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级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

2021-11-26 07:54
客家文博 2021年2期
关键词:龙岗区活化文物保护

祝 笋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逐步重视,各地区也积极主动作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文物工作思路和方法,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这是文物保护工作进入新时期呈现出的新发展趋势,即由静态保护转向动态活化,在利用中更好地进行保护。然而,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新问题。本文拟结合深圳市龙岗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际情况,就一些具体问题阐述自己的看法,目的是引起学界对该类问题的关注,进而引发共同思考并努力寻求破解之道,最终实现更好地保护我国优秀文化遗产的奋斗目标。

一、讨论范围的界定

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根据龙岗区文物实际情况,不可移动文物按类型可分为墓葬、遗址、建筑。本文的论述对象为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类型。为便于行文,以下均称为文物建筑。

二、文物建筑修缮问题

(一)“原材料”修缮原则的把握尺度

对于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来说,文物修缮工作是再普通不过的一件事情。而要充分保留文物修缮后的历史风貌及文物价值,按照一定的修缮原则进行施工显得尤为必要。《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年修订》中提出的保护原则有不改变原状、真实性、完整性、最低限度干预、保护文化传统、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防灾减灾[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2]。有学者将“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简要归纳为“四原”即原型制、原材料、原工艺、原做法[3]。在实际工作中,原型制、原工艺、原做法基本在现有体制和条件下可以实现,而且也有利于将一些传统修缮工艺持久地传承下去。但是针对原材料这一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现实条件的制约,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有可待商榷之处。

以龙岗区一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为例予以阐释。在整体修缮工程结束开展竣工验收时,专家提出一个问题即在某些修缮部位没有使用土坯砖,需要整改。按照该省保单位建造时使用的原材料要求,其土坯砖是用三合土制作而成,成分分别是纯净黄土、石灰、无盐沙,有些为了增加砖的粘合度,会增加糯米汁和红糖汁[4]。但现实情况是深圳在改革开放后迅速发展,基本农田用地几乎都被用作城市建设,如果再使用纯净黄土作为修缮的原材料之一,恐怕会事与愿违。据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整改工程共约需20000块土坯砖,砖的规格是40厘米×22厘米×12厘米,如此计算累计约需200多立方的土方量。如果真的按照原材料这一原则开展修缮工作,不仅与深圳寸土寸金的现实情形不符,也与时下提倡绿色节约发展理念相背离。据悉土坯砖的制作,最后是在省外的一处农田里,按照一定配比,经过无数次实验最终完成。

目前龙岗区共有182处文物建筑,其中面积在2000平以上的有70余座。按照每处文物修缮时约需10000块土坯砖计算,累计需要700000块,按前文所述测算,共计约需要7500多立方的土方量。如果都要从省外“进口”,不仅运输成本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对于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

由于原材料的修缮原则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困难,在修缮过程中还造成另一个问题,即施工单位为应付工程验收,仅在墙体表面使用三合土,再往里面使用的就是普通的混凝土,往往还没过一个雨季,墙体已经出现“剥离”的情况,这不仅产生一定的安全隐患,还会带来后续不必要的工程整改麻烦,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重复投资。

基于上述情况,对于类似龙岗区这类处于城市快速发展阶段的县区级城市,在文物修缮工程中,对于某些原材料可否采取一些其他环保材料予以替代。这既是对现实的一种尊重,也是新技术融入文物修缮工作的必然发展趋势。

(二)私有产权文物的修缮

1.擅自修缮

在内地绝大多数地区,文物建筑的产权多为公有,与之不同的是,龙岗区文物建筑几乎全部为私有产权。很多文物是村民的祠堂,用于供奉祖先的牌位,村里很多重要的活动类似婚丧嫁娶等也在祠堂举行。后代人生活富足后,出于对祖宗的尊敬与缅怀,大家通常会共同集资对祠堂进行修缮。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村民私自修缮祠堂的情况。文物部门一般会耐心跟村民进行沟通,让他们按照文物保护法要求,把修缮方案报送审批,并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但仍然存在村民不能理解的情况。这个祠堂是我们集体的,我们自己修自己的祠堂凭什么要向文物部门报批,为什么一定要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方案施工。当文物保护工作与公民物权相遇,公权益与私权益碰撞时,类似擅自修缮文物的问题就显得尤为棘手。

2.私权益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私有产权文物的修缮义务由其所有人承担,这固然与各地有限的财政资金和文物基数大的现状分不开,但确实存在公民让渡私权益却没有在法律层面得到适当补偿的情况。文物保护是一项持久的工作,不可能指望产权所有人凭借一腔热血持续对古建筑投资维修。另一方面产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政府可以介入,这在现实中又会遇到两个不同的问题。第一是产权人认为一旦由政府介入进行修缮,产权会发生变化,自己将逐渐失去主导权,因此对于政府出资修缮持抵触情绪;第二是政府修缮后,为了确保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公益性,一般会要求古建筑适当对外开放,但产权人出于维护产权和自身私密的考量拒不向公众开放。

三、文物建筑合理利用问题

2013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讲话,习总书记指出,要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如今,文物不仅活起来了,更火起来了。各地依托当地的文物资源,不断创新工作理念,让文物利用工作更好地服务一方经济社会发展。但在看到工作成效的同时,很多共性问题也随之出现,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利用方式有待进一步拓宽

2014年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乡土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里面就乡土建筑的利用方向进行了政策引导,“可用于村委会、村史馆、图书馆、卫生所、老人活动中心、非遗展示中心等村庄公共服务设施”[5]。2017年11月,国家文物局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其中第十二条对于活化利用方向进一步拓宽,按照使用功能划分出五种类型: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公益办公[6]。但就目前全国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案例,表现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利用方式略显单一,多数用作博物馆、展览馆等展览展示场所,未来可以结合片区规划尝试更多利用方式。

(二)消防验收问题

结合龙岗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和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笔者发现,无论对文物建筑开展何种方式的利用,有一个问题总是无法回避,那就是消防审批。以利用文物建筑设立博物馆为例,2014年7月31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设立民办博物馆需要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7],省级文物部门制定的《广东省博物馆设立备案服务指南》中也明确要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的消防合格意见书”。目前这一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审批权在住建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三条规定[8],住建部门只负责现代建筑的消防验收,文物建筑不在其审批事项范围内。另一方面,文物部门也不具备消防验收的审批权限,这就导致利用文物建筑设立博物馆面临一个无法破解的难题。由此推之,利用文物建筑开展任何对外开放的场所,都要先解决消防验收这一问题。

四、文物建筑保护对策的思考

(一)健全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法律或制度

首先,针对修缮工作的原材料问题,究其原因是我国缺少文物修缮原则的更为细致的指导意见。目前业界修缮遵循的指引有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年修订》,同时参照国际上的适用准则,如《威尼斯宪章》、《保护世界文物和自然遗产公约》[9]等。上述制度性文件针对文物修缮的原则都较为宏观,对于我国各地文物修缮中遇到的很多具体问题不具有实际指导性。为此,下一步国家层面应该尽快组织文物建筑修缮方面的专家和高级技师,针对我国目前文物修缮的实际情况,再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标准,各地区再参照制定符合本区域内的文物修缮指导意见。

其次,健全文物产权人私权益让渡的补偿机制。

这一问题,早有学者已经关注到。洪善伦在《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的物权问题》[10]一文中,就从法律的专业视角提出对于文物建筑“私有公物”的情况应当建立一种补偿机制。安国瑞在《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与利用须破解利益矛盾》中进一步指出,可尝试的补偿措施有政策优惠,荣誉奖励,经营与税收减免,遗产税减免等。在一些农村地区,还出现了宅基地置换方式化解矛盾[11]。目前深圳市已出台相关政策对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每年给予一定经济补偿,龙岗区也摸索出一条城市更新中文物保护的补偿途径,即采取容积率奖励的方式来平衡文物产权人、城市更新主体和文物保护三方的利益。随着文物活化利用工作的持续推进,今后可以在法律层面探索出更多有益、合理的补偿方式。

再次,文物建筑活化利用中面临的消防验收问题

文物建筑消防问题学界探讨的比较多,但多从消防安全的角度讨论文物建筑如何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如何使用防火器材、如何提高产权人或使用人消防安全意识,目前尚未有学者从文物建筑活化利用方面,探讨如何解决消防验收行政审批的问题。文物活化利用工作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在开展该项工作中遇到的消防验收这一问题,也是我们遇到的一个新情况。文物建筑消防验收目前是政策的一大空白,其间也有很多工作亟待解决,如文物建筑消防标准的制定、消防验收行政审批事项归口管理部门的确定,以及在文物建筑消防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是否要同步对文物修缮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这些都需要多部门共同研究。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为了妥善做好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和文物建筑安全工作,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这一问题上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尽快出台对应政策或指导意见,以实现合理利用和安全利用的双赢目标。

(二)地方政府要提高文物活化利用工作的整体观、全局观

艾楠在《老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思考》中提出,要“树立整体保护的理念”。除了保护文物建筑本体及其所依附的社会、自然环境外[12],还应尽可能将活化利用视野范围进一步拓宽,甚至可以结合城市发展规划来布局谋划相关工作。因为文物工作不是孤立的,应该被列入地区发展一盘棋中统筹考虑。龙岗区于2017年开始启动全区文物管控指引规划研究,今年又结合各街道文物分布情况谋划编制片区文物保护与利用规划,这是经过多年文物工作实际情况摸索出的新的工作思路,只有这样才能更好落实国家关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城市发展中尽可能多地为后代保留一些印记,让居住在城市里的人们既能享受到现代设施的便利,也能看得见历史,记得住乡愁。

(三)加大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

如前文所提到的擅自修缮问题、产权人不同意由政府出资修缮的情况,与文物保护工作宣传不到位是有很大关系的。要做好新时代的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就要有新时代的宣传思维。第一,及早转变工作思路,不断创新宣传方式。传统的印制宣传手册要与线上宣传有机结合,线上线下同步发力。还可以将文物保护工作与文艺创作、旅游工作融合发展,探索更多有效宣传途径。第二,广泛发动宣传力量,让与基层群众接触较多的文化志愿者、社区工作人员等加入到宣传队伍,把国家最新政策、保护文物的历史意义讲给产权人听。第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及时向公众宣传文物惠及群众的实事,让人们真正意识到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从而形成全员保护文物、支持文物活化利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结语

我国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区县级也在工作中不断摸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活化利用实施路径。虽然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但随着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工作经验的不断积累,总有一些共性问题亟需解决。作为基层文物工作者,我们要做的就是将一方的工作情况和相关思考及时与业界人士进行分享交流,共同寻求解决良方,从而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优秀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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