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2021-11-24 11:48魏小童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破产法重整投资人

魏小童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对于破产重整的企业来说,融资是影响破产重整的关键因素,能否顺利融资以及融资多少对于企业能否实现破产重整有重要影响。但是鉴于申请破产重整的企业,在财务方面往往正处于困难期,而且这类企业也难以借助自身的信用实现成功融资,导致融资具有很大的难度和复杂性;此外多数的破产重整企业都没有完善的融资保障体系,导致在融资方面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结合我国重整融资的实际情况,对重整融资制度进行改良,从而为企业破产重整融资提供相应的保障。

一、破产重整融资的概念

(一)破产重整

所谓破产重整,简单来说就是指已经处于破产边缘,但是同时也有希望可以起死回生的企业。破产重整的基本起点是保留企业债务人的经济生命,并通过引进投资等方式,来进行企业业务的重组、债务清算从而来实现企业的重建,恢复企业的生命力。若企业实现了重整,对债权人的影响也是比较小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破产重整能够起到拯救企业发展的作用,从而让濒临破产的企业获得重生[1]。

(二)融资

融资,直白来说就是指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融资是企业破产重整中的重要环节,具体来说就是指向个人、财团或者银行等路径进行资金的筹措,来挽救即将破产的企业,为企业注入新的资金,从而实现企业的再次存活和发展。《破产法》对破产重整的企业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过受理后,走完流程并得到法院的认可后,就能够进行融资,但是融资仅限于企业的继续经营。

二、我国破产重整企业融资的现状

(一)重整融资的手段单一

当前,我国破产重整企业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借款融资、发行股票融资、债转股等,这几种方式是已经得到法律认可的。公司法明确指出,破产重整中出现的费用为公益性的债务,具有优先受偿的特点,但是在其他融资方式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1990年末,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法律规范,但是其适用范围仅仅局限在国有企业的破产重整,并不为一般企业开放,在法律规范方面的不足,导致企业的融资手段也比较单一,导致企业出现了融资难的困境。

(二)投资人的利益得不到维护

投资人选择投资破产重整企业进行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有高额的回报,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交易特点,但是在利益方面,也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冲突问题。

1.没有财产进行担保

在进行重整前,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已经设定了担保权,也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被迫申请破产,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新投资人就缺乏可担保的债权,自身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2.新旧担保债权顺序不明确

《破产法》对新担保权人的各项权利提出了明确的条款,但是对于旧担保人的权利并没有明确的条款。实务中,企业选择进行重整一般都存在严峻的资不抵债的问题,企业绝大多数的资产都已经被抵押,如果再进行抵押必然导致新旧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出现冲突,一旦重整失败,矛盾就会更加激化。所以在维护新投资人权益的同时,也需要注重旧担保权人权益的保护,并明确顺序[2]。

3.利益收益得不到保障

投资人的目的就是获取较大的盈利,但是在法律方面,并没有对其利益、收益进行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投资人自身的收益利益没有法律的保障。

(三)企业融资的吸引力不足

在破产企业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是重整工作的基本出发点。然而实际上,最普遍的情况就是“借壳重整”,但是进入重整这一环节往往被忽视。对于没有上市的企业来说,企业若是产业价值低或者吸引力不足,就无法进行顺利的重整融资,所以无论是上市或者非上市企业,其自身的价值以及对融资吸引力是十分关键的[3]。

(四)破产重整市场发育不成熟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处于稳定发展的时期,但是破产市场并未发展成熟,市场调节作用难以有效地发挥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往往将希望放在政府上,但是政府以及法院在处理破产重整中存在职能模糊的问题,难以发挥出实质性的作用。

三、完善破产重整融资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基础立法

1.完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法律在破产重整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借助法律来引导破产重整的方向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但是目前我国《破产法》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这就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和改进,主要就是对破产清算以及重整进行规范,在同等地位的基础上,对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利益进行分析,但是由于破产清算以及破产重整是不同的导向,所以在完善破产法时,需要以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对破产重整进行优化,并做出具有倾向性的规定,加强对普通债权人以及享受优先债权人利益的共等保护。除此之外,还需要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理的整合和提炼,来形成一套完整的破产重整融资体系,转变单一的融资方式[4]。

2.建立完善的配套证券法律制度

建立这一制度对破产重整企业来说是十分关键,不仅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了支持,同时也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对二级资本交易市场的发展有重要作用。所以国家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债券的发行条件,保证能够让更多的金融投资产品进入到市场中,并不断丰富交易的种类。对于位于破产重整的企业,应该将其与正常企业进行区别对待,如豁免一定的财务状况规定、盈利能力要求等,同时监督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来不断完善退市制度。

(二)重视维护重整投资人的权益

1.明确投资人担保权的优先性

针对投资人尚未设定担保的情况,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应该将重整投资人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若投资人已经设定担保,需要考虑两种情况:若此担保财产为设定担保,在此财产价值内可优先受偿,其中不足以清偿的则视为公益债务;若此财产已经存在担保,则需要遵循物权法的相关原则,重整投资人的债权则无法优先于原债权人[5]。

2.保证投资人的利息收益

在破产企业进行重整后,投资人的债权则属于公益债务,具有收取利益的权益,破产法中对这一内容有明确规定,双方可以自主来设置以及规定利息的金额,这也是吸引投资人的重要手段。

(三)提高企业重整融资的吸引力

企业是否具有重整融资吸引力是决定其能否顺利融资的重要因素,所以提升企业的融资吸引力是十分关键的。首先,企业需要对融资金额进行准确的判断,并对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其次,企业还可以使用循环贷款模式,为投资人设立分期融资的条件,按照周期为单位,保证投资人满意后可以进行新一轮的投资,而且投资人在周期结束后可以随时撤资,能够更好地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也能提升投资人的投资意向;最后,也可以建立完善的专款专用制度,设计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使用方向的透明,让投资人能够及时地掌握资金的使用情况[6]。

此外,构建府院联动机制也是十分关键的,可以充分地发挥出政府以及法院的作用,为破产重整企业的融资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企业在融资中还存在很多明显法律问题,进而影响了企业的顺利重整融资,为了解决破产重整企业的融资问题,就需要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改进,实现企业的市场化破产,来促进企业破产重整融资成功率的有效提升,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帮助破产企业实现有效的重整,为我国破产重整企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参考。

猜你喜欢
破产法重整投资人
信托公司在破产重整实务中的机会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破产法七十年:从政策工具到法治缩影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思考分析
投资人最爱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
医患关系需重整“程序”
旋转真空浸渍法制备NiO/MgO=γ=Al2 O3催化剂用于CO2/CH4重整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