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中公开选拔法官的程序

2021-11-24 13:57袁翠微
法制博览 2021年19期
关键词:公开选拔笔试人选

袁翠微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9)

从律师中公开选拔法官,有助于优化法官队伍、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良性互动。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就已开始试行从高级律师等社会高层次法律人才中公开招考法官人选;2008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2016年《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公开选拔办法》)施行。本文以近几年最高院[1]以及上海[2]、广东[3]、江苏[4]、浙江[5]、陕西[6]、吉林[7]高级人民法院的选拔公告①本文所提及的最高院以及上海市、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陕西省、吉林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从律师中公开选拔法官的公告,均指的是本文参考文献中提及的相关公告,为简便行文,在正文中不再一一重复公告全称;所提及的上述地区的做法,均指的是参考文献中涉及的最高院或者相应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公告内容中的做法。为研究对象,对从律师中公开选拔法官的程序进行梳理分析,以供参考。

根据《公开选拔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法院在人员编制限额内制定公开选拔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程序。当前从律师中公开选拔法官的程序,法院按照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专业评估、专业评审、考察、体检、公示、录用的程序进行。2016年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公开选拔“在程序上主要沿用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成熟做法②根据《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程序是: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笔试和面试)、组织考察及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在选拔程序中专门设置了律师协会或法学会出具评估意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等进行专业把关的环节”[8]。而《暂行办法》中对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程序依次是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笔试和面试)、考察与体检、任用。

一、公告

法院从律师中公开选拔法官程序的第一步是发布公开选拔公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知识产权法庭高级法官公告》发文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公告的发文单位各地做法有所不同,除了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外,有的地方党委组织部、政法委、司法行政部门也会作为发文单位。比如,《广东法院系统2017年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公告》的发文单位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法院系统2018年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公告》的发文单位依次为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开选拔初任法官任职人选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会同同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公告内容一般包括选拔范围和职位、资格条件和待遇保障、选拔程序、纪律与监督等事项。

二、报名

法院发布公告之后,符合资格条件的律师可根据公告要求进行报名。律师参加公开选拔要符合《法官法》第十五条第二款①《法官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除应当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公开选拔办法》第六条②《公开选拔办法》第六条 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三)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四)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对律师的执业年限要求一般不少于五年,根据选拔法官级别的不同也会有所区分,如最高院公开选拔知识产权法庭高级法官时,要求律师“应具有相关实际从业经验10年以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要求报名一级及以上法官的律师实际执业须满7年以上,报名一级以下法官的律师实际执业不少于5年。“报名人员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可分别缩短1年、2年执业年限”,这符合《法官法》第十二条的相应规定。在年龄上,一般要求报名律师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由于选拔法官级别的不同,有的法院要求不得超过45周岁或50周岁。考虑今后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对年龄的限制应当更为宽松些。

报名阶段涉及几个问题:一是报名提交的材料。报名材料一般包括报名表或报名推荐表、工作经历证明(或列入报名表的填写内容)、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执业证、职称证以及办理的典型案件的裁判文书、具有代表性的论文、专著、获奖及荣誉证书等工作成果复印件。律师的报名表或推荐表或工作经历证明要求经地级市(或设区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有的法院规定为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加盖公章。二是报名方式。报名方式有现场报名、网络报名、邮寄报名。现场报名的,除报名表原件外,法院留存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给本人。网络报名或邮寄报名的,法院则要求报名人员将盖章后的报名表原件以及其他报名所需材料的复印件[有的法院要求加盖地级市(或设区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核对无异章]邮寄至法院,并将报名材料的电子版或扫描件发至指定邮箱。三是报名形式。有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两种形式。四是报名期。各法院报名时间长短不一,如最高院是14天,江苏省高院是10天,广东省高院是1个月。为鼓励更多律师参与公开选拔,建议报名期应不少于14天。

三、资格审查

报名截止后法院统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报名人员是否符合《公开选拔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及公告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是否存在不予选拔的情形。除了《法官法》第十三条、《公开选拔办法》第八条、《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③归纳包括以下情形:1.因犯罪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2.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3.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4.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6.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7.曾被开除公职的;8.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或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有的法院在公告中或会将下列情况中的某些列入不得参加选拔的情形:曾因犯罪但被免于刑事处罚的,人事档案存在造假的,参加选拔报名中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并对选拔有实质影响的,近5年(或者近3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工作中曾发生较大失误的,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有不良记录的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具有《公务员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的等。

四、考试(笔试、面试)

公开选拔程序中的考试一般包括笔试、面试。法院一般要求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3:1,如不能满足该比例的,则取消该岗位的开考(《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笔试开考比例一般不低于5:1)。从律师中公开选拔法官,笔试的目的主要考察报名律师对法学理论知识及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一般不指定复习范围,但最高院的公告中并未提及笔试。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不仅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至少执业5年,对律师进行笔试还应侧重考查其逻辑推理能力、分析归纳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因此笔试应结合法官职业特点,笔试题目应当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笔试通过后,面试或专业评估之前,法院会再进行资格复审,对入围人员报名时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法院在资格审查阶段已经核查过原件的,则不再进行资格复审)。如提交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则取消资格;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拔。

面试是通过面谈方式对律师的专业能力进行考评,目的是考查律师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面试小组由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法院有关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公开选拔中各地法院对面试的做法有差异,如江苏的做法是面试由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面试考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吉林、陕西的做法则是由省法官遴选委员会或省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从专业能力角度进行面试;有的法院公告中未提及面试的考官来源或组织负责情况。笔试和面试的成绩比例,有的法院是笔试40%面试60%,有的法院是笔试30%面试70%。

五、专业评估

专业评估或称调查评估,是法官遴选委员会以外的组织机构对入围人选做的第三方的专业评价,以供法官遴选委员会参考。《公开选拔办法》第十条规定,参加公开选拔律师所在地律师协会应当“就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政治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评估意见”。专业评估与面试,各法院做法有所不同,如吉林做法是根据笔试成绩按1:3比例确定进入专业评估人选,然后根据专业评估结果确定面试人选;浙江做法是根据笔试成绩按照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然后根据笔试、面试总成绩按照1:3比例确定进入专业评估的人选,最后再按照专业评估结果确定进入专业审查的人选。专业评估的具体做法也有不同,吉林、江苏、上海的做法是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人选进行考察评估,出具专业评估材料(调查评估报告);浙江的做法是省法院、检察院由资深法官、检察官组成专业评估小组,对入围人选进行专业评估,出具相关评估结果,提交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有的地方并没有设置专门的专业评估程序,如广东做法是在考生经过考试之后,根据考生的履历和相关业绩情况,直接由广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对考生专业能力进行评审。

六、专业评审

专业评审又称专业审查,指由法官遴选委员会对律师专业能力进行的评审。《法官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遴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指的是律师、法学教师、研究人员等;有关方面代表指的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公开选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拟任法官入围人选的专业能力评审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评审应当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承办案件卷宗或者论著、面谈等方式进行。

涉及面试、专业评估、专业评审时各地做法有所不同。比如,最高院的做法是专家评审组先进行专业评审,然后面试,待体检考察后确定进入法官遴选委员会审议对象,由法官遴选委员会对审议对象的专业能力进行把关;江苏、浙江的做法是将面试、专业评估(调查评估)、专业评审(专业审查)分为三个不同程序;吉林是专业评估、面试(“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能力角度进行面试”);广东是面试、专业评审(“广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对考生专业能力进行评审”);上海是调查评估、选拔面试[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组织面试]。

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专业评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评审方式有限,以面谈和查阅律师卷宗为主;二是评审时间有限,面谈时间有限,查阅律师卷宗等的时间也有限,这就导致法官遴选委员会评审的范围有限,进而可能导致评审的结果存在些许的不全面之处。律师协会对律师负有培训、惩戒、表彰等职能,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诚信状况、职业道德水平等情况比较熟悉,由律师协会对入围律师出具专门的专业评估报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官遴选委员会专业评审的不足。通过笔试、律师协会专业评估、面试、法官遴选委员会专业评审四种方式对律师专业能力进行考查,相互取长补短,可以使得专业评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全面。

七、考察

经过考试、专业评估、专业评审后,法院一般按照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1:2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一般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或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或相关招录单位负责进行,通过人事档案的查阅、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入选律师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法官任职条件。

八、体检

体检在考察之前还是考察之后,各地法院做法有所不同,二者皆可。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并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

九、公示

法院从体检考察合格人员中确定拟选任人员,一般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确定拟选拔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长短各法院做法不同,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录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相关法院即可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录用(任职)手续。被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法院一般要求被选任人员须提供不低于5年服务期(含1年的试用期)。出现缺额时一般按该职位参选人员综合评价从高到低进行递补。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者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包括任职回避要求)的,取消录用。

综上可见,实操中各地在从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的做法虽“大同”但仍有“小异”,并未完全统一。建议相关部门尽早制定《公开选拔办法》的实施细则,以推动公开选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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