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角度下的人权保护现状探究

2021-11-25 14:13陈柏文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民商法人权条款

陈柏文

(延安大学,陕西 延安 716000)

法律是落实人权保护的基础和依据,而针对人权保护的关键点和所包含的范围来讲,不同的法律存在一定差异,在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当中,与人权保护最为紧密的法律即为民商法,因此,研究民商法角度下的人权保护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随着人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必须对民商法做进一步的分析和完善,尽量消除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漏洞,确保民商法体系能够更好保障人权。

一、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人权保护概述

人权保护是长期以来我国始终非常关注的话题,在这一背景下,有关部门在运行中不断对此项内容进行了相关法律条款的完善,这些法律条款都为人权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从本质上来看,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能够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就是人权,其本质是自由与平等,通过人权保护,人的正常生活和发展都得以保证。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均属于人权的范畴。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对人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为了更好促进国家发展,现有的人权保护的法律条款也应当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适当的更新和完善[1]。

(二)民商法如何进行人权保护

保护人权是民商法制定时的基本目标,具体来看,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主要是指主体权益保障方面,民商法在实施过程中,会对市场中的民商主体都进行保护,当民商主体相关权益被破坏时,其可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提起诉讼,而主要依据就是民商法的条款。由此可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只有通过民商法才能实现人权保护的贯彻和落实,人权保护至关重要,决不可忽视。不仅如此,民商法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对民商法的完善和有效应用,是保障人权的根本途径。

二、民商法角度下的人权保护现状和问题

(一)目前我国人权法律保护的主要形式

当前,我国人权法律保护的主要形式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立法保护,在我国宪法中,人权被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司法保护,司法机关通过执行相应的法律条款,对人权进行保护;第三,个人保护,公民可采取自力救济的保障措施来确保自己的人权不受侵害。

人权的要求和存在依据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精神实质内容和理想则是生存与发展。民商法的主要目标是,为了追求和实现自由化、平等化、合理性和秩序性等一系列价值。

(二)民商法角度下的人权保护现状

近年来,我国民商法在基于传统民商法的前提下,也参考借鉴了国外民商法中的一些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现状的民商法体系。由此可见,我国民商法的建设工作取得了高速发展。随着我国民商法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对于民商法的理论成果研究也取得了很大进步,这些研究成果反过来也推进了民商法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不仅如此,民商法在经济市场领域也起到了关键作用,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民商法对于各项经济活动都起到了有效的规范作用,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除此之外,民商法还在公民权利保护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

(三)现阶段民商法在人权保护应用中的问题

虽然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的人权保护相关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成绩,并且为了完善体系也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司法解释,但现阶段在民商法的应用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民商法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具体来看,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的部分民用和商用单行法存在着内容保守和法律结构相对过时的情况,已经不能很好适应现阶段的实际需要,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地维护和保障。不仅如此,由于执行分支保护作用较强,这些法律难以在经济市场上得以有效应用,在这种情况下,更难发挥其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作用。

第二,在民商法的相关条文规定中,一些法律条文存在着过于原则化和形式化的问题,在民事再审过程中,对于时间、次数和条件等的规定和限制过多,无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灵活调整,导致法律条文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还会发生错误的终审判决。同时,由于一些法律条文对于规范性流程方面缺乏系统和完整的解释说明,使得人权保护中的人身权利、道德权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可行性差,难以得到有效应用[2]。

三、推进民商法人权保护的有效策略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完善民商法关于人权保护法律条款方面的内容已是大势所趋,整体来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共同推进:

(一)提升民商法的立法效率

在现阶段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复杂性成为人权保护的主要特点,显然,对现有的民商法做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很有必要。要删除其中不合理的法律条款,根据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坚持创新思维,来确保改进完善后的民商法的各项法律条款均做到科学合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完善民商法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等,促使民商法的立法效率不断提升,从而将其功能重复发挥出来。而为实现这一目标,相关工作人员应转变传统理念以及工作模式,不断深入研究立法等知识,促进自身综合素质水平的提升,以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司法人才队伍。立法工作人员也要全面掌握落实人权的多种有效措施,确保司法机关在人权保护中发挥更大作用,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进一步健全立法体系

由于民商法中往往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各个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必须意识到民商法体系完善的重要性,强化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全面、完善的民商法立法体系。同时,在健全立法体系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转变传统的思维模式,将现代化思想融入到立法体系中,以此确定长期性的立法视角,避免频繁地进行更新和完善工作。民商法立法体系的实践应反复确认,同时需要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如出现问题必须要求相关立法部门启动民事立法程序,并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处理,以此避免法律条款出现盲目性的情况。除了通过转变思想观念和加强立法工作来健全立法体系外,如条件允许,应对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并在立法过程中完善人权被保护的思维,以此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系统和科学地进行全方位的人权保护工作。最后,为在最大程度上增强司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需要利用定期考核的方式提高积极性,并在此基础上将相关制度完善。

(三)促进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的公正性

为了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进一步促进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的公正性,需要在民商法体系中引入道德保护机制,相关立法人员也要在现行的民商法运行机制上做进一步的创新,在此基础上拓展现有民商法的应用范围,并相应调整其应用权限,满足新形势下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新时期更好体现民商法的优势和价值。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民商法,确保民商法在实践中具有更加灵活的应用,则应当加强对民商法的宣传力度,并在此基础上适当调整其组织结构,使群众能够应用民商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关注民商法的实际应用

民商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其他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决不能对民商法审判的具体落实过程造成干扰,以此进一步提高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的价值。同时,需要关注民商法中相关法律条例的实际应用,应及时发现漏洞与缺陷,并对现存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为确保人权保护能够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需要关注立法体系的完善过程,将民商法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完善。

四、结语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正不断加快,因此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正体现着越来越重要的价值,如何做好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的应用成为高度关注的话题。为此,相关人员必须在明确现状的基础上,从提高立法人员综合水平、健全立法体系和关注实际应用等多方面共同入手,以完善和提高民商法在人权保护工作中的应用水平,实现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猜你喜欢
民商法人权条款
性侵未成年人新修订若干争议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正确审视“纽约假期”条款
On Knock-for-Knock Principle:Analysis of SUPPLYTIME 2017 Clause 14(a)
民商法课程体系:经验与改革方向
关于民商法的研究方法
论人权的代际划分
制定一般反滥用条款:达成平衡
论社会组织的人权价值
论人权的三个化身
市场经济视域下民商法承载的伦理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