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域下的在线诉讼监督机制研究

2021-11-24 13:57林立婷
法制博览 2021年19期
关键词:监督机制庭审当事人

林立婷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福建 泉州 362801)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司法”的创新做法不断进入我们的视野,“中国法院的信息化,从远程视频审判、科技法庭发展到智慧法院,再到设立互联网法院,有一个清晰的发展和建设过程”[1],早在2007年全国法院信息工作会议后,各地法院开始不断探索在线诉讼流程等信息化建设,2017年8月18日,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作为网络法治时代的智慧法院,其不断实践总结优秀的“互联网+审判”模式和经验,加快其他法院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审判的步伐。在线诉讼的出现已三年有余,由于其与传统诉讼模式存在巨大的冲击,在实践中其他法院对在线诉讼的应用并不广泛,运用传统的诉讼模式进行案件审理的做法仍然居多。2020年,传统的诉讼模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遭遇瓶颈,各地法院纷纷探索实施在线诉讼模式,力求实现将网上开庭上升为准常态化庭审模式。在线诉讼模式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诉讼监督机制无法进行全面的覆盖和解决,因此为了保障在线诉讼的顺利实施,切实体现在线诉讼的公平正义,构建并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迫在眉睫。

一、在线诉讼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在线诉讼的流程及特殊性

在线诉讼是一种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的新型诉讼模式。对于案件审理各个流程,网络法院争取全部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在线化办理,社会公众可以在网络上了解到案件的进程与结果。[2]近些年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其他法院也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使得互联网与司法深度融合,在2020年之前,在线诉讼作为传统诉讼的补充,在实践中尚未广泛应用。2020年,具有“无接触”特征的在线司法模式优势凸显,在线诉讼逐渐成为人们普遍的司法需求,各地各级法院积极转变工作方式,探索推行在线诉讼新模式,有序推进执法办案工作。在线诉讼作为近年来新兴的审理机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第一,案件受理范围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在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有关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在线诉讼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由此可见,由于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诸多因素,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在线诉讼模式。

第二,诉讼流程的在线性。在线诉讼流程具有区别于传统诉讼模式的特殊性,从立案申请、立案受理、缴费、应诉与答辩、当事人变更、权利义务告知与文书送达、举证与质证、庭前准备、庭审、裁判文书制作、宣判到执行等均是通过在线的方式完成,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当事人就算远在别的省份照样可以立案起诉、参加庭审。

第三,高效便捷性。数据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从成立至2020年2月20日,共立案51794件,审结43995件。其中,当事人立案申请100%网上提交,在线缴费率90.7%,在线庭审率99.6%,裁判文书电子送达率95%,上诉案件电子卷宗线上移转率100%,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率100%。作为在线诉讼改革的“试验田”,北京互联网法院积累了丰富的在线庭审经验,数据表明在线诉讼模式切实可行,并且能够简化开庭流程、便利当事人、解放法院生产力。此外,据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中心提供的数据,2020年2月3日至3月13日,全国各级法院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立案432652件,网上缴费341167件,网上证据交换91952次,电子送达1185848次。[3]这是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效的充分体现。

(二)在线诉讼存在的问题

在线诉讼其实是对现有司法流程的再造,“虽然流程再造是对时代需求的制度回应,但电子化的诉讼方式使原有的规则在虚拟网络投射出的现实空间中无处妥善安放。”[4]从现行阶段来看,在线诉讼还属于一种新兴的诉讼模式,存在着诸多问题。

第一,技术问题层出不穷。从2020年年初开始,各级法院才逐渐开始探索运用在线模式进行案件审理,在线系统还不够成熟,许多技术问题在使用的过程中频频出现,比如智慧庭审系统语音识别自动生成笔录的识别率低,书记员仍然要根据庭审全程情况来整理笔录;摄像集成的保真度较低,当事人进行证据展示的时候一片模糊,导致开庭时出现交流障碍,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设备调试后仍然会出现故障,导致庭审延迟甚至中止。

第二,在线平台的运用不够熟练。在实践中,很多书记员、法官对智慧庭审系统的功能并不熟悉,开庭时不能熟练运用,遇到故障只能叫法院技术人员进行调试,导致开庭不流畅,影响法庭的庄重性和威严性。对于新兴的在线诉讼模式,当事人鲜少接触,虽然有操作流程,但是有些当事人因为年纪大学不会或者由于流程繁琐而拒绝学习如何操作,从而导致在线审理无法顺利进行。

第三,监督机制的缺失。在线庭审突破了空间的限制,当事人在家等场所就能参加庭审,庭审的着装、礼仪、环境尚无专门的规定,影响庭审的严肃性,虽然法庭也会进行纪律告知,但是由于空间的突破,庭审的监督无法有效进行,因此为了规范在线庭审,在线诉讼的监督机制亟需构建和完善。

二、在线诉讼的监督机制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改变司法的现实样态,人类生活的第二空间——网络,在逐渐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在不断刷新法律的概念、司法实践和公众对法院服务的要求。在线诉讼打破传统诉讼对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值得被推广和应用,使其成为一种常态的。而一项好的创举,自然少不了监督其平稳有序运行的机制。

(一)基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制度的创新有时候是一把双刃剑,在线诉讼模式在给诉讼参与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冲击了传统的民事诉讼原则,例如当事人诉讼权利存在无法实现的风险,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传统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要义,也是在线诉讼的一项基本要义。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法院的司法权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少不了二者的共同推进。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可以说是对法院司法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在线诉讼是本着高效便民的宗旨设立的,而高效的同时难免可能会对当事人诉权的实现造成威胁。

2020年初,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传统司法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倒逼各个法院应用和推广在线诉讼,从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线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模式,当事人行使自身诉权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因此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会有所降低,从而使得作为当事人限制法院司法权的程序保障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所以,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监督机制必须做到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权利。

(二)基于对传统庭审秩序的挑战

在线庭审依托网络技术,将传统的模式变为完全的在线操作,虚拟化挑战了传统的庭审原则,甚至使得传统的庭审规则须重塑。传统庭审中,法官往往会对当事人随意打断、随意插话感到头疼不已,但是在线庭审中,法官只需要点击几下鼠标便可以让原被告双方有次序地进行发言,对于需要驱逐出庭的情况也无需再动用法警,从这些方面来看,在线庭审让法官可以更加高效权威地掌控庭审秩序。但是这就有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或者法庭的不满甚至抗议无法及时表达,甚至被忽略,因此监督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

在线庭审的旁听也使得监督的重要性显得非常重要。传统庭审活动中,旁听人员身处法庭的威严肃穆氛围中,在旁听席中受法庭严格秩序的约束。但是在线庭审中的旁听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在法官的实际控制之中的。比如说对于证人等不得旁听的人员,法官虽然可以通过在线系统的操作暂时屏蔽,但是法庭无法确保证人等是否与当事人同处一室且正在旁听。此外,在屏幕的那一端,未经法庭许可的录像录音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三)基于对科学技术的依赖

网络作为人类生产生活的第二空间,各项在网络上进行的活动都极其依赖先进的科学技术。在线庭审的“无接触性”、庭审活动的信息安全性、数据的保密性等使其高度依赖网络硬件设备以及网络终端设备,对设备和信息处理、加密的要求也更高。但是,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对网络信息技术的涉及并不广泛,甚至存在个别法官不懂使用在线庭审系统,更别提庭审中出现技术问题该如何处理。在线庭审对科学技术的高要求,法院的后勤技术保障部门也不一定能够全部懂得,很多时候也要通过请教专门的技术公司来解决问题。这就存在专门技术公司对其得知的保密信息的存储保密问题,或者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信息的泄露问题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因此,对科学技术的依赖也要注重监督机制的构建。

三、构建和完善在线诉讼的监督机制

在线诉讼的新型审理机制冲击了传统民事诉讼的价值和原则,与传统规则发生了一定的冲突,对传统线下诉讼的监督机制提出了巨大挑战。就目前现状来看,传统的民事诉讼监督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型诉讼模式,司法体系亦伴随着新兴技术的蓬勃发展而发生深刻变革,建立和完善在线诉讼监督机制迫在眉睫。

(一)法院监督机制

法院是在线诉讼活动开展的主要场所,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活动都是通过在线方式完成,法院在线诉讼在便民利民的同时也不能缺失对各个流程的监督。

第一,完善与在线诉讼相配套的立法和提高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在线办案能力。从我国的现状来看,传统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已设置了比较完备和贴合我国实际的规定,在线诉讼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诉讼的模式,有必要进行专门的立法,可以参照韩国制定的专门的《互联网诉讼法》,针对在线诉讼进行程序立法,对在线诉讼的各个程序进行相应的规定,让在线诉讼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亦可以避免三大诉讼法面临大幅度修改。法院亦可以根据该专门法律对自身的在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此外,法院要对自身的在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也需要提升法官的在线办案能力,大到在线审判,小到文书送达,在线诉讼活动的进行讲究留痕,并且各个程序都得合法合规,这就很考验办案人员的互联网应用能力,因此为了推进在线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法院方面要及时组织办案人员进行在线办案的相关培训。

第二,改良及审查在线审判机制。自2020年以来,各个法院逐步开展在线诉讼活动,从各个法院的应用来看,当前的在线审判系统尚未成熟,这便成为法院自身监督机制构建的必要性之一。为了完善在线诉讼的合理性,法院有必要对在线诉讼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审查和处理,以实现对自身诉讼活动的监督。比如,在线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会对相关的诉讼程序比较陌生,法官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充分行使释明权,提醒当事人规范提起在线诉讼、解决在线诉讼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第三,保证在线诉讼的信息安全。在线诉讼“互联网化”,信息传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备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线办理案件时要确保各方诉讼参与人身份的真实性、实现“人、案、账号”匹配一致,因此若要保证诉讼结果的公平正义,首先就要确保在线诉讼的账号等信息的安全性。为了保证在线诉讼中产生的案件信息、证据等不被非法查看、拦截、伪造甚至篡改,法院应该充分开发和运用自身的在线诉讼平台,采用信息加密处理等方式确保传递的诉讼信息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二)当事人监督机制

建立在线诉讼的当事人监督机制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在线诉讼平稳有序运行,推进审判活动提质增效。当事人监督制约机制作为民事诉讼监督制约机制的一种,是指当事人作为监督制约的主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法院诉讼行为进行监察督促的体系。[5]但是,从目前各法院对在线诉讼的应用来看,当事人在进行在线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其对有的诉讼程序是缺乏选择的权利的,这将使得当事人的部分诉权无法实现,从而弱化了传统的当事人监督机制。因此,要构建在线诉讼的当事人监督机制。

第一,建立当事人在线申请诉讼平台转换的机制。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结合自身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地选择最有利于自己、最便捷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矛盾纠纷,因此,法院在适用在线模式解决纠纷的时候,应赋予当事人在起诉时和诉讼中申请程序和平台转换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准许转换。纵观传统的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申请转换诉讼程序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众所周知,同一个案件要适用不同的程序必须在满足不同程序的要求的前提下方可适用,但无论适用何种程序都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诉前和诉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行使程序适用或者转换的权利。通过以上做法,一方面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另一方面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的公平。但是,从在线诉讼的应用现状来看,当事人一旦在起诉阶段选择在线诉讼平台来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接下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是无法轻易地申请诉讼程序的转换的,一般只能通过撤诉的方式,而基于保障当事人处分权而设置的在线申请诉讼平台转换的机制,使得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必要情况下,在诉前、诉中阶段都能够通过在线申请的方式申请转换诉讼平台并进行必要理由的说明,再由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释明,体现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申请程序的启动由当事人进行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监督制约得以发挥作用,是在线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监督部分的重要组合。

第二,在在线诉讼平台中加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机制。回避制度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原则,申请相关人员回避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通过行使申请回避权从而来约束法院的司法权,是传统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监督机制中的重要一环,使得审判主体能够公正地进行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通知仅仅规定了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而相应的回避机制尚未构建。在线诉讼平台并未在庭审前的流程中加入当事人回避机制,当事人无法像传统民事诉讼一样在庭前会议中对相关人员的回避提出申请,只能在通过智慧庭审等在线诉讼平台进行视频审理的时候口头向法官提出回避申请,原本属于事前监督的回避制度转为事中监督,导致当事人申请回避制度无法在案件开始实质审查之前就开始发挥作用,即丧失其作为审前监督的作用,对法院的案件审理造成负累亦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在在线诉讼平台中嵌入申请回避模块显得很有必要,原被告端都应具有申请回避的模块,回避申请的选项应该设置在庭审前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在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该输入申请的具体理由,也应该有可以上传相应证据的地方,当事人提交申请后,系统平台将该申请发送至受诉法院,由法院的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审查的要求和期限等参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民事检察监督机制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但是,就检察机关对传统诉讼的监督实践来看,其受不同因素的制约对传统诉讼活动尚未能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在线诉讼作为一种新兴的有别于传统诉讼的新模式,检察机关对其的监督作用更不明显。为了更好地与时俱进,以便对在线诉讼活动进行民事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应不断更新自身的监督理念及方式。

第一,建立检察院在线监督机制。尽管网络是开放的,但是在线诉讼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形成一个封闭空间的,与传统的庭审不同的是,在线诉讼中只有经过身份认证并拥有对应庭审码的法官和诉讼参与人方可进入“网络法庭”,传统的公开审判原则受到了挑战,检察院监督法院审判的职能在网络庭审中无法实现,因此为了实现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需要通过相关技术实现检察院实时在线、观摩庭审。在刑事诉讼领域,早在多年前就有检察院的远程庭审指挥系统,这是一种集语音、图像、数据通信为一体,利用网络通信技术、会议电视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等手段,实现异地间对庭审活动实时观摩和监督,实时与公诉人交流信息的现代信息技术系统。[6]这对在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通过检察院远程庭审参与系统的构建,能够实现检察院“足不出户”对法院在线诉讼活动的实时监督和在线观摩庭审,提升在线庭审的威严性、规范性,也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规范法院的在线审判活动。

第二,建立法检信息网络共享系统。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法检两家的信息对等显得极其重要,在线诉讼中生成的均是电子数据,若检察院仍然停留在以纸质作为诉讼信息载体的时代,则很容易造成与法院信息不对等,检察机关若没有与法院建立信息共享系统便无法实时得知法院所审理案件的相关信息,从而无法顺利地进行检察监督。由此看来,为了检察监督能够实时、顺利地进行,建立法检信息网络共享系统显得很有必要。在线诉讼中,所有卷宗资料和证据等是通过“电子化”方式存储,检察院可以利用法检信息共享系统与法院建立起快速的信息交流通道。法检之间通过该系统交换信息,一者可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双方的工作效率,二者也可以对法院在线诉讼活动进行实时监督。该系统的构建需要先进科学技术的支持,要能够实现将在线诉讼产生的全部案件信息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实时地分门别类进行汇总整理,并向法院和检察院开放相应的端口,这样法院能够将在线诉讼产生的案件信息和材料及时同步到系统,检察院也能够及时查阅相关案件的信息,充分发挥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有利于在线诉讼活动的规范化、合法化。

(四)专门部门的“云监督”

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让诉讼变得“智慧”起来,各地法院也在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现代化技术的应用使得在线审判执行工作在特殊时期得以有序开展,创新的工作机制少不了创新的监督方式,对于在线诉讼新模式,可以尝试探索建立专门部门“云监督”的机制。通过建立一个专门部门,配备复合型人才及硬件设施,并设置警告机制,对在线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第一,专门部门的建立。该专门部门应该是独立于法院、检察院之外的部门,不受制于法院和检察院,并且赋予监督职能,有权通过网络方式对在线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以及各方人员进行监督,一旦发现问题,瑕疵的程序问题可以在网络上操作警告机制要求对方进行改正,严重的程序问题可以做出相应的处罚。构建惩戒机制,明确当事人通过滥用诉讼权益发生的程序无效,“并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或者记入诚信档案。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第二,软硬件设施的配备。行使“云监督”权的人员应该是掌握计算机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一方面便于对“云监督”系统进行操作而避免在出现技术问题还需另外求助技术人员产生的泄密和承认承担问题;另一方面能够就发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对方进行改正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

四、结论

在线诉讼借助互联网等先进信息通信技术,既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也使得新型诉讼模式实现了和传统的诉讼行为等价的功能。每一次科技与司法的碰撞,我们都应当重新检视现有的司法模式,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融合、升华为方法论来指导司法实践活动。本文通过分析在线诉讼的特点、存在的问题,构建在线诉讼监督机制的必要性,从法院监督机制、当事人监督机制、民事检察监督机制、专门部门“云监督”机制提出如何构建和完善在线诉讼监督机制,以期能够为我国在线诉讼的规则完善建言献策。

猜你喜欢
监督机制庭审当事人
我不喜欢你
美国就业歧视当事人的诉讼权保障
民事庭审优质化的标准
什么是赞扬激励法?
关于完善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机制的探讨
国企会计监督机制完善对策
建立书评的监督机制
言语主体与庭审转述行为主体的多元同现
当事人
完善我国人大选举监督机制的思路——以衡阳破坏选举案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