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刑民交叉”案件应如何处理

2021-11-24 13:57田奉民
法制博览 2021年19期
关键词:刑民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田奉民

(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湖北 武汉 430077)

一、司法实践中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主要类型及利弊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顺序,一般而言存在着“先刑后民”“刑民并行”以及“先民后刑”三种处理方式。其中尤以“先刑后民”方式最为典型,“刑民并行方式”次之,“先民后刑”的方式最为少见。本文简要列举两种处理方式。

(一)先刑后民

所谓“先刑后民”,大意是指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须以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一结果为前提。

1.司法现状

经检索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发现,全国各基层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以先刑后民作为处理方式最常引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中,引用该条作为先刑后民处理方式的情形极少,仅有一两例,如(2016)最高法民终654号和(2018)最高法民申3703号案例,于是这一现象引起了笔者的关注。

2.利弊浅析

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之初,确实为“刑民交叉”案件这一难点的解决,起到了不可磨灭的指导作用,但是随着司法实践与理论的探索,和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以及对该方式的滥用,其不少弊端逐渐凸显。比如:

(1)侦查机关以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涉嫌犯罪为由要求法院移送案件,中止民事审理。

(2)人民法院主动将正在审理的疑难案件以涉嫌犯罪为由移送给侦查机关,以此规避自己的审判责任。

(3)当事人为达到自己权益最大化,放弃民事诉权,而要求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等。

(4)当事人为满足自己的“报复欲”,放弃民事诉权,转而请求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等。

正是以上弊端的存在,不得不重新审视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

(二)刑民并行

采取刑民并行处理方式的理由是:民事诉讼主要是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的民事权益、解决民事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刑事诉讼主要是公检法等机关在当事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因此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立法方向、目的、原则、证据、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存在质的区别,刑事与民事在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层面是完全不同质的两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二者不存在相互替代的可能性。因此,一般而言,只要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刑案件就应遵循分别受理、分别审理的原则。

1.司法现状

在笔者检索的最高法33份案例中,最高法绝大多数案例均遵循着“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而最高法的裁判精神主旨基本同上述理由。

而在全国各基层及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作为刑民并行处理方式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但是这一条在笔者为研究对象的33份的最高法案例中几乎没有引用,而是以裁判说理的形式进行了表达。

2.利弊浅析

为有效遏制先刑后民的滥用,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开始进入到司法界的视线范围,希冀能作为先刑后民原则的有益补充。但是该方式的理论性较强,难点在于难以准确把握“如何区分经济犯罪和民事经济纠纷”。虽然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与《九民会议纪要》,但对上述文件列举之外的情形如何适用,如何确立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标准仍有不小难度。

鉴于先刑后民的方式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刑民并行的方式有其难以准确适用的标准。因此笔者便从最高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与《九民会议纪要》总结梳理出一二规则,以供探讨。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截至2021年2月12日,笔者以“刑民交叉”为关键字以最高人民法院为层级条件检索裁判文书网,得最高法案例60篇,在此筛选出33份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作分析梳理的对象。虽然各基层法院及各中高级法院有不少优秀的案例,但因工作量的原因,并未纳入本文的撰写之中。

(一)最高法采取的是“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

在笔者作为梳理对象的33份案例中,时间最早的是(2014)民一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时间最近的是(2020)最高法民申2170号。采取了先刑后民的方式的案例共计10件(其中3件为类案),其余均采取了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

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的理由主要在于刑事犯罪与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方面是统一的,或民事案件的法律事实为刑事犯罪的事实所覆盖,或民事案件的事实是刑事犯罪的手段。而刑民并行处理方式的理由主要在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法律主体不同一,或者刑事案件的法律事实与民事案件的法律事实不是同一的。

由此可见,最高法在审理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时,充分考虑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的法律调整范畴,采取的是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

(二)最高法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宗旨原则

1.在审理程序层面

“刑民交叉”案件采取何种处理方式,应视个案具体情形确定①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23号民事判决书。。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先民后刑、还是先刑后民都要求尽量避免一刀切的绝对处理和无法律依据的扩大适用,有些情况下,刑事案件的结果会构成民事案件审理的前提,但有些情况下,民事案件却是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也有些情况下,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彼此不相关,可以各自独立进行,互不影响。对于民事案件审理而言,重要的是运用民事诉讼法或证据规定等规定的审判规则和程序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进而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如果能够依据民事诉讼规则进行审理的,并不是一定要以刑事案件的处理情况为依据。因此,在法院面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宗旨进行处理。②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

2.在实体裁判层面

刑事判决追究的是行为人违反刑法的责任,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③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

三、对“刑民交叉”案件采用刑民并行方式处理时具体的裁判规则

(一)审理程序层面的裁判规则

1.立案阶段。刑民交叉不能成为影响民事立案阶段管辖的依据①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

(1)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案件的管辖应严格按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判断,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以及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651.民事案件就应当予以立案受理。

(2)如果在民事立案过程中,发现与民事案件有牵涉关联的刑事犯罪嫌疑线索或者材料,由于刑事犯罪嫌疑与要立案的民事案件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法院正确的处理是把刑事犯罪嫌疑的线索或者材料移送给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是要立的民事案件的各方主体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案件不得因有牵连的刑事犯罪嫌疑就一刀切地将民事案件一并移送或者一味驳回起诉。②

(3)如果民事案件虽然已经立案,但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该所谓的民事案件的本质是刑事案件的话,参与民事诉讼的各方主体之间并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那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②。

2.审理阶段

“刑民交叉”案件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一般应遵循分别受理、分别审理原则③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17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表现在:

(1)民事诉讼与刑事犯罪有一定牵连但并不属于同一事实也应当分开审理④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811号民事判决书。。

(2)即便案件因涉及刑民交叉的问题而不得不采用先刑后民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也并不绝对表示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对另外的没有涉嫌犯罪的主体主张民事责任的权利⑤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107号民事判决书。。

(3)民事案件的责任人与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通谋的情况下,二者之间不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权利人向相关责任人主张相应民事权利,不必追加刑事案件被告人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民事案件中是否成为被告并不影响民事案件被告应当按照民事法律承担的责任及比例。⑥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75号民事判决书。

(4)刑事犯罪若为内部法律关系,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外部法律关系,刑事犯罪不能成为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法律事由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

3.执行阶段

(1)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审判阶段主要判断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执行阶段则需判断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涉案财物。⑧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复1号民事判决书。

(2)刑事退赃及分配问题,并不影响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可在案件执行程序中予以处理。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23号民事判决书。

(3)至于原告(即“刑民交叉”案件的受害人)可能会得到刑事和民事双重受偿的问题,应当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协调民事责任与刑事退赔责任的方式加以解决,不能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执结为由,否定民事诉讼程序正常推进的必要性。⑩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7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实体裁判层面的裁判规则

1.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的情况下,刑事案件执行终结后仍未追回部分,即为民事案件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限度或范围。[1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75号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申1914号民事判决书。

2.如果刑事案件已经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处理完毕,身为受害人还有债权没有得到完全的清偿,该受害人仍可作为原告依据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再向担保人等其他非涉嫌刑事犯罪的主张权利。③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170号民事判决书。

四、对“刑民交叉”案件应如何界定是否系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

通过对上述最高法相关案例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究竟采取先刑后民的方式还是采取刑民并行的方式,应当先判断刑事犯罪和民事案件是否系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那么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判断,以及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将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一段法律关系往往包含主体、客体以及内容三个层面,而通过梳理总结作为分析对象的案例发现,最高法在判断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时,也基本上遵循着从法律主体、事实内容以及法律责任三个层面综合分析判断的路径。

(一)从法律主体层面进行判定

首先,应判断民事案件的被告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属于同一人。其次,应当判断民事案件的原告与刑事案件的刑附民原告(人)、受害人是否属于同一人。

如果不是同一人,在此阶段基本上能排除民事案件中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需要采用先刑后民处理方式的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至第八条以及《九民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所列举的情形等,均属于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即便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为慎重起见,需考虑民事案件的行为内容是否为刑事犯罪的手段,也需要对事实内容层面加以判断。如果是同一人,则须进行事实内容层面的判断。①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申3261号民事判决书。

(二)从事实内容层面进行判定

从事实内容层面的判断,主要根据不同性质基础事实的关联程度,及民事案件本身的审理情况重在判断事实内容、行为是否竞合、同一。判断民事案件与刑事犯罪是否系同一事实,若事实存在基本重合,则基本可以认定属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应按先刑后民的方式进行处理。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31号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申字793号民事判决书。而关于事实的判断,总体上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

其一,判断民事案件的事实是否为刑事犯罪行为的实施手段,若事实在期间上基本一致,款项数额基本一致,则可能为同一事实;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261号民事判决书。其二,判断民事案件中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或事实是否已全部纳入刑事案件审理范围,如果基本上均被纳入,则属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④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261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434号、435号、(2019)最高法民终156号民事判决书。

(三)从法律责任层面进行判定

法律责任作为事实的后果要素之一,在判断是否需要先刑后民方面,也具备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并无法律和司法解释将先刑后民该方式作为处理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一般性规定或原则,法律责任层面虽然可以作为一个判断具体案件事实同一与否的参考因素,但是否采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仍应根据“一案的审理是否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原则判断“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理顺序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658.。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的;……”因此,法律责任层面的判定,主要是判断刑事案件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处理结果方面是否具有先决关系。⑥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23号民事判决书。

五、对“刑民交叉”案件予以准确区分及界定后应如何正确处理

(一)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人民法院在实务中应采取如下不同的方式处理民事案件。

1.若在刑事案件立案前。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将有关刑事犯罪的材料或线索移送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2.若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对上述情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可能与刑事犯罪有牵涉关联,但两个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同一,法院应当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材料或者线索及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协调处理。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657.但民事案件仍应继续审理。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0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703号民事判决书。

4.在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不予受理情形、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确已立案侦查的,应当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的裁定,将审理的该民事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①

5.关于恢复审理。审判实务中,已经中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1)有关主管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2)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3)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4)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刑事裁判的;(5)其他应当恢复民商事案件审理的情形。恢复审理的,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审理的裁定即失去效力。①

6.对涉众型经济犯罪。鉴于《九民会议纪要》专门进行了规定,因此,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关于不予受理的理解,应当把握如下两个要点: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656.

(1)应当是刑事案件已经立案或者立案后已经通过刑事案件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了救济。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虽然立案侦查了,但是之后又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刑事程序没有对民事诉讼的原告方的权利进行救济的情形。在该情形下,刑事程序没有对民事诉讼的原告方的权利进行救济,故如果民事诉讼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民事案件不予受理,应包括对刑附民也不予受理,因为刑附民本质上也是民事诉讼。

(二)当事人权利如何救济

关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主要在于如何正确计算诉讼时效与如何正确处理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关系。依据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有如下两点:

1.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

2.究竟采取刑附民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救济属于当事人自行抉择的问题。民事案件是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的,刑附民不应当被过分地依赖。

在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中,为了达到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一并解决的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刑附民,但由于刑附民相对于独立的民事诉讼而言,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还有很多不充分的地方,比如有别于民事责任的全面赔偿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支持等方面,另外在其他民事案件的责任人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形下,那么会导致被害人不可能通过刑附民对没有构成犯罪的这一部分的民事责任人主张任何的民事权利,所以究竟是采取刑附民还是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划分到当事人自主选择方面,而人民法院不能强行干涉。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653.

六、结语

“刑民交叉”案件虽然横跨刑民两大领域,但并不是难以攻克的。通过梳理总结最高法案例,可以从中一窥最高法对此问题的态度,以及如何正确区分刑民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标准;通过参阅《九民会议纪要》和研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该《规定》第一条就确立了分别受理、分开审理的原则。

通过上文的分析总结如下,对于涉及民刑交叉的案件,由于是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引发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不同,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下,原则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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