿我现在不管了。”说完就准备离开。

当时仇军十分激动,何振“多管闲事”让他很生气,好不容易抓到他“无证执法”的把柄,哪肯轻易善罢甘休。仇军说:“门口那么多人,你让我很没面子,你这会儿说不管就不管了?”

何振急着回去上班,便继续示弱:“我跟你道歉行不行?”何振劝仇军消消气,说完就想离开。仇军一把拉住何振的衣服,不让走。双方僵持了一会儿,后经妻子阮文花劝说,仇军才勉强同意让何振离开。

何振离开不久,阮文花就听见身后“咚”的一声,转过头看见丈夫已经趴在地上。阮文花呼唤,仇军却没有任何反应。阮文花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仇军送往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二医院”),但为时已晚,仇军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仇军死亡原因为:“急性冠脉综合征?脑血管意外?”

事发后,警察赶赴现场调查后,查实死者仇军因不让他人在店门口停车引发与何振的争执,双方间没有发生肢体接触。警方笔录显示,何振接到公安部门通知后才知道仇军死亡的消息。在询问笔录中,对文印店内外发生纠纷的起因、经过及何振离开现场等陈述,众人表达基本一致。阮文花还称仇军患有高血压,但这几年都很稳定。

死者家属提起诉讼,应否担责各执一词

2021 年3 月9 日,死者仇军的亲属阮文花、仇文明以何振为被告,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88207.15 元。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死者仇军在何振劝说过程中死亡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指出,被告何振冒充城管执法人员滋扰生事,被识破后,为了逃离现场不惜将人推倒。原告认为,何振先前行为已经引发了确切、重大的查看、救护责任,他在将仇军推倒后逃离现场,对仇军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辩称,起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何振表示,因为门前规划有非机动车停车位,不让停车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何振称自己当时听到仇军说他的门前不能停车,要向涉事学生索要10 元的停车费。由于引导车辆停放是自己的工作,遂出于职业习惯,上前对仇军进行了说服教育。

被告称,在与仇军的交涉过程中,他仅就相关停车位的免费停车情况作了详细解释。根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的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栏杆、限行桩等阻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被告认为,自己的这个解释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也是合理的。

被告强调指出:整个过程仅持续了几分钟的时间,其间其并未谩骂死者,也没有与死者发生肢体接触,其行为完全是合法正当的;死者的死亡原因是由其自身疾病造成,与自己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自己离开时仇军没有出现任何状况,直到第二天警察通知自己时,他才知道仇军已死亡。被告据此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见义勇为无需担责任,原告索赔诉求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定本案被告何振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何振因仇军在市政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不让学生停车而和仇军发生争执,与仇军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何振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

首先,被告的过问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何振出于职业习惯及个人热心,在非工作时间过问此事,其行为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仇军自身患有疾病,因未能控制好自身情绪导致猝死。虽然从时间上看,何振的行为与仇军死亡两者具有时间先后的关联性,但何振的过问及说服行为本身与仇军死亡之间并无明确的因果联系。

其次,何振没有侵害仇军生命权的过错。何振此前与仇军及涉事学生均不相识,也不可能知道仇军有高血压病史。在事发过程中,何振也未有加害仇军的故意,且在离开时,并不知晓仇军出现了意外。因此不存在何振延误其救治的过失情形。

再次,何振及原告阮文花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都认可两人交涉过程中双方并无肢体冲突。阮文花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应当系案涉事件的真实情况,对原告起诉后推翻其之前在询问笔录中所作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应当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

综上,法院认为,何振的行为与仇军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何振对仇军的死亡不存在故意、过失或过错,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原告阮文花及仇文明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6月11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阮文花、仇文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1.00元,由原告阮文花、仇文明负担。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本案判断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看被告的行为对死者的死亡有无作用力及有无过错。

显然,本案被告的行为属于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仗义执言,其过问行为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系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因此,被告的行为非但没有过错,还应当予以褒奖。

透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永远是维护社会公德的坚强后盾,司法裁判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本案中,仇军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心,但何振对仇军不让学生在非机动车停车位停车、在规划的停车位拉扯红线的行为予以说服制止,合法正当,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这种行为应予以鼓励并倡导。

鉴于被告的行为与死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如果司法机关判令由见义勇为的被告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见义勇为、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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