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同法》视角下的情势变更和撤销权探析

2021-11-24 11:48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情势撤销权合同法

李 斌

(山西粤电能源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0)

合同是在日常生活中基于双方达成一致,彼此遵守承诺而拟定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的契约,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是合同人放弃第三方债权的权利,使得当事人的合同效力延伸到非合同法外的关系当中。合同法在各国的法律领域中起到了保护各自利益的作用,其能够改善国家的经济发展,也能够使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即为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情势居多,在特定的情势下,《合同法》应根据人们日常情势有所改善和变更,其中撤销权是合同法中最为常见的法律特征之一。

一、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特征

(一)撤销权具有多样化

撤销权在合同法中具有多样化,其表现为几种形式:(1)告知。告知的意思是按照合同的指定者传达给对方,比如:无权代理人需要指定人在合同确定前以告知的形式来传达撤销权。(2)仲裁权。债权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制定的条例在发生纠纷之前,利用书面形式把合同中的条例作为基础条款形成仲裁请求协议,向有关机构单位请求仲裁。(3)诉讼权。合同法中的合同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等机构提出民事诉讼,从而维护自身利益。因为债务人很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自身的债权,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有权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1]

(二)撤销权的特殊

对于不同的撤销种类来说,撤销权的主体也会不同,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可操作的权力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比如:合同法的条例中有关赠予和被赠予的违法行为,造成一方利益受损。在这样的情况下,赠予代理人有权采取撤销的权利。在这条法律条例当中,继承人或法律代理人就是属于合同法中的撤销主体差异,除两者之外,其他人不得使用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现状

债权人撤销权在法律制度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制度为了让被侵权人在法律上得到救济,从而减少其人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前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也需要对实施的一方行为进行鉴定,撤销权是一种实质性的权利,债权人在撤销权下取得的财产等由公正方对其鉴定和评判,确定谁具有“优先受偿权”,撤销权的债权人可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可以返还给自己,债权人也可以抵消的方式受偿,这样才能体现合同法制度的真正目的和意义。债权人撤销权后所得优先补偿是我国合同法中的确立,必然是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利于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2]

二、合同法中企业合同法律人格制度

生效的企业法律人格否认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其一,各个企业存在的独立的法律人格是法律人格否认制度生效的基础。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存在着操控与被操控的关系,同时又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我国公司法有明确说明,母子公司虽然是一个统一的经营整体,但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过度的操控是法律人格否认制度生效的关键。

其二,确认独立法律人格,也平衡了企业投资者和债权者之间的利益。企业的独立不仅体现在企业间的法律人格相互独立,而且还表现在各个公司财产独立。合同法中相关条例规定:企业是个独立的法律个体,企业各自具有独立行使权利的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具有独立的行使权利能力是取得人格独立的基础;与此同时,企业还需拥有行为能力,可以用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但是最终的后果由自己承担,这就涉及了义务责任能力问题;其次,企业的财产不属于企业的各个员工,企业的财产是由企业所有者投资创建的,但是如若这一笔资金投入企业,那么这笔资金就属于企业整体,不再属于企业所有者的个人财产。

其三,公司的《合同法》中有关人格否认的判定依旧停留在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人格混同关系上,没有提出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人格混乱的条列。《九民纪要》主要是将关联企业人格的判定归属于过度操控的情况中,条列款中明确规定企业所有人在对企业过度操控,严重威胁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应当否定企业人格。在第二条款列中说明,企业所有者在对操控多个企业以及关联企业,过度滥用权利使得关联企业间存在财产混乱、只存在一个决策结构、丢失了企业人格的独立性等一系列行为时,可以判定企业所有者规避债务、不良经营或者违反法律。并可以根据整个案件的情况,剥夺关联企业的人格让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从中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企业人格的判定标准,不仅仅局限于将企业人格作为判定基础,主要是注重将企业所有者或企业掌控者对权利的滥用作为判定标准。[3]

三、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种类

(一)要约撤销权

合同法中的要约撤销权是在合同的指定过程当中,如果想让要约失效,就只能是通过撤回来使要约失效,这样的撤销方式就是要约撤销权。合同法中的要约撤销权也不是随时都可以撤销的,如果是在合同的制度过程中已经做好了准备,这样的撤销是属于无效的。要约撤销如果在没有规定年月日的情况下,若撤销其内容就要在被要约人做好合同制约之前通知才可有效。

(二)保全撤销权

在企业中如财务对财产进行了财产处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进行撤销。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法对债权人财产造成损失。若债权人因环境特殊原因的影响无法了解撤销事由的时候,债权人应在债务人对其处分之日算起五年后才可生效。

撤销权在行使期间,若相关的债权是属于连带类型的债权,那么债权人需要共同行使撤销,也可以其中一人提起诉讼,如果同一个债权使多个债权人受到伤害,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债权人不能肆意而行,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4]

四、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制度

一般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而制定合同,并在有限时间里持续保持公立完整,但如果其中一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合同规定,就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这样的形势下可以通过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来解决此问题的发生。情势变更是合同法中由于合同的继续履行导致严重不公而设立的一项条例,从而终止合同的生效,来维护债权人利益。该制度是对合同的公平和诚信原则加以落实和修正。在市场环境下容易导致混淆,情势变更在合同法中对这样的现象做了详细的解释,我国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是在合同生效以后由于不公而对当事人行为重新加以评定,但企业合同者不得随意行使其法例、变更或解除,导致市场混乱。[5]

近年来,我国虽然在法律方面制定了企业合同等方面的制度,企业责任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依旧是企业股东,但债权人认定企业也应该承担其债务责任这样的说法没有理论依据,因此实行维护企业债权人利益是极其重要的。在我国有关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企业人格否认判定原则,不再以关联企业人格混同作为主要的认定条件,更多的是注重于股权掌控者权利的滥用和关联企业间财产混乱之间的认定,合同法制定合同制度的作用在于平衡企业所有者与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使其利益得到相应的保障。

五、结束语

撤销权不是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得到保障,而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和一定的鉴定使债权人利益减少损害,撤销权等合法权益是我国合同法中最主要的一个条例,是关联企业的一个复杂化的经营整体,企业间通过相互合作的方式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同时,也出现股权控制者滥用企业职权的问题,债权人利益成为欠债者的重要栖息地,因此,合理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在法律制度中极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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